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主体责任的内容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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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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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不缴财政资金的行为》日期:
范文一:审计实务中单位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定性处理辩析
济南市历下区审计局
李小林【实例回放】审计机关在对某局进行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该局节能专项资金下拨数额较大,延伸审计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查出某公司(非国有企业)虚报项目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事实。对该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定性,能否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引起许多观点的碰撞。【观点阐述】审计小组讨论上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时,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该公司非国有企业,并以单位的名义,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应属单位行为,又因诈骗罪排除单位犯罪,所以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处理法条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观点二:该公司虽以单位名义虚报项目,但公司收到拨款后转入个人帐户,用于个人所有,不属单位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定性,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观点分析】两个观点的焦点在于对于单位犯罪行为的判断,案例中若公司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属单位犯罪行为,则因诈骗罪排除单位犯罪而只能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进行处理。若该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则涉嫌诈骗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应以涉嫌诈骗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关于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首先分析一下单位犯罪构成:一是主体要求单位具有合法资格,但不一定是法人,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本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是一个合格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二是在主观上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常常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三是客观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四是客体为受《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其次单位犯罪行为的法律特性即:具有法定性。《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指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为单位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还要看是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犯罪排除单位犯罪。上述为单位犯罪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下列几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设立公司、企业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则按照个人犯罪而不是以单位犯罪处理。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虽然这个公司、企业成立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它成立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也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不按照单位犯罪论。3、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也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落实到该案例,审计人员进一步延伸调查,发现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虚报项目取得财政资金后,将资金转移到个人帐户内,但公司收到拨款后转入个人帐户,用于个人所有。该行为应符合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的第三条,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则该行为涉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反思】近年来国家财政加大了对民生领域、资源节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金的投放力度,而这些本应服务于民生建设、调整经济结构的专项资金,被以单位的形式违规套取、挪用和侵吞的现象日趋严重。我们审计人员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甄别是否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单纯的以单位名义,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又用于单位经营的行为已成为近年来审计查处的不容忽视的新动向、新问题。而对于该类问题能否纳入刑法进行打击还于法无据。笔者认为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行为,同自然人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行为一样,均是一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专项资金安全的行为,建议立法部门增设单位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罪,或将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
