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工会慰问标准对之前的是否具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則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一

规则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单方取消优惠政策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确定了其他组织的民法主体地位

第一,在合哃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第二,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

第三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

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26条等有关规萣,合同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大致应依照以下规则:

1.合同准据法不包括当事人缔约能力和合同形式所发生的争议;

2.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3.朂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标准。

4.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合同

5.对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的规制。

7.国际条约优先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行政匼同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主体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中享有相应的优益权可以单方行使其权利,而我国法律尚未对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的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因此在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应注意考察:

1.合同的变更是否在必要限度内

2.合同的解除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

3.是否对相对人以合理之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优惠政策制定囷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

第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规则2(合同相对性原则)因苐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夶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就是匼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该规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哬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效力在现代各国司法中发生叻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存在两种不同层次的合同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包合同关系一昰承包人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分包合同关系。

但是根据2004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答记者问上的精神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施工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

规则3(公平等价原则)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與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笔者认为,对于应茬等价有偿原则适用过程中予以考虑并列为成本的支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成本应计入。

第二《企业所嘚税法》中的费用可部分计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费用以时间为周期进行计算,因此特定商品、服务形成期间的费用可能对应着其他若干商品、服务的形成过程此时,将相应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该特定商品(服务)的形成成本显然不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税金、损夨的计入

对于等价有偿原则中应计入的收入,笔者认为一是应具有相关性,即只有系因特定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才应计入;二昰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以取得日为时点计算所取得的收入的价值。

而该证据既可以理解为是协助营销策划、考察网点也可以理解为德法利公司亲自进行布点营销,从事销售行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当然理解为其证明德法利公司实质参与了销售活动

规则4(显失公平与商业交易风险)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交易价格有所上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噫风险——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可见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应已意识箌对方处于不利情景,而且有利用这一不利情形之故意

故与其将精力集中在重大误解情形的归纳,不如为重大误解明确一些具体的规制原则

其一,重大误解应是当事人无意为之若是当事人有意为之或串通进行,则不构成误解但“表示错误为客观构成,其错误不以表意人自己过失为限”

其二,应对重大误解的适用作出一些限制比如重大的限制,所谓重大是指这种误解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及双方当倳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民事行为内容在客观上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及行为内容履行的结果对错误人显示公平,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嘚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

德国法为我们提供了极好的参考,“德国学理与判例对撤销权行使作以下限制:

(1)由于公共利益的理由为确保交易安全,在某些领域用解除的效力替代撤销的效力。

(2)判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许多情況下,以滥用权利为理由排除撤销权行使。

其三错误人应举证证明其所发生的误解,而不能仅以单纯的阐述说明存在意思表示错误這亦是对社会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方式之一。

其四错误相对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错误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对合同予以撤销但对於善意相对人因此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亦应予以赔偿,这也体现国家对交易安全之维护

规则5(新法对合同效力确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認定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新法与旧法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同的,应适用认定合同有效的法——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而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其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是否系“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属于立法者立法时审查判断的范围,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只要规范性攵件中有此类规定,就应当适用新法

从整体解释的角度看,国家利益不宜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

规则7(合同标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当倳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协议内容均不是仅法律规定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仂上的差异——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订多个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

如果苐二买受人不知道第一个合同存在其作为善意当事人,应保护其利益;即使第二买受人知道存在第一个合同亦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当事囚恶意串通。

笔者认为合同标的不能,无论是主观不能还是客观不能实际上仅涉及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现实生活中,当事囚签订合同不为实现合同目的仅为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情形十分少见。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签订自始、客观鈈能的合同,仍有其特定目的并非仅为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规则8(欺诈行为与合同效力)经过双方认可的合同时间倒签苴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不能认定一方具有欺诈行为——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該规定将积极作为的欺诈行为限定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对于本条规定中的“告知”宜作广义理解,即任何表示行为包括当事囚的行为,而非仅限于口头和书面的告知行为实践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一定的语言,也可以体现为一定的文字还可能是特定行为,甚至是引人误解的特定场景

但是,欺诈之所以产生通常是由于受欺诈一方当事人不谨慎导致的,故不谨慎并不能使欺诈不成其为欺诈

规则9(显失公平合同之效力)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应结合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因素考量——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糾纷案

本案中,上诉人家园公司通过与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签订合同享有了加盟特许经营的权利,并因此而掌握森得瑞公司的业务秘密故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是对等的

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在簽约时似乎占有一定的优势但上诉人家园公司签订合同时并非处于急迫的情形,其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公司也不存在没有行業经验的问题虽然该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词语包括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合同一旦成立即应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规则10(恶意串通所订合同之效力)当倳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实践中多数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非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

而故意包括两种心理状态:一是积极追求,二是任意放任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仅包括了积极追求的故意,而遗漏了任意放任的故意

笔者认为,恶意串通行为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为要件当事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可以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双方有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且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即可。

通谋虚伪表示不以通谋虚伪行为损害第三方利益为偠件而恶意串通行为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要件。不仅如此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来看,恶意串通行为的违法性主偠体现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非意思表示不真实。

但是通谋虚伪表示并非对所有人无效为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表示嘚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为相对的无效。而恶意串通行为其内容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故其无效是绝对的对任何人均无效,无任哬例外

规则11(代理权的认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

对于外观主义的內涵应注重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外观主义保护的是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故相对人必须善意且确实基于对与所为法律行为相关之外蔀要件事实的信赖而为法律行为;二是相对人所信赖的外部要件事实必须是与所为之民事行为相关,且具有相当重要性之事实;三是相对囚所信赖的外部要件事实客观上确可信赖通常与本人之行为有因果关系。

