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与贪官同样是取走国家我的钱在柜台被取走,为什么判决不

小偷“偷”出贪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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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小偷进入贪官家后,可谓大开眼界,看到这里有巨额现金、白金项链、高档手表等等,当然小偷是统统拿走。看到这名贪官没有报案,小偷的“贪欲”也大为膨胀,并扬言要把贪官家被盗的事情张扬出去,以此威胁勒索贪官。事情的结局是,小偷被抓,贪官被立案调查。(11月17日《山西都市报》)  小偷先是盗走贪官的腐败“成果”,继而又冒充检察院敲诈贪官的钱财,最终在小偷落网的同时,也导致贪官落马。从这个意义上讲,小偷俨然成了抓贪能手、反腐功臣。出现这种“反常”现象,想必会让当地的反腐机构及有关领导干部颜面尽失――为何他们的反腐工作,以及对官员的监管,还不如两个小偷?  然而,小偷“偷”出贪官,并非是个案。1999年国庆节,原徐州市体委原主任王铜山家中百万巨款被盗,结果随着案情的水落石出他自己倒成了贪污嫌疑犯;2000年6月,原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党组书记、正厅级的副局长李军因受贿案被查,事发源头皆因两年前他住所的被盗案的“意外”;日,原江苏省睢宁县交通局局长任树楼办公桌被撬,3张存单、4万余元现金及银元50块不翼而飞,结果侦破中他自己先入囫囵;……可见,值得汗颜和反思的,也并非仅是山西忻州市的反腐机构及有关领导干部。  贪官最怕意外,现实生活却充满了太多的“意外”,这些“意外”又往往会让贪官们原形毕露。近年来,被一些“意外”事件牵出来的贪官不计其数,比小偷“偷”出贪官更耐人寻味。例如:地震震出的贪官,楼房塌出的贪官,豪赌输出的贪官,敲诈讹出的贪官,大火烧出的贪官,肇事追出的贪官,嫖妓裸出的贪官,二奶咬出的贪官,……等等,不一而足。  客观地说,这些年中央和地方在反腐倡廉上卓有成效,但应冷静审视贪官概率上升的客观趋势,我们不得不对“前腐后继”的衍生感到担忧。如今这些“意外”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意外”积累多了,像瘟疫般已呈现出向多领域多方位传播的趋势。贪官不断暴露,显然不是一个“意外”所能解释了的问题。可见,针对小偷“偷”出贪官事件,如果反腐机构及有关领导干部仅用“意外”去自圆其说,忽视普遍存在的事实,无疑是不敢正视现实,甚至是企图逃避责任。。  令人迷惑不解的是,一些官员近乎明目张胆地贪污腐败,如入无人之境,没有任何顾忌和约束,更没有影响仕途上的“进步”,莫非他们都工作和生活在世外桃源?既然他们都在组织和制度的监管之下,为什么能长期在自己权力位置上肆无忌惮地腐败?为何我们的反腐机构及有关领导干部对自己监管的官员的腐败行为会长期无动于衷?这算不算是另一种性质的渎职?  频频发生小偷“偷”出贪官之类的“意外”事件,折射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选用、管理干部问题上的确存在“失察”的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执行“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等相关规定有多难。为此,笔者建议,在对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应启动“失察”问责机制,对选人用人管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以此“倒逼”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管好身边的官员。(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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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赫山区法院汤洪兵法官,为何小偷能取到钱储户反而取不到?
弱势人群1 发表于 &19:03:01『标签:&->&』
  日,他人非法获取了本人帐户所对应之灵通卡之卡及密码,并于日通过ATM系统,分八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于日亦通过ATM系统分八次提取现金共计2万元,8日又于工行下属营业网点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益阳康富分理处柜面分两次分别提取了现金人民币4万元与2万元。至此,本人帐户共受损计人民币10万元。  该行下属营业网点在提供柜面取款服务时,明显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及该行发布的相关管理规范与业务指引(有记者和律师调查),因该过错而导致本人所受到的损失,该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事从2009年11月拖到现在,我多次走访省、市以及开户行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已经过一年多时间,一直协商未果,并且该行还威协客户。  中国工商银行未尽监管责任,导致其账号内10万元存款在12小时内被盗取,无奈一纸诉状将工行告庭。 法官认为,持卡人凭借有效的借记卡和密码办理取款义务,被告经核实银行卡与密码相符后给予支付,其操作符合借记卡取款交易的一般性规定。因持卡人单次取款均未超过5万元,被告办理取款手续未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被告对办理取款业务的行为不具有过错。  至于原告诉称被告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法院认为,银行备案制度系银行系统内部管理行为,其是否办理备案及备案是否符合要求,均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委托律师将上诉至益阳市人民中级人民法,我期待二审有一个公证的判决。  我想请问汤洪兵法官,为何小偷在益阳可以取到钱而本人却取不到?  于工行称一日一次取现5万以上才查验身份,并非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查验身份,本人去了益阳,找到了几家工行员工和负责人都说1997年来一直执行的是银发[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存款人一日一次性从其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或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钱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可能取到。   并且本人8月17日去益阳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在工行益阳康富分理处提现累计49100元,后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提现1000元,柜员告知要出示身份证否则不可能取到钱,她说我在这里工作10多年了一直都是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可能取到,系统会自动提示。本人在柜台强行取钱直到下午4点多未取到(本人已录像)。  判决: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赔偿诉求。我想请问汤洪兵法官,你不是判决单笔五万以不用出示身份证吗?小偷一日累计取走八万不出示任何证件而本人取1000元为何要出示身份证????  为何小偷在益阳可以合法取到钱而本人却取不到 ?难道是小偷取钱合法而本人取款不合法吗?????  法院的人地方保护,汤法官断章取利、黑白不分、有法不依!  我们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
网友43:不合格的法官,滚!!!!第1楼不合格的法官,滚下台去,别亵渎了头顶上的国徽。&16:53:43网友40:二审能公证判决???第2楼   我们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二审能公证判决???&19:22:40网友30:别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第3楼权钱交易的年代,别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19:52:30网友44:别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第4楼别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 权钱交易的年代,别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 &09:23:44网友33:慌缪的判决!!第5楼判决: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赔偿诉求。我想请问汤洪兵法官,你不是判决单笔五万以不用出示身份证吗?小偷一日累计取走八万不出示任何证件而本人取1000元为何要出示身份证???? &09:26:33网友51:有感工行第6楼图书城边上这个工行,天天排长队,尤其是中午,也不增加工作人员,浪费客户的时间,好烦人的!&17:46:51网友08:赫山法院第7楼李蓉晖同志: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已在裁判文书及所附法律法规依据中向你释明,你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11:45:08网友51:别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第8楼别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 权钱交易的年代,&别期待二审能公正判决!!! &22:16:51网友11:找汤法官取钱!!!!第9楼汤法管,我拿着你的判决为何取1000元都取不出???打电话你又不接????&22:33:11网友58:自相矛盾的判决!!!第10楼我想请问汤洪兵法官,你不是判决单笔五万以不用出示身份证吗?小偷一日累计取走八万不出示任何证件而本人取1000元为何要出示身份证???? &22:40:58网友48:自相矛盾的判决!!!第11楼   本人8月17日去益阳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在工行益阳康富分理处提现累计49100元,后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提现1000元,柜员告知要出示身份证否则不可能取到钱,她说我在这里工作10多年了一直都是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可能取到,系统会自动提示。本人在柜台强行取钱直到下午4点多未取到(本人已录像)。 &22:46:48网友23:我请法官帮我取1000元!!!!!第12楼汤法官,你不是判决单笔五万以上才出示身份证吗?小偷一日累计取走八万不出示任何证件而本人取1000元为何要出示身份证????你的判决对,我为何拿着判决1000元取不到钱??????&14:52:23网友41:二审能公正证判决吗?第13楼权钱交易的年代,期别待二审能公证判决!!!&15:15:41网友13:自相矛盾的判决!!!第14楼网友48:自相矛盾的判决!!!&第11楼&   本人8月17日去益阳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在工行益阳康富分理处提现累计49100元,后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提现1000元,柜员告知要出示身份证否则不可能取到钱,她说我在这里工作10多年了一直都是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可能取到,系统会自动提示。本人在柜台强行取钱直到下午4点多未取到(本人已录像)。 & &15:20:13网友13:夏法官好样的!!!第15楼夏法官好样的!你赶说下级法院有错就了不起,不管赔多少钱,只要工行有错就行,我们维权就成功了!!!!胜利了!!!!谢谢公正的法官!!!&21:58:13网友17:工行无法无天!二审法官好样的!!!第16楼夏法官好样的!!!& 夏法官好样的!你敢说下级法院有错就了不起,不管赔多少钱,只要工行有错就行,我们维权就成功了!!!!胜利了!!!!谢谢公正的法官!!!我们尽了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人在做天在看,老天会保佑你平安!!& &11:50:17网友53:我们维权胜利了!!!!第17楼   我们期待二审能公证判决!&二审已判决!二审工行有错,赔钱了。感谢二审法官、律师、红网吴记者。我们维权胜利了!!!!&11:56:53网友33:为什么都是工行?第18楼为什么都是工行违规?工行太霸道,还威胁客户。期待政府银监局能规范工行,抓几个违规大鱼&10:20:33网友56:权钱交易第19楼  权钱交易的年代,别期待能公证判决!&10:32:56网友52:为什么都是工行?第20楼为什么都是工行?女老板工商银行1080万存款“失踪”&仅剩124元(图) 日&00: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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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小偷,为什么民众选择「当然要打,坚决地打!」
