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珠海市规划国土局国土局长判刑了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珠海市磊鑫休闲旅游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一审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法定代表人任子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皓,律师。委托代理人汤颖茵,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天风,律师。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梁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志辉,该公司员工。原告诉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任子义及委托代理人周明皓、汤颖茵,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夏天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楠、梁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1(2012)GX125)、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1(2013)GX3号)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2(2013)GX103),要求第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国土资源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建设用地批准书;2、用地红线图;3、房地产权证;4、特区报纸网络版报道;5、金鼎那洲土地影像图;6、涉案土地规划图;7、涉案土地分类现状图;8、涉案土地违建现状图;9、现场调查照片;1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责令限期改违法行为通知书;12、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40号)、《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6年)、珠机编(2005)17号文、珠机编(2005)40号文。原告诉称:日,原告与(以下简称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经营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金鼎那洲村的平米土地和地上资产[登记字号:珠房地字第133605;土地使用期限:未定期;土地用途:养殖业],承包经营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上述土地上种植菌类并因种植生产的需要搭建了一些简易铁棚。日,被告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1(2012)GX125)、日又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1(2013)GX3号)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2(2013)GX103),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原告认为,在合法有效承包经营的场地中,在合法的范围内从事养殖业,既不是非法占用土地,也无非法搭建,亦没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发出的上述文书属于违法行政,对原告的合法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并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一、请求确认被告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1(2012)GX125)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二、请求确认被告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1(2013)GX3号)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三、请求确认被告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2(2013)GX103)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1、承包经营合同;2、房地产权证;3、编号为01(2012)GX12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编号为01(2012)GX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编号为02(2013)GX103《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一、原告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没有经过被告的审批,原告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本案原告诉称“日,原告与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原告在上述土地上种植菌类并因种植生产的需要搭建了一些简易铁棚。……原告在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场地中,在合法的范围内从事养殖业,既不是非法占用土地,也没有非法搭建。”被告认为原告上述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根据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方有效。经查,涉案土地权属人为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日,被告向特区畜牧总公司颁发编号为珠海(2000)准字第37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土地用途为“养殖场”,批准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红线图显示上述批准用地分为两块,S1地块面积为平方米,S2地块面积为23703.84平方米,土地来源为划拨性质。原告于日与特区畜牧总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或转让,按法律规定应向被告报告并经过审批才有法律效力。但原告及特区畜牧总公司并没有将承包经营一事向被告进行报告和审批,故被告只能向登记的土地权属人即特区畜牧总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告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没有经过被告的审批,属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其诉求应予以驳回。二、原告未办任何报建手续,擅自将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被告依法作出“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日,珠海市召开整治“违法建筑、违法用地”专项工作动员大会,标志着珠海市为期两年的整治“两违”之战全面打响。为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打造宜居环境,根据市委常委会议精神,被告联合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行城市管理和土地管理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和打击违法力度。日,被告在巡查中根据卫星影像遥感图发现特区畜牧总公司对涉案土地改变了林地的现状,搭建了临时铁架建筑。日,被告工作人员到现场巡查发现特区畜牧总公司非法搭建的临时铁架立柱建筑约2800平方米,占地面积约4.2亩,非法铺设水泥路1600平方米,被告现场测量及拍照固定证据,听取特区畜牧总公司陈述申辩后并制作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特区畜牧总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日,被告针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铺设水泥路行为向特区畜牧总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特区畜牧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被告认为:涉案土地的总体规划用途为农业用地(其他林地),现状为“林地”,原告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在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情况下擅自将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搭建大面积的铁架棚及铺设水泥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现场调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告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具体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原告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未经被告审批,原告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原告未办任何报建手续,擅自将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被告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口头述称:1、被告作出的违法通知书及限期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适当;2、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在未被认定无效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的承包经营行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行为涉嫌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提交的法律依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系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通过划拨方式所取得的国有土地。日,被告向特区畜牧总公司补发了编号为珠海(2000)准字第376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土地用途为“养殖场”,批准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为两年。