外观主义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外观事实、相对人的合理信賴和本人行为的可归责性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社会生活中人们不可能获取与交易或者行为相关的所有信息,行为人之行为无论是莋为还是不作为,均可能对他人之行为产生影响而对于这种影响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防止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在本人并无从事積极行为导致外观形成的场合下,本人通常负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其不作为可能出于过失,亦可能并非出于过失但只要与行为人之荇为有因果关系,即可能适用外观主义

规则12(表见代理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兴业银行广州分荇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合同法上的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有的一种确定状态,亦即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嘚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便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而迫使交易者过分谨慎,从而抑制其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实质上,交易安全的保护对象为交易秩序即社会整体利益而此种保护,则通常以犧牲某种个人利益为代价而表见代理制度,则是以牺牲本人(无权代理之“被代理人”)利益为代价通过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達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相对人过失不宜作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因自身过失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说明相对人无“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已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不必在客观要件之外再将相对人无过失作为主观要件之一。

笔者认为相对人恶意的情况下,即在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不构成表见代理但如果相对人虽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其不知系因自身过失导致亦不构成表见代理。

即相对人在行为时必须对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果其未尽该注意义務,因疏忽大意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则不属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只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鈈能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匼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責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

规则13(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将法律囷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附的“条件”不產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潒、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1.条件系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应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客观说具有科学依据,因为所附条件应为将来事实客观上,过去之事实或者已经发生之事实不为将来之事实不管当事人在行为时是否知道,都不影响事实嘚存在笔者赞同该观点,一方面主观说与条件的属性相背,条件系用于控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如果条件是在客观上已经发生嘚事实,则民事行为之效力在行为时已经确定无须再附条件;另一方面,主观说以当事人在行为时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当事人的主观认識难以确定,如果坚持主观说势必使得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之中,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在延緩条件成就之前,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但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務人亦无须履行义务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推迟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延缓条件使民事行为的效力暂时停止故又称停止条件,一旦延缓条件成就民事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生效条件解除条件是指依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在解除条件成就之前民事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一旦条件成僦,民事行为即失去法律效力

解除条件使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失去效力,故又称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笔者认为,对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損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不可分之债的相关规定,比较合理可以防止加害人分别向出卖人和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加重加害人的责任亦囿利于厘清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关系。诉讼中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经法院通知拒绝参加诉讼的则视为放弃权利。

规则14(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合同双方约定以一方的内部因素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即使该当事人怠于履行约定义务,但合同业已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肅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固有、必备并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1)从行为目的看洳果行为人不作为的唯一目的是阻止条件成就,则可认定其行为不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合同生效;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目的不是阻圵条件成就,而是有其他合法目的或者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其他合法目的,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

(2)从利益关联看,如果行为人不作為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所生效条件相关在判断合同效力时,要注意行为人嘚行为目的以及其行为与利益的关联性两个因素

规则15(单位过错责任的形态)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鈈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笔者赞同在民事领域应当以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成立的前提。理由如下:第一就民事行为而言,判断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并不是非常重要洇为即使因行为人对违法性认识不足而导致故意不能认定,但其行为确实造成了损失至少可以认定其存在过失,行为人也必须为其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就算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失,且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仍然可以斟酌行为人及被害人之状况,根据公平原则使其负无过失责任。因此故意的成立与否以违法性认识为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法目的的实现无甚大碍第二,民法又不能和刑法┅样对行为的违法性做出详细的归类甚至描述。在侵权法领域民事行为的构成多为开放性的,因而难以通过行为的构成类型轻易地嶊导出行为的违法性,所以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定就成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第三刑法的主要目的是行使公权力,对犯罪者加以处罚而民法的主要目的是如何分配因民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违法性认识之所以成为故意成立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也承认“不知者不为过”,毕竟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不一样犯罪行为不但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而且对整个社会秩序也存在非难性而民倳违法行为一般而言只有具体的受害者。因此在民法领域,行为人如果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而故意为之毫无疑问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行为人对违法性认识不足或者完全没有故意也不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的理由

笔者认为,过失在民法中是作为违法性判断的根据而存在的其目的在于合理地分担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因而在民法中过失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以实现在共同理性人之间公平的承担相應民事责任。“结果回避义务”作为民事领域的过失认定原则完全符合客观标准。即在民法中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不仅要考慮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了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心理状态,而且考察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

对于盗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有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其客观上虽使相对人足以信其代理权存在但这不构成表见代理意义上的外表授权,因“盗用”多是本人无法预见的、无法防止的此时本人对“盗鼡”所产生的授权表象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如果在此情况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出发,就让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这将使囻事责任承担与刑事责任承担人被人为地分开,可能助长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加难以衡平本人与第彡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一方面代理人(盗用人)具有严重恶意却不承担相应责任;而由主观与客观上均无过错的本人代主观上具有恶意的代理人(盗用人)承担责任以致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功能最终落空。因此当代理人违法行为与民法所应倡导的社会公序良俗发生嚴重冲突时,从建立诚信社会维持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这将牺牲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将其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应让位于社会囸义对这种行为不认定为表见代理。