文章提交者:赵子龙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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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偷,为什么民众选择「当然要打,坚决地打!」抓到小偷,打还是不打?这原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老百姓有老百姓的看法,精英有精英的看法可是奇怪的是----两者的看法居然完全相反!按理,精英是老百姓的领路人,它给老百姓带来的应该是幸福和利益,为什么老百姓偏偏不领它的情呢?在最近,几起小偷落网后被群众殴打致死致残的事件接连在广州发生后,这更成了公众热议的话题。有媒体发起相关讨论,赞成方与反对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而网络媒体设置的民意调查环节,其结果更让人无语──竟有九成以上民众选择「当然要打,坚决地打!」哪朝哪代没有小偷和抢劫犯?据说唐时期没有,本人表示强烈怀疑,哪怕有1个也算啊。扯远了,话说回来,几千年来人都是怎么对待小偷的呢,“窃钩者诛”听过吧,这是政府层面的,社会安定时期从轻,乱世从重。民间对现场抓获的小偷则往往群起殴之,轻者重伤重则立毙,可以说打小偷(而且是往死里打)是中国民间的传统。对此感到不可思议的80、90后们可回去问你们老爸。在中国有名的约法三章中,就有一条是针对小偷的,可见,小偷问题的处理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重要!年纪稍大的人都知道,在80年代以前,中国的小偷很少,为什么会这样呢?说说我小时候记得的一次打小偷事件吧。话说80年代,本人年方4岁,幼小的心灵里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和美好的想象。一天,某年轻小偷闯入我们单位大院作案,被抓了现行,这下院子里炸开锅了,老老少少们均以百米速度飞奔现场,年轻的小伙们二话不说,抡起家伙就是一顿爆揍,我记得很清楚,其中打得最起劲的就是我们单位的头儿。精蝇们可能要说了,这帮人真没素质。我只能说我们单位是国家机关,院子里住的人的素质在当时绝对属全国平均的中上水平。当时小偷就奄奄一息了,愤怒的人们还不肯罢休,将其双手和单脚绑起吊到树上,让其单脚着地(估计可列入二酷刑)。再找来黑油漆泼其全身,就这样吊了整整一天,还不管饭。当时我幼小的心灵觉得这人真可怜,还想从家里拿东西给他吃,被老爸喝止。第二天,才向派出所报告。叔叔来后问小偷:“那只手偷的,是不是这只?” 操起一根1厘米粗的铁丝往小偷手指上狠命地抽,一下、两下……,小偷这时已奄奄一息,抽一下就哼哼两声,直到可爱的叔叔满头大汗才停下。后来,据说该小偷手脚残废,只能乖乖地呆在家里当良民了。这件事对我幼小的心灵震撼极大,至今历历在目,即使在我最艰难的时候我也在想:“哪怕去当鸭也别当小偷呀”。扯句题外话,我一直认为,偷、抢、骗等侵财型违法犯罪中,以偷、抢最没有技术含量,最为人所不齿。在我小时候,小偷是最为人所不齿,这也是社会上大部分人的想法,所以,若有偷窃事件发生,每人都急于涮清自己,洗掉自己的嫌疑,哪怕人格受辱也在所不惜――――因为没有什么再比 小偷更为人所不齿!然而社会变了!精英们修改了法律,然后宣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党和政府都要誓死维护法律的尊严,于是小偷成了警察军队党和政府的贵宾,抓到了不能打不能骂还要好吃好喝地招待着,因为这是法律赋与的人权!于是小偷越来越多越来越嚣张,偷得民众怨声载道,偷得民众心惊胆战还不罢休!还动不动把失主告上法庭!警察党和政府都要誓死维护法律的尊严!于是人民只好自认倒霉,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东西被盗而无能为力!因为现在要誓死维护法律的尊严!至于人民的利益,已经不放在精英心上了!在精英心里,只有法律的尊严而没有人民的利益!些精蝇可能又要说了,在这种暴戾的环境中长大,想必你本人肯定是个自私、残暴的家伙。抓捕后不是将其绳之以法,而是采用暴打群殴的方式,伤其身体甚至取其性命,则无疑是对社会文明的无情嘲弄和粗暴践踏。真正的文明社会,在法官没有判决之前,一个人始终是无罪的,没有任何单位机关能剥夺其任何人生权利。以暴制暴只能破坏社会秩序 ,犯罪分子同样是人,在法院确定他为罪犯之前,他只能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他同样享有任何公民都同等的权利........现在当小偷抓捕后将其绳之以法,小偷"绳之以法"的结果地球人都知道----毫发无伤,宛如休假,出来后更嚣张!现有的法律都是为基础的,现在有个问题,就是只要是西方先说出一个命题,大家无一例外的先把这个命题当作真命题,然后才围绕着这个命题来否认。当法律无法公平公正地惩治犯罪,民众就迫不得已地选择了「拳头」。法律是有“善法”和“恶法”的,即使是以法制建设闻名于世的,在五十年代也有一部《种族隔离法》!伟大的法学砖家制定出来的就一定是“善法”?就没有“恶法”?在现阶段的社会,伟大的法学砖家制定出来一条条“恶法”,是法律给了歹徒他们嚣张,群众想帮不敢帮,帮了怕报复,可怜坏人而害好人,荒唐到正义者还要给坏人赔钱或坐牢。以法制建设闻名于世的美国,有把某些人制定出来的条文追捧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吗?《种族隔离法》还在实施吗?难道我们还要为自己树个皇帝,要把某些精英专家说出来的条文追捧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很多时候我都想问一句中国所谓的法律专家们 谁让不合理的事情合法化了?良民只会让"法律精英"们失业,而那些人渣却让"法律精英"们大发横财,所以,很多事情就变得很正常了最后亮明观点,本人严重赞成打小偷、抢劫犯,最好把他们打成残废为民除害。人民遭受挫折和不公平后形成的巨大愤怒感,大众审判代替了法律审判,正义瞬间成为暴力,希望引起政府及社会的重视。本文内容于 6/5/:55 PM 被赵子龙编辑转载请注明出自铁血tiexue.net, 本贴地址: http://bbs.tiexue.net/pos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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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
有空常到我的小屋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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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小偷,为什么民众选择「当然要打,坚决地打!」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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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楼&反对打小偷,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不成方圆。小偷诚然可恨,其行也叫人可恶,但是其行自由国家法律来惩罚。打小偷虽然解恨,但这打的行为和小偷的偷行为都属于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建议大家不要打小偷,抓到就扭送给派出所。再说派出所那玩意都是干什么的,大家心里都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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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律保护了小偷的人身财产不受损害,而被侵害方和见义勇为者很大可能需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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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很简单!小偷,损害的是被偷当事人的具体实在的切身利益!是直观可见的!当然引起的反应也是最直接的,那就是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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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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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古代还是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对小偷都残酷无情,民众对小偷抓住都是暴打一顿再告官,对小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这是否也属于中国的文化传统,谁把他弄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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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亮明观点,本人严重赞成打小偷、抢劫犯,最好把他们打成残废为民除害。人民遭受挫折和不公平后形成的巨大愤怒感,大众审判代替了法律审判,正义瞬间成为暴力,希望引起政府及社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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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8764 工分:4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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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一个母亲为了给孩子吃上肉,去菜场偷了块肉被抓,但是没有人会去打她,也没人会报110。只有善良的赠送及同情的帮助。人们要打的并不只是因为小偷偷了东西,主要是这些小偷实在上嚣张无耻。对付这样的人打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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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370190 工分: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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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就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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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194272 工分: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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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派出所办事的时候看到的~~偷窃未遂只需要保证人+罚款50~100元就能出来。(亲眼所见)就算偷了!被抓了也就关几天,交完钱就出来。(听JC朋友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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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站在中国道德的基础上修改法律,人文主义只能参考不能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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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747393 工分:3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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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的应当给警察一个权力,就是对小偷实施鞭刑.这样能打击小偷也便于确认,因为鞭刑的疤痕很难长好!新加坡就是这样干的!我更赞成偷东西砍手指,糟蹋妇女切小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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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370190 工分: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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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贼们不但人多势众,而且还受到许多势力的保护,如果有人敢当面揭露他们,势必遭到围攻毒打,而且有的还会被冤枉成“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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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97132 工分: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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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帖子被顶了这么多次,进来看一看楼主,纵容私刑将使法治进程走向黑暗,而最终受害的是大众,伊**世界的私刑泛滥可供你参考。理论虽然枯燥,但既是前人总结的,应该还是有道理的,学一点没有坏处,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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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462539 工分: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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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打小偷,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不成方圆。小偷诚然可恨,其行也叫人可恶,但是其行自由国家法律来惩罚。打小偷虽然解恨,但这打的行为和小偷的偷行为都属于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建议大家不要打小偷,抓到就扭送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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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财迷鬼你学啥专业的,现在从事何种工作,能告诉俺们不?别介意哈,说不说在您,问完这句话我就走。本文内容于 6/17/:20 AM 被cdly059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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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47302 头衔:刀刃行者 工分:1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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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8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81楼的发言:另外,关于“财迷鬼”的那个无端诬陷他人的无理问题,我利用空闲时间在网上咨询了一下,咨询了若干法律网站,考虑到你面子问题,从若干个咨询答案里挑选了一个口味较轻的来回答你,请去此地址查看http://zixun.365lvshi.com/question.html各位也可以去看看,我用的是自己在铁血的这个ID名称提问的,不用注册,随便填写一个网络名字就可以当时提问。
当然如果你有疑问,也可以继续在此咨询上继续发言提问,回答问题的可都是律师出身,可不比我这草根。
够给你面子了......
