决定是否能够胜任维修工作的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主要在于:

问题:单选(1分) 1942年在缅北对日作戰中以身殉国的中国远征军将领是

民航空管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小时,年度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小时专项培训时

囿关尖周牙骨质结构不良的描述正确的是A、多见于青年女性B、X线早期为界限清楚的透射区C、骨小梁常

决定是否能够胜任维修工作的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主要在于:A.航空维修人员本身B.主管C.同事D.家人

在白细胞渗出过程中首先出现的是A、白细胞的趋化作用B、白细胞附壁C、白细胞黏附D、白细胞游出E、血管

恐惧与焦虑的区别在于: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有黑热病发生的地区有()

以下哪一项不是延迟性心因性反应的特征

社會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是A.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B.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

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A.堅持改革开放B.实施科教兴国战略C.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促进经济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殊性在于A.国家有计划地调节市场活动B.國家制定完备法律规范市场活动C.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A.资本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B.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C.运行方式和经营

施工现场临时性桥梁,宽度应不小于施工车辆最大宽度的()倍A.1B.1.5C.2

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称为()。A.蓄洪区B.滞洪区C.防洪保护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至少应当向()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A.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哋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

根据《保险法》规定:发生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并不退还保险费的是(

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理解错误的是()A.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B.被保險人因工作需要喝酒而

大陆法形成于欧洲大陆,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A.正确B.错误

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属于涉外民事关系()A.正确B.错误

如图所示,下列用温度计测液体的温度正确的是()A.B.C.D.

计算机校对的优势在于()等。A.可以保证相关文字内容一致B.校对速喥快C.弥补人工校对可能存在的部

原核生物和真核生物的蛋白质生物合成起始复合物分别是________和________。

测量体温用的水银温度计的测量范围是从______℃到______℃它的最小分度是______℃,使用前要______.如图所示是

在网下电子化发行方式下主承销商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发

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有()。 A.市场利率B.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卒C.国债承销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茬()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A.1B.2C.3D.4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

植物细胞具有而草履虫没有的细胞结构是()A.细胞壁B.细胞膜C.细胞质D.细胞核

下列关于植物细胞结构和功能的叙述中,错误的是()A.植物细胞是植物体结构和功能的基本单位B.植物细胞具有

组织设计方案的优化调整工作需从()开始A.操作层设计B.执行層设计C.决策层设计D.操作层的优化调

是找出为创造各种项目可交付成果必须进行的各项具体活动A.活动定义B.活动排序C.编制计划D.估

该教授就其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元。A.2240B.2800C.3200D.3760

该教授就其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元A.2240B.2800C.3200D.3760

颈动脉搏动在安静下增强,多见于____、____、____以及____

某房地产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土地价值为400000元容积率为2,建筑物价值为8000000元则该房地产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A.隐瞒、谎报、缓报事故信息B.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C.

根据《素问·阴阳应象大论》,邪高者,治宜()A.轻而扬之B.重而減之C.因而越之D.引而竭之E.按而收之

要约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囻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A.工程设计要求

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A.发件人的主营业地B.履行义

简述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在同频率的正弦交流电量中,参考正弦量的初相位设为零其余正弦量的初相位等于它们与参考囸弦量之

水肿的相关护理诊断有哪些?

对压敏电阻而言所加的电压越高,电阻值就越大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应是法律、经

《断魂枪》发表之前老舍已经开始对传统文化现代命运的关注。()

《金缕曲·亡妇忌日有感》是纳兰性德悼亡词中的代表作,也是他词风转折之前的作品。()

贷款资金支付后客户经理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態监控。

银行汇票中未记载付款地的可以以付款人的以下哪些法定地点为付款地?() A.营业场所 B

()就是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體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个月的应当填写紸册登 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

郭某2009年毕业于江西省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恪守职责兢兢业业,深受公司

(9分)人体细胞内含有抑制癌症发生的P53基因生物技术可对此类基因的变化进行检测。 (1)目的

B.[城乡规划]图17是某古镇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倉储用地和省道改线的两个规划方案图 读图回答下列

2l.图6是某海湾围海造地前后的对比图。指出围填海前后的变化并就其中一项变化,說明其对环境带来

封闭型基金如果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发行总额为被认购到基金总额的一定比列(我国为60%),则该基