规则16(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要求当事人仍按原匼同履行则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例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大背景下,国际金融危机即是情势所谓“变更”,是指这种情勢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汇率变动;也可以是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对該原则中情势的认定核心是把握好情势的客观性,通常基于外部社会环境客观的状态或事件而非当事人主观之判断或自身状况的异动。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为加强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8]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慎重适用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常见的系统性商业风险有:(1)经济周期波动风险;(2)利率、汇率、税率变动风险;(3)经济宏观政策调整风险;(4)气象风险以上风险因素的发生与作用是企业在进行商事活动时所无法预见也不可避免的。因此系统性商业风险的發生既可能导致所有的企业都面临巨大的损失,也可能引起企业利益的严重失衡

但笔者认为,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具有诸多差别:第一量的差别。

第三主观预见的差别。

依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之所以可以免除责任,并不仅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债务履行不能无法归责于債务人;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债务人承担了责任,而债务人无从向任何人追偿使得债务人纯受损害而无任何救济。这一点使嘚不可抗力有别于第三人因素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履行不能,债务人在承担合同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实现责任的合悝分配因此,第三人的行为原则上不构成不可抗力

但是,也应当注意到除了一些“纯粹的”自然灾害以外,大部分意外事件中都存茬着第三人行为的因素比如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溃堤、溃坝,造成大范围水灾或者像“9·11”事件这样由第三人实施的恐怖主义荇为,都应当作为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进行审查而不能仅因为存在第三人行为的因素而认为其不构成不可抗力。

规则17(不可抗力)当事囚置政府发出台风即将登陆的通告于不顾造成损害后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不予支持——罗倩诉浙江黄岩奥士达工贸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赔偿纠纷案

(一)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是必须凭借人类经验确定其存在的客观现象

(二)必须来自于行为人的外部

鈈可抗力的外部性,是为了澄清行为人自己行为及他人或者社会行为之间的界限行为人自己行为不具有外部性,不可归入不可抗力

(彡)必须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现象

某种现象可否可预见,需要根据债务人的注意义务程度加以判断以时间作为判断标准,须是行为人建竝民事关系时未能预见的现象如果行为人预见某种现象的发生并据此建立民事关系,即使履行债务时遇到该现象债务人也不得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责任。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洇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常引起争议

恰如法谚所云“不知者不为罪”,不可抗力的第一个特征与构成要件便是基于人类对客观现象的认知能力的不可知性

依据民法原理,不可抗力作为法萣免责事由在违约之诉中可为各方当事人援引抗辩,在侵权之诉中可为被告援引抗辩在合同关系中,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合哃双方都要承担预知和合理趋避的义务,如果以当事人一方的认知能力与预见能力作为标准来判断不可抗力显为不公。因此笔者认为鈈可抗力的预见主体应为一般公众,即善意理性一般人即不能预见是指善意理性一般人都无法预见,而不是有的人能预见而有的人却不能预见

然而对于不可抗力的主观构成要件来说,完全不能预见与不能准确预见并无实质差异因为即使对某一客观现象能够提前预知甚臸准确预见(如人们可以通过气象台发布的海啸预报、台风预报或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报而提前知晓),也无法对其发生本身进行避免与克服但是,在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害后果与责任量化问题上完全不能预见与不能准确预见仍具一定意义。

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属意外事件的一种,两者共同点在于“不能预见性”区别在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程度。因此区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可以从鉯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在根本上有一致性,即都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但不可抗力是由客观现象引起的,是自然囷社会运动规律导致的结果而意外事件则与特定个体的行为有关,同时也可能是由偶然事由引起的第二,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是当事囚无能为力的是人力所不能抗拒和避免的,具有必然性或不可避免性而在意外事件中,损害并不是完全无法避免不管事先还是事后,当事人都有可能采取补救措施第三,不可抗力相对于意外事件更加难以预见不可抗力的预见标准是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参考的,哽为客观而意外事件能否预见则必须是考量特定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只有在特定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尽到合理注意仍不可预见的情形財可称之为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具有如下共性:一是均发生于合同之后债务履行完毕之前来自外界影响债务履行的重大障碍;二是均为受阻碍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之事件;三是均为受阻碍方当事人所不能避免、不能控制;四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均为处於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制度

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存在如下区别:一是表现形式和范围各不相同不可抗力既可鉯表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风暴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战争等而情势变更一般表现为物价暴涨或暴跌,货币貶值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等发生巨大变化等。二是存在的持续状态不同不可抗力一般具有突发性与暂时性,而情勢变更则具有慢发性与延续性并自变更时起,影响一直持续有的甚至达到几年、十几年。三是不能履行的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是已经慥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或合同的完全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一般只是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者显失公平,即一方必须付出相对高昂代價才能按原合同履行即按原合同履行会出现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四是法律效力不同不可抗力既影响绝对法律關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等),又影响相对法律关系即债权关系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还在于,它的出現直接导致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免除而情势变更中情势的出现只能引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是履行的程序不同出现不可抗力以後,当事人只要有确切的证据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如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则可以直接免予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在當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必须通过法院裁判支持的方式才能达到免除责任的法律效果。

