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沈阳美好愿景政府介入处理不公,哪个媒体愿报道?

征地拆迁过程中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专业律师教您如何解决
征地拆迁过程中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专业律师教您如何解决
实践中,由于征收方、被征收方在信息获取、权力地位上的不平等,常常有被征收人拿不到合理补偿,,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发生。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往往有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一是“自行对抗”,这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通常表现为几位甚至数十个被征收人聚集在一起,与征收方正面对抗,以期阻止政府的征收行为。
首先,不可否认这种自行对抗是有一定作用的,尤其是在征地拆迁的前期的守地守房上。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会想出各种千奇百怪的招数,其中,变相强拆就十分普遍,如偷拆、误拆、帮拆等等。在变相强拆中,征收方一般不会亲自出面,而是借助于他方来实行,且一早就为自己想好了开脱的理由。一旦房子、地没了,被征收人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筹码。此时,私力救济来守地守房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被征收人要注意时刻做到家中留人,夜晚巡视,最好能和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彼此照看。
私力救济往往能让征收方看到被征收人的决心,征收方会稍微有所收敛,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前期,能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抵挡住征收方的攻势,也是在为后续维权打好基础。
但是,被征收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法维权的,务必要掌握好度。法律禁止不可为,被征收人无论何时都切记不要盲目地暴力抵抗,否则造成人员伤亡,被征收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是信访,这也是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信赖的方式。
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从理论上讲,上访是群众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但实际上,信访能发挥的实际效用又是有限的。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对群众的上访都是敷衍了事,根本不解决实际问题,更有不少地方政府还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对群众上访进行打击和限制。尤其是针对那些“进京上访”的群众,地方政府一般都会实施零忍耐政策,采取各种方式予以打压,包括雇佣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对上访人员进行截访、拘留等等。
再者,即使有人成功来到北京上访,问题得到实际解决的几率也很小。因为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本身就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处理。
综上,信访也不失为一种维权方式,但是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它所起到的效用真的是十分有限的。尤其是实践中某些被征收人不注重司法救济,将所有心思都花在上访上,几年过去了,事情始终没得到解决,最后还发现诉讼时效也过了,就这样白白丧失了维权机会,十分可惜。
三是寻求媒体曝光,希望给政府带来舆论压力,从而迫使政府在补偿事项上有所妥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媒体曝光,事情很快就会在网上发酵,影响力十分广,似乎能够给相关部门造成很大的舆论压力,敦促他们解决问题。
我们不可否认,媒体曝光能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大媒体能带来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但是对一般的被征收人而言要引发媒体关注真的很难。一来,媒体选取新闻素材追求实效性、新颖性、舆论性,对于当事人来说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是关乎生存的大事,但是对于媒体来说可能并没有什么新闻价值,因而不愿报道。二来,实践中很多情况是主流媒体当事人够不上,当地媒体不敢报道,小众媒体即使愿意报道也没有多大效果。
况且,我们必须承认,即使通过媒体报道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如果政府部门不买账,我们也无可无奈何。毕竟这也也只是促使事情解决的一种辅助手段,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因此,小编还是建议各位被征收人将媒体曝光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而不要将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媒体曝光上,因此忽视了谈判、诉讼等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的不少环节,法律都为被征收人提供了相应的的救济方式。典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征收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边打边谈”,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实践证明,这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而要想打好这一仗,将“边打边谈”的策略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被征收人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被征收人最好能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始之后就注意收集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指政府违法的证据,如果被征收人只是存疑,不能确定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也应该先将证据保存,等到后期再交给律师辨别。
其次,被征收人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到政府违法点。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相信律师会给您指导,往期文章中也有相关内容,大家也可以自行阅读,在此不再赘述。
再次,委托一位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他们不仅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谈判、诉讼技巧,能充分利用好手中的证据和材料。
最后,找到政府违法点之后尽快提起诉讼或复议程序。当我们掌握政府违法点,提起相关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之后,征收方肯定会想尽各种理由反驳。但是只要手握其违法证据,征收方就赖不掉。等到诉讼进行到一定阶段,慢慢地政府也就有了一定的压力,毕竟政府还要考虑到整个征收项目的进程,考虑到自身的政绩和威望。这时,大多数政府都愿意适当让步,通过律师为桥梁,再次和被征收人进行谈判。
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机遇,积极和律师沟通,确定好谈判的技巧和战略,充分发挥主动权,争取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解决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几种主要的维权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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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2008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法律事务。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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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朋【摘 要】本文以近年公共危机事件为例,探索新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表现出的特点以及在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如何应对媒体,从而加强民众对政府的信赖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关键词】新媒体;公共危机;政府媒体应对在网络媒体、数字移动成为新的并且广泛存在的信息载体后,公共危机事件的传播渠道与方式也变得越来越丰富。