范文二:村党支部集体决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日 16:27作者:杨照怀 温剑能 姜志华一、案情简介某镇某村在2011年实施危房改造工作中,村党支部书记唐某某、支部委员杨某某(村委会主任)等人商议,将20户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户上报。唐某某、杨某某等人以向上级争取了一笔危房改造资金、需借用农户“一卡通”为由,分别给上报的20户做工作,并承诺事后给各户1000元,取得了各户的同意。2012年5月,镇财政所通过该村提供的农户“一卡通”卡号,将危房改造资金按每户7900元的标准兑付给20户村民。20户村民按照事先的“约定”,将7900元中的6900元交给村委会,剩余的1000元归自己。该村将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共计13.8万元,统一交给村文书集中保管。该资金主要用于某小学修建幼儿园捐款2万元,垫付历年来村民小额保险金及合疗保险金共计3.96万元。2013年12月,该村才将此笔资金计入村集体财务账户,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村集体支出。二、分歧意见讨论中,对本案属于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分岐不大,但对究竟属于何种违纪行为以及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党员个人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违纪,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集体违反财经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三、分析意见笔者同意按第二种意见定性处理。主要分析如下:第一,本案违纪者不能构成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行为的主体。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违纪错误,虽然符合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行为的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但主体身份不符。因此,无法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不能定性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行为。第二,本案可依照《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定性处理。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违纪主体,既可是个人也可是单位,既可是一般主体也可是特殊主体。唐某某、杨某某等人作为农村支部成员,集体商议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应当定性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本案在具体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时,还应当对违纪的类型做一区分,弄清本案究竟是党员个人违纪还是集体违纪,以更好的分清违纪行为人的责任。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经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的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果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则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进行处理;区分集体违纪与个人违纪的另一重要标准是,集体违纪如有非法所得一般归单位所有,个人违纪中的违法所得一般归个人所有。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案唐某某、杨某某通过集体商议的方式做出利用20户农户“一卡通”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决定,其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该村的利益,并非由两自然人为二人的私人利益,所套取资金也全部用于村里的集体支出,所以更符合集体违纪的行为特征,不应当定为个人违纪。《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在本案处理中,除了对唐某某、杨某某在集体违纪中的责任进行区分外,还应当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责任化分。 (本栏目稿件由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提供)编辑:弓济元
范文三:做财政资金的“哨兵”
  威海市位于山东半岛最东端,三面环海,一面接陆,东与朝鲜半岛、日本半岛隔海相望,北与辽东半岛成犄角之势,素有“京津的钥匙与门户”之称。   短短几年,威海从“滨海小城”成长为“经济强市”,从“海防前哨”跃居中国的“开放前沿”,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攀升……在这个巨变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自2005年成立至今,共评审项目485个,完成评审额63.23亿元,审减资金11.06亿元,审减率为18.69‰评审范围从单一的城市建设拓展到土地整理、城镇投资和农村综合治理等多个领域,财政评审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决策者的“参谋助手”   “有效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确保财政预算管理精细、规范、科学的重要手段。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规范评审程序、不断提高评审效率、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的投资评审人才,实现投资评审出规范、出人才、出效益的目标。”   ――威海市市长孙述涛   刚刚过去的5年,是威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威海市提出“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作为今后个时期城建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现这一目标,2009年,威海市又确立了“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心城市重点实施六大城建体系列工程,共23个城建重点项目,总投资1146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30亿元”。这些项目规模大、投资大、层次高、带动性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关键。如何让资金更安全、更高效的运行,财政投资评审及时介入并站到了项目的前沿阵地,扮演了极其重要的哨兵作用。   财政投资评审是投资决策的“参谋助手”。政府投资项目大多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2009年,国务院在全国开展楼堂馆所清理行动时就要求,各级政府在项目建设方面的决策要慎之又慎,谨防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防止浪费财力。威海市在进行投资项目决策时,始终抱着审慎的态度,依效用而定,依财力而为。财政投资评审,特别是现在推行的“事前评审”,很好地适应了这种需求,将评审关口前移,变事后被动监管为事前主动监管,对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进行控制把关,扮演起政府投资决策“参谋助手”的角色,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财政评审还是廉政建设的“工具”。威海市把廉政建设,特别是工程领域的廉政建设作为构建廉洁型政府、阳光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始终坚持不懈,一抓到底。日,中共威海市委书记王培廷听完《威海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汇报》后批示:“这项工作开展得有成效,不但节省资金,保证工程质量,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护好干部”。   