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流程后剩余土地是否能再平均分给本生

农村土地确权如此重要!广东人民关心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15:21:00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对于关注土地确权的老百姓来说,有太多的疑问或许是最让人心力交瘁的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特殊类型的承包地怎样处理?私下“买卖”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别担心!农业君带来了新一期的“你问我答”大集锦,快来看看你的疑问有没有得到解答。
  1、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如何处理?
  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可在调查摸底、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的,怎样确权登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确权登记颁证应当以承包合同为基础。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关于“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的规定,对于二轮承包中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应当补签;对于二轮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应当重签承包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如果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如老人与子女分户,并单独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老人先后去世,其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也就是权利的主体灭失,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消亡了。所以,其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所以,如果老人在承包地上有投入,在收获时,其子女可以提出继承经营收益的要求。2005 年以后,部分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明确规定:整户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否允许打乱重新分配承包地?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在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应当说,绝大部分农村是在1998年左右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到2028年基本结束。现在很多地区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履行过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农民基本满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不涉及调地的问题,也不涉及将农户承包地重新打乱进行分配的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有一部分人以为,不如借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机会,重新调整一次土地,可以解决人地矛盾,并认为“大动大稳定、小动小稳定、不动不稳定”。但这样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当坚决禁止。
  5、农户私下“买卖”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买卖承包土地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
  确权登记试点时发现类似问题,如果双方符合流转的转让条件,可以按转让来处理。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等手续。待相关程序完成后,进行确权登记。
  6、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换地并改变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了承包土地,双方各自在承包地上建了房子。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农户换地属于无权处分,且双方并不属于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私下的互换行为并不改变集体土地原有的所有权属和承包关系,应该按照互换前原有的所有权属和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但在登记簿中需注明私下互换和建房的情况,待以后处理。
  7、少数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怎么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8、农户承包地互换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互换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若互换双方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发包方备案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9、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原承包方和受让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承包地并经发包方同意的,对受让承包地的农户确权登记颁证;若承包地转让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且未经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10、农户以转包、出租或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以转包、出租或者入股发展农业生产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1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规定,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12、实测承包土地面积是否与农业补贴基数挂钩?
  按有关规定,此次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13、旱地是否要确权登记?
  试点中发现有部分生产队的旱地承包面积在二轮承包时未列入台账面积。判断旱地是否属于承包地,主要根据当时分田到户时,这些旱地是否交农业税,交农业税的旱地就要确权登记;不交农业税的旱地是否确权登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14、对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关于机动地登记问题,鉴于机动地的指定用途和承包期限短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予登记(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可用于调整承包土地和分配给新增人口;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 年)。
  有些地区对机动地确权登记的处理如下:以其他方式发包,当事人申请确权登记颁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实际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15、农户以资金形式购买获得村集体的机动地的如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享有承包地的经营权。因此,农户以资金形式购买村集体的机动地是违法的,已经形成事实的按土地流转关系进行处理。农民私自买卖房屋并将其承包地一并出售的:
  出售的房屋所占土地属于承包土地且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应从承包土地面积核减,不再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出售给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不予核减,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卖给城市居民的,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连同房屋一并出售的承包土地,属于私自买卖承包土地,不予认可,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承包关系按土地流转处理。
  16、若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怎么办?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只要外出农户的户口仍保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仍具有承包方的资格,但外出农户在二轮延包时或二轮延包后自愿交回承包地,在二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等可发包耕地资源中调剂解决,实在不能解决的,应视为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予以统筹考虑。
  17、发包方已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怎么办?
  试点中发现,少数地方的发包方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作的情况。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通过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18、特殊类型的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已纳入城镇规划区”的承包地。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已取得征占用手续的,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对已列入城镇规划区,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的,农村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不再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范围;否则,即使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但尚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仍需对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以租代征”土地。企业或者其他业主以租代征农村土地,其实质就是土地尚未征占,对于这部分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向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精神,承包期内,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复垦”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房屋占用承包地,旧宅基地复垦还耕后,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19、确权确股不确地有什么政策规定?