由于公共危机具有公共威胁的特性,容易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不仅应提高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能力,更应转变以往对媒体的控制观,正视、了解新媒体,并依靠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加强与民众沟通。一、公共危机与新媒体的概念界定对于公共危机的定义,可以简要概括为“那些突然发生的,攸关公共利益的,对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急需管理者快速应对的事件”。从2014年的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上海踩踏事件到2015年的“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上海金山居民抵制"PX"事件再到2016年盐城的龙卷风以及江淮地区受灾等等,这些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无不给有关民众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同样也考验着政府处理公共危机的能力。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是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新的媒体形态。新媒体利用数字、网络、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网络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来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在公共危机发生前,媒体可以教育公众采取预防和准备措施;在危急发生时,媒体可以告知公众政府在做什么及如何进行灾难响应;在危机发生后,媒体又可以全方位评析政府应对危机的行为。然而,由于媒体的“放大”、“麻醉”、“屏蔽”、“传染”效应的存在,使得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媒体发挥的作用并不总是积极的、正面的。二、新媒体环境下公共危机的传播特点(一)传播速度的“迅速性”随着我国宽带技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早已屡见不鲜。公共危机发生时,或许还来不及“官方发布”,危机早已通过各种通信设备变得众人知晓。如上海踩踏事件发生时,网上就有关于此次事件的大量视频。个人也加入到了信息的传播行列,从而使信息的扩散也极其迅速。(二)传播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新媒体可以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来向用户提供信息,这也就意味着广大民众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加多元。月的降水使得江淮地区受灾严重。当地民众通过微信、微博、博客、论坛上传大量的受灾视频及图片,网上更有铺天盖地的记者连线、前线报道、远程采访等等,这些都是民众了解公共危机的重要途径。(三)传播内容的“全面性”众所周知,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工具。然而,在新媒体环境下,由于传播方式以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或不满情绪的手段增多,加之言论自由权进一步扩大,民主氛围日益浓厚,这些都使得信息传播的内容更加丰富,而不仅仅局限于官方的声音。三、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媒体应对的态度和策略事实上,新媒体一方面能够作为政府发布信息的重要渠道。纵观近几年微博上的各种官方发布,如“北京发布”“陕西发布”,都是政府门户网站的官方微博,这些无不展示着新媒体带给政府的便捷;另一方面,新媒体也能够作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向政府传递着民众的想法与情绪。政府应该看到新媒体在信息沟通过程中的桥梁作用,肯定其积极作用,同时采取一定的策略来使其消极作用降到最低。(一)回应危机的“快速化”由于危机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轰动性,媒体会在危机发生时迅速进行报道。尽管有些报道会失真,但“首因效应”会使民众对危机事件形成刻板印象。官方的声音虽然也会出现,但显然过于迟缓,难以消除民众对危机事件已经形成的印象。如上海日踩踏事件发生时,在网上流传出外滩“撒美金”的新闻,上海市政府官方微博在1日正式辟谣。虽然也回应的较及时,但显然没有几小时之内的效果明显。在回应性方面做的比较好的要属日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事件发生的时间是8点02分,第一场发布会召开的时间是10时40分。短短两个小时政府就正式作出回应,可见政府处理公共危机之高效。同时,也使“公交车自燃”这种谣言不攻而破。(二)应急预案的“制度化”我国于日发布并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且在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是在大的层面上来对公共事件的应急进行指导。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地理环境存在着较大差距,对于应急预案应结合当地的情况再作出周密详细的部署。例如一些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侧重点应该多放在社会的稳定性与环境保护方面;而在一些地质灾害频发的地区,侧重点应该放在灾害的预防与救治方面。有了应急预案的保障,在危机发生时也可避免手忙脚乱而又效果不佳。(三)回应人员的“专业化”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40年的发展,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管理和服务的有效方式。然而,由于回应官员并不是某一问题的专家,亦或许对危机发生的情况不甚了解,在做出回应时也会存在种种不足。如在天津港“8·12”事故发生后,新闻发布会上官方有类似“我不清楚,需要问一下同事”“我不知道”“我不掌握”,这种回应无疑会成为舆论新的焦点,引发媒体与民众的热议。因此,提高新闻发言人以及政府官员的综合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在做出危机预案时,动员相关政府官员积极参与,从而使其在危机发生时能够快速做出反應。同时,应该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全方位的培训,使其面对问题能够迅速做出回应。(四)舆论引导的“主动化”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的负面效应会再次放大,要求政府必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首先,要求政府能够尊重记者,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而非惧怕记者。针对记者合理的诉求应该给予满足,从而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来进行危机事件的报道。其次,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以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媒体也同样是“经济人”。有些记者、媒体为了所谓的“浏览量”、“点击率”会将危机事件放大,甚至进行虚假报道。正如2016年3月份的“山东疫苗事件”就是由于澎湃新闻的一篇文章与在网上广为传播的《疫苗之殇》所引起的。政府固然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但是更应该看到新媒体在危机事件发生时的“放大”效应。在没有了解清楚疫苗是否会对人体有危害,危害程度有多大,疫苗问题到底有多大影响的情况下,就妄下结论,这无疑是不负责任并且丧失职业道德的表现。因此,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利用一些威慑手段来使记者规范自己的行为,实施奖惩制,让其能够对自己的新闻报道负责。再次,针对普通民众利用新媒体传播一些虚假的新闻,进一步实施实名制。相比现实生活,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以及政府监管的漏洞,使得民众更愿意在网上表达其内心的一些不满,更甚者传播谣言。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网络实名制,使民众能够规范自己的言行。最后,针对新媒体中的热门话题以及事关民众利益的话题,政府应该积极回应,掌握信息的主动权。【参考文献】[1]王宏伟.公共危机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陈芳侣.新媒体环境下的政府危机公关[J].经营管理者,2009(21):117[3]邵昱.突发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媒体应对[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1(2):60[4]王颖.论自媒体时代下地方政府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的应对[J].西部广播电,2015(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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