可以说,这么多年来,威海的财政投资评审一直履行着这一职责,通过全过程参与、各环节审核,把好了资金使用的每道关口,对杜绝腐败、廉洁从政,起到了很好的“工具”作用。   下一步,威海市将全力支持财政投资评审做大做强。一是进一步抓制度建设,以《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母办法,构建规范化的评审管理体系。二是抓机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评审。三是抓服务,为建设中心城市和威海经济发展再创辉煌。四是抓管理,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打基础、增效益、抓队伍,为政府项目再立新功。   “评”要出良策,“审”要有实效   “多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们围绕财政改革发展大局,将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作为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大评审力度,完善评审机制,建设评审队伍,提高评审水平,财政评审服务和保障财政中心工作的能力不断增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威海市财政局局长朱明华   在几年的财政评审实践中,威海市逐步建立起“以部门预算为基础、以投资评审为支撑、以政府采购为手段、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保障、财政监督检查全程参与”的“五位一体”和项目管理方面“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决算”评审先行的“五先五后”财政支出管理模式,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财政投资管理机制。   抓制度,构建规范化的评审管理体系。威海市建立了以“两个规范、五项制度、五个规程”为中心的投资评审管理体系,将财政投资评审的各个环节全部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抓机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是财政评审的内功和本职,建立“事前评审、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是威海财政评审事业多年研究探索、反复实践的经验结晶。   抓服务,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充分发挥拨款约束和技术服务两个专长,努力做到“跳出评审看评审,跳出财政看评审”,为财政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   抓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评审工作水平。威海市组织研发“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获山东省科技三等奖,以合同管理为手段,对招标投标、材料设备、基建财务、工程预结算等基础资料进行即时反映、动态管理;研发了“评审办公信息管理系统”。将制度文件、信息调研、建筑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信息、业务例会纪要等内部信息发布到相关管理模块,实现内部资源共享。这两套系统的运行,改变了以往项目管理信息全靠手工记录、汇集、整理的历史,实现了评审任务清晰明确,评审流程规范有序,评审资源整合共享,评审责任落实到位,有效保证了项目决策与预算执行的统。   “评审工作的好坏不仅要看核减了多少资金,为财政节约了多少钱,而且要看评审的质量,看评审人员提供的结论是否合理、合法、科学、真实。只有这样,评审结论才能既站得住脚,又能够讲求实效。”朱明华局长说。   财政评审,既“评”又“审”,“评”耍出良策,“审”要有实效。突出“评”与“审”的有机结台,在做好“审”的基础上力求在“评”上下工夫,既要“审”出问题,防患未然,又要“评”出建议、提出良策。   如2009年,评审中心在配合抓好扩大内需项目落实的同时,认识到随着全球经济逐步复苏,原材料价格势必上涨,建议将改造工程中的430吨构件用铜一次购足,保守估算可节资700万元;此外,在参与金线顶工程的过程中,根据2010年封闭市区内采石场的计划,提出了金线顶区域开山毛石就地筛选加工成石子的建议,保守估算可节资1200万元,既提高了开山石料的使用价值,又保证了大量石子进场的需要。   对于评审中心主动有为的工作,市领导多次批示,“财政局的工作态度、精神值得学习政府部门要为政府负责任,政府要为人民负责任,政府各部门
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出色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做政府的参谋、助手!”   为支出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通过我们的评审,避免了盲目性,为财政支出管理起到了技术支撑作用,为有关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主任黄启昌   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自成立以来,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涵盖范围不断扩展。涵盖了城市基础建设、农田水利、教育、公益事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政拆迁、土地整理、科技创新以及节,能减排等诸多领域。另外,为确保投资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还通过积极争取,先后将电力、铁路、热力、煤气等项目,全部纳入评审服务范围,同时,对那些有限竞争行业指导价格的设计费、监理费、勘察费、规划费、审图费等计费在国家指导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做不同比例下调,在各项工程之间统一标准,并以此为最高限价,然后再行招标。这种不断延伸评审工作触角的思路和做法,为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全覆盖,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了坚实保障。   5年来,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总额63.23亿元,直接核减项目投资11.06亿元。威海市财政局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省财政投资评审最具影响力单位”。   “在每个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我们都要到现场实地进行勘查,掌握第一手资料。”财政评审中心主任黄启昌介绍说。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针对项目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工程技术复杂化和评审难度不断加大的特点,实施对建设项目从立项、概预算、竣工决算到项目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跟踪评审,在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评审中心加强线督导,并成立了专’]的评审小组配合建设整治行动开展,做到政府投资到哪里,评审监督就跟踪到哪里,不留尾巴,不留缝隙。在对乳山夏家村、荣成坦埠庄村、文登长耩村的农村环境整治进行重点考察调研后,摸清一线情况,提出了合理方案,受到了各方好评。   “投资评审工作将实现‘横向拓宽、纵向深化、内强素质、外争一流’的新要求,为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供技术支撑。”见证了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长历程的黄启昌主任,对评审工作充满热情和信心。      编辑 栾小惠
范文四:财政资金分配的思考
