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N、N+1、2N到底是什么?一次讲明白经济补偿金!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经济补偿金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 员工工资和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跨越2008年的经济补偿金就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
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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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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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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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社平三倍的,按社平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08年之前,对于两种特定情形即——
向其补偿的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受12年封顶。
N、N+1、2N都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些叫法。
以N为例,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是工作年限,用来指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
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就是N。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主要有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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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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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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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雇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主要有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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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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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体灭失(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只有出现这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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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雇”,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1。
这里的1,其实就是代通知金。
2N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有以下选择——
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2N。
在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实践中难以恢复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
“2n+1”和“2(n+1)”两种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上面提到的N、N+1、2N都有特定的适用情形,但是不能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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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法解除,就应支付N或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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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违法解除,就面临2N的问题。
但无论哪一种,上述金额都是不能兼得的,所以“2n+1”和“2(n+1)”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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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新媒体编辑:王纯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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