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执行什么会计制度转企军转干部是否执行中发【2001】3号精神

黑龙江军转|齐齐哈尔市军转干部安置审批制度 - 黑龙江中公教育
黑龙江军转|齐齐哈尔市军转干部安置审批制度
10:41:44 | 齐齐哈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安置】2018黑龙江省军转安置政策信息已发布 ,专家为方便各位军转考生查看,特意整理:&2018黑龙江省军转安置政策信息内容,供各位考生查看。
黑龙江军转|齐齐哈尔市军转干部安置审批制度
齐齐哈尔市军转干部安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 任 人:李会明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择优安置。&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三)《黑龙江省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黑人发[号)
三、条件和标准
(一)列入当年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符合进中、省直单位安置条件,即符合属地安置政策规定;
(三)进机关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连职及以下转业干部不超过35周岁;
(五)参加省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营职及以下转业干部考试成绩要达到规定分数线。对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在双向选择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指令性分配计划执行。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包括在部队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考核量化成绩按《齐齐哈尔市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择优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分配时,按军转干部个人考试考核总成绩的排序,按比例择优分配。
四、所需材料
(一)个人准备着军服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二)填报志愿:个人必须填报《军转干部报考中省直单位志愿表》。军转干部须按本职务公布的安置计划填报志愿,跨职务填报或无安置计划而填报的志愿无效。对军转干部个人填报的志愿,本人签字并由市军转办确认盖章后,上报省军转办公室。
(三)填报《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表》,由省军区转业办审批,报省军转办公室。
(一)资格审查
1、审查军转干部是否符合到齐齐哈尔市安置条件,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执行。
2、审查军转干部是否符合进齐齐哈尔市辖区内的中省直单位条件,依据黑人发[号文件执行。
3、审查军转干部能否符合进入齐齐哈尔市党政机关条件,依据《齐齐哈尔市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择优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以上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的审查,其审查结果与本人见面,本人认可签字后生效,审查材料备案。
(二)组织考核
一是进中省直单位军转干部的考核成绩由省军转办组织实施。市军转办予以配合。
二是考取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考核,由市军转办组织实施。按照《齐齐哈尔市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择优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量化标准,对营及营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进行打分,其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本人签字后生效且备案。
(三)组织考试
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统一考试,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齐齐哈尔市设分考场,齐齐哈尔市军转干部考试由市军转办与市人才服务局考试中心、市纪检部门组织。军队转业干部按省里考试部门发放的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六、审批与决定
(一)中省直单位录用军转干部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填报的志愿,依据考试、考核成绩,由省军转办审批,下达齐齐哈尔市中省直单位录用军转干部结果,市军转办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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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54jingtian|03-27已解决2018江西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当今国际社会中的一些重要机构及其会议
17:09:06 |
帮助军转干部掌握近期考试资讯。提供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安置政策、军转干考试备考资料,帮助2018年军队转业干部华丽转身。下面是为您准备的【2018江西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当今国际社会中的一些重要机构及其会议】
一、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WEF)
1、成立日期:1987年,&欧洲管理论坛&更名为&世界经济论坛&
2、召开地点:瑞士的达沃斯小镇
3、召开时间:每年1月底--2月初
4、性质:非官方的国际组织
5、2018年冬季达沃斯论坛(第48届世界经济论坛)
召开时间:日--1月26日
召开地点:瑞士达沃斯
会议主题:在分化的世界中加强合作
二、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
1、成立日期:日--7日
2、性质: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
3、宗旨:(1)保持经济的增长和发展;(2)促进成员间经济的相互依存;(3)加强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4)减少区域贸易和投资壁垒,维护本地区人民的共同利益。
4、组织结构
(1)高官会议:APEC的协调机构,每年举行3-4次会议,该会议始于1989年11月。高官会议一般提出议题,相互交换意见,协调看法,归纳集中,然后提交部长会议讨论。会议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领导人和部长会议的决定,并为下次领导人和部长会议做准备。
(2)部长级会议:APEC部长级会议和APEC专业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实际是&双部长&会,即各成员的外交部长(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除外)和经济部长(或者外贸部长、商业部长等)会议,每年的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举行。始于1989年11月。专业部长级会议,是指讨论中小企业、旅游、环保、教育、科技、通信等问题的部长会议。
(3)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所有领导人不着西服,而穿休闲装,各国的与会领导人,不是正式出访某个国家,不进行正式会谈):是亚太经合组织最高级别的会议。会议就有关经济问题发表见解,交换看法,会议形成的领导人宣言是指导亚太经合组织各项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5、2018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相关会议
(1)2018年APEC首次高官会
召开日期:日
召开地点:巴布亚新几内亚首都莫尔兹比港
(2)2018年APEC领导人峰会
召开日期:2018年11月
召开地点:巴布亚新几内亚
召开主题:&把握包容性机遇,拥抱数字化未来&
四个优先政策:(1)提升互联互通水平,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2)促进包容性和可持续增长;(3)通过结构性改革增强包容性增长;(4)增加人与人之间互联互通,加快人力资本发展
三、博鳌亚洲论坛(BFA)
1、成立日期:日
2、召开地点:在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入海口的博鳌镇(论坛总部的永久所在地)
3、召开时间:博鳌亚洲论坛理事会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论坛年会一般会在每年的3月底或4月举行
4、性质:非官方、非营利性、定期、定址的国际组织
5、主旨:平等、互惠、合作和共赢
6、宗旨:(1)立足亚洲,促进和深化本地区内和本地区与世界其它地区间的经济交流、协调与合作;(2)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共商经济、社会、环境及其他相关问题的高层对话平台;(3)通过论坛与政界、商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日益扩大的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7、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重点)
(1)召开时间:日--4月11日
(2)会议主题:开放创新的亚洲,繁荣发展的世界
(3)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日)发表主旨演讲:《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
四、上海合作组织(SCO)
1、成立日期:日
2、性质: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3、上海精神: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联合发展&为基本内容
4、宗旨:(1)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与睦邻友好;(2)鼓励成员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和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3)联合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4)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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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正文当前位置:
厦门市市长庄稼汉
||河北||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澳门|
军转干部符合中央安置条件,为什么厦门不接收
&&&& 21:56
本人是今年军队转业干部,2007年7月在新疆服役至今,爱人于2013年7月研究生毕业经厦门市卫计委组织的厦门市市属医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进厦门市中医院工作至今,有正式事业编,并于同年9月取得厦门市户口。&&&&&&&&我在新疆工作共10年8个月(喀什7年,吐鲁番半年,乌鲁木齐3年),符合中央和福建省委关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条件,爱人是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并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也符合福建省委有关安置条件。&&&&&&&&我要问的是按中央和福建省委文件精神我是符合到厦门转业安置的,可为什么厦门市军转办不接受我的档案,说我不符合进厦门安置条件,望予以解决。&&&&&&&&附中央和福建省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文件精神&&&&&&&&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的规定,&&&&&&&&《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闽委办【2015】25号文件第二章第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三)配偶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以及工作调动,并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和第七条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二)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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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在这里!