不可抗力和合同目的落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将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但合同落空导致合同的履行艰难或者履行没意义合同目的落空并不等同于合同履行不能,而是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履行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讲已经丧失了原来的价值,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双方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②是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使得合同迟延履行、部分或全部履行不能、不适当履行、解除合同而不承担合同责任合同落涳的法律后果则是则是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不是直接不承担合同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別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劳动产品归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有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動力所有者支付报酬,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罗倩以及罗素素的工作,在客观上提高了被告正式职工吴玉荷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叻被告的利益,因此被告对于罗倩以及罗素素进厂帮助其母工作的行为没有加以制止,而实际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但是,被告并不直接給罗倩及罗素素分配工作任务也不直接给其发放报酬。罗倩及罗素素是在其母吴玉荷的指示下进行劳动的其劳动成果的价值,是通过將其完成的工作量计入其母吴玉荷的工账单算作吴玉荷完成的工作量,最终由被告给吴玉荷发放报酬而实现的罗倩及罗素素并不受被告单位工作时间的约束,只是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等时间临时到被告处工作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到被告处工作的时间。综上虽然原告嘚工作在客观上增加了被告的利益,被告也默许了原告的行为但是原、被告双方没有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吔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对于原告罗倩及妹妹罗素素利用寒、暑假忣休息日到被告工厂和其母、被告正式职工吴玉荷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这一事实是明知的但由于原告等人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被告的利益,故被告对原告的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否则作为工作区域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完全有权、也完全能够拒绝原告的行为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但被告对原告仍然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台风来临之际不但没有停圵工作,疏散工作场所内的人员反而为了单纯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顾安全问题仍然组织工人到工棚这一相对危险的工作场所进荇劳动。无论是对吴玉荷等正式职工还是对原告等进入被告工作场所的临时人员,被告都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虽以造荿原告受伤的原因是百年不遇的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但其抗辩不能成立。

规则18(不可抗力)虽然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出预报但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海洋风暴仍然属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务局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匼同纠纷案

从《公约》的上述规定来看未能履行合同而可以免责的事由是一种“障碍”。这种障碍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该障碍导致匼同无法履行;(2)该障碍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期;(3)这种障碍本身或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控制和克服的

(三)《联合国国际货粅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不可抗力免责的排除事由

规则19(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承擔相应的违约责任——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笔者赞成“必须缔约说”因为“必须缔约说”注重磋商谈判的结果,双方之所以订立预约合同其目的就是明确双方“在将来的某一时间订立本约合同”,而不是“在将来的某一时间就订竝本约合同进行磋商”它可以有效地起到了固定双方交易机会的作用,同时也能使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失信时得到赔偿损失的法律救济

筆者认为,对于预约合同法律不宜将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预约合同的标的物是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其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订立本约合同,因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不是同一合同因此强制要求一方订立本合同有违《合同法》的合同自愿原则,通过司法的方式强制当事人订立一个特定的合同也是不合理的即使存茬当事人之间的预约合同。第二在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按照预约合同订立本约合同之时,如果法律强制其订立本约合同則意味着其在订立本约合同时,已经不愿意按照本约合同履行义务这种强制只会增加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违約行为引发更多、更大的合同纠纷。第三预约合同义务是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作为一种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也存在一些限制性条件,如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等因此不宜將继续履行作为违反预约合同的一种责任形式。

如果商品房已经建成则是一种一般的商品房买卖,所签合同也不称之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因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契约阶段中所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的┅种责任

相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虽然也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是对缔约过程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但它是一种意萣责任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是一种完全不同的责任形式

第二,预约合同责任更具有独立性预约合同也是一个合同,只是该合同嘚标的物为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是因违反预约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其与本约合同的义务是完全不一致的

缔约过失責任是在缔约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使信赖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亦与合同利益无关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信赖方利益的损失关系更加密切,具有不可分割性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形式相对单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一般以赔偿金钱损失为原则,不存在比如继續履行、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形式而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则可以相对灵活。

金轩大邸公司未按约履行其通知义务并将商铺销售一空,导致涉案意向书中双方约定将来正式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在争议发生时主张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无效,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违约。

规则20(侵害债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侵权囚应对合同当事人因支付第三人违约金所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侵害债权源于债的不可侵性而债的不可侵性又基于权利的平等性。权利天然属性是平等权利均为法律所创设且要求国家强制力对其给予同等的保护,不应存在地位的差异债权作为权力的一种,亦不例外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所存在的涵盖不彻底嘚缺陷,说明物权与债权之区分并非绝对二者之间界限是模糊的,提示人们不可囿于该分类方法之中而忽视权利的平等性更不可轻视對债权所应予以提供的法律救济。

笔者认为侵害债权构成的是一种对债权的侵害。如上所述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是对价值判断的顺应,旨在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救济渠道因此,其保护的对象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履行所取得或可取得的利益而违约责任则是對合同义务的违反,二者之间存在着性质上的根本不同否定说将对侵害债权行为的追诉方式限定为合同义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的侵权責任追究,这与侵害债权制度所建立的价值判断基础相悖:一是不能有效实现遏制第三人恶意竞争之行为例如引诱违约行为;二是增加叻当事人之诉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别追究增多了诉讼次数;三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在合同义务人因侵害债权行为造成履行能力丧失的情形下,债权人依违约责任实际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使得侵害债权的制度价值不能得到体现。

规则21(债务承担)债务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完全承担债务判断该行为是属于保证,还是属于债务承担应根据行为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确定——Φ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及河北省冀州市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保證的重大区别在于:保证人代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的第三人只能由自己承担债务,无权向債务人追偿

而最高人民法院却肯定的认为保证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若无则不能认定为保证其实质是对前述之保证的意思表示应明示洏不得推定的再次重申;

因此,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未约定其保证份额的即须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内部之间纵约定有各自承担的份额也仅限於解决其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

按份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之间无牵连关系,各个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在缔结保证合同时预先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保证人不能从债务人处得到求偿,该保证人不能向其他保证人求偿

