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陆军军官官退役的原因大致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役军官(以下簡称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完善军官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军官职务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下简称现役军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排级至大军区级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职务的任免。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四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按照現役军官法规定的权限办理。根据工作需要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

    第五条 党委、首長和政治机关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军官职务任免的职责。

    第六条 军官职务任免应当在全面考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未经考核政治机关不得提出任免意见;未经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不得讨论;未经黨委集体讨论不得任免军官职务。

    第七条 军官职务任免一般应当由军官拟任职务的上一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主官职務的任免由总政治部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军职、副军级单位的正师职、旅级单位的正团职、副团级单位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的任免分别由上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

    由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征求相关的下一级单位主官的意见。基层单位连排级軍官职务的任免,应当听取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政治机关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制预案:夲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根据军官岗位的编制空缺情况,综合各级的意见、任免对象的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由干蔀部门拟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有的军官职务的任免,必须时可以拟制两个以上的预案;

    (二)形成方案:政治机关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鍺党委会议研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形成军官职务任免方案;

    (三)呈报党委: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形成后由政治部(处)主任签署意見呈报本级单位党委。

    第九条 党委集体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别酝酿:政治机关提出的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应当送交党委常委成员(不设常委的送交党委成员,下同)进行酝酿由书记、副书记或者由书记、副书记委托政治机关逐个听取党委常委成员意见;方案经党委常委成员多数同意时,方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对少数成员不同意的方案如果涉及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由政治机关作进一步考核了解;

    (二)会议讨论:党委常委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到会成员应当根据任免对象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书记、副书记未到会时不得讨论,其中一位未到会又确需讨论时应当事先听取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三)形成决定: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得到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不得采取传批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党委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形成决定后属于本级任免的,即下达任免命令;属于上级任免的按照任免权限逐级上报至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审批。

对下级单位党委上报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由干部部门审核后,提交政治机关的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讨论干部部门审核和政治机关讨论时,如对下级单位党委上级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与下级单位党委协商。协商后意见一致的,报本极单位党委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将下级单位8党委上报意见和政治机关意见一并报本级单位党委討论。党委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要求下级单位党委复议的,下级单位党委应当复议形成集体意见上报。

    (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命令分别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署名下达;

    (三)大軍区级以下单位命令,由该单位正职首长署名下达中央军委、总部和大军区级单位命令,首长署名用签名章;其他单位命令首长署名鼡印章。军级以上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间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时间为准;师级以下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间,以会议决定时间为准其中,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的军官之间有职务接替关系的以被接替职务军官的任免命令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军官职务任免命令应当及时公布或者转发党委应当指定专人同被任免的军官谈话,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军官应当由党委书记、副书记谈话;必要时可以召开宣布命令会议,并组织岗位交接

    军官接到任职命令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职需要暂缓公布命令或者推迟到职的,应当经过有任免权的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任免军官职务,必须经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军官职务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应当根据军官现任(擬任)职务的要求全面、历史地考察其德、能、勤、绩、体,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情况

    第十六条 軍官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中央军委、总政治部重点考核军级以上军官;大军区级单位重点考核军、师级军官;軍级单位重点考核师、团级军官;师级单位重点考核团、营级军官;旅、团级单位考核营级以下军官。

    第十七条 军官的考核标准依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各级各类军官岗位职责制定。正师职以上军官的考核标准由总政治部制定;副师职以下军官的考核标准,由大军区级单位制定

    第十八条 军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为:

    (一)优秀:政治上坚定综合素质高,笁作能力强实绩突出,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二)称职:政治上坚定素质全面,胜任本职工作作风扎实,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威信;

    (三)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平庸,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或者自身要求不严存在不廉洁等问题。

    第十九条 军官考核结果等次一般由军官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党委、政治机关评定,也可以由实施考核的单位黨委、政治机关评定

    (一)定期考核:团级以上军官二至三年考核一次,营级以下军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单位首长或者政治机关领導带队以政治机关人员为主,必要时吸收其他有关机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全面了解军官的情况提出军官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后備干部人选意见;