你还是努力挑重的吧!
刑事责任嘛!
诽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就是刑事责任吗?
你还能找出个其他什么罪名吗?
一个无辜者就这样死去,死于你们站在道德高位上施加的实际暴力,而唯一一个可能对他的死负责的是我这个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人,而且顶多就坐三年牢。
正义到哪里去了?正义被你们用“道德”生吞活剥了!
你自以为是的“道德”违反法律的时候,你还坚信自己的“道德”是正确的,法律是错误的,你还觉得道德高于法律是“常识”。
文革不就是这样吗?大家都觉得谁是坏人,然后把他弄死,还觉得这是理所当然。
当大家还都自以为是法官,喜爱亲自道德审判并“执法”,这就仍然是一个暴民社会。您这位先生,思想完全是混乱的,现实完全是不接受的。和您讲理,完全听不进去,真不知您是何方精英,如此高贵,如此坚定不移的拥护我党一切政策,您可是党员啊,本草民完全甘拜下风,继续和您“讨论”下去实在浪费时间和精力,我认输,我退出,听清楚了?财迷鬼都快高兴死了吧?啊,伟大的财迷鬼真的胜利了...问题是和我一个人争那不叫争,俺水平低,代表不了广大人民,还有那么多人呐,您要是觉得自己有理而不是非要和我胡搅蛮缠争个输赢啥的,应该和其他各位再理论理论,否则您赢了个水平超低的,那是您欺负人啊,那可就太对不住您这大道理了...赶紧围观呵,未来的公务员和我党的代言人是何等智商...俺退出了,大家小心啊,他跑这抓暴民来了,大家小心跨省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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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偷都有同伙,你上去抓他,后面同伙就偷袭你,人少了别惹小偷。而且现在小偷却是嚣张,人家根本不怕进局子,尤其扒手,作案地点不确定,取证困难,根本判不了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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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81楼的发言:另外,关于“财迷鬼”的那个无端诬陷他人的无理问题,我利用空闲时间在网上咨询了一下,咨询了若干法律网站,考虑到你面子问题,从若干个咨询答案里挑选了一个口味较轻的来回答你,请去此地址查看http://zixun.365lvshi.com/question.html各位也可以去看看,我用的是自己在铁血的这个ID名称提问的,不用注册,随便填写一个网络名字就可以当时提问。
当然如果你有疑问,也可以继续在此咨询上继续发言提问,回答问题的可都是律师出身,可不比我这草根。
够给你面子了......你还是努力挑重的吧!刑事责任嘛!诽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就是刑事责任吗?你还能找出个其他什么罪名吗?一个无辜者就这样死去,死于你们站在道德高位上施加的实际暴力,而唯一一个可能对他的死负责的是我这个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人,而且顶多就坐三年牢。正义到哪里去了?正义被你们用“道德”生吞活剥了!你自以为是的“道德”违反法律的时候,你还坚信自己的“道德”是正确的,法律是错误的,你还觉得道德高于法律是“常识”。文革不就是这样吗?大家都觉得谁是坏人,然后把他弄死,还觉得这是理所当然。当大家还都自以为是法官,喜爱亲自道德审判并“执法”,这就仍然是一个暴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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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8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7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70楼的发言:......
您这应该算是没词了吧?还抱着您的面子不放呐?
自己都亲口承认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好东西还没给你呢就这么拉倒了...早丢脸不如晚丢脸,有错就认,爱因斯坦都有不知道的东西,何况你。
您这太有词了!
什么实际内容都没说,好像我的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从语气上说,你确实一直是赢的。
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我哪里说得有问题吗?
错误的程序也要按部就班的执行?错误的法律也要无条件支持?你还认为自己说的没问题?古往今来的重大变革都是怎么来的?是因为古人制定的制度确实有问题却放任其不去改进。但现代人制定的某些制度就没有问题吗?你敢拍着胸脯保证说没有吗?挺大人了连这点道理都不懂,真替你愁的荒。
没有人否定中国法律,民众们只是希望它能变的更合理一些,不甚合理的法律条文哪个国家都存在,但不合理就要改,明白?好好看看我从67楼往后说的话!连别人什么意思都没搞清,连现实都没搞明白,张嘴就按照自己的意思一厢情愿胡言乱语,照你这表现,到哪说话办事都占下风。不合理就要改,是啊。是通过立法的途径改法律,不是改“遵守法律”这条原则。你觉得法律不合理,就可以不遵守了?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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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47302 头衔:刀刃行者 工分:1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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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财迷鬼”的那个无端诬陷他人的无理问题,我利用空闲时间在网上咨询了一下,咨询了若干法律网站,考虑到你面子问题,从若干个咨询答案里挑选了一个口味较轻的来回答你,请去此地址查看http://zixun.365lvshi.com/question.html各位也可以去看看,我用的是自己在铁血的这个ID名称提问的,不用注册,随便填写一个网络名字就可以当时提问。当然如果你有疑问,也可以继续在此咨询上继续发言提问,回答问题的可都是律师出身,可不比我这草根。够给你面子了吧?还让我看梁文道的《常识》...好歹你也比我先知道这本书,还是自己先看看去吧!无端的卖弄到底有什么好处?书读多了不是错,读傻了可就是错了。他写的书既不是宪法,也不是圣经,用不着这么拔高,一加一等于二,不用他梁某人写在书里,大家也知道,那是常识。本文内容于 6/16/:51 PM 被cdly059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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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7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70楼的发言:......
您这应该算是没词了吧?还抱着您的面子不放呐?
自己都亲口承认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好东西还没给你呢就这么拉倒了...早丢脸不如晚丢脸,有错就认,爱因斯坦都有不知道的东西,何况你。
您这太有词了!
什么实际内容都没说,好像我的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从语气上说,你确实一直是赢的。
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我哪里说得有问题吗?错误的程序也要按部就班的执行?错误的法律也要无条件支持?你还认为自己说的没问题?古往今来的重大变革都是怎么来的?是因为古人制定的制度确实有问题却放任其不去改进。但现代人制定的某些制度就没有问题吗?你敢拍着胸脯保证说没有吗?挺大人了连这点道理都不懂,真替你愁的荒。没有人否定中国法律,民众们只是希望它能变的更合理一些,不甚合理的法律条文哪个国家都存在,但不合理就要改,明白?好好看看我从67楼往后说的话!连别人什么意思都没搞清,连现实都没搞明白,张嘴就按照自己的意思一厢情愿胡言乱语,照你这表现,到哪说话办事都占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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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7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ZXK263
在第174楼的发言:不赞成打而说要用法律解决的人
我想问问我们现在的法律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都说要守法
可我们的法律能够很好的解决我们所遇到的诸多违法事例吗
任何药物都不可能包治百病
同样 法律并不能包治百恶
所以才有法律之外的法理和公众道德
我们等不到法律给于犯罪分子的惩罚,所以我们只好亲自动手了
我赞成狠狠地打,最好打到他改过自新为止。
法律不能解决就找立法者,人大代表不是代表咱们的啥啥啥吗?您说的不是反话吧?小心被河蟹啊。我发现你这人简直很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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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801400 头衔:去夏正好轻衫笑 工分:4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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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敢说,任何一个曾被小偷偷过的人,无不对小偷个体以及小偷行径深恶痛绝.小偷的行为,本质就是不劳而获,对于中华几千年的传统,不劳而获地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是人神共愤的,在现实里,小偷偷走的不仅仅是财物,小偷行为造成的后果很多时候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打或不打,现实里却因人而异,因环境而异,实在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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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7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6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60楼的发言:......
泼妇骂街?您给逼的哦,要说胡搅蛮缠你可是一绝啊,无视主题,直奔自己的内心世界,现实对您绝对是免疫的。本以为俺自己是在和一个婴儿解释如何吃奶,现在才发现原来是在和一头猪解释如何...俺甘拜下风。
您原话“关于我能得到的判决,请给出具体法律条文,并指出相应的刑责!
不要鲁读税胩欤炊晕业奈侍馔耆挥惺抵市缘幕卮稹
你可以不懂法律,现在上网查吧!什么法律条文都可以百度出来的!” 借您吉言,看下面: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败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本罪,必须是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同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行为人散布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客观存在(哪怕是有所失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捏造了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目前立法上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具体说明。但理论上一般认为,“情节严重”应当是指诽谤行为的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引起的后果严重等。还应注意的是,成立本罪,控诉方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因此,行为人出于批评的意图举报或者检举揭发他人某些违法违纪问题的,即使失实,也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以上“”内内容均为引用网络原文,原文地址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98,自己去看。
这就是对你的刑责,看懂了吧?还用不用我一条一条给你解释?再加上您先前自己承认了证人的作用,应该没啥问题了吧?我要说的不对,或者说刑法上关于这条要是说的不对,敬请指出来。
自己打自己嘴啊?还有什么说的没?您这问题先是一堆,我给您解释了;后又由一堆变成了一个,我也解释了;现在又由一个变成了另一个,我还给您解释了。还真想看看你玩什么花样。
我可是一直在回答您的实质性问题,可您自己不想看我说的话,我也没办法。
哦,对了,忘了和您说,俺准备了个好东西正等着您这问题呐呐,俺从网上搞的,现在正等结果,您可别跑哦。
你也知道只有诽谤一条罪名啊!