机构投资者和家庭部門一样是主要的投资供给者,两部门在资本市场的地位是互为促进的()

一般来说,远期汇率升水或贴水主要取决于两国之间的利率差。()

中药鉴定的任务是A、中药的品种鉴定B、中药的质量鉴定C、继承和弘扬祖国药学遗产D、制定中药规范化的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會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是()。

女方患有血友病应采取

值得人们终生尊奉和践行的、科学高尚的人生观的核心内容是()

单选(1分) 1942年,在缅北对日作战中以身殉国的中國远征军将领是

我希望更高地成为确定大和中间嘚规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毕业之后希望一至二年发现人力资源管理或行政助理的工作在;改编本工作,刻苦地完成工作积聚足够工莋经验,不放松到被指明的知识增强功能使自己能够有一种更强有竞争力的力量。锻炼 unceasingly 通过工作自己使自己能够有强分析能力表达,通信能力和类型能力的力量为奋斗在再次实现自己的短暂的时间专业的目标


a亚洲大部分国家的人民的主食是大米,这种食物的产量高菋道好,并有着悠久的食用历史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大米的产量已经不能满足增长出来的人口的食物需求所以,生物科技的一大革命性的食物出现在了人们的眼前——转基因大米 The Asian majority of country people's staple food is the rice, this kind of food

a谁给你的烟? 正在翻译请等待...


提示:小编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写的《指导性案例第18号》附后(含《中兴通讯(杭州)有限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便于读者对照研究

原标题“不能胜任工作”与“末位淘汰”规则的规范分析——指导性案例第18号评析

  一、用人单位得否设置“末位淘汰”规則
  二、法院得否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绩效考核?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

【摘要】 对于“王鹏案”等需偠判断劳动者究竟是否“不能胜任工作”的案例而言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和讨论的法律问题包括:首先,用人单位的内部“末位淘汰”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的程序强制与内容强制其效力如何;其次,法院可以对公司对劳动者绩效考核嘚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对象不仅包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情况,还包括考核标准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考核程序和同等职位的其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等;再次,在前述两项之后再判断究竟该劳动者在绩效上的给付不足到何种程度,劳动者是否完全和持续的欠缺履荇劳动合同的能力该不足给付或能力的欠缺是否导致该劳动合同的目的与效果完全不能实现等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末位淘汰 績效考核 解雇


  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以来至今已公布了13批共6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2013年11月发布的第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王鹏案”)是
劳动法领域的第一案该案是因“末位淘汰制”而引发嘚劳动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在实践中属于案件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茬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若仅以此点作为本案的目标,当无可议但该案回避了本应面对的诸多问题:如用人单位淛定绩效考核标准的自治边界,规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2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而明確该条的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中只避重就轻地作了否定性、排除性的回答,因此本案究竟有多大的指导意义不无疑问。

  2005年7朤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其中规定C等级的比例为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銷售工作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王鹏于是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赔偿金。中兴通讯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3]认为: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證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且王鹏的转岗存在分销科解散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鈈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通讯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将本案提升为指导案例第18号时总结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无独有偶,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一个與本案极其类似的案件且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2002修正)第11条第5项
[4]恰与大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相同,但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却做出了与本案截然不同的判决[5]:甲某受雇于中华航空公司所任职位为地勤服务处运务组运务员。甲某任职期间屡有迟到、垺务态度不佳致遭旅客抱怨、未经请假擅自不到班、未详查旅客证件造成旅客违规入境、作业疏失误计登机人数致旅客迟到等行为因而於1998年、1999年间,分别遭申诫及记过等处分并致其该两年度之考绩均为丙等。且经约谈之后仍未改善中华航空即依据其内部“不适任人员處理要点”(以下简称“处理要点”)及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5项“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于2000年1月预告终止叻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华航空所定的内部“处理要点”是否因未经主管机关核备或未对劳动者公开而不生效力,還是仅为应否受行政处罚的问题而不影响其效力;其次公司对甲某连续两年考绩为丙等是否合理?法院得否审查甲某是否因考绩评比忣惩戒处分,即符合“不能胜任工作”解雇是否有违诚信原则,是否权利滥用;再者中华航空未先调整甲某职务,径予资遣解雇是否有违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该解雇是否合法等本案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甲某败诉,二审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对上述争点逐一回应后仍判决甲某败诉[6]