  两年的中央1号文提出“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但要“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2014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提出“在珠三角核心区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没有改变用途的耕地要尽可能确权确地到户;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可考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股份比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权到户。珠三角核心区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其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并逐级报所在镇、县、市三级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从中央和省的政策看,是允许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做法,但是有三个条件限制:
  一是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是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不是所有珠三角核心区都可以搞确权确股不确地,而是在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开展;
  三是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确股。
  20、实行土地股份制的珠三角核心区大部分都已颁发了股权证,为什么还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是中央政策明确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国土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规定,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
  二是发放主体不同。《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统一格式的证书,而股权证颁发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有些是股份社颁发的,有些是镇颁发的,有些是区颁发的等等,格式也多种多样;
  三是法律效力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作法律依据,而股权证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
  四是权益内涵不同。股权是一个准按份共有性质的用益物权,不是一个完整的产权,只有收益权,没有占有权、转让权和处置权;承包经营权是相对完整的产权,涵盖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和部分处置权。
  因此,在珠三角核心区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1、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怎么办?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对存在矛盾纠纷的,应通过镇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等形式解决争议后再予确权登记。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或国有土地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农业君温馨提醒:《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1号)是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依据。无论是农村承包地确权人员还是老百姓,都应该依法依规、民主协商,一起推进土地确权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
据西部商报报道: 从2015年起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全省各县市区全面推开,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为切实做好整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  近日,河北省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仪式在衡水市冀州区庄子头村举行,20户农民领到了首批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标志着河北省进入了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阶段。目前,该区382个行政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全部完成,并基本具备颁证条件。
答:可以分户,但需先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四条规定:“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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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工作基本完成,明确每户村民所占土地面积和家庭拥有的股权份额,按计划到2018年20多万农户会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有了“身份证”农户吃上“定心丸”
  蜿蜒在中山北部的鸡鸦水道,阳光照射下碧波粼粼,千百年来不断滋养着两岸的土地。
  年逾六旬的郭叔在水道边的三角镇沙栏村生活了大半辈子,跟土地打了几十年交道。最近市里给他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让他吃了一颗定心丸,手里捧着“红本子”的郭叔说,自己守了30多年的田地终于有了“身份证”,家里有几亩几分田地都详细记录在里面,这是土地承包和村里土地租金收入分红的最重要凭证。
  作为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的三角和西区,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和郭叔一样,两镇区绝大部分农户已经拿到了这种“红本子”。按计划至2018年,全市20多万农户也都可以领取“红本子”。这是我市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是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背景
  ■三次土地调整激活农村生产力
  1982年我市开展包产到户,1999&年土地二轮承包,2002年我市全面铺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每个家庭“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进行股权固化,量化到人,农民按股分红。三次土地承包政策的适时调整,适应了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激发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活力,对中山“三农”产生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依附,处理是否得当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地处改革潮头的中山,从来就不乏改革创新的实践。1977年,板芙里溪村多名村干部冒着风险,先后推行“包工到户”、“分产到户”,一夜之间里溪村成了“广东小岗村”,为中山农村土地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1982年我市开展包产到户,三角镇沙栏村四队的郭叔夫妻每人分到1.2亩田地并种上稻谷,尽管每天辛勤劳作生活也有所改善,但老郭家的剩粮总是没别人多。“我的两个孩子都是在1985年后出生,错过了第一次土地分配。直到1999年土地二轮承包,一家四口才分得足额田地。”那年,郭叔经历了村民所说的“生死抽”,抽到了位置不错的4.8亩田地,边种地边打散工的郭叔,日子才逐渐宽裕起来。10年后的2009年,由于大农业的发展,每家每户小块土地已经不适应连片开发的现代农业生产,郭叔与其他村民一样,将手里的土地交给村集体统一承包给种养大户,每年集体纯收入再按各人所占的土地比例进行分红。“按照每股1.2亩土地计算,四队的土地共折合成212股,我们一家四口占四股,每年可分六七千元。”
  在这段时期,农民手里大都有一本股权证,里面记录着股东姓名、股权证号以及每次村民分红金额。每到村里分红的时候,村民们就会持着由村经济联合社颁发的这本证件领取分红。
  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1982年全面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了农户均分承包的经营制度,但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倒逼农业向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促成了农村土地承包形式多元化,打破了全市土地均分承包单一模式的经营格局,均分承包制、反承包制、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同时并存&。