红线图显示上述批准用地分为两块,其中S1地块面积为平方米,S2地块面积为23703.84平方米,土地来源为划拨性质。原告于日与特区畜牧总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经营名下位于珠海市金鼎那洲村的平米土地和地上资产[《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珠房地字第133605;土地使用期限:未定期;土地用途:养殖业],承包经营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上述土地上种植菌类并因种植生产的需要搭建了一些简易铁棚。日,被告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第三人名下的划拨土地上出现占用国有土地铺设水泥路的情况,向特区畜牧总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特区畜牧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日,被告根据卫星影像遥感图发现特区畜牧总公司名下的划拨土地上出现搭建了铁架建筑物的情况,于日,到现场巡查发现特区畜牧总公司名下的划拨土地上搭建铁架立柱建筑物建筑面积约2800平方米。因原告及特区畜牧总公司并没有将承包经营一事向被告进行报告和审批,被告由此认为原告在土地使用中违反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没有经过被告的审批,属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被告工作人员经现场测量及拍照固定证据,向登记的土地权属人即特区畜牧总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特区畜牧总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庭审中,原告认可是自己搭建了约2800平方米的铁支架,准备盖棚用作经营之用。并构筑了约1600平方米的沙石路基,但尚未覆盖水泥路面。庭审后,被告于日作出珠国土字(号文件,以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已于日向原告作出了珠高新执停字(36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为由,决定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1(2012)GX12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1(2013)GX3号)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2(2013)GX103),于同年7月1日提交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于日和日,分别向特区畜牧总公司发出三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认为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用地手续,非法铺设水泥路以及非法搭建临时铁架立柱建筑,属于违法占用土地,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特区畜牧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以及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本案经过庭审查明,涉案土地系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通过划拨方式所取得的国有土地,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原告,现由原告在涉案地进行经营。原、被告和特区畜牧总公司对涉案地上铺设沙石路基以及搭建临时铁架立柱建筑(共2800平方米),均系由原告自行建造的事实无异议。据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三份通知书,认定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与事实不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该法条所针对的情形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而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第八十五条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八)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性;‥‥‥”,第八十六条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被告的行为显属超越职权。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编号为01(2012)GX12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01(2013)GX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编号为02(2013)GX103《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告在诉讼中已自行撤销上述三份通知书,经本院告知,原告不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为01(2012)GX12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01(2013)GX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编号为02(2013)GX103《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劲审 判 员  叶建青代理审判员  邹 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丹丹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或用以下帐号直接登录 -
珠海国土局低调换帅 原汕头国土局长袁学东接任
珠海国土局官网截图。
  记者陈育珠海国土局近期低调换帅。南都记者从珠海市国土局官网获悉,该局新党组书记、局长为袁学东,主持国土局全面工作,该消息已获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确认。此前,袁学东系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成员。
  南都记者查询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官网发现,袁学东早前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袁学东任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成员。
  来自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官网资料显示,袁学东,男,汉族,研究生学历,1974年4月出生,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入党,2013年5月任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成员。
  2013年,袁学东刚刚履任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即遇到台风“尤特”带来的强降雨导致汕头市潮南、潮阳区多个镇村发生严重内涝,部分山体出现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袁连夜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部署抗洪救灾工作,次日即带领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赴潮阳、潮南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同时紧急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派出测绘无人飞机支援,对40平方公里受灾严重地区开展航测绘图,对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茂名滨海新区官网截图
  那么,珠海国土局新局长低调上任后,又有怎样的行踪和动态?南都记者从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官网查询到,今年8月10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学东一行到电城镇北山村调研精准扶贫工作,深入了解北山村精准扶贫各项工作整体推进情况。
  袁学东一行进村看望了村干部、驻村干部并分别慰问了三户扶贫户,之后还与区、镇、村干部进行了座谈,认真听取了北山村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详细了解了北山村精准扶贫工作具体落实情况,大家就当前及下一阶段精准扶贫工作相关情况作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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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3年半查处近百厅级干部 28名国土局长被查
  昨日,笔者在“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现场会”上获悉,2007年1月至今年7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6418件,其中厅级干部96人,县处级干部78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196人,其中党纪处分13027人,政纪处分4667人。移送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直接作出刑事处理后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共2332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48亿元。同时还为25958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了是非。  查处“一把手”2380人  2007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除配合中央纪委查处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案,原深圳市市长许宗衡案等重大案件外,严肃查处了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叶树养严重违纪违法案,茂名市副市长杨光亮严重违纪违法案,省法院“11?13”系列腐败案,韶钢集团系列腐败案,新广国际集团重大资金损失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全省共 查处“一把手”2380人。严肃查处金融、证券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经济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计849件915人。  在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全省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查处该类案件316件430人。