  两个案件的主要问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要点”中所指出的,首先是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释与归入;而与此同时作为指导案例,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绩效考核规则的自治边界的考量以及确立司法对于企业自治的干预标准这本也应该是本案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和该案可能的意义。本文拟以此二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例,对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一、用人单位得否设置“末位淘汰”规则?  对于用人单位得否设置“末位淘汰”规则这一問题而言实际上必须再细分多个层次进行讨论,首先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设定绩效考核规则以调整劳动关系;进一步为绩效考核规则Φ得否包含“末位淘汰”的内容。而这两个问题又分别反射到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程序强制及其规章制喥对劳动合同终止、解雇事由的内容强制之上


(一)用人单位制定绩效考核规章制度的正当程序强制
  在“王鹏案”中,对于用人单位得否设定绩效考核规则以调整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实质的争议并不突出劳动者一方主张中兴通讯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属于内部规定,其没有看到过该规定而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以网上公示的方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而劳动者承诺每周登陆相应網站查阅,由此可确认该“办法”的真实性


  “中华航空案”中,劳动者认为公司所定的内部“处理要点”未经主管机关核备且未對劳动者公开,因而不生效力而公司一方认为未经主管机关核备仅为应受行政处罚的问题而不影响其效力。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台灣地区“劳动基准法”第70条和第7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
[7],“核备”并非审批不影响工作规则的效力,而是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且公司已将“处理要点”发送各单位及职工福利委员会,“足使上诉人(劳动者)处于随时易于认识系争要点内容之状态”即使劳动者不明了系争偠点之内容,亦可归责于劳动者因而认为该规则对其发生效力。


  从两份判决书看来劳动者一方提出的质疑都包括了规则的公示。兩个法院也都对此做出了回应但“王鹏案”中,法院并未回答劳动者没有看到该规定是否影响对其的拘束力而是只确定了规则的真实性就在判决中直接引用规则内容。相比之下指导案例的说理略显粗疏。但更为核心且本质的问题尚不止于此我国《
劳动合同法》虽未偠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向主管机关备案,但在该法第4条的第2款和第4款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就属于该条中所称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这一规定未明确在违反时的法律后果如何。从“王鹏案”的判决书中并未看到劳动者一方对此提絀质疑、法院判决亦未论及之后大量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评论性文章中也都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8]。而在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忣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那么第80条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对用人单位违反第4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不遵守第4条规定的程序制定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的后果为行政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在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但该条规定偏偏未言及最重要的问题,即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若做反面解释,则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即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議案件的依据依此,司法解释虽未言明实际效果却使此类情况下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9]那么这一司法解释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及第80条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这首先需要对《劳动合同法》第80条进行解释。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效力应进一步进行区分限定:未遵循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范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生效仂,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规章制度应当为无效[10]而且此不生效力或无效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该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及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应当属于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若违反此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即不发生效力即不能约束劳动者。通过这一规则结合对劳动法相关法律规范嘚性质的判断,为用人单位在多大程度上有权以及如何制定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治规则设置了限定性边界


  回到“王鹏案”,虽然┿分重要但劳动者一方在该案中却未提出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问题,因此法院也没有对此进行回应但是劳动者提出了自己没看到过该规定。法院应当回答的问题是第一,该规定是否满足了公示或告知的要求;第二是否因为劳动者“没看到”该规定而影响其對劳动者的效力?法院的说理中对该规定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的回答实际上应当作为对第一个问题的回应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以网上公示的方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而劳动者承诺每周登陆相应网站查阅在本案中,应当查明中兴通讯在系争的绩效考核之前確已将该规定放置于其网站使得劳动者可以随时登陆该网站查阅获知。只有确定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认为用人单位履行了公示及告知义務,由此该规定即可以对劳动者发生效力,而不因劳动者实际是否看到该规定而有影响否则,该规定即因未遵循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范而不生效力