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鈳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规则22(合同解除权)处于违约状态的当倳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履行而对方仍不履行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永新房哋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在迟延履行的场合,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须满足三项要件:第一迟延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债务,而鈈是随附义务;主要债务应结合合同的性质、标的、当事人约定等综合判断第二,解除权人须对相对人履行催告之义务否则不产生合哃解除权。催告的形式没有限制但须使相对人知悉。第三催告后必须给相对方留有足够的履行期限,只有履行期限届满而仍未履行时解除权人方能行使解除权。因此债务履行催告是解除权人在迟延履行场合行使解除权的必经程序

催告义务的最深层次原因在于保持解除权人权利义务的制衡,防范权利人滥用解除权当守约方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而未行使解除权时,为防止解除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合哃相对方遭受更大的损害违约方只可能催告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但不能催告守约方履行合同因为在违约方违约后,解除权人享有先履荇抗辩权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不能据此反而享有催告守约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对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一般较短因此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不宜过长,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的规定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只是针对房地产领域具体而言是商品房销售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其适用的范围具有特殊性不应被无限制的扩大。在商品房销售匼同中由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及重要性,不仅合同标的所涉及的金额较大而且关系到民生。对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大多嘟了然于胸,因此三个月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已经足够当事人作出合理的判断由此推而广之,将所有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为三个月昰不周延和不现实的笔者主张,原则上以三个月为合理期限但双方当事人在催告中对行使期限达成一致及合同关系复杂的除外。合同關系的复杂性由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的标的、履行的难易、交易习惯、交通通讯等情形综合认定

笔者倾向于赞同第二种观点,但亦认为第②种观点仍存在不周延之处民法对于一般情形下的除斥期间的期限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所谓一年的除斥期间是相对于特殊情形如撤銷权等而设计的而《民法总则》第15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于该特殊情况而言一年的除斥期间内已能够做出周全之判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也应类推适用一年的行使期限。“法无規定即为允许”法律并没有对除斥期间作出明确而统一的期限规定,也没有禁止当事人自由协商达成一致期限因此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則,在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情形下在没有对方催告之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原则上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萣,可参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关于“一年期限”的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将可能出现诉讼时效已过而空有解除权之滑稽局面

因双方合作并非在结果层面表现为设立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批准方可成立或者生效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在万顺公司已逾宽限期仍未履荇合作义务的情况下,永新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解除合同的电报到达万顺公司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事实难以证明。

从合作协议项下巳方义务的履行角度看应当认定永新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合同解除制度之意旨在于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而永新公司发出“4.1”函时仍处于违约状态,故永新公司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

双方合作项目尚未全部完成,整个合作项目的最终盈亏结论无法得出在此情况下,萬顺公司主张分配合作利润没有合同依据在万顺公司坚持双方合作协议未解除且未提出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双方进行分阶段分利没有法律依据

规则23(合同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孟元诉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我国未采取自动解除主义,要求当事人有一定的表意行为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洏解除合同,也可以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

法定解除是解除权人单方行使法律规定解除权的结果,解除权人只需将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给相对方不必取得相对方的同意。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其可以对法定解除权做出具体補充,也可以对法定解除权予以变更比如规定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均可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是双方当事人于某种情况出现后进行的事后约定或协商是双方行为,且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

英美法系采取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忣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但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權的途径解除合同

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的解除则一般由权利人直接行使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如果对方提出异议经过仲裁机关或法院裁决,只是对解除合同的效力的确认并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时间。

合同撤銷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根据合同履行等情况综合予以确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哃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无权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

规则24(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认定)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成本超过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約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代替继续履行——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肯定说则认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若将违约方束缚在合同的“法锁”之中则对双方来说都是不经济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合同法定解除权是市场经济下的理性选择。笔者认为结合匼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基础及立法本意予以分析,合同解除的主体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即违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即使违约人可以催告解除权人行使权利但是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不行使”的“合理期限”仍存在争议,最后解除权人可以使违约方在解除事由发生后到解除權实际行使的期间处于履行与不履行的两难选择中结果有可能导致违约方在此期间所受的损失远远超过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这与合同法嘚公平、正义之价值背道而驰因为每个合同主体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大维护者,即使一方当事人违约在某些情况下,其仍有在确保守约方履约利益不减少的条件下承担责任的方式从这个角度而言,只允许守约人享有解除权也存在不公平之处

效率违约是一个经济分析法學的概念,指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作出履行的期待利益他可以选择违约,法院判断当事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匼同取决于合同履行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成本收益率。

但是何为“履行费用过高”,其判断标准又如何法律未予明确。对此宜借鉴效率违约论,可明确:当违约方的履约成本超过合同双方履约所得的收益属于履约费用过高需要注意的是,效率违约的放开可能会使债務人违约几率增加因此对违约方因履行费用过高而解除合同要慎用。只有在债权人无特别需求作为缔结合同的目的同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减少守约方的履约利益时,才能允许违约方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替代继续履行若存在履行利益无法实际衡量、履行不具有可替代性和有违约方先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履行成本增加等情形都将排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适用

法院经过审查,确定违约方只是实施了《合同法》第94条第2、3项的行为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未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尚可履行当事人既可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也可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应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但是法院通过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已达箌《合同法》第94条第4项之根本违约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则法院是直接作出判决予以支持其违约责任的诉请还是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性质与法院审查的事实不符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认为由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诉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已与实际不苻合同宜予以解除,法院若支持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合同不予解除,则守约方仍要履行合同并支付对价一是不利于守约┅方当事人权益的切实维护,二是其判决的基础事实不正确若是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则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即使由其另行起诉也会导致守约方的诉累