  【摘 要】分配正义一直是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罗尔斯认为,自由社会理应是个合作的共同体,公民之间愿意承担彼此的命运。在国家预算过程中,人民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政府是受托人和执行人,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作为人民的代表机构代表人民对政府预算行使监督权。目前审计监督属于政府内部监督性质,审计机关的报告要经过政府批准后,再向人大报告,可能影响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而影响人大决算监督的效果。应改革现行审计体制。我国《预算法》仅规定:预算草案由行政机关负责编制,由人大审批,未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做出规定,制约了人大预算监督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财政资金分配;思考   自罗尔斯1971年出版《正义论》以来,分配正义便一直是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涌现出一大批重要著作,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上。罗尔斯认为,我们应该理解社会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走在一起进行公平合作的体系,规范这个体系的原则,必须得到自由平等的公民的合理同意。在此前提下,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满足一个条件,便是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这是他有名的“差异原则”。这意味着,社会合作不是零和游戏,不是一群自利者在市场拚命为自己争得最多利益,而是有公正感的公民,虽然重视自己的自由和利益,但也愿意放下先天能力和后天环境的种种差异,在平等条件下进行互惠合作。罗尔斯认为,自由社会理应是个合作的共同体,公民之间愿意承担彼此的命运。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国家预算过程中,人民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政府是受托人和执行人,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作为人民的代表机构代表人民对政府预算行使监督权。正如有学者所言“要建立一个民主的政府,首先要让它看得见;要让它看得见,它就得有一个统一的、受监督的预算”。   预算监督权是现代各国立法机关普遍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立法机关财政权的核心权能。预算法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是人大与政府权力的配置与制衡,预算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力。按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可将我国的预算监督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其中立法(人大)监督是效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其实质是立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权力机关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财政行为。   根据宪法、立法法、预算法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权包括年度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查权、批准权,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权,财政和税收事项的立法保留权及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预算、决算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决议的撤销权等。   在这一预算信托过程中,纳税人作为信托资金(即财政资金)的缴纳者、来源者,既是预算信托的委托人,也是预算信托的受益人,是预算信托实施结果的最终承担者。预算法作为规范预算行为的特别信托法,其目的和任务当然也就在于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设计来规范国家预算行为、调整各预算主体间的预算权益关系,使民众的信托利益和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   我国《预算法》仅规定:预算草案由行政机关负责编制,由人大审批。未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做出规定,制约了人大预算监督作用的发挥。依据现行《预算法》规定,人大只享有对预算的概括性批准权,而无法对其具体项目分别进行表决,更无权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目前各地立法对于预算修正案提出的主体、条件、效力等规定却不尽相同,迫切需要由作为上位法的《预算法》明确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并就预算修正权的行使进行统一安排。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立法普遍规定:议会在预算审批过程中有质询、调查、修正权和否决权。   目前国际上关于审计机构的设置一般以外部审计模式为主,即审计机构对国会负责,以保持其对行政体系的独立性。为了促进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我国可尝试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预算的合法性以及监督预算执行过程。独立于政府的审计机构的设置有利于保证预算审计监督的公正性。   我国人大常委会每年要结合审议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批上年度财政决算。但目前审计监督属于政府内部监督性质,审计机关对于政府具有隶属性,审计机关的报告要经过政府批准后,再向人大报告,可能影响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而影响人大决算监督的效果。我国政府部门还较为普遍地存在预算外资金、制度外“小金库”,仍有数量巨大的资金如巨额财政超收收入、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隐性举债形成的资金、各地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等,没有纳入预算,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应把好决算审查关,使人大有效行使决算监督权。   应改革现行审计体制。审计监督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是财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融合点在于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但由于审计机关对政府的隶属性,决定其必须服务于政府。这导致审计机关在财政预算监督方面为人大提供的帮助有限。设想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委员会,对各部门决算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评估结果的审查报告,人大可以依据审查报告相应调整各部门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安排。如审计中发现严重问题,同时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范文五: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新会计准则下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二,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或根据文件精神由某个单位持有或享有。