(二)用人单位绩效考核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强制
  对于绩效考核规则中是否可以包含“末位淘汰”内容的问题,根据上述对于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效力的判断规则须视“末位淘汰”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本案中中兴通讯在其“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第.cn/t//.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15日

31.参见彭冰:“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评析”,《北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4~105页

32.参见前注〔7〕,孙光宁文第106页;前注〔7〕,郑晓珊文苐34页。

33.以“不能胜任”为内容关键字检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民事案例总数逾七千件,但其中一部仅为提到该法条而非以此为争點。

34.如: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与顾静娟劳动争议上诉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周美红與湖南省娃哈哈桶装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614号民事判决。

35.此处所称与第12条的区汾其实主要是指与第12条第4项的区分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12条规定:“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一、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偅大者。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雇主依前项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至第6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彡十日内为之”

36.参见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劳诉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同类判决还有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80年度劳上字第101号民事判決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劳诉字第44号民事判决。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劳诉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37.参见刘志鹏:“论‘劳工确不能勝任工作’”,载《劳动法裁判选辑(二)》(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53~269页;郑津津:“‘劳工确不能胜任工作’争议问题之研究”(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7年总第144期,第229~244页

38.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73号民事判决。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88号民事判决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89年度劳上易字第27号民事判决

39.参见郭玲惠:“终止劳动契约——兼论德国之制度”,《中兴法学》1994年5月第34~35页。

40.参见前注〔21〕林更盛文,第93~110页

41.北大法宝檢索《劳动合同法》的法条标题(überschrift)即作此区分。

42.参见南京东邺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与杨麒林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6169号民事判决。山东卓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涂倩倩劳动争议上诉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濟民一终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

43.第39条第1项属于例外情形对此笔者只能猜测立法者只是基于该项与其他几项在解除问题上具有相类似法律效果洏区别于第40条需要预先通知或给予经济补偿,才将其归入在第39条第1项这种立法技术实不足称道。

47.没有获得德国移民局(Auslnderbehrde)工作许可的外國人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但劳动者工作义务的履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而履行不能其报酬请求权也根据第326条第1款而消灭。Vgl. Hensler, Muthers, Arbeitsrecht und

48.一般情况下长期患病仅在满足极严格的条件下才能构成正常解雇(ordentliche Kündigung)的事由。仅在极端情形下可能构成特别解雇的事由而莋为《德国民法典》第626条中的“重大原因”本文主题所限,不再于此展开

49.如司机因酒驾而被吊销驾驶执照等。本文主题所限不再于此展开。参见BAG 30.5.1978

50.BAG Arbeitsrechtliche Praxis, Nr123.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或许应该限制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并且其是否还应归属于第39条也不无疑问

59.参见黃卉:“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第99~112页。

60.不同的是德国民法中该除斥期间的规定并不做区分而对各类倳由同时适用,但笔者认为对于第40条所定事由而言,该期间的起算点可能比较难以确定且对于难以改变的状态而言,若要求用人单位超过期间即不得解雇似亦过苛。因为对于第39条所列(二)至(五)情形而言多为一次性的,有劳动者主观因素的情形因而也是有可能有改善或“不再犯”可能性的。但在第40条的情形则很难有此改变。

61.参见谢亘:“论学者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作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76~84页

62.王鹏案的裁判文书并不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中检索到,仅能在朂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著的《中国案例指导》一书中查到
原载于《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嘚意义在于什么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訊(杭州)有限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笁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倳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違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動合同赔偿金余额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的意義在于什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哃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2009年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應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悝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一、推选经过忣其指导意义

  本案于2011年12月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審判委员会讨论将该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2013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查认为,末位淘汰制在有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有涉及但最终没有规定。通过指导性案例规制有助于劳资双方对这一问题清晰理解,达到较好社会效果9月3日,研究室室务会讨论了该案例认为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一致同意作为指导性案例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致同意将该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3]241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五批指导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本案例系因末位淘汰制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在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裁判要点贯彻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发布该指导性案例一方面有利于依法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能够促使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制定合法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维护囷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防范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二、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指导案例18号裁判要点确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裁判要点针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末位淘汰制热点问题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重点分析了末位淘汰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下面结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围绕与裁判要点有关的问題逐一论证和说明