能否认定诽谤咱先不说,就当你们能认定我的诽谤罪名吧!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那就是说,因为你们这种自以为是的“正义感”,成功地帮我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代价杀死了我的仇人。
你们这种无视程序而自以为“正义”的行为,代来的是什么?是一个无辜者的死亡,而“我”这个始作俑者却成功地规避了重刑。
这正是说明,缺乏程序的所谓“正义”是带不来正义的。
您这应该算是没词了吧?还抱着您的面子不放呐?
自己都亲口承认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好东西还没给你呢就这么拉倒了...早丢脸不如晚丢脸,有错就认,爱因斯坦都有不知道的东西,何况你。您这太有词了!什么实际内容都没说,好像我的说法就站不住脚了。从语气上说,你确实一直是赢的。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我哪里说得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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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74楼的发言:不赞成打而说要用法律解决的人
我想问问我们现在的法律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都说要守法
可我们的法律能够很好的解决我们所遇到的诸多违法事例吗
任何药物都不可能包治百病
同样 法律并不能包治百恶
所以才有法律之外的法理和公众道德
我们等不到法律给于犯罪分子的惩罚,所以我们只好亲自动手了
我赞成狠狠地打,最好打到他改过自新为止。法律不能解决就找立法者,人大代表不是代表咱们的啥啥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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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80558 头衔:郡主之亲卫队长 工分:17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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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已经看过这个帖子。支持原创文章!现在是法制社会,还是扭送公安机关比较好。打几下出口气,也比较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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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361144 工分: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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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打而说要用法律解决的人我想问问我们现在的法律能解决这个问题吗?都说要守法可我们的法律能够很好的解决我们所遇到的诸多违法事例吗任何药物都不可能包治百病同样 法律并不能包治百恶所以才有法律之外的法理和公众道德我们等不到法律给于犯罪分子的惩罚,所以我们只好亲自动手了我赞成狠狠地打,最好打到他改过自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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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596219 头衔:听雨闲人 工分:3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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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给我碰到的话,让他尝尝满清十大酷刑。 请他坐老虎凳,灌辣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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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281485 头衔:军事法院大法官 工分:28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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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人人都站出来反扒,那小偷也就成了过街的老鼠,他还有市场吗?正是我们人人都明哲保身,所以他们才猖狂!请看看这个连接,再反思吧!抓小偷,我是不是多管闲事?http://www.wjflw.cn/onews.asp?id=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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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60楼的发言:......
泼妇骂街?您给逼的哦,要说胡搅蛮缠你可是一绝啊,无视主题,直奔自己的内心世界,现实对您绝对是免疫的。本以为俺自己是在和一个婴儿解释如何吃奶,现在才发现原来是在和一头猪解释如何...俺甘拜下风。
您原话“关于我能得到的判决,请给出具体法律条文,并指出相应的刑责!
不要鲁读税胩欤炊晕业奈侍馔耆挥惺抵市缘幕卮稹
你可以不懂法律,现在上网查吧!什么法律条文都可以百度出来的!” 借您吉言,看下面: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败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本罪,必须是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同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行为人散布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客观存在(哪怕是有所失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捏造了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目前立法上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具体说明。但理论上一般认为,“情节严重”应当是指诽谤行为的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引起的后果严重等。还应注意的是,成立本罪,控诉方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因此,行为人出于批评的意图举报或者检举揭发他人某些违法违纪问题的,即使失实,也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以上“”内内容均为引用网络原文,原文地址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98,自己去看。
这就是对你的刑责,看懂了吧?还用不用我一条一条给你解释?再加上您先前自己承认了证人的作用,应该没啥问题了吧?我要说的不对,或者说刑法上关于这条要是说的不对,敬请指出来。
自己打自己嘴啊?还有什么说的没?您这问题先是一堆,我给您解释了;后又由一堆变成了一个,我也解释了;现在又由一个变成了另一个,我还给您解释了。还真想看看你玩什么花样。
我可是一直在回答您的实质性问题,可您自己不想看我说的话,我也没办法。
哦,对了,忘了和您说,俺准备了个好东西正等着您这问题呐呐,俺从网上搞的,现在正等结果,您可别跑哦。
你也知道只有诽谤一条罪名啊!
能否认定诽谤咱先不说,就当你们能认定我的诽谤罪名吧!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那就是说,因为你们这种自以为是的“正义感”,成功地帮我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代价杀死了我的仇人。
你们这种无视程序而自以为“正义”的行为,代来的是什么?是一个无辜者的死亡,而“我”这个始作俑者却成功地规避了重刑。
这正是说明,缺乏程序的所谓“正义”是带不来正义的。您这应该算是没词了吧?还抱着您的面子不放呐?自己都亲口承认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好东西还没给你呢就这么拉倒了...早丢脸不如晚丢脸,有错就认,爱因斯坦都有不知道的东西,何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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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54楼的发言:......
先说几句题外话哦,确实是刚吃完早饭正好打打字锻炼下手指灵活性,后面再回答你问题,仁兄可别漏过去。
您是学法律的吗?是的话赶紧拿脚丫子抽自己俩嘴巴,念书念堵了你?还是谁桶了你心窝子了?让你有如此资格以法律先锋的身份代表广大精英一起和公民利益作对?法律那玩意要是写在纸上,看着合理,想着合理,执行起来不合理,那就是摆明了让人践踏的,这道理你不懂?整天闻你那存了二十来年的过期裹脚布有瘾啊?好好学学哲学,体会一下思辨方法,有些东西不一定非得内行说了算,外行也能看出道理来,所谓的外行领导内行,其中存在的合理性就从此处得来,明白?
另外,我希望您在质问我这方面也别避重就轻,你以前还那么多问题呢,怎么到这会就剩下一个了?你要真是觉得面子上过不去我也可以打住,实在讲不出理了只想给自己个台阶下?我也理解。你完全给我发个短信给我打个招呼,我不和别人说,跟你打个哈哈就到此为止,绝对给足你面子,这可够给您台阶下了吧?现在这可是当着众人的面给你脸,再说你要早先多接触下实际些的东西,说几句人话,也不至于落得现在这下场。你要还想无理取闹,俺奉陪,您去版主那告状也行,不过那可真没啥意思了。再说了,给我发工资的也不是铁血,我只追求态度认真,立场鲜明,绝对不怕扣分。
我先问问你,常识。常识你知不知道是什么?你让我怎么和你解释呢?该知道的东西您也得知道知道了。以您这想问题得方式是如何活到能够上网打字的这个年龄的?从小没离开过爹妈吧?以后争取自立一点,别啥都让人家张罗,说不过别人也别胡搅蛮缠,是爷们赢得起输得起,本人也有让人驳倒的时候,说实话,你要真有那实力,我绝对乖乖认帐,可就你现在这水准,我要能的话,都想用脚丫子给你打字回帖。
跑题了,抱歉...现在说说您问我的这个问题,咱就用凡人的思想看看,我用最简单的小学生都能理解的语言给你描述一下:一加一等于二那就是常识,人不吃饭要饿死,不睡觉会困,摔跟头要疼,病了要治(尤其是你),这些都是常识,就咱普通人理解已经没办法再往浅了解释了,只要不是傻子,只要大脑长得比鸡屁股稍微复杂点,基本都不用别人天天教这些个常识,这么说您应该晓得了吧?随便找个人问问你列举的这类行为,绝对属于明显的故意诽谤攻击他人的罪行,您这所谓律政精英应该比我更懂吧?你要不信,自己上街去试试,要不想被治罪那估计您就得上演一出中国版《亡命天涯》。我再强调一遍,这是常识,只要是个思想发育正常的地球高级灵长类动物,估计都不会问出这么火星的问题,真服了您这理解能力了,看样子也像读了几年书的,可您这智商...一绝。
和蠢人说话,痛苦。啥都得从头教起,从吃奶教起,从娃娃学走路教起,而且最重要的是,你这问题我都已经在上面的帖子里耐心的给你解释过两遍了(自己找),这次实在懒得废话了,玩文字游戏啊?车轮子话说了一遍又一遍,还是没用。一个人能理屈词穷到如此地步,水平如此肤浅,却又如此在意脸面,本身活在这个世上就是可悲的。
天生的弱智绝对可以原谅,可对您这后天培养形成的稀有变异缺乏常识的弱智反人类品种还能混迹于网络的现象,我实在是忍无可忍...说话多有得罪,请见谅。
你说的证人问题,在我的问题里面已经包括了,你可以有证人证明我跟你有仇,从而有打死你的动机。
“法不责众”是你自以为是的“常识”,法律里面从来都没有这样的“常识”。
难道很多人一起杀人,法律就不能追究其刑责了?
这就是你所谓的“常识”?你自以为应该如何如何的,在你看来,都是“常识”?
