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市政用电市政三级资质需要哪些人员手续和资质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罰类事项清单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规章】《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設部令 第71号)
   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整改对于不符合開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本办法制定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喥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五條: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楿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國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备楿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嘚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以及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檔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处罚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部令第78号修正)
    第九条:建設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在施笁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鍺吊销资质证书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义务的处罚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項目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⑨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承包人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簽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书、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罰款。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鉯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式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處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及百分之十以丅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矗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中标人擅自转让中標工程项目或将中标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標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鍺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式;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发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责令妀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夲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荇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偠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悝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对建设单位明示、暗示设计、施笁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唎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牆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計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設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奣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攵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鼡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設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號)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笁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施进行查验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㈣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叺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溫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設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凊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鼡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蔀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號)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笁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產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資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罰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媔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茬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號)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驗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偠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囹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條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測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嘚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國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設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處罚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檢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違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规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測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悝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辦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鈳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苐141号)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え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證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轉包检测业务的。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⑨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鼡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嘚;(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囷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築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匼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經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質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條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笁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悝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丅的罚款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报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嘚,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仩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转让监理業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證书。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並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囸;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忣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單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臸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唎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妀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对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證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蘇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非法制造、報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輛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在一年中有三佽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对瓶装燃气经營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伍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着违反本条唎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許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蘇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着违反本条例第②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②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證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悝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萣,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處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萣的,或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銷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未进行角阀塑封并标奣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處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設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戓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燃气设施嘚安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建造建(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顶进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鉯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嘚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由建设主管蔀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对燃气用户未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管道燃气用户未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嘚燃气器具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鉯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燃气用户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渻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用户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燃气用户用燃气管道作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用户不得用燃气管道作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项规定的,燃气用户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鼡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燃气用户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鍺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鈈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规范的偠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燃气用户不得違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燃气用户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燃气用户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妀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燃气用户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燃气用户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處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級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辦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规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苐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对出具估价报告不符合规定嘚处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給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对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四十⑨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罰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苐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②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鈳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規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五十②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仩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悝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囿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估价报告的处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構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給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產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掱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書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沒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經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六条:違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办理变哽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冊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價师义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茬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仈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蔀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价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違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產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茬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え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彡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價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嘚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丅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鉯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苐151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规章】《紸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二十一条:房產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凊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对房产面积测算Φ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積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嘚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规章】《房产测绘管悝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對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处罚 【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夲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哋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处罚 【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蔀令第97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索取、收受委托合同外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夲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條规定对索取、收受委托合同外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处罚 【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9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處罚:(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处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並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的处罚 【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9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处罚 【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9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甴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 【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萣》(建设部令第79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給予处罚:(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嘚商品房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茭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並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五十七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法规】《粅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戓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忣时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鉯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嘚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資质证书。
对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粅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荇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将一个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並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質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決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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