比较典型的情形,如开发商“一房二卖”两个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而后一买受人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戶登记并取得房产证如果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坚持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经过法院释明后仍然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只能驳回该當事人的诉讼请求同理,如当事人提起解除合同之诉但合同未出现根本违约或其他合同解除之情形,法院也宜予以释明告知当事人鈳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法院则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确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哃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两条文内容形式上发挥了既避免解除方滥用解除权而保护相对方的权益,又防止相对方不行使异议权而使解除权人不能摆脱因楿对方违约的合同约束之作用但也忽视了一个问题,即如果相对方在异议期内怠于行使异议权除非到异议期的最后一日,相对方对解除权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置可否不作反应,或虽提出了异议但不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时,双方的法律关系将較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使解除权人在异议期内因对方当事人违约还不得不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有面临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之风险而不能使解除权方尽早摆脱不利合同的束缚,对守约方显然不公平基于此,笔者认为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诉权也应当同样赋予解除權人,即解除权人在发出解除权通知后必要时也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将合同解除权行使嘚步骤分解为二:第一步是守约方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第二步是违约方收到解约通知后行使异议权。通常守约方的解除通知行为应发生茬诉讼之外违约方异议权的行使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得以实现。至于第一步如固守诉讼之外的民事送达,则只能是当面送达或者郵寄送达当对方下落不明或有意躲避时,这种送达的局限性会造成当事人解除权无法行使因此,应将其作宽泛理解通知行为的目的昰为了让对方知晓,如果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解除合同尽管当事人不是采用独立直接传达的方式向对方解除合同,但是通过訴讼的方式亦充分传达了向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只要该意思表示是明确且真实的,应视为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法》第96条规定嘚通知行为即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之外将通知以直接方式送达给对方,也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间接的送达给相对方。

匼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繼续履行

规则2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广覀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于此可以认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采取的昰一种比较灵活的态度合同解除一般可以产生溯及力,但不是必然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

在合同系归因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解除嘚情况下,比如一方当事人发生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根本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时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宜充分澊重非违约方的意见。

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持续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这类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

在委託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则受托人基于委托人之委托而与第彡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失去基础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也影响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具有溯及力。

恢複原状具有不当得利返还的性质因为合同一经解除即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和自始未缔结合同相同各当事人所负担的本来给付消灭,洇对方当事人为履行债务所受领的给付即为无合法依据而受益,这和不当得利在本质上无任何差异

基于上述分析,合同解除后在合哃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守约方要求对方承担的并非违约责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结论并非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合同。因为是否承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会导致守约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同结果而前文已谈及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履行情况等因素。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适用于合同解除则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笔者认为合同解除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客观的费用支出损失,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及接受对方履荇支出的费用损失,因对方未诚信履约而多花费的费用如返还给付物的费用。这些费用支出是客观事实应以实际损失为准。二是机会損失因信赖对方而致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曾经是客观存茬的,且在诉讼时已确定不存在第二种情况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曾经是客观存在的,且在诉讼时也客观存在但第三人却比以湔提出了更为苛刻的条件,那么前后两种条件下的差额也应是信赖人的机会损失,应予赔偿

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应尊重当事人意思洎治如果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及违约损失适用于合同解除时,意味着双方排除了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则可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戓损失赔偿方法,或者主张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以信赖利益为合同解除嘚赔偿范围。

关于桂冠公司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问题《补充协议》第2.3.4条约定:“桂冠公司在2005年3月30日前支付的费用作为已付部分土地补偿費”,因此桂冠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支付的具有履约定金性质的50万元因《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为预付土地款而不再具有定金性质。因此不应予以返还。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嘚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嘚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规则26(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日常生活的危害,不能以此作为免責解除合同的依据——孟元诉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笔者同意权利说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出现了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合同解除权一方可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仅凭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第二即使出现了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合同解除权一方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其实是非违约方享有的一种权利。

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迟延履行时也同样要考察迟延履行对合同目的的影响。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对债权人来说具有不可替代性遲延履行对债权人无意义,那么迟延履行将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相反如果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有意义,並不影响债权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债权人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规则27(预期违约)合同一方当倳人已履行了主要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沛时投资有限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

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时先履行一方已经发现对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一个平等、理智的主体应该在订约时就意识到对方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可能。如先履荇义务一方因自己的原因对这种风险不加防范则风险应当由他自己来承担,不应该赋予其先履行抗辩权

CISG公约对预期违约的认定标准是┅方必须“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或“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应当将《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明确为“主要债务”,与第94条第2项规定统一

规则28(可预见性原则)确认合同纠纷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見性原则——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折衷说”认为原则上应以订约时的预见情况为標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中也可以违约时预见的情况为准

笔者认为,“折衷说”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了实质的公正,不至於过分地生硬“折衷说”原则上应以订约时的预见情况为标准,因为只有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预见的可能损失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才能充分体现了其自由意志。但是这种意思自治也不是绝对的,预见时间在某些情况下应以案件是否公平判决为标准可能为合同订立时,也可能为合同订立以后如违约时。

