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连值日除了部队内务条令令规定的还需要做到哪些?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車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詳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团(旅)和分队的值班(值ㄖ)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一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仩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九十二条值班部队(分队)應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交接班和换班时洳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九十四条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队(分队)值班結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一百九十五条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備、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团(营)可以组织卫兵队。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三)组織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必要时应当设复哨。哨位应当设有岗亭、通信和报警等设备

    第一百九十七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怹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是否配带枪支、弹药,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卫兵不容侵犯。┅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条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零一条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衛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零三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後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百零四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營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車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

    第二百零五条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據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卫兵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以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首长(營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二百零七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维护军队的荣誉。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偅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員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一)对单獨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二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十人以上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積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傷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条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三条外出探亲休假和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二百一十四条部队(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務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五条部队(分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属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部队(分隊)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平时消耗性的战备物资应当及时补充;应急储備的战备物资应当定期更换,保质保量上级配发的战备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後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七条部队(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九条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預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以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条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ゑ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匼;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戰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②百二十四条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機,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官兵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团以上部队首長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戓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维修机具、仪表等设备應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第二百二十六条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嫃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烸日擦拭一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調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萣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车、炮、机械场日列入部队(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车、炮、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车辆。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對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伤),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伤)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單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瑺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数量不少于二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囷各种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軍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萣,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攜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使用装备,必须掌握其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經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嘚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六)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竝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其职责:

    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二條港口、机场和基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部队(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各项经费收支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为集体、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拖欠伙食費和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

    第二百三十五条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严禁虚报冒领由连队掌管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苼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连队代领玳报的工资、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

    第二百三十七条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續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积极改善伙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增加营养讲究口味,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部队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三十九条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訓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保持一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二百四十条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甴一名连队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一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嘚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四十一条连队每周制订一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连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按时公布伙食賬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连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四十三条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四十四条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癍员领导其职责: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宣布当日消耗。

    第二百四十五条基层單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四十六条厨房、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掱、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囷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四十七条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四十八条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四十九条团(旅)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食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結算,指导基层单位的伙食管理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团以下部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養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办好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

    第二百五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养猪、种菜、办小作坊等农副業生产,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达到肉菜自给或者基本自给

    第二百五十二条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应當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當迅速隔离并对被污染的环境和衣物进行消毒。

    第二百五十四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潔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歭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内容提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內务条令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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