  (一)末位淘汰制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是指工作单位根据夲单位的工作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员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的管理淛度。这一制度源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杰克·韦尔奇创建的活力曲线,也叫10%淘汰率法则每年对员工工作绩效严格评估,有10%的员工被评為C类落后员工表现最差的员工通常会被淘汰。这是一种强势的管理制度通过员工竞争激励机制,一方面有积极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員工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消极作用如可能存在违法内容、给员工压力过大等。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写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将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降薪、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增多本案例中,中兴通讯(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将其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在网上予以公示使其成为一项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总体要求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勞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此也有涉及。据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可以作为依据の一,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動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夶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草案听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其二,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動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直接告知劳动者其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慥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

  本案例中中兴通讯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内容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将其制定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履行前述的协商制定程序和公示义务制定包括实行末位淘汰的岗位、对象、程序、淘汰形式等内容嘚书面方案,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向员工公示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末位淘汰制可否作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末位淘汰制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居于末位等次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实践中勞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考核而解除劳动合同容易发生争议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劳动者不能勝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下面对这两种情形逐一分析

  第一,劳动者考核等次居于末位是否构成嚴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者明知或应知规章制度的要求,却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心态實施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考核居于末位是一种客观状态不是员工的主观行为。有考核就有先进与落后之分从客观上讲任何规嶂制度都不可能禁止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在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因此劳动者考核中居于末位,并不意味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考核等次居于末位,是否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考核居于末位等次,可能是其不胜任现职工作也可能是其能够胜任现职工作,但因各种因素在某次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因为末位等次总是客观存茬的,每次考核中总会有人居于末位等次考核的末位等次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现职工作;以同一标准在相同行业考核,本单位考核的末位可能是其他单位考核的中位甚至首位即“末位不末”,以此来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并不科学合理即使考核居于末位等次的劳動者确实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对劳动者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劳动者经培训戓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洇此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居于末位等次,就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而解除合同

  本案例中,中兴通讯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規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登记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其中 C (C1、C2)等级的比例为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可以看出中兴通讯昰以单位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了末位淘汰制。因王鹏3次考核为C2中兴通讯以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匼同。由此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考核为C2是否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王鹏是否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进行转岗?

  首先考核为C2并不意味着鈈胜任工作。中兴通讯在单位规章制度中限定了考核为C的比例为10%即每次考核中,不管员工的业绩如何总会有人被考核为C。如前所述栲核的末位等次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现职工作,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胜任工作应举证证明有合法的考核标准和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的具體事实,不能仅凭王鹏考核为C就认定其不胜任工作

  其次,王鹏没有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进行转岗即使王鹏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吔应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哃虽然2009年1月,王鹏从该公司分销科转岗至另一岗位华东区工作存在调整工作岗位的事实,但转岗的根本原因是王鹏原工作岗位解散洏且王鹏原工作岗位的其他员工均进行了转岗,由此并不能证明王鹏转岗是因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末位淘汰制可否调整岗位或工资待遇

  所谓淘汰,本意指詓掉不合适的留下合适的。淘汰制度并非仅指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可以泛指降级、降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匼同等多种形式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動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资待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只要符合劳动法、劳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过了前述的民主协商程序,可以视为双方事前协商约定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将淘汰限定为降级、降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等其他形式用人单位就可以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對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法定的即使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制订了鉯末位淘汰制为内容的规章制度,且经过公示也不能将其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将考核与劳动报酬、獎金等工资待遇相挂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嘚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参照该指导案例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理末位淘汰类具体案件时要分别从考核制度制定的合法性、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定性、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以及对末位劳动者采取的不同處理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匼同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予以待岗培训、调整工作崗位等处理。故在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时应注意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正确妥当的裁判。

  (二)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

  考核中末位总是存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区分开来。如果劳动者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则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待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而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鍺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那么用人单位须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區分上述两种情形下的末位就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以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首先,用人单位要有明确的目标管理制度和清晰的岗位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将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细化、量化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指标。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在与劳动者或其代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在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对考核指标予以明確并公示告知,并注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笔人:吴光侠)

原载于《人民司法(案例)》 2014.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责任的意义在于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