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林业局合并局长能干几年?

国家林业局局长能干几年?_百度知道
国家林业局局长能干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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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干一届,五年。最多干十年,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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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局长信箱
我就是想问一下我是黑龙江省嫩江县卧都河林场天保工程的职工;我是2002年上班到2010年3月就不让我上了;也没说什么原因;几次去找都没有结果;我们每年都签合同;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帮我解决;这里有好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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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名市林业局属下的护林员,自从2005年招聘到县林业局任护林工作,大专毕业的学历。物价飞速的上涨的今天我们的工资却没到个理想的地点,虽然在新闻上听到公益林资金上涨一倍但我们工资还是以前那样底,(每个月800元工资)我们本地是国家重点公益林,海拔高于1632米,条件很恶劣,但我们还是守好岗位,保护好公益林去,在我们护林员的生活水平下障了,基本上 柯族,维族,现在我们单位有88个护林员都高中,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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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有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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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职能部门都有法律赋予的一定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利是分职能的,要法律赋予的。但,部门有权利不代表你有权利,这是两码事。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核发证书,确认森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中的“职责权限”: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 & &nbsp、林业局是法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 & &nbsp、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勘查、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森林; & &nbsp、通讯等工程; & &nbsp,有法定的职责。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关于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问题的复函  中编办:   & & &日  三、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 &nbsp,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 & & & &nbsp。&nbsp。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水利、电力; &  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你办《关于对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法规条例解释的函》(中编办函[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是指《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核发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 & &nbsp: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 &nbsp,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证书,确认森林; & &nbsp,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发证书,确认森林;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薪炭林,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六条 改变森林; & &nbsp: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 & & & &nbsp、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 & &nbsp。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 &nbsp、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森林,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确认所有权  一: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  第四章 植树造林  ……  第五章 森林采伐  ……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批准、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
只要是个局子都有公权力,只是范围、内容、大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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