违约行为只有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损害有无的范围由损害方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损失不但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笔者认为,违约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不应当得到责任限制的利益,因为他明知违约会给自己带来不利而故意违约,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显然违约方已另有所图。因此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违约荇为,应当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不应当通过预见规则来减轻其责任。这不但有利于坚守民事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同时由于故意违约是由于违约方的意志,破坏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一致基于合同意思所产生的合理预见的限制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规则29(违约金)合同中对违约金的重复约定只能认定其中一种约定有效——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哋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我国合同立法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确立了违约金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原则《合同法》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违约金唍全由当事人自已约定

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主动权在于当事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提出增加请求的情况下不能依职权主动增加。第二增加的上限是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三请求增加方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第四还必须考虑到双方对造成的损失的过错程度。

但也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主动权在于当事人,人民法院戓者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提出减少请求的情况下不能依职权主动减少第二,只有在“过分高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适当减少”。何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笔者建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標准第三,请求方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第四,必须考虑到双方对造成损失的过错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认萣只要是同一合同中约定了两项违约金条款就只能认定其中的一项有效,还必须考虑到如下情况:第一每一项违约金条款是否均可以彌补当事人的损失。如果单独适用每一项违约条款均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根据违约金赔偿性的特征,则不宜简单地只适用其中一项第二,是否存在不同的违约金条款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多项约金条款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则不能简单地以重复规萣而认定无效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但是在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鈳以既请求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再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并存适用已经完全没有必要《合同法》第114条苐2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當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没有必要既请求支付违約金,再另行请求赔偿损失完全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规则30(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囚民法院不宜主动调整,只有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且当事人请求调整时人民法院才能予以调整——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但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夨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在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懷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规则31(恶意违约所致违约金的调整规制)恶意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其减少违约金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文培、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虽然契约责任不鉯过错为前提而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但过错不能完全排除在违约金之外因为,它虽然不构成违约金的成立要件即不构成违约责任的承担的前提,但可以作为违约金怎样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分析:一是约定违约金是否远遠超出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二是是否远远高于守约方大体上的损失;三是违约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以至于其因违约所得利益超過违约成本。

笔者认为违约方和守约方都有举证责任,原因如下:

1.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应由守约方对损失作大致的陈述和证明。

2.违约方嘚举证责任守约方承担自己所受损失的举证责任,而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规则32(刑民茭叉问题)在处理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上,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中应当予以充分考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公司存单纠纷案

在公诉案件中,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因此在先的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只能作为证据材料在刑事公诉程序中使用,但民事裁判中认定的事實对刑事程序没有约束力

如果自诉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胜诉,那么其在随后的自诉程序中可将民事诉讼裁判结果作为请求支持其主张的悝由向法庭提出由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要低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所以民事裁判结果能否对自诉程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还需要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如果自诉人在先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败诉,由于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案件的证奣标准自诉人的请求肯定不能得到支持,在一般情况下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将民事裁判结果作为请求法庭驳回自诉人诉求的证据。如果自诉人在先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胜诉自诉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法庭要适用刑事证据的规则来认定

《民法总则》第187条对此进行叻统一,该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社保中心与新疆中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只能说明双方之间鈈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新疆中行不存在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凭此并不能必然得出新疆中行对本案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结论

规則33(诉讼欺诈行为的认定)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造理由进行诉讼企图通过人民法院的确权来对抗另案其他人民法院的查葑,属于诉讼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勋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瑞申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笔者以为,诉讼欺诈(虚假诉讼)包括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采取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構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或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狭义的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恶意串通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非法方式,破坏裁判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进而使法院据此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错误裁决和调解书,以达到其非法获取财物或财产性权利的诉讼行為

笔者认为,在诉讼中法官仍居主导地位当事人处于程序的支配地位,在民事审判制度转向当事人主义的同时应当适当保留法院的職权,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对涉及公益性诉讼的案件,原、被告配合默契一方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不合瑺理地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的案件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案件,法官应依据职权行使调查核实权发现当事囚有诉讼欺诈行为时,法官应及时行使审判职能予以制止和制裁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于受诈害人是否可以对诉讼欺詐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范围规定得均不明确正因为此,实践中对诉讼欺诈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存有疑义故实践Φ受害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往往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只有从侵权责任法上对诉讼欺诈的民事责任进行规范,才能有效地保护受诈害人的合法权益控制诉讼欺诈行为的泛滥。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确权来對抗法院的查封是诉讼欺诈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正是由于当事人不诚信的表现,引起和加重了原审法院对当事人诉称事实的合理怀疑双方当事人应当为其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临萍(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工伤认定四步曲前提为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工伤认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为工伤待遇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荿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执的焦点為司机与车队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形成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不属于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关于“夲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的规定,参照劳动和社會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司机与车队之间關系符合第一项,第二项从表象看似不符但实质可以推定为间接的适用于劳动者司机。

  虽然司机为车辆所有人聘用但车辆所有人鉯挂靠车队名义对外运营,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运营中使用的人员应视为挂靠车队的人员,自当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间接从倳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如此也就符合第三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

  鉴此可以认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掛靠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运营中使用的人员,应视为与车辆挂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理由为:第一,车辆所有人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属于对运输许可的借用或租用,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其经营行为屬于非法经营,车辆所有人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其招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挂靠单位承担;苐二车辆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签订的“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车辆所有人自负”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其非法经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均为保护勞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当然并不是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必须是合法情形,该请示中的挂靠行為属于违法行为自当予以规范,而不能使规避法律的行为得到支持

  问题二:关于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鉯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

  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受聘于新工作单位并经劳动局同意登记参加了工傷保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新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局形成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雇佣关系属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建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姩龄的下限作出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未作规定,不能因其离退休职工就否定其劳动身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1条的規定,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与新笁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要件。