1、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哪些地方安置?(1)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但若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3)改革期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怎么计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计算军龄截止时间是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今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凡日(含)以前入伍的今年都已满,日(含)以后入伍的都不满;(2)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及以上)毕业直接入伍的干部凡是日(含)之前入学的今年都已满,日(含)以后入学的都不满。4、自主择业退役金到地方后还会调整增加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第二条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号)中关于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什么时候停发?《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没有年满60岁还要办理退休手续这一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1)《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6、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增发比例有哪些规定?(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3)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7、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计发有何规定?综合《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号)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具体问题规定:(1)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截至干部转业当年3月31日,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军龄满20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比例为计发基数的80%;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注:军改期间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的标准执行)。(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4)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5)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他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6)军队大单位与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总后勤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执行。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基数包括哪几项?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基数是“职务工资+ 军衔(级别)工资+ 军人职业津贴+ 房租补贴+ 地区津贴”总和。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 军衔(级别)工资+ 军人职业津贴+ 房租补贴+ 地区津贴]×(80%+ 增发%)+ 军龄工资+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年定期增资×(80%+ 增发%)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具体标准为:正师135元、副师120 元、正团100 元、副团85 元、正营70 元、副营65 元、连以下50 元。10、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是怎样的?(1)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3)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1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怎么发?(1)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1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发?(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闲云提醒:不是结算到离队之日)。1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怎么交?&(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2)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3)从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4)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5)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6)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7)军人退役,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是怎样的?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15、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的第13个月工资由部队发给;到地方后参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16、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如何确定?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其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1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仍能继续享受自主择业有关待遇吗?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18、过失犯罪刑满释放人员想选择自主择业,其服刑期间计算为军龄吗?不计算为军龄。1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有何规定?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2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有何规定?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2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2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2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何规定?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参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财事〔1980〕 34号)有关规定,具体情况,按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自主择业补助费如何计算?〔2001〕政干字第49号、〔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2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生活补助费计算?《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家补助费如何计算?《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是: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现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2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吗?《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规定:不发放。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时发放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吗?《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规定:不发放。2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3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部门的职责有何规定?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2)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3)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4)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5)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6)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3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有何规定?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3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费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拨付管理服务经费,地方财政按照30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经费预、决算与自主择业退役金预、决算一并编制。中央财政根据上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择业退役金决算人数核拨当年的管理服务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省级以下财政负担比例,并及时向地、市划拨管理服务经费。经费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得用于自主择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普遍发放福利待遇。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出观结转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号)等有关规定处理。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3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实行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工作程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凭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持回执复印件,到安置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3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各地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精神,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编入到党的支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到所在党支部报到。