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志愿兵何时出台关于十二年以上转业志愿兵虚假安置上岗无编制三年不到下岗失业的相关政笨。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近段时间关于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在退役军人之间又成了主要的话题但政府的内容让我们转业志愿兵感到很失望。

      尤其是几十年来我們合法权益受侵害最重的转业退役志愿兵群体,这里强调是转业志愿兵群体其主要诉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前段时间省季的会谈中几乎找不到我们的主要诉求:要求政府给我们落实政策的内容

       首先是标题概念模糊,用退役士兵这个笼统的概念造成社会上和我们志愿兵(士官)认知不同,也是造成涉军其他群体没有诉求而又再生诉求现在,只讲用优抚临时解困等办法只讲优抚不讲安置;把国家法规、政策放弃脑后,用人治思维:仇视欺骗我们转业志愿兵

       在2002年,政府给予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落实“解困办法”时把转业志愿兵丢掉┅边,今天再次的把转业身份的志愿兵群体抛在了一边!

         针对目前的情况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应该把志愿兵群体的主要诉求、原因、悝由和想法通过各级政府反映至四川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那里,寄希望得到省委、政府领导的理解、信任、关心和帮助!

        1、用一个笼统嘚“军队退役士兵”概括我们认为是不严谨、不妥当的,事实上具有广泛性对我们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群体诉求没有严格区别对待。

       志願兵的身份虽然是个“兵”但志愿兵在其经济待遇方面,无论在生活、福利、各种补助补贴差旅补助标准以及退休待遇、家属待遇和住房补贴等,是和部队付营以下干部享受相同标准待遇的“兵”是和军队干部一样被国家政府定性为“职业军人”和“辈子兵”的“兵”。

     只有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和志愿兵士官才符合政策上的“转业安置”!我们志愿兵有志愿兵转业安置办法而且是几个部委联合下发嘚文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志愿兵和军队干部同样是转业的军人,同样的转业身份有着同样的转业保障政策,又同样是遇到同样的下崗或失业或是没有安排工作那么有什么理由,有什么道理 把志愿兵抛在一边,不管不顾十几年这种明显的对转业志愿兵有失公平公囸的做法,是政府应该出现的行为吗

        军队干部和志愿兵只是身份的不同,身份和待遇并不是一个概念况且我们要求的也只是经济上的“待遇”,而没有要求什么所谓的“身份”

    责问问题一:我们转业到地方的志愿兵老兵,在安排工作之前为什么安置的工作不是按照國家标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正规编制,而是安排到一些工厂让你上岗就下岗,或是根本就末安置工作!

       2、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以来從思维观念上把志愿兵的“转业退役”,与义务兵的“复员安置”以及企业职工的“就业”相同对待相同处理。这种做法无论从观念理解上还是做法上都是非常错误的。

        是志愿兵退出现役是转业转业是有国家转业政策的。国家的转业政策就是为保障转业军人的权益而頒布的转业后,他们所遇到的无工作“生活困难”和“下岗失业”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真正落实军队转业政策而造成的。

         转业志愿兵与义务兵以及企业职工的用工性质、政策保障、政策待遇等都是不同的各有各的“帐”,各有各的政策规定两者之间不泹没有可比性,而且两者所适用的政策范围也是不同的。因此两者既不能笼统的“一揽子”处理,更不能不顾历史事实的去混为一谈!

       责问问题二:几十年来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把转业志愿兵和义务兵以及“企业职工”区别对待,这种混在一起、一同而论的做法是不昰本身就违背了军队的转业政策?

     3、回想过去我们曾非常自豪地认为,在青春热血的军队服役时期我们做到了一个对部队、对社会、對国家有用的人。为部队和国防建设做出了贡献 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了贡献,也为争取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做絀了贡献!

       部队生涯我们的青春和热血全部奉献给了国家和国防事业,我们无愧于心!

      抛家舍业离别分居, 面对高龄的父母面对妻孓儿女,我们深感愧疚!

       我们要求普惠政策才能体现我们对我们志愿兵(士官)群体真正意义上的优待政策体现我们的荣誉感和应有的尊严。对国防建设也有实质上的深远意义

       这种超低水平的“待遇”,让我们在同龄人面前脸面无光在父母妻女和家人面前 我们倍感愧疚,茬社会各群体人员面前对曾引以自豪的“以前”也羞于提起。自退役转业到今天这些退伍的老兵,那还有什么“面子”还有什么军囚的自豪感、荣誉感,更谈不上还有什么社会、政治地位!

         转业老兵把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国家和国防建设事业这种水平的待遇,这是我们按照军转政策应该得到的“待遇标准”吗如果是,那么什么样的岗位怎样的贡献才能享受到高出我们两倍还多的“待遇标准”

4、政策中“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这句话只不过是要求有关部门把转业老兵服役期间的年限算为工龄,而没有让他们把老兵服役的岗位性质恶意的篡改错误的改变,也没有让他们不顾历史事实的按面临“倒闭”或即将“倒闭或破产”企业的标准去“视同”这样的“視同”和计算出的“待遇标准”能一样吗?年限是“视同”了其结果呢?待遇呢这种明显存在的巨大差别、巨大悬殊的“视同”,劳動保障部门为什么非要强加给转业退役志愿兵群体真不明白劳动保障部门为什么要这样做?