关于常识,梁文道写了一本书,你可以看一下。
关于我能得到的判决,请给出具体法律条文,并指出相应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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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面开口闭口“哥哥”如何如何,然后
“只要是个思想发育正常的地球高级灵长类动物,估计都不会问出这么火星的问题,真服了您这理解能力了,看样子也像读了几年书的,可您这智商...一绝。”
“该知道的东西您也得知道知道了。以您这想问题得方式是如何活到能够上网打字的这个年龄的?从小没离开过爹妈吧?以后争取自立一点,别啥都让人家张罗,说不过别人也别胡搅蛮缠,是爷们赢得起输得起,本人也有让人驳倒的时候,说实话,你要真有那实力,我绝对乖乖认帐,可就你现在这水准,我要能的话,都想用脚丫子给你打字回帖。”
不得不说,很是盛气凌人,很有泼妇骂街的气场。这一点上,我确实不如你。
不过语言上的嚣张通常都是理屈词穷的表现,本人还是习惯理性讨论。
对骂实在是没有意思。
所以,在此引用你的话:
“和蠢人说话,痛苦。”
泼妇骂街?您给逼的哦,要说胡搅蛮缠你可是一绝啊,无视主题,直奔自己的内心世界,现实对您绝对是免疫的。本以为俺自己是在和一个婴儿解释如何吃奶,现在才发现原来是在和一头猪解释如何...俺甘拜下风。
您原话“关于我能得到的判决,请给出具体法律条文,并指出相应的刑责!
不要鲁读税胩欤炊晕业奈侍馔耆挥惺抵市缘幕卮稹
你可以不懂法律,现在上网查吧!什么法律条文都可以百度出来的!” 借您吉言,看下面: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败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本罪,必须是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同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行为人散布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客观存在(哪怕是有所失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捏造了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目前立法上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具体说明。但理论上一般认为,“情节严重”应当是指诽谤行为的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引起的后果严重等。还应注意的是,成立本罪,控诉方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因此,行为人出于批评的意图举报或者检举揭发他人某些违法违纪问题的,即使失实,也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以上“”内内容均为引用网络原文,原文地址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98,自己去看。
这就是对你的刑责,看懂了吧?还用不用我一条一条给你解释?再加上您先前自己承认了证人的作用,应该没啥问题了吧?我要说的不对,或者说刑法上关于这条要是说的不对,敬请指出来。
自己打自己嘴啊?还有什么说的没?您这问题先是一堆,我给您解释了;后又由一堆变成了一个,我也解释了;现在又由一个变成了另一个,我还给您解释了。还真想看看你玩什么花样。
我可是一直在回答您的实质性问题,可您自己不想看我说的话,我也没办法。
哦,对了,忘了和您说,俺准备了个好东西正等着您这问题呐呐,俺从网上搞的,现在正等结果,您可别跑哦。
你也知道只有诽谤一条罪名啊!能否认定诽谤咱先不说,就当你们能认定我的诽谤罪名吧!“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就是说,因为你们这种自以为是的“正义感”,成功地帮我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代价杀死了我的仇人。你们这种无视程序而自以为“正义”的行为,代来的是什么?是一个无辜者的死亡,而“我”这个始作俑者却成功地规避了重刑。这正是说明,缺乏程序的所谓“正义”是带不来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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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276446 头衔:雷霆第一空降师参谋长 工分:2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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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时代,台湾是中国的睾丸,美国一摸中国就雄起;当今时代台湾是中国的乳房,美国一摸中国就浪叫,满嘴“抗议呀,遗憾呀”―― 李敖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如今啊,我们是什么都靠法律,稍不留神就触犯法律,可是殊不知法律他大不过权利,邓玉娇的事实不能说明问题吗?所以啊,小偷不是一般人能当的,都是能人!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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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47302 头衔:刀刃行者 工分:1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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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叫“财迷鬼”什么的,估计八成自认为是个精英吧?难得的午休时间啊,俺可等你回话呢,请别再转移话题选N抑傅氖160楼和161楼的回话,不是这楼的。您要是没词了,就认了吧!俺也懒得和你废话了,太没营养,从没遇见过您这么水平与自尊不成正比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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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楼的发言: 打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吧,交给派出所让他接受应有的惩戒才是最好的办法司法机关将小偷"绳之以罚",你送过去,正好给人家创收的机会,小偷被来历的罚了以后,马上可以出来,然后为了弥补损失,加倍勤劳的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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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3楼的发言:
我们小区的自行车经常被盗,有一天终于捉住了一个小偷。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几乎每个人都要向小偷踢一脚,每踢一脚旁边便有人拍手称好。不知谁在楼上大喊:“同志们,帮我踢一脚!”那小偷躺在地上打滚儿,鼻子、耳朵里都流出了鲜血,嘴里哀求着:“大哥大姐们,别打了,家里的老娘病得快死了,俺偷车是想给她买药啊!求求你们。饶了俺吧!”但大伙谁也不相信他的话。一个妇女端来一盆水泼他脸上说:“你这狗娘养的,让你不要脸!”
不一会儿,联防队来了,几个联防队员挤进去先揍了他一顿,然后把他带上走,在他躺过的......犯罪的人在他们施行犯罪时就已经放弃了他们所拥有的公民权利,任何形式的羞辱和惩罚都是正确的。但是,作为普通公民是不具有执法权力的,也就是说,打小偷是不对的,打小偷的行为超出了公民拥有的法律权限。即便是这样,我仍然赞同对小偷要狠狠的打,对抢劫的罪犯不论犯罪后果一律枪毙。为什么呢?应为小偷也在钻法律的空子。对小偷的法律惩罚,其量刑标准是以犯罪的后果和盗窃金额以及现场证据来确定的,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条件很难确认,举个例子:公交车上抓到一小偷,但抓到之前小偷将偷到的钱包扔掉了,这时除非有现场录像,否则谁都说不清楚,要知道“贼无脏,硬似钢”。那麽,警察也只有教育了事。及时小偷未能将赃物扔掉,此时还得需要失主和相关人员的证明,而此时许多人为少惹事往往不愿作证,应为现在的小偷大多是团伙作案,证人们往往顾虑很多。以上原因就是大家经常看到有一些贼,刚被抓进去,没几天就又在街上转悠的原因。我们的警察同志也不容易。因此,大家应当团结起来,抓到的贼就要狠狠地打,尤其是那些在小区作案的,要让贼知道这个小区的人不好惹,贼在作案时也要考量成本的,他毕竟只是想要点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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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629656 工分: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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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小偷应该就地处决,以免后患,给看守所省点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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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882179 工分:1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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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问题:本文讨论的是什么?道德相关?法律相关?还是单纯的让大家发泄发泄?感觉参与讨论的伙计们成分很乱,其中不乏乘乱打黑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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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857286 工分: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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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以前某地悬挂条幅“飞车抢夺予以击毙”一时间飞车党消声灭迹,但我们所谓的精蝇们开始嗡嗡说要注意人权,打击过当。可成想,扰乱我们老百姓生活秩序的就是这些小偷小摸,抢夺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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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您出一注意,你应该有铁血论坛上的好友吧?和他们说一声,叫他们来这帖子来评评理,看看咱俩说的话,当然我154楼的话比较没营养,也可以不让他们看,怎么引导他们全在你,我这话都说出来了,怎么说那也是你的好友,和我不怎么认识,你要再拒绝就不大好办了吧?本文内容于 6/13/:46 PM 被cdly059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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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5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54楼的发言:......
先说几句题外话哦,确实是刚吃完早饭正好打打字锻炼下手指灵活性,后面再回答你问题,仁兄可别漏过去。
您是学法律的吗?是的话赶紧拿脚丫子抽自己俩嘴巴,念书念堵了你?还是谁桶了你心窝子了?让你有如此资格以法律先锋的身份代表广大精英一起和公民利益作对?法律那玩意要是写在纸上,看着合理,想着合理,执行起来不合理,那就是摆明了让人践踏的,这道理你不懂?整天闻你那存了二十来年的过期裹脚布有瘾啊?好好学学哲学,体会一下思辨方法,有些东西不一定非得内行说了算,外行也能看出道理来,所谓的外行领导内行,其中存在的合理性就从此处得来,明白?
