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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文1716号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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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文1716号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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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Error 503. The service is unavailable.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2014)惠民初字第1716号张婷婷诉林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张婷婷,女,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林玲凤、龚菊燕,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良荣,男,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婷婷与被告林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出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婷婷的委托代理林玲凤、龚菊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良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婷婷诉称,被告林良荣因经营需要先后于日、日、日各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100000元,合计15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3份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2014年1月经双方协商,被告愿意向原告支付35000元利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35000元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林良荣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即借条3份,以此证明被告先后于日、日、日各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100000元,合计1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应予采信。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先后于日、日、日各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100000元,合计150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林良荣未偿还借款本息。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条加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该借贷关系属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应于支持。借款时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本案借款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35000元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依法无据,不予支持。应依法下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即起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良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婷婷借款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林良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泽鹏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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