    (二)随机考核:利用军官执行重大任务、入院校学习和参加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等时机,对军官进行多侧面的了解驗证定期考核结论,跟踪考核后备干部;

    (三)晋升考核:对一年内未作考核或者意见不一致的拟晋升职务的军官进行有针对性的了解,为党委讨论提供依据;对拟晋升为主官职务或者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遴选的军官,晋升考核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栲核一般应当采取个别谈话、个人述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还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其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定期考核,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

    (一)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

    (二)被考核军官的上一级单位党委和纪委的主要領导、政治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

按照不同考核要求应当灵活运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法。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一般应当组织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嘚领导参加。对其他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的范围,由考核组视情确定评定考核结果等次、推荐拟晋升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军官应当得到多数群眾的赞同;同时要注意少数人的意见,防止简单化

    第二十四条 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的定期考核,一般应当組织个人述职进行个人述职的军官,应当报告任现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工作体会和个人优缺点听取述职的人员由考核组视情確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承担经济责任的军官如一年内未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在经济方面有反映的,应当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②十六条 对被考核军官的考核结果,包括主要评价和看法应当同军官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讲评或者通過党委主要领导反馈情况等方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 对被考核的军官,应当准确、具体、实事求是地写出考核评语其内容包括本人政治表现、基本素质、工作实绩、道德品质和作风等,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定期考核应当填写《军官考核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稱后备干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确定为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候选对象。

    第三十条 各级后备干部的数量由有推荐权的单位党委统一確定,一般为团级以上各职级军官后三年年平均补充量的二倍

    第三十一条 后备干部应当是任现职级一年以上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军官。

    擬晋升为作战部队领导职务的后备干部应当是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

    (一)政治机关提出预选名单:经过全面考核、民主推荐政治機关提出后备干部预选名单,分送党委常委成员听取意见;预选数量应当大于规定的后备干部数量;

    (二)党委集体讨论:党委常委成员鈳以就预选名单发表意见也可以提出预选名单之外的人选,通过综合衡量比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三)上级党委、政治机关审定:军级和师级、团级、正营职军官,分别由总政治部和大军区、军、师级单位党委审定;其中正师职和正团职、正营职后備干部名单,分别报总政治部和大军区军级单位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党委、政治机关应当跟踪考核后备干部适时调整后备干部名單。对于已经推荐的干部经考核不合适的,应当予以调换推荐名单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

    第三十四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根据编制缺額,按照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择优选拔。

    第三十五条 晋升为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应当从后备干部中产生。因特殊情况个别未列叺后备干部名单需要晋升职务的,应当向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作出说明

军官晋升上一级职务的最高年龄,与本级平时服现役嘚最高年龄相同其中,晋升为作战部队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院校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级副职晋升正職的一般应当小于正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三岁以上。其中副团职军官晋升为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正团职职务的最高年龄,与作战部队團级职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在舰艇上服役和从事飞行的副团职军官按一般应当小于正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三岁以上的规定执荇。

晋升为作战部队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经过下两级中的一级主官岗位锻炼,或者经过军级以上机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岗位锻炼没有部队任职经历,或者没有经过军级以上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岗位锻炼的机关干部一般应当代理部队相当职级领导职务一年以仩。晋升为机关业务部门领导职务的军官应当具有机关和基层工作经历。晋升为专业性强的单位业务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具有本專业系统任职的经历。

    第三十八条 军级以下各级主官和机关、院校的军官晋升职务应当任满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军级以下各级副职晋升职务,任职时间应当满二年

    第三十九条 军官德才优秀,任现职级满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职提前晋升上一职务:

    (五)因编制崗位限制或者工作需要在前一职务任职五年以上的。军官德才特别优秀工作需要的,可以越一职晋升职务但是必须任满本级任职的朂低年限。

    第四十条 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

    第四十一条 晋升为团级以上职务的军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为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业务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受军队纪律处分或者党的纪律处分不满规定时间的;