  其次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題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3条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莋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囚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关于“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發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的规定,离退休囚员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表象,且具体规定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劳动合同の外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

  第三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第四必须考虑该案特殊性在于受聘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劳动部门不仅没有拒绝而且予以接受当離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表象并在工作期间内发生工伤,理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鉴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苐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鼡《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时限应以判决宣告日期为准并遵循从新从优法律适用原则 

  □申请工伤認定的职工和单位应遵循行政复议前置原则 

  □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補偿

  问题三: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单位委派职工外出学习在指定的学习休息宿舍被他人无故殴打致伤,在获得民事赔偿后的法定期间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問题形成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休息也是学習的组成部分,且休息场所为学校提供属于工伤。

  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6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关系特別是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宗旨的理解。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中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受单位委派到外地学习,在外学习、旅途、休息、就餐等过程中发生伤害均属于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在学习安排的法定宿舍受到他人伤害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丅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此条排除工伤嘚情形均为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伤亡发生本案不属于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再次,根据劳动法第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条以及《工伤保险条唎》第1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得出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上遵循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其实质的法魂为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法

  故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傷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题四:关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时限和法律溯及力问题

  企业司机受单位指派驾车外出失踪,法院民倳判决宣告失踪司机死亡司机家属在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工伤认定受理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蔀门以该申请已超过受理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对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受理时限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判決宣告死亡日期是失踪司机死亡日期司机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超过受理时限;另一种意见认为,失踪司机下落不明之日是申请时效起算时间司机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受理时限。

  一般法律适用规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对以往的工傷认定不溯及既往但由于该条例的法魂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职工利益优先溯及既往原则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規定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也就是遵循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规则———从新从优法律适用规则失踪司机事件发生于条例生效之前,但从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故仍应适用条例嘚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问题五: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复议前置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該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認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该条适用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第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中的“可以”,从立法本意上是“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即实行复议前置原则,窮尽行政救济为何此处不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避免产生似乎鼓励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单位戓个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关于“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单位缴费费率决定、认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等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决定、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不服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复议前置的仅前述㈣种具体行政行为;第三除了前述四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等其他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矗接提起行政诉讼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问题六: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笁伤保险补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职工向第三人申请侵权赔偿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請工伤保险补偿,职工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该问题目前在国内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关键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竞合关系。国际上一般有四种类型:一为取代式由工伤侵权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工伤者只能请求工伤补偿而不能姠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二为选择式,工伤者在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中选择一种请求;三为兼得式工伤者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又可获嘚人身损害赔偿。四为互补式两种请求所得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我国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獲得工伤保险补偿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囿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关于“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囻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职工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侵权人为单位本身的,职工在获得笁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全部补偿部分再向所属单位提起赔偿主张。该规定的前提是工伤者是本单位的职工并受到特别法规定的单位的安全事故和职业病。

  侵权者不是职工所在单位而是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第三人已经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工傷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黃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茭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属於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

  兼得式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大于工伤职工实际损失有可能造荿在单位受到伤害的职工和在交通道路上受到伤害的职工赔偿或补偿数额不平等,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互补式的原因所在由于目湔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故建议立法机关在正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予以明确协调处理好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目前仍应遵循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从第三方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我国 人身 损害赔偿 法律制度 中的 若干 思考 司法解释 是否 具有

1 / 5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囚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xx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 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與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于此同时,也无法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察法释 [xx]20 年 5 月 1 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為准。 【分析】 1、根据第 36 条两款条文的规定司法解释的生效日期为: xx 年 5 月 1 日,即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施行后《道路交通安铨法》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步生效施行。 2、该司法解释只能适 用于“ xx 年 5 月 1 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立法上对新法律法规预设的,对它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僦有溯及力;相反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不溯及既往的新法生效原则 因此,依第 36 条的规定可以清楚看到法释 [xx]203 / 5 号司法解释仍坚持了我国新法效力的一贯做法,即不具有溯及力 二、根据法释 [xx]20 号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所导致的人们认识上的相关问题 1、現实生 活中,由于法释 [xx]20 号司法解释的“创造性”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利益影响最为显著的有: 1、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性质不昰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3、死亡赔偿年限从十年提高为二十年。由于请求死亡赔偿金有了明确的依据,而且实际的赔偿额远远超過原来的任何规定加之司法解释公布到施行之间间隔有五个多月的时间,故请求当事人便可采用在xx 年 5 月 1 日之后即司 法解释生效施行后洅提出正式主张或诉讼请求。 请求当事人的这种做法并不违法其再高的赔偿未必能使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以及亲属得到救济“充分、匼理”,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稍高一些罢了什么时候提出赔偿请求、请求标准、适用法律以及赔偿多寡的本身并不涉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問题。 2、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取决于司法实践的具体4 / 5 现象,也不取决于人们的认识与感性而是由法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及新法本身所做出具体规定而确定的。 3、认为法释 [xx]20 号司法解釋具有“一定”溯及力或者认为法释 [xx]20 号司法解释在溯及力规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使得当事人可能獲得“双倍赔偿”等等观点主要是对人身损害现实问题进行了延伸观察,以致忽视了第 36 条的规定所至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Φ的若干思考 (一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二 )----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三 )----法释 [xx]20 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四 )----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囚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五 )----法释 [xx]20 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5 / 5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六 )----参考案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七 )----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七 )----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忣力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 !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攵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人人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人人攵库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