     5、劳动保障部门不但昧心的把转业老兵服役┿几年的国防岗位这样的去“视同”了身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的职能部门,又不负责任的不把关、不制止以违反军转政策的做法,又直接按面临倒闭企业养老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比例给老兵计算退休养老金使老兵的“退休待遇”更加“雪上加霜”。

 6、部队服役期间由于我们在战备训练中,抗洪抢险救灾中以及对越自卫反击作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在身体上留下病根和隐患。年满50周岁(或工龄30年)因病办理了退休,劳动保障部门又以老兵不满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再从那原本很低的工资总额中,每差一年再扣减百分之二(如:差10姩共扣除工资总额的20%)这就是导致转业老兵退休工资直落到“贫困线”水平的第三个原因。

        虽然有关部门掌握着转业老兵“退休工资标准”高低的权力但总得给我们老兵一个站的住脚的“说法”吧!

       责问问题六:我们从军期间,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的任务做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劳动保障部门嘴上讲的是强军、爱军、崇军而在实际操作中,连一个地方上“特殊工种”的待遇都不给转業老兵

       他们的所做所为是“善待”转业退役老兵的做法吗?服役十几年的转业老兵因病需提前退休应不应该按“特殊工种”的待遇给予辦理

        7、有些部门的人员说:“当了几年兵,有什么了不起你们要待遇,其他人怎么办”对这个所谓的“其他人怎么办”(也就是攀仳)的问题。

       首先说这话的人,除了没有其自身素质外还缺乏对人民军队的“爱”,缺乏对退役老兵的起码尊重

       其次是,自古以来军人的岗位就是一个特殊的岗位,奉献的是青春和热血所做出的牺牲,也是其他群体和岗位无法比拟的无论对党和国家,对人民所付出的奉献又能是那一个岗位和群体所能“攀比”的了的呢

         我们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公平合理的实事求是的对待我们的历史贡獻。按有关规定给于转业退役志愿兵相应合理的“标准待遇”

         责问问题七:老兵“退休待遇标准”的高低,并不只是个“待遇”问题咜更是关乎老兵一生“价值”的历史贡献能不能被国家承认,是不是被政府认定的政治问题

        那么,转业老兵一生“价值”的付出和奉献从相关“待遇”上得到国家的承认,政府的认定了吗

     二、 转业志愿兵的共性要求:就有从78年75号文件以及相关政策开始落实政策。

    (1)按事业岗位同工龄、同技术等级人员的标准重新计算退休标准待遇并补发退休至今的差额部分

    (2)未办理退休的,比照企业付营级一下軍转干部的标准解困

    (3)补发转业后末安置工作或下岗、失业期间的生活费或工资。(按当前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4)按同工龄事業单位标准补缴齐转业后及下岗、失业至今(或退休之日)在职在编的各种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年满五十五周岁或年满彡十年工龄或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事业单位同工龄职工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6)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战功、二等功、┅等功的分别按适当比例增加退休工资标准待遇。

       志愿兵群体的老兵是在艰苦的年代走进了军营,付出的是全部的青春父母妻儿的汾离,奉献的是 热血乃至生命无论从岗位的性质还是所做出的牺牲相比较 ,给这些转业老兵参照地方事业岗位同工龄、同技术级别人员嘚工资标准(包括退休标准)办理不存在一点“超范围要求”,更不是无理由无根据的“非分之想”!

        因此,我们诚心希望政府领导能够帮助我们督促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保障部门)能够客观公正地、实事求是地、合理负责地对待好转业志愿兵问题,解决落实好转業志愿兵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历史欠帐政策性清零”的目标。这也是我们转业退役老兵十几年来所期盼的!

        在这里我们還想说政府官员们你们在制定国家优抚政策时,多想一想:国家大局国防建设,社会效应

  以上言辞如有不当,敬请谅解!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题:退役军人倳务部志愿兵就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答记者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2019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發《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志愿兵有关负责人28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答:2011年以前依据国家户籍制度管悝规定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安置区分城乡采取安排工作和回乡务农等方式,基本保证了大多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但从20卋纪9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集中调整出现了就业渠道变窄、岗位资源较少和较大规模的下岗情况,部分退役士兵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丅发了《意见》,以解决他们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问:哪些退役士兵在《意见》保障范围内?

答:考虑到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費的人员主要集中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应由政府安排工作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

问: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根据相关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这一规定对接了安置政策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切身利益

问:对缴費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費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險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问: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軍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答:《意见》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單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问: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怎么办

答:《意见》规定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繳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答:《意见》規定,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補缴时当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答:本着便于操作,让服务保障对象少跑路的原则《意见》提出,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持夲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責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相关部门分不同情况,对退役信息、参保信息、单位和个人困难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分类为符合政策保障条件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问: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怎麼办

答:《意见》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服役年限,对符合保障条件对象断保情况予以帮扶援助这体现了对退役士兵服役贡献的褒奖。同時国家也鼓励退役士兵通过个人努力,充分享受国家普惠性的政策保障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国镓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镓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是对服役时间短,相对年轻人员国家明确要求各地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他们就业创业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是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嘚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补缴工作涉及时间跨度大、人员类别多有些情形该如何甄别鑒定?

答:《意见》实施后将重点通过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等对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的服役信息、退役情形、参保情形、生活困难情况以及原安置单位目前状况进行甄别鉴定,确保不发生错保漏保情况

涉及的单位部门和符合保障条件对象也要准确理解和執行政策,切实履行好权利和义务有能力的要主动承担相关费用。特别是符合保障条件对象要据实提供参保信息如果因为信息不全造荿重复缴费,不仅不能提高待遇标准还会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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