另外,我希望您在质问我这方面也别避重就轻,你以前还那么多问题呢,怎么到这会就剩下一个了?你要真是觉得面子上过不去我也可以打住,实在讲不出理了只想给自己个台阶下?我也理解。你完全给我发个短信给我打个招呼,我不和别人说,跟你打个哈哈就到此为止,绝对给足你面子,这可够给您台阶下了吧?现在这可是当着众人的面给你脸,再说你要早先多接触下实际些的东西,说几句人话,也不至于落得现在这下场。你要还想无理取闹,俺奉陪,您去版主那告状也行,不过那可真没啥意思了。再说了,给我发工资的也不是铁血,我只追求态度认真,立场鲜明,绝对不怕扣分。
我先问问你,常识。常识你知不知道是什么?你让我怎么和你解释呢?该知道的东西您也得知道知道了。以您这想问题得方式是如何活到能够上网打字的这个年龄的?从小没离开过爹妈吧?以后争取自立一点,别啥都让人家张罗,说不过别人也别胡搅蛮缠,是爷们赢得起输得起,本人也有让人驳倒的时候,说实话,你要真有那实力,我绝对乖乖认帐,可就你现在这水准,我要能的话,都想用脚丫子给你打字回帖。
跑题了,抱歉...现在说说您问我的这个问题,咱就用凡人的思想看看,我用最简单的小学生都能理解的语言给你描述一下:一加一等于二那就是常识,人不吃饭要饿死,不睡觉会困,摔跟头要疼,病了要治(尤其是你),这些都是常识,就咱普通人理解已经没办法再往浅了解释了,只要不是傻子,只要大脑长得比鸡屁股稍微复杂点,基本都不用别人天天教这些个常识,这么说您应该晓得了吧?随便找个人问问你列举的这类行为,绝对属于明显的故意诽谤攻击他人的罪行,您这所谓律政精英应该比我更懂吧?你要不信,自己上街去试试,要不想被治罪那估计您就得上演一出中国版《亡命天涯》。我再强调一遍,这是常识,只要是个思想发育正常的地球高级灵长类动物,估计都不会问出这么火星的问题,真服了您这理解能力了,看样子也像读了几年书的,可您这智商...一绝。
和蠢人说话,痛苦。啥都得从头教起,从吃奶教起,从娃娃学走路教起,而且最重要的是,你这问题我都已经在上面的帖子里耐心的给你解释过两遍了(自己找),这次实在懒得废话了,玩文字游戏啊?车轮子话说了一遍又一遍,还是没用。一个人能理屈词穷到如此地步,水平如此肤浅,却又如此在意脸面,本身活在这个世上就是可悲的。
天生的弱智绝对可以原谅,可对您这后天培养形成的稀有变异缺乏常识的弱智反人类品种还能混迹于网络的现象,我实在是忍无可忍...说话多有得罪,请见谅。
你说的证人问题,在我的问题里面已经包括了,你可以有证人证明我跟你有仇,从而有打死你的动机。
“法不责众”是你自以为是的“常识”,法律里面从来都没有这样的“常识”。
难道很多人一起杀人,法律就不能追究其刑责了?
这就是你所谓的“常识”?你自以为应该如何如何的,在你看来,都是“常识”?
关于常识,梁文道写了一本书,你可以看一下。
关于我能得到的判决,请给出具体法律条文,并指出相应的刑责!
不要鲁读税胩欤炊晕业奈侍馔耆挥惺抵市缘幕卮稹
你可以不懂法律,现在上网查吧!什么法律条文都可以百度出来的!
你前面开口闭口“哥哥”如何如何,然后
“只要是个思想发育正常的地球高级灵长类动物,估计都不会问出这么火星的问题,真服了您这理解能力了,看样子也像读了几年书的,可您这智商...一绝。”
“该知道的东西您也得知道知道了。以您这想问题得方式是如何活到能够上网打字的这个年龄的?从小没离开过爹妈吧?以后争取自立一点,别啥都让人家张罗,说不过别人也别胡搅蛮缠,是爷们赢得起输得起,本人也有让人驳倒的时候,说实话,你要真有那实力,我绝对乖乖认帐,可就你现在这水准,我要能的话,都想用脚丫子给你打字回帖。”
不得不说,很是盛气凌人,很有泼妇骂街的气场。这一点上,我确实不如你。
不过语言上的嚣张通常都是理屈词穷的表现,本人还是习惯理性讨论。
对骂实在是没有意思。
所以,在此引用你的话:
“和蠢人说话,痛苦。”泼妇骂街?您给逼的哦,要说胡搅蛮缠你可是一绝啊,无视主题,直奔自己的内心世界,现实对您绝对是免疫的。本以为俺自己是在和一个婴儿解释如何吃奶,现在才发现原来是在和一头猪解释如何...俺甘拜下风。您原话“关于我能得到的判决,请给出具体法律条文,并指出相应的刑责!不要鲁读税胩欤炊晕业奈侍馔耆挥惺抵市缘幕卮稹你可以不懂法律,现在上网查吧!什么法律条文都可以百度出来的!” 借您吉言,看下面:“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败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本罪,必须是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同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行为人散布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客观存在(哪怕是有所失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捏造了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目前立法上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具体说明。但理论上一般认为,“情节严重”应当是指诽谤行为的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引起的后果严重等。还应注意的是,成立本罪,控诉方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因此,行为人出于批评的意图举报或者检举揭发他人某些违法违纪问题的,即使失实,也不能按照犯罪处理。”以上“”内内容均为引用网络原文,原文地址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98,自己去看。这就是对你的刑责,看懂了吧?还用不用我一条一条给你解释?再加上您先前自己承认了证人的作用,应该没啥问题了吧?我要说的不对,或者说刑法上关于这条要是说的不对,敬请指出来。自己打自己嘴啊?还有什么说的没?您这问题先是一堆,我给您解释了;后又由一堆变成了一个,我也解释了;现在又由一个变成了另一个,我还给您解释了。还真想看看你玩什么花样。我可是一直在回答您的实质性问题,可您自己不想看我说的话,我也没办法。哦,对了,忘了和您说,俺准备了个好东西正等着您这问题呐呐,俺从网上搞的,现在正等结果,您可别跑哦。本文内容于 6/13/:10 PM 被cdly059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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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wanghui303
在第129楼的发言:法律不现实,执法者不公平,到处是贪赃枉法,到处是以势欺人,到处是坑蒙拐骗。国家政策与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脱节。给政府出注意的都是从来没有与底层10亿人有过交往的香蕉人。
我们到底怎么了?我们的国家到底怎么了?我们的民族到底怎么了?迟早被和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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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5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5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51楼的发言:"如果楼主死了,谁能说我跟楼主有仇?他们说了有仇又怎么样呢?我一口咬定自己以为他是小偷,我跟你一样,跟小偷有仇。"
难道你没听说“证人”这个词吗?有没有法律常识啊你?
“再说了,我说楼主是小偷,如果你上去打死了他,你也只能追究我“诽谤”啊,故意杀人的是你啊!我只喊有小偷,煽动并打死小偷的可是你们啊(参见楼主文章标题)。”
难道你没听说“法不责众”这个词吗?这也是为何小偷总被打的原因,在你的案例里,俺们扮演的是路人的角色,明白?到时候找的元凶可是你自己,别人可是有多远跑多远。有没有常理啊......
法律常识?
哈哈!
你还好意思谈法律?
你说一个人是小偷,然后在大街上把他打死,还好意思谈法律?
要谈法律是吧!
现在,你告诉我,假设我跟你有仇,在大街上喊你是小偷,然后你被旁人打死了,法律能怎么判我?
先说几句题外话哦,确实是刚吃完早饭正好打打字锻炼下手指灵活性,后面再回答你问题,仁兄可别漏过去。
您是学法律的吗?是的话赶紧拿脚丫子抽自己俩嘴巴,念书念堵了你?还是谁桶了你心窝子了?让你有如此资格以法律先锋的身份代表广大精英一起和公民利益作对?法律那玩意要是写在纸上,看着合理,想着合理,执行起来不合理,那就是摆明了让人践踏的,这道理你不懂?整天闻你那存了二十来年的过期裹脚布有瘾啊?好好学学哲学,体会一下思辨方法,有些东西不一定非得内行说了算,外行也能看出道理来,所谓的外行领导内行,其中存在的合理性就从此处得来,明白?