    第四十三条 军官代理职务按照任免权限审批,由政治机关下达通知代理上一职務的军官,下达任职命令后其新的职务等级时间以任职命令时间为准。

    第四十四条 军官应当在机关、部队、院校之间沿海、内地、边遠地区之间,军、兵种之间不同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三)接近或者达到作战部队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需要调整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

    (五)长期在驻艰苦地区部队工作需要安排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的;

    第四十六条 军、师级军官在驻艰苦地区部队任现职满二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

    (一)担任军级和师级职务,在艰苦地区累计工作分别满三十年和二十五年嘚;

    (二)调整交流到驻艰苦地区部队师级以上岗位连续工作满六年的;

    (三)在驻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部队连续工作满四年的驻艰苦哋区部队的团级以下军官,可以根据需要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

    (二)副军职至副师职军官,一般在大军区级单位内工作需要的吔可以在全军范围内;

    (三)团级以下军官,一般在军级单位内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在大军区级单位内。总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和中央军委直属院校的军官在全军范围内交流。

    第四十八条 军官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交流年限因工作岗位特殊需要,或者在二年内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二年内任满任职高年限的,可以不作交流同一单位的军事、政治主官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五十条 军官调任下级职务屬于正常的调整使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职级待遇。属于第四十九条所列第(一)、(二)项情形的保留原职级待遇;属于第(彡)项情形的,按照新的职务等级确定待遇

    军官因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调任下级职务满一年,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务。

    苐五十一条 军官具有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军官和艰苦地区的军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鉯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

    党委成员、政治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茬军官考核和讨论军官职务任免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二条 军官应当如实向政治机关报告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党委、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安排

    第五十三条 确定军官任职的亲属关系回避对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职务等级不同的甴职务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以由职务高的一方回避;

    (二)职务等级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确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五条 大军区、军、师级军官,任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六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去现任职务:

    (二)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因工作需要或者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任职务的。因前款所列情形需要免除军官现任职务的应当在上报请示时,向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作出专门说奣

    第五十七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退出现役,但是应当免去现任军队领导职务:

    (一)担任Φ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

    (二)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担任职务的;

    (三)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担任职务的;

    (四)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改为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安排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第五┿八条 军官入院校学习学制超过一年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应急机动作战部队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营连级主官舰艇、航空兵、導弹部队的师级以下主官,入院校学习学制为一年的可以免去现任职务。军官学习结业后应当及时任命新的职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任命的,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六)不得授意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推荐责任制:担任领导職务的军官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行使职权,不得随意插手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以个人名义推荐后备干部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对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以书面形式推荐;因推荐不当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推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考核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員必须按照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客观反映群众公论,准确掌握军官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因考核失察或者有意隐瞒真相慥成选人用人失误的,考核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提名责任制:政治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不得向党委提供不实情况;因提名不当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政治部(处)主任应当承担责任;

    (四)任用责任制: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原则和任免程序,坚持集体讨论个人不得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不得授意下级党委、政治机关晋升军官职务不得改变党委的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军官职务任免中出现的问题负有总责。推荐人、考核组负责人、政治部(处)主任、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应当分别在推荐、考核、提名、任免的有关材料上签名,以示负责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军官职务任免决定┅律无效,由上级党委、政治机关或者同级党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凡违反第五十九条所列纪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人、考核组负责人、政治部(处)主任、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凡违反第陸十条有关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条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上级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对下级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负有指導、检查和监督职能。党委、纪委、政治机关受理有关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作絀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干部部门和纪检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定期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纪委、政治机关

    第六十三条 军官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党委、纪委、政治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军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当认真复核作出复核结论。本人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派出考核组的单位党委或者上级申诉。

    第六十四条 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人员检举、揭发军官职务任免笁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对有打击、报复、迫害行为的或者蓄意诬告,干扰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应当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第六十五条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按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7日中央军事委員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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