  2002年我市全面铺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对集体承包土地和经营性资产实行入股经营,以时点为界限确定股东资格,按照每个家庭“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进行股权固化,量化到人,农民按股分红。这种模式提高了农民收入,仅土地集体发包一项,连片土地使租金大幅提高,再加上农路等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在实行入股经营的大部分村居,集体出租每亩租金比之前单家独户出租租金就多了一倍。
  确权意义
  ■保障农户利益利于盘活资产
  历次的土地调整导致了现在的一些承包地面积与原有土地承包面积不吻合,土地产权归属不清加剧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被侵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现象。作为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重要基础的土地确权迫在眉睫,给农民土地重新上“户口本”“身份证”,是维护农民根本权益的原始依据。
  毋庸置疑,经过三次土地调整,分配到农民手里的土地基本得到确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了保障,但也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三角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局长陈申怡告诉记者,之前土地都是用落后的方式一丈一丈测量,难免出现面积误差,村与村之间生产队之间也没有坐标和界碑,界线模糊,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出现因地界不清引发的争议事件。另外,几十年来土地的用途产生了巨大变化,比如一些水田改种了果树,甚至变成了鱼塘,这些现实情况,可能导致一些土地发包或者征地时对具体面积和边界的争议,因为土地认定面积直接决定承包或征地款收入。记者了解到,沙栏村滩涂海岸约有2公里,临村界的鱼塘改造也很多,受河水长期冲刷面积缩小在所难免,这种现状如遇到征地时就可能出现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的矛盾。
  由于中山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实行股份制后,土地流转较为高效,全市农业生产逐渐走向适度规模集中经营。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不同镇区村组之间的改革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市农业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股份制完善、实行股权固化的村民小组占多数,主要集中在开发区、东区、西区、南区、小榄、古镇等工商业较发达、村集体物业较多的镇区;部分镇区实行定期股权或承包土地调整的方式,主要分布在民众、坦洲、阜沙、横栏、板芙等镇区;个别镇区股份制不够完善,主要分布在南头、坦洲等镇。
  三角镇沙栏村党总支副书记卢建明认为,在村民意愿上实行的股权固化模式,相对来说村民更容易接受。因为涉及村民整体利益,每个家庭的固定股权,可以解除外来人口甚至代耕农等户口迁入本村以致减少村民分红份额的担忧,也是我们推进户籍改革的重要保障。
  据了解,《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法定要求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得到维护,特别是通过确权,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登记簿不全等问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登了记就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由合同约束转变成为具有国家权威的财产备案,实现了依法保护。颁了证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物权,可流转、可交易甚至可抵押。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能够让农民更清楚地掌握自己家庭承包的土地或者拥有股份所对应承包土地的具体情况,赋予股权更充分的物权保障,为解决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各种涉地矛盾提供定纷止争的依据,从根本上防治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
  确权细节
  ■大部分家庭实测土地面积有所增加
  这次确权重新测量后,全叔家的土地增加了0.8亩。沙栏四队村民郭叔在这次重新丈量土地时也增加了1.3亩,自家土地面积增加了,年底分红自然水涨船高。沙栏村在查清承包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过程中,大部分家庭的土地面积经过重新丈量都有所增加。
  我市在珠三角地区率先制定和下发了试点工作方案,逐步理清了确权基本程序,明确了操作规范,推进了试点工作。按照工作计划,我市土地确权工作从2015年全面铺开,今年底前要求八成以上村组完成测绘工作,2018年上半年完成。截至8月31日,各镇区全面进入“外业权属调查及公示”阶段。总体来看,试点三角、西区已经基本完成全程确权工作,三乡、阜沙、古镇、横栏、火炬区等镇区已基本完成方案制定、资料收集和外业测绘。
  三角镇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镇,目前全镇需要确权的201个经济社中,已有177个经济社完成地块指界,完成率为88%,其中有130个经济社完成确权基本全过程,27个经济社共1943&户已经完成审核并打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正有序颁发到户。作为该镇试点村,沙栏村在开展工作中,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经营现状不变,承包户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记者见到村民全叔时,他已经拿到了这个“红本子”。“你看,这一页是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这一页是登记表信息,有我和家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承包方式、合同编号、承包年限等,还有生产队全部的土地面积和地块形状登记。”全叔告诉记者,他一家四口原来有4.8亩田地,一直种植沙栏特产粉葛,农业生产是他一家的重要收入来源,之前他那土地由于没有明显的界碑和凭证,总是担心土地被侵占或者出租后收不回来。现在自己的土地有了“身份证”,心里更加踏实了。这次确权重新测量后,全叔家的土地增加了0.8亩,总共是5.6亩。无独有偶,沙栏四队村民郭叔在这次重新丈量土地时也增加了1.3亩,一家四口共有6.1亩,自家土地面积增加了,年底分红自然水涨船高。
  记者翻开经营权证,发现里面详细登记了每个生产队所有地块的位置、名称、编码和“四至”(四至,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还有每户村民所占的土地面积和家庭拥有的股权份额,白纸黑字一目了然。
  陈申怡告诉记者,原来所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内容比较简单随意、面积不太准确。新证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帮助农户进一步明确家庭承包耕地的实际面积,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对象。沙栏村在查清承包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过程中,大部分家庭的土地面积经过重新丈量都有所增加。
  确权难点
  ■界限打乱权属争议确权须因地制宜
  当前我市已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土地流转率达92%,农民已难以辨认本户的承包地块的界限。滩涂地、村与村之间的插花地、飞地等也存在权属争议。怎么办?需要创新方法。
  在确权的试点过程,也发现一些难点,必须要有灵活处置的办法。
  第一,我市土地高度流转,与全国普遍情况存在差异。按照中央“确地”的要求,需要将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确权到户,这是基于全国70%以上的承包土地未实行流转,单家独户经营的现状。而当前我市已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土地流转率达92%,并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均分到户的情况相对较少,耕地地貌变化较大,原有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已被打乱,农民已难以辨认本户的承包地块的界限。目前,试点采取围绕股份合作制,按比例“确股确地”到户的确权方式&。将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内部全部股权份额对承包地块总面积进行平均量化,确定每股对应承包土地的面积,再按照各户籍家庭所占的股份总额,计算该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并以户籍为单位确权到户。
  第二,存在权属争议的农地难以确权。农村土地历来没有进行过科学准确的测量,权属模糊的地带给这次确权带来隐患。虽然前两年国土部门牵头解决了大部分农村土地权属和界限争议,但仍有少部分农村土地边界历史遗留问题没解决,如滩涂地、村与村之间的插花地、飞地等。只能留在全市推进工作后解决。
  第三,对土地承包期的存在异议。根据《土地承包法》,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是30年,但我市在上世纪90年代已开始实行集体土地统筹经营和有偿投包,部分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普遍习惯5-10年一调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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