另外,我希望您在质问我这方面也别避重就轻,你以前还那么多问题呢,怎么到这会就剩下一个了?你要真是觉得面子上过不去我也可以打住,实在讲不出理了只想给自己个台阶下?我也理解。你完全给我发个短信给我打个招呼,我不和别人说,跟你打个哈哈就到此为止,绝对给足你面子,这可够给您台阶下了吧?现在这可是当着众人的面给你脸,再说你要早先多接触下实际些的东西,说几句人话,也不至于落得现在这下场。你要还想无理取闹,俺奉陪,您去版主那告状也行,不过那可真没啥意思了。再说了,给我发工资的也不是铁血,我只追求态度认真,立场鲜明,绝对不怕扣分。
我先问问你,常识。常识你知不知道是什么?你让我怎么和你解释呢?该知道的东西您也得知道知道了。以您这想问题得方式是如何活到能够上网打字的这个年龄的?从小没离开过爹妈吧?以后争取自立一点,别啥都让人家张罗,说不过别人也别胡搅蛮缠,是爷们赢得起输得起,本人也有让人驳倒的时候,说实话,你要真有那实力,我绝对乖乖认帐,可就你现在这水准,我要能的话,都想用脚丫子给你打字回帖。
跑题了,抱歉...现在说说您问我的这个问题,咱就用凡人的思想看看,我用最简单的小学生都能理解的语言给你描述一下:一加一等于二那就是常识,人不吃饭要饿死,不睡觉会困,摔跟头要疼,病了要治(尤其是你),这些都是常识,就咱普通人理解已经没办法再往浅了解释了,只要不是傻子,只要大脑长得比鸡屁股稍微复杂点,基本都不用别人天天教这些个常识,这么说您应该晓得了吧?随便找个人问问你列举的这类行为,绝对属于明显的故意诽谤攻击他人的罪行,您这所谓律政精英应该比我更懂吧?你要不信,自己上街去试试,要不想被治罪那估计您就得上演一出中国版《亡命天涯》。我再强调一遍,这是常识,只要是个思想发育正常的地球高级灵长类动物,估计都不会问出这么火星的问题,真服了您这理解能力了,看样子也像读了几年书的,可您这智商...一绝。
和蠢人说话,痛苦。啥都得从头教起,从吃奶教起,从娃娃学走路教起,而且最重要的是,你这问题我都已经在上面的帖子里耐心的给你解释过两遍了(自己找),这次实在懒得废话了,玩文字游戏啊?车轮子话说了一遍又一遍,还是没用。一个人能理屈词穷到如此地步,水平如此肤浅,却又如此在意脸面,本身活在这个世上就是可悲的。
天生的弱智绝对可以原谅,可对您这后天培养形成的稀有变异缺乏常识的弱智反人类品种还能混迹于网络的现象,我实在是忍无可忍...说话多有得罪,请见谅。你说的证人问题,在我的问题里面已经包括了,你可以有证人证明我跟你有仇,从而有打死你的动机。“法不责众”是你自以为是的“常识”,法律里面从来都没有这样的“常识”。难道很多人一起杀人,法律就不能追究其刑责了?这就是你所谓的“常识”?你自以为应该如何如何的,在你看来,都是“常识”?关于常识,梁文道写了一本书,你可以看一下。关于我能得到的判决,请给出具体法律条文,并指出相应的刑责!不要鲁读税胩欤炊晕业奈侍馔耆挥惺抵市缘幕卮稹你可以不懂法律,现在上网查吧!什么法律条文都可以百度出来的!你前面开口闭口“哥哥”如何如何,然后“只要是个思想发育正常的地球高级灵长类动物,估计都不会问出这么火星的问题,真服了您这理解能力了,看样子也像读了几年书的,可您这智商...一绝。”“该知道的东西您也得知道知道了。以您这想问题得方式是如何活到能够上网打字的这个年龄的?从小没离开过爹妈吧?以后争取自立一点,别啥都让人家张罗,说不过别人也别胡搅蛮缠,是爷们赢得起输得起,本人也有让人驳倒的时候,说实话,你要真有那实力,我绝对乖乖认帐,可就你现在这水准,我要能的话,都想用脚丫子给你打字回帖。”不得不说,很是盛气凌人,很有泼妇骂街的气场。这一点上,我确实不如你。不过语言上的嚣张通常都是理屈词穷的表现,本人还是习惯理性讨论。对骂实在是没有意思。所以,在此引用你的话:“和蠢人说话,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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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983071 工分: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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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民众认为法律对小偷的处理太轻,达不到回头是岸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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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4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6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5楼的发言:当有一天,楼主走在大街上,突然有人指其为小偷,然后大家围殴之,剁手之。
估计那个时候,楼主才会发现程序正义多么重要。
怎么才能出现你说的这种情况呢?能否举个实例说明一下?在下实在是闻所未闻。
人类有一种动物朋友叫做狗,这种动物很通人性,和人类相处的非常融洽,可有时候狗也不听话,会做出一些淘气的出格的行为,这时候我们本着让它记住下次不要再犯的原则就会打它两下,久而久之,狗就就知道了不要再去犯同样的错误。
对我们的动物朋友尚且如此,那对付小偷这种人渣,多打两下让他记住,在道理上讲,而非在法律的角度,又有什么错误呢?
别和小偷讲人权,没用。从用处和社会贡献上讲,他们连狗权都不配有。
当普通人都人为自己有审判并惩罚其他人的权力时,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出现。
你有没有想过,你凭什么指别人为小偷?
如果你可以以一己之判断认定一个小偷。
那么,我也可以以一己之判断认定你为小偷,如果我跟楼主有仇,完全可以在你面前栽赃他,让你“大义凛然”一回,让你低沸点的热血沸腾一次。我甚至可以不劳你大驾,让别人喊了自己冲上去砍楼主的手,然后像你们一样,轻蔑地说“活该”。
事后才知道楼主不是小偷,我是不是可以还大言不惭地说我是“见义勇为”呢?
如果你认为自己可以去砍一个被你认为是小偷的人的手,那么每个黑社会成员都可以在砍了人之后说一句,“我认为他是小偷”,我这是见义勇为。
程序正义啊!
程序正义啊!
程序正义是为了保护小偷吗?
不是的,程序正义是为了保护你我啊!保护你我不会因为有人喊一句“小偷”就被乱刀砍死。
当你把暴力施加到某个未经法律程序认定的“小偷”身上时,别忘了,你也是一个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小偷”啊!我们应该相信群众,我们应该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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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5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51楼的发言:"如果楼主死了,谁能说我跟楼主有仇?他们说了有仇又怎么样呢?我一口咬定自己以为他是小偷,我跟你一样,跟小偷有仇。"
难道你没听说“证人”这个词吗?有没有法律常识啊你?
“再说了,我说楼主是小偷,如果你上去打死了他,你也只能追究我“诽谤”啊,故意杀人的是你啊!我只喊有小偷,煽动并打死小偷的可是你们啊(参见楼主文章标题)。”
难道你没听说“法不责众”这个词吗?这也是为何小偷总被打的原因,在你的案例里,俺们扮演的是路人的角色,明白?到时候找的元凶可是你自己,别人可是有多远跑多远。有没有常理啊......
法律常识?
哈哈!
你还好意思谈法律?
你说一个人是小偷,然后在大街上把他打死,还好意思谈法律?
要谈法律是吧!
现在,你告诉我,假设我跟你有仇,在大街上喊你是小偷,然后你被旁人打死了,法律能怎么判我?先说几句题外话哦,确实是刚吃完早饭正好打打字锻炼下手指灵活性,后面再回答你问题,仁兄可别漏过去。您是学法律的吗?是的话赶紧拿脚丫子抽自己俩嘴巴,念书念堵了你?还是谁桶了你心窝子了?让你有如此资格以法律先锋的身份代表广大精英一起和公民利益作对?法律那玩意要是写在纸上,看着合理,想着合理,执行起来不合理,那就是摆明了让人践踏的,这道理你不懂?整天闻你那存了二十来年的过期裹脚布有瘾啊?好好学学哲学,体会一下思辨方法,有些东西不一定非得内行说了算,外行也能看出道理来,所谓的外行领导内行,其中存在的合理性就从此处得来,明白?另外,我希望您在质问我这方面也别避重就轻,你以前还那么多问题呢,怎么到这会就剩下一个了?你要真是觉得面子上过不去我也可以打住,实在讲不出理了只想给自己个台阶下?我也理解。你完全给我发个短信给我打个招呼,我不和别人说,跟你打个哈哈就到此为止,绝对给足你面子,这可够给您台阶下了吧?现在这可是当着众人的面给你脸,再说你要早先多接触下实际些的东西,说几句人话,也不至于落得现在这下场。你要还想无理取闹,俺奉陪,您去版主那告状也行,不过那可真没啥意思了。再说了,给我发工资的也不是铁血,我只追求态度认真,立场鲜明,绝对不怕扣分。我先问问你,常识。常识你知不知道是什么?你让我怎么和你解释呢?该知道的东西您也得知道知道了。以您这想问题得方式是如何活到能够上网打字的这个年龄的?从小没离开过爹妈吧?以后争取自立一点,别啥都让人家张罗,说不过别人也别胡搅蛮缠,是爷们赢得起输得起,本人也有让人驳倒的时候,说实话,你要真有那实力,我绝对乖乖认帐,可就你现在这水准,我要能的话,都想用脚丫子给你打字回帖。跑题了,抱歉...现在说说您问我的这个问题,咱就用凡人的思想看看,我用最简单的小学生都能理解的语言给你描述一下:一加一等于二那就是常识,人不吃饭要饿死,不睡觉会困,摔跟头要疼,病了要治(尤其是你),这些都是常识,就咱普通人理解已经没办法再往浅了解释了,只要不是傻子,只要大脑长得比鸡屁股稍微复杂点,基本都不用别人天天教这些个常识,这么说您应该晓得了吧?随便找个人问问你列举的这类行为,绝对属于明显的故意诽谤攻击他人的罪行,您这所谓律政精英应该比我更懂吧?你要不信,自己上街去试试,要不想被治罪那估计您就得上演一出中国版《亡命天涯》。我再强调一遍,这是常识,只要是个思想发育正常的地球高级灵长类动物,估计都不会问出这么火星的问题,真服了您这理解能力了,看样子也像读了几年书的,可您这智商...一绝。和蠢人说话,痛苦。啥都得从头教起,从吃奶教起,从娃娃学走路教起,而且最重要的是,你这问题我都已经在上面的帖子里耐心的给你解释过两遍了(自己找),这次实在懒得废话了,玩文字游戏啊?车轮子话说了一遍又一遍,还是没用。一个人能理屈词穷到如此地步,水平如此肤浅,却又如此在意脸面,本身活在这个世上就是可悲的。天生的弱智绝对可以原谅,可对您这后天培养形成的稀有变异缺乏常识的弱智反人类品种还能混迹于网络的现象,我实在是忍无可忍...说话多有得罪,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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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你没听说“证人”这个词吗?有没有法律常识啊你?