所在党支部要按规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地军转部门要协助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3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报到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擅自改变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接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收档案,接收手续要齐全完备,档案要件内容要完整,特别是涉及退役金核定的有关材料要核实准确。深入宣讲自主择业政策,特别要把涉及转业干部切身利益的待遇保障、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年度登记等有关要求讲清楚。各地军转部门要利用办理转业干部报到手续的机会,深入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服务需求,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信息数据库,为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打下基础。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顺利进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手续,由转业干部本人办理。3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有何规定?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4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有何规定?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围绕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区域之间培训合作机制,开展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促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才供需信息对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41、地方用人单位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何规定?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4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有何优惠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4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有关规定执行。4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状况怎样?国转联〔2001〕6号文件规定,要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管理体系,各地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或增加事业编制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完善管理工作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要勇于实践,认真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管理服务工作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没有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由同级军转办直接承担。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设自主择业工作处,主要职责如下:(1)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2)编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安置计划并督促各地执行;(3)负责编制全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年度预决算;(4)负责指导各地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省级管理服务机构,其机构形式主要有三种:(1)单独成立管理服务机构,名称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中心、自主择业管理中心、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办公室、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等;(2)在省军转办里设立处室,名称为省军转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处(省军转办自主择业工作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处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3)与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合署办公,一班人员两块牌子,名称为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服务中心(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转业军官服务中心、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退役军官服务中心)。4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有何规定?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国转联〔2008〕5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适时发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参考大纲。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需求多元、投入大、自主性强等特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分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4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有何规定?《关于做好2008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国转办〔2009〕7号)、国转联〔2008〕5号文件规定,适应性培训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地方形势、了解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政策、进行心理调适的主要方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要分开进行。各地要重视和组织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国家和安置地自主择业相关政策;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法规;心理调适、先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典型经验介绍等。适应性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在保证培训效果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集中或分片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取网络培训方式。4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如何进行?国转联〔2008〕5号、国转办〔2009〕7号文件规定,个性化教育培训是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个人需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教育培训模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可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围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需求安排。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培训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培训。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个性化教育培训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个性化教育培训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实施:一是国家统一开设的网络课堂学习课程;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以推动就业创业为目的共性培训课程;三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选定的培训课程。4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相关待遇有什么规定?(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至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以上情形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为确保执行该项规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对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不含3年),按照降低一职处理;对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不含5年),按照降低两职处理。对降低职务等级的,档次降到相应职务等级的同一档次;如果降低后的职务等级无同一档次的,则按照“就近”原则进行调整。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转办备案。(3)关于刑期的规定,以终审宣判刑期为准,不以实际执行刑期为标准执行。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漏罪等被加刑的,按照最终宣判的刑期为准。(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退役金年定期增资和退役金调整。服刑结束后,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从刑满释放当年开始进行年定期增资并执行统一调整后降低一至两职的同职级人员的退役金标准,服刑期间调整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发。(5)刑事处罚结束以主刑刑满释放通知书或者宣告执行完毕文书的时间为准。(6)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服刑结束后将档案转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不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不再接收其档案,按刑事处罚人员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转出的,应当办理转接手续,建立存档材料。(7)关于事后发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的退役金处理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审时应主动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各级自主择业管理服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情况。发现正在受刑事处罚或者受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未报告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判决情况,追回应停发的退役金。(8)关于受刑事处罚人员待遇处理的程序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受刑事处罚作出相应待遇处理的,安置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省级军转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军转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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