认真查处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和直接侵犯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共查处该类案件人。2009年全省乡镇办案率达88.5%,比2007年提高9.3个百分点。  2007年以来,全省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45件657人,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447件463人。  挽回新广集团8亿损失  据悉,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缴违纪违法涉案款物力度不断加大。在查处新广国际特大资产损失案中挽回和保全国有资产达8亿多元,韶钢集团案和 杨光亮案均挽回损失上亿元。2007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办案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48亿元。  据介绍,省纪委每年都分别召开粤东、粤西、省直机关和省属国企四个分片办案工作会议。针对新问题新情况,省纪委建成了省市县三级网上信访举报统一平台,建立了与法院、检察、公安、审计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的有效机制。采取指定管辖、异地交叉办案的方法,切断涉案人员的关系网。  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纪委已全部成立案件监督管理室(处),一些地区和部门建立上下联动、分片协作的办案“网络”。  市县28国土局长被查  省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违纪违法活动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领导干部特别是职务较高的领导干部成为发生腐败问题的“高危人群”,2007年以来我省被查处的地厅级以上干部超过百人。一些社会人员插手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寻找“代言人”和“保护伞”,或是当“红顶商人”。二是查出的大案要案,涉案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达数百人,窝案、串案、案中案等群体性和地域性腐败案件明显增多。三是当前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和部门也出现了案件多发的情况。仅2007年来全省被查处市、县两级国土局局长就有28个。四是腐败分子作案手段不断变化。如有的腐败分子利用其高文化素质、精通法律金融以及资本市场运作等专业知识作案。有的行贿者用公款行贿,为了规避调查,在账上“变通”处理,或做假账,或设账外账,甚至无账可查。  省纪委通报12个“精品案件”  杨光亮存款6500万证券1300万  叶树养案  2008年8月至12月,省纪委严肃查处了韶关市委原常委、公安局长叶树养严重违纪违法案,收缴叶树养个人赃款5500万元(含港币992万元、美元1.6万元、英镑0.5万元),其中涉嫌受贿犯罪1844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1614万元,省委批准开除其党籍与公职,司法机关正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光亮案  2009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省纪委组织力量,对茂名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现基本查明,杨光亮涉嫌收受贿赂、收取“红包礼金”、放高利贷等多种违纪违法活动,其家庭银行存款约6500万元及多处房产,债券、基金、股票1300多万元。现已追回赃款现金7500万元,债券、基金、股票、房产均全部冻结。杨光亮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依法移送省检察院立案侦查。  省法院系列腐败案  日,中纪委监察部将在核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涉嫌严重腐败案中涉及的一批广东省法院系统等有关人员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广东省纪委,要求组织力量查处。省纪委抽调得力人员迅速成立调查组,仅用3个多月的时间,就基本查清42名涉案人的有关问题,并依纪依法作出了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2人,组织处理22人,收缴违纪违法款500多万元。  高校体育招生考试弊案  省教育纪工委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2008年普通高校体育术科招生考试舞弊案。经核实,共有15名教师考官、31名考点学生工作人员和16名中间人承认在考试过程中违规帮助考生提高成绩,收受舞弊考生贿赂。至2010年1月,涉案的15名考官中有2名考官被判处有期徒刑,4名考官免于刑事处罚,其余考官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47名涉案的在校大学生被处理,61名涉案考生被取消当年考试成绩,涉案金额人民币共计62.265万元。  新广国际案  2009年5月至2010年6月,省纪委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成功查处了新广国际重大经济损失案。该案是一起以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吴日晶为首的重大经济违纪违法案,共查处98人,移送司法机关27人,责任追究71人;保全资产8.52亿元(未含部分股权和土地价值)。吴日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政园林局系列案  2009年8月,广州市纪委查处了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原党委书记马必友为首的系列腐败案。经查实,马必友收受人民币300多万元;市政园林局下属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原经理梁国立收受人民币167万元、港币235万元;广州市花木公司原经理李子毅收受人民币近百万元;以及园建公司原工程部经理梁力标、原经营部经理吴童彬受贿问题。上述5人均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马必友案、梁国立案已由法院审理完毕,择日宣判。该案追缴赃款人民币362.1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06亿元。  邵志和案  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查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邵志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822.98万元、港币3万元,另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养情妇,将赃款近千万元交与情妇保管投资。2009年9月,邵志和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涉案人员林钦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林建中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朱皓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周德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邵的情妇成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追缴全部赃款人民币822.98万元、港币3万元,上缴国库。  汕头公安局系列案  2009年,经汕头市纪委查实,汕头市公安局18名公安干警涉嫌以案谋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累计涉案金额高达1012万元。截至目前,共有15人被立案调查,其中处级干部2人;有5人受到组织处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13人已受到了党政纪处分;涉案金额均上缴国库。  冯彦荣串案窝案  经佛山市纪委查实,市委原委员、教育局局长冯彦荣受贿案等串案窝案,案件涉及市、区两名教育局长和教育系统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并涉及教育系统工程建设、校服采购、教材订购、教师招聘、招生考试、民办学校审批等多个工作领域。该案立案16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4人,追究刑事责任1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6万元。  聂云祥案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聂云祥自2004年4月起任局长的5年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房地产商、矿老板及下属等40多人贿赂、“红包”1010万元,并延伸牵出了国土、林业、规划、城管、金融等系统收受“红包”、贿赂117人,立案查处20多人,其中处级干部6人。全案涉及总金额达5000多万元,追缴违纪金额3000多万元,其中有6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聂云祥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惠州市委保健办窝案  惠州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黄佛青与该办有关人员及市直相关单位人员虚报冒领贪污干部医疗保健资金。该案涉及市直8个单位的违纪违法人员12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9人、职工2人。黄佛青(副处级)贪污公款9万多元、受贿22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市委党校会计杜金皆贪污公款198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市委保健办副主任吕思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老干部科科长罗良周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市信息产业局干部吴海莲、市计生局干部郭伟克也因严重违纪问题分别受到留党察看、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全案涉案金额295万多元,追缴赃款193万多元。  杨强案  茂名市茂港区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分局局长杨强在2003年至2008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为涉黑性质的39家地下赌场提供庇护,收受保护费104.55万元;买官卖官,在茂港区公安分局36名干部提拔或岗位调整过程中收受贿赂335.77万元;干扰司法公正,收受涉案人家属贿赂6万元。同时,收受红包、礼金人民币690.8万元、港币81.6180万元;违反规定经商并非法放贷获利341.68万元。还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杨强案共涉及50多人,其中15人已被纪委立案调查,杨强等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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