“再说了,我说楼主是小偷,如果你上去打死了他,你也只能追究我“诽谤”啊,故意杀人的是你啊!我只喊有小偷,煽动并打死小偷的可是你们啊(参见楼主文章标题)。”
难道你没听说“法不责众”这个词吗?这也是为何小偷总被打的原因,在你的案例里,俺们扮演的是路人的角色,明白?到时候找的元凶可是你自己,别人可是有多远跑多远。有没有常理啊......法律常识?哈哈!你还好意思谈法律?你说一个人是小偷,然后在大街上把他打死,还好意思谈法律?要谈法律是吧!现在,你告诉我,假设我跟你有仇,在大街上喊你是小偷,然后你被旁人打死了,法律能怎么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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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在情理之中。但要掌握好度,不能致死,最好也不要致残,要不还得抵命或赔偿,那就不值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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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主死了,谁能说我跟楼主有仇?他们说了有仇又怎么样呢?我一口咬定自己以为他是小偷,我跟你一样,跟小偷有仇。"难道你没听说“证人”这个词吗?有没有法律常识啊你?“再说了,我说楼主是小偷,如果你上去打死了他,你也只能追究我“诽谤”啊,故意杀人的是你啊!我只喊有小偷,煽动并打死小偷的可是你们啊(参见楼主文章标题)。”难道你没听说“法不责众”这个词吗?这也是为何小偷总被打的原因,在你的案例里,俺们扮演的是路人的角色,明白?到时候找的元凶可是你自己,别人可是有多远跑多远。有没有常理啊你?“甚至可以出现一个人真的想抓上次遇到的小偷,但这次遇到跟小偷长得很像的人,结果把这个像小偷的人打死了。 ”你真的很搞笑,童话么?小学毕业没?没毕业哥哥不怪你了。我的原话“法律照顾的本来就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可能对谁都面面俱到”?(后面还有呢,怎么不引用出来?)你的原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你凭什么要那些“少数人(比如被误打死的楼主)”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甚至是生命?我说的原话后面还有,为什么不引用出来?想故意误导,断章取义么?我说过的正因为这个所以法律才不完善的,自己去看!“黑社会可以跟你一样“讲理”啊,反正都是没经过法定程序自行认定“小偷”,然后把他打死。黑社会的只要自己不说是黑社会,那他们跟你完全一样,你说你讲道理,他也说他讲道理。但你不能根据个人道德上的判断,或是自以为讲的“道理”,去剥夺别人的权利。 ”黑社会不讲理的,讲理的不混黑社会,有的黑社会也不会直接告诉你他是混的,你咋这幼稚呢?“还是那句话,当你把暴力施加到某个未经法律程序认定的“小偷”身上时,别忘了,你也是一个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小偷”。”不明白,解释一下,我怎么就成小偷了?道理上说不通啊?举例要鲜明且合理,晓得?“我说的例子不普遍,正是因为法律不允许普通人基于道德判断而去加害其他人。”直接说自己扯淡不就完了...跟你说了要实例,给不出来还在这和我唧唧歪歪的...“谁是小偷,你说了不算。如果你说了算,那么我说了也算,我说你是小偷,你就活该被打死?”我没说我说了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得大伙说了算,或者说最起码得受害者说了算,如果我没偷东西,你说我是小偷导致我被打死,那应该和我有仇吧?如果和我没仇没恨的你就平白无故地指责我是小偷,哦...那赶紧去精神病院吧,有这种疾病的人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你就是亲手宰了我我也没脾气。如果你处于报复心理指责我是小偷导致我被打死,那和你我二人平时接触过的人肯定会帮助警察叔叔调查你的,真的啊,我可没骗你,以后报复别人千万别玩这手!绝对行不通的!对你的评价还是那句话:不懂人世间的常理,小学没毕业。“程序正义! 没有程序,要法律何用?”小偷进了局子,关了十天半月,再出来害人,这就是现在的程序,别说我信口开河,自己去了解一下事实是不是这样再来质问我。反驳你是瞧得起你,别人写给你的东西要仔细看,以上你说的所谓理由在我以前的发言里(还有别人的发言里)都有的,看完了想好了再说好不好?,你在铁血上是想露脸啊还是想讲理啊?想讲理你瞧你写这啥东西,哪句话没漏洞?哪句话没透出对常识的缺失?长眼睛长脑袋干啥用的?自己多看看多想想不行啊?我再偷偷告诉你,我的话里也有漏洞(不是你指出来的那些所谓漏洞),但是以你目前的水平还看不出来。我们这些提倡打小偷的人主要的观点并不是要打死小偷,最希望的是完善法律,因为现今的法律不能保证被偷者的合法权益,却保证了小偷的合法权益,你再不想承认这点,事实也是如此,有的时候写在纸上的东西执行起来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国的法律一直在不停的改改改,尤其是中国,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更多,小偷仪仗所谓法律给予的人权嚣张横行这个事实是中国人皆知的,却还不做出合理的改善,这就是打小偷的原因!你要是18岁以下,就当我说的话是放P,我向你道歉,因为我的本意不是想欺负小孩子。你要是18岁以上,赶紧多读读书吧,学点有用的,别整天泡网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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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当法律不能保护广大老百姓的时候,广大老百姓只能是锻炼身体保卫自己了,谁会希望自己辛苦挣回来的血汗钱全成了小偷的战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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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867822 工分: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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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很令人讨厌,被偷了一把菜刀,两次钱包,一个电动车小偷被打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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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223076 头衔:夏且兰县毋敛乡里胥 工分:10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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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和下边的很多回帖所反映的东西让我担忧!担忧之一,国家法律的完备和合理程度不够,法律的问题不少,在对小偷的惩处上不能让大家满意。担忧之二,特别是国家的法律执行很不到位,小偷的惩罚不够,最大原因不在法律本身,还在执行的人身上!担忧之三,也是最大的担忧,大家当看到法律不完备,不足够保护自己时候,不是想到要提出意见完备法律,而是无视法律,依靠非法渠道。(当然,这也和我国民众在立法上发言权力很少,民权落实不到位有关系)总之,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还很遥远和漫长!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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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干的虽然是小偷小摸的坏事 但是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危害极大 但是又得不到法律的严惩 往往是进去几天出来继续作案
所以我觉得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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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681735 工分:2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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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当法律不能解决时,老百姓只好自己解决。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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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dly0595
在第14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42楼的发言:......
当普通人都人为自己有审判并惩罚其他人的权力时,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出现。
你有没有想过,你凭什么指别人为小偷?
如果你可以以一己之判断认定一个小偷。
那么,我也可以以一己之判断认定你为小偷,如果我跟楼主有仇,完全可以在你面前栽赃他,让你“大义凛然”一回,让你低沸点的热血沸腾一次。我甚至可以不劳你大驾,让别人喊了自己冲上去砍楼主的手,然后像你们一样,轻蔑地说“活该”。
事后才知道楼主不是小偷,我是不是可以还大言不惭地说我是“见义勇为”呢?
如果你认为自己可以去砍一个被你认为是小偷的人的手,那么每个黑社会成员都可以在砍了人之后说一句,“我认为他是小偷”,我这是见义勇为。
程序正义啊!
程序正义啊!
程序正义是为了保护小偷吗?
不是的,程序正义是为了保护你我啊!保护你我不会因为有人喊一句“小偷”就被乱刀砍死。
当你把暴力施加到某个未经法律程序认定的“小偷”身上时,别忘了,你也是一个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小偷”啊!
"怎么才能出现你说的这种情况呢?能否举个实例说明一下?"
首先,我问了你两个问题,你只回答了前者。我承认确实不排除你说的这种可能,但你不认为这很荒谬吗?不要用极端特殊的例子来规划大众的行为,法律照顾的本来就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可能对谁都面面俱到,更不能用极端的特例来规定所有人的行为,当然这也是目前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一个体现。可如果像你假设的这样,那法律就会连大多数人的利益都照顾不到!这才是这样的法律,要它何用?
还有一点也许你没注意到,如果像你假设的那样,你和楼主有仇的话,就算你栽赃他,报复完后,造成了楼主严重的人身伤害,有关部门肯定会来调查这件事。只要楼主没死(楼主别骂我啊~~),你就绝对脱不掉干系,会被列为重点嫌疑人,因为啥?因为你和他有仇。再说难听点,就算楼主死了(楼主别打我啊~~),你也不敢保证你们平时周围的人完全不知道你们两个的利害关系,你也会被调查,到时候可真就没地方跑了。
所谓法不责众,里面的“众”指的是路人甲乙丙丁等等找不到去处的或者和受害人没任何关系的人,这个你应该清楚吧?我相信一个人在报复栽赃别人之前,先想到的一定是如何洗刷自己,如果你能想到这些,还会去冒法律之大不讳去刻意栽赃吗?咱小时候也许都见过告黑状的,小孩子嘛,幼稚,一般都说某某人拿了他的东西,这个可以算是诬陷,可一旦查出来不属实,就算是小孩子,告状的人基本也会被唾沫淹死。如果你真和他有仇,直接找黑社会做了他,都比这个省事。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从来没有出现过你说的这个情况。
另外,别提黑社会如何如何,黑社会杀人放火还需要讲理由吗?讲理还叫黑社会吗?
最后,如果认为我说的不对,如果认为自己说的例子很普遍,那么请回答我上面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否有实例?说出来咱一起分析一下。如果楼主死了,谁能说我跟楼主有仇?他们说了有仇又怎么样呢?我一口咬定自己以为他是小偷,我跟你一样,跟小偷有仇。再说了,我说楼主是小偷,如果你上去打死了他,你也只能追究我“诽谤”啊,故意杀人的是你啊!我只喊有小偷,煽动并打死“小偷”的可是你们啊(参见楼主文章标题)。甚至可以出现一个人真的想抓上次遇到的小偷,但这次遇到跟小偷长得很像的人,结果把这个像小偷的人打死了。“法律照顾的本来就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可能对谁都面面俱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你凭什么要那些“少数人(比如被误打死的楼主)”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甚至是生命?黑社会可以跟你一样“讲理”啊,反正都是没经过法定程序自行认定“小偷”,然后把他打死。黑社会的只要自己不说是黑社会,那他们跟你完全一样,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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