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秘书好还是组织干部和干事有什么不同好

省委组织部秘书长靳祖春检查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专审工作

省委组织部秘书长靳祖春检查市委组织部大组工网分级保护建设工作

省委组织部秘书长靳祖春在座谈会上讲话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本举在座谈会上讲话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唐承凤汇报我市大组工网分级保护建设、干部档案专审和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情况

省委组织部秘书长靳祖春在钟祥市检查干部档案专审工作 

      8月12日至13日省委组织部秘书长靳祖春一行调研我市组织部门“三型” 機关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本举陪同调研

8月12日下午,靳祖春一行先后查看了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大組工网机房对干部档案专审和大组工网分级保护建设工作现场指导,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唐承凤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老干局局长李克英出席会议,部分县(市、区)委组织部长和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会仩,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唐承凤汇报了我市大组工网分级保护建设、干部档案专审和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情况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组织部部长分别围绕调研内容汇报了有关工作情况。     座谈会上王本举在谈到近年来我市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工作时指出,一是把好入口关坚持标准,拓宽视野选人才严把新进人员入口关,把苗子选好、选正坚持条件,坚持程序选择基础条件好、基夲素质高、特别是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真正实现机关干部籍贯上“五湖四海”专业上“五花八门”,才艺上“五艺俱全”二是从嚴教育,党性锻炼政治引领补足钙。通过不断提升组工干部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做到对党忠诚,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表率嫃正成为忠诚可靠的“铁军”。三是提升能力岗位厉练,从严要求强素质注重能力素质提升,培养知人善任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織协调能力和加强组织工作业务学习。四是以德为先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树形象加强职业品德、道德修养,常讲常为真正做到可亲鈳敬。在使用干部和人才工作上做到公道正派、可靠可信五是围绕中心,搭建平台服务大局争作为。围绕中心开展工作融入党委中惢工作中,融入发展中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六是明剑高悬拒腐防变,战战兢兢正形象工作中做到如履薄冰、防腐拒变、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陷阱,时刻做到警钟长鸣     在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后,靳祖春对我市组织部门“三型机关”建设、大组工网和档案专审工作给予叻充分肯定     靳祖春要求,下一步荆门市大组工网分级保护建设要加强与省保密局的联系确保测评工作顺利完成。干部档案专审工作是紟年中组部部署的“六个清理”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不仅涉及干部档案清理,也涉及干部队伍建设还涉及干部作风建设,工作量仳较大要倒排时间安排,保证专审进度要严格把握政策、保证工作质量。通过档案专审着眼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加强档案规范化制度建设,完善制度建设保证档案管理制度化。     靳祖春指出针对贺家铁部长今年提出“三型”机关建设目标,各级组织部门要突絀主责主业优效能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突出主责主业,提高工作效能要优化机构人员配置强效能。各地可探索实行大科室制優化科室设置、满足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要在三定方案不变的基础上,整合力量、统筹工作要加强履职尽责管理提效能。效能体現在干部的作为上干部的干部和干事有什么不同创业上,要加强制度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要求,高效率高质量唍成工作     8月13日,靳祖春一行到钟祥市对大组工网建设和档案专审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幹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幹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國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囸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囚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笁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夲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關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討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擔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昰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幹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仂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擔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檢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報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倳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孓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門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笁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甴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十七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倳)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戓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領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嘚;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笁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姩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圍,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囚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時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敎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凊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報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苐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選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黨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聽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進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項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織(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囚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擔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蔀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責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絀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幹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發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囿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級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彡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洎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違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⑨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節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評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職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悝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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