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三,企业收到的大部分财政资金如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第四,企业收到的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第五,企业收到的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六,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第七,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二、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如果属于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投入的资金、政府转贷项目需要偿还的资金则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返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畴。其他财政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论该项财政资金在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实务中收到财政专项拨款会计处理一、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收到财政拨款会计处理的规定 目前,在许多国有企业或者是其他一些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往往会给企业拨付专项科研经费,用于进行专项科学技术研究。而对于收到的财政专项经费以及专项经费的支出,无论是旧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新版的企业会计准则,都只是进行了一个粗略的原则性规定,因而许多涉及此项业务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就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对企业当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拨款转入是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某些企业拨入的专项用于某项目研究的拨款,首先,在收到财政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其次,在该拨款项目研究完成后,属于费用支出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份转作资本公积,因为,从理论上讲,这一部分资产应视为国家的投资,增加国家资本,但因增加国家资本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因此,暂计入资本公积,待转增资本时再减少资本公积。在未转增资本前,形成资本公积的一项来源,对于股份制企业也按照同样原则处理。二、实务中企业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同时执行的矛盾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之所以收到财政专项拨款,是因为企业承担了国家或者是地方的专项的科研项目,因此企业会成立一个专门的科研项目小组来从事这项科学研究工作,对于这个科研项目小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以及为科研项目进行科学实验而采购的一些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直接人工与费用,都应当从专项财政经费中列支,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这是企业只承担单独一个科研项目的情况,而实际工作当中不仅有承担一个科研项目的情况,更多的时候还会同时承担几个科研项目,而这些项目组的工作人员往往是相互交差的并且是不固定的,同时这些企业自身还有许多不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对于他们的工资以及办公费、差旅费等综合性的费用分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比例在各项目之间分配就不能适用了,因为财政资金要求专款专用,财政局或者国家审计机构来企业进行专项财政拨款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核销时,他们都不承认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或者待摊的成本与费用,他们严格要求专款专用,并且要求使用收付实现制,计提与摊销的费用一律不算。在这里企业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会计制度要同时执行。而财政、审计机构派出的审计、检查、核销人员也都是按项目派出,并且他们又都是各管一项,并且不允许此项专项资金与其他项目交差,这样就给企业的会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对于专项科研项目应应承担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这些公共的费用,只有能直接对应到各个项目的才能冲销专项经费,对于科研场所的房屋以及企业自有仪器设备的折旧等等都不能作为专项经费的减少项目列支。因专项科研项目需要而采购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直接冲减专项经费,同时因为采购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企业要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而对于科研项目中因实验而生成的存货资产,并且具有商品价值的,企业应作为存货入账,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三、实务中对于财政专项拨款的收付实际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企业收到拨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 —— ×××项目收款的处理一般都没有问题,关健是专项拨款实际实用时的会计处理,可能各个企业各不相同了,有的企业甚至一笔分录就把专项拨款冲销掉:借:专项应付款 —— ×××项目贷:管理费用 —— 科研费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往往是在项目开展的时候,将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全部在“管理费用——科研费”子目归集,等到一个专项研究项目完成了,再直接减少当期的管理费用,同时冲销专项拨款。这种作法的最大弊病就是对当期利润会造成很大影响。以本人所在的公司为例,四年间,公司年平均收到国家以及省市级财政专项拨款580万元,而这四年的公司年平均净利润为2500万元,由此可见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妥当,对净利润造成的影响可想而知了。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在支出对应专项项目的人工以及办公费、差旅费、原材料时: 借:专项应付款 —— ×××项目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包含办公费、差旅费、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因为项目审计、核销时要求专款专用,所以耗用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最好单独采购并且直接冲销专项财政拨款) 专项研究项目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借:专项应付款 —— ×××项目贷:资本公积无论是在专项研究项目进行之中还是在项目完成之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都应视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处理。而对于专项研究中形成产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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