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可以安置工作

帖子主题:哪些退役士兵可优先安排工作:量化评分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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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退役士兵可优先安排工作:量化评分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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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将依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多次立功受奖、打算明年退役的北京军区某旅四级军士长王栋才对退伍后的职业发展信心满满。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近日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他退役后可以优先得到安置。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此举旨在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这是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推出的又一项惠兵举措。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参军务部有关领导介绍,《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办法》对量化评分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设置的计分项目包括士兵服役年限、立功受奖、职业技能等级、残疾等级,以及烈士子女、艰苦边远地区、涉核岗位和参加作战8个方面,力求客观准确反映士兵服役情况。《办法》同时规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到处分和档案弄虚作假的要作减分处理。《办法》明确了军地相关部门的职责,士兵所在部队主要是按规定整理移交退役士兵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档案等材料对退役士兵服役表现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办法全文如下:民政部、总参谋部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作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二、服役年限记分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三、奖励记分(一)平时奖励。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二)战时立功奖励。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三)奖励认定。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技师(二级),计7分;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五、残疾等级记分(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六、烈士子女记分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七、其他情况记分(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八、减分(一)处分减分。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九、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分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十一、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上述记分、减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十四、本办法自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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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4年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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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图片文章【服务】退役士兵安置!各省陆续放大招
【服务】退役士兵安置!各省陆续放大招
进入8月,各地军转安置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已陆续展开。2016年,各省市都有哪些做法暖兵心呢?
山东2016年,山东省将接收退役士兵45700人,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3935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今年该省计划下达到事业单位和省属以上国有企业安置的比例达到40%以上。今年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11月底前全面完成。德州市:“四纳入四优先”优抚安置政策
专门为复转退军人量身订制的优抚安置政策“:四纳入四优先”。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党政干部调配管理统一计划优先考虑,退役士兵安置纳入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系优先录用,随军家属安置纳入地方解难帮困工作重点工程优先照顾,退休干部安置纳入地方综合服务管理体系优先保障。青岛市:退役士兵“双考”安置理论考试
青岛市2016年退役士兵“双考”安置理论考试举行,全市有275名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
为规范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工作,青岛市对2016年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含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档案考核、理论考试(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分值为100分。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根据省有关规定,档案考核分数与理论考试分数以6:4的比例计分。
云南临沧市:以争创双拥模范城为契机,挖掘工作岗位
临沧市坚持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临沧市、县(区)成立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形成上下对应、联动的安置工作领导机制;以临沧市争创双拥模范城为契机,5年共挖掘工作岗位198个,实现退役士兵阳光安置,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在自谋职业安置方面,按省、市、县资金分担规定,将配套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安置,并及时足额兑现自谋职业补助金,5年共兑现3091万元;在自主就业安置上,按省、市、县各承担1/3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5年共发放自主就业补助金1425万元。
河南洛阳市:事业单位预留20%岗位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
从2016年起,洛阳市事业单位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数量的20%,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符合洛阳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享受笔试卷面成绩加5分的优惠政策,服役期间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2分;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的,享受笔试卷面成绩加10分的优惠政策,服役期间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2分。
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入伍期间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优先提拔使用。从该市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被用人单位接收的,可落户到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各县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在洛阳市城区办理落户手续,有亲属的可以落户亲属家,无亲属的可落入“退役大学生集体户”。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直系亲属可享受1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在4个税种方面享受减免和优惠,并可享受4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20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正式颁布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体有哪些规定?1安置地点《条例》第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2安置方式
一、自主就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二、安排工作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自主就业。《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三、退休与供养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2014年残疾退役士兵的残疾抚恤金标准。3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部队财务部门负责完成下述工作: ★为退役军人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数额,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建议退役军人在转移凭证上留存两个电话号码,避免号码变更无法联系),一份交退役军人,一份邮寄至退役军人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打印银行汇款受理回执交退役军人本人。2退役军人负责办理下述事项:退役军人本人或委托人(不需任何授权)到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例: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地址可通过网络或当地114查询)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如退伍时已有安置单位可将手续直接交安置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接续手续。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成接续手续。★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对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有一定的时限规定,一旦超出,会将部队划转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退回原单位,希望退役的战友及时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否则由于部队体制编制调整和经办人员变更,重新划转资金和开具转移关系凭证会较繁琐,影响待遇落实。★由于国家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配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主要是指上士以上转业士官),需联系安置单位确认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不同社保机构负责),再由部队按照规定开具相关手续和办理接续。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来源:华龙网
  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地怎样确定?
  答: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上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 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第(1)、(2)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区县安置部门审核,报市安置部门审批;符合上述易地安置第(3)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市民政局审批确定其接收安置地。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 条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的去向有哪些?
  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 条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排工作的主要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
  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2011 年11 月1 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 年的城镇士官( 含农转城士官), 服现役满10 年、11 年的士官, 因公被评定为5 级至8 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 单位) 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每服役1 年不低于8000 元标准发放。
  在退役2 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退役2 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 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 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 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 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报考公务员,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方式有哪些?时间多长?
  答: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最短不少于3 个月,最长不超过6 个月。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培训结束后,由承训机构负责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享受哪些经费补助?
  答: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间,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的, 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50 元生活补助。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入中职资助范围免学杂费、住宿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每人每学年享受3500 元生活补助。其中,一、二年级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就读学校每学年发给1500 元,另外2000 元待每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000 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三年级的生活补助费,待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750 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
  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年7500 元(含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技能鉴定费等)的标准给予补助。
  退役1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由中央财政给予每学年不超过6000 元的学费资助。生活费及其他奖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2 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军休干部待遇包括哪些?
  答:政治待遇: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定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军休干部去世后, 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
  生活待遇: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抚恤优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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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上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地怎样确定?
  答: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上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 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第(1)、(2)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区县安置部门审核,报市安置部门审批;符合上述易地安置第(3)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市民政局审批确定其接收安置地。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 条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的去向有哪些?
  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 条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排工作的主要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
  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2011 年11 月1 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 年的城镇士官( 含农转城士官), 服现役满10 年、11 年的士官, 因公被评定为5 级至8 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 单位) 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每服役1 年不低于8000 元标准发放。
  在退役2 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退役2 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 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 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 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 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报考公务员,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方式有哪些?时间多长?
  答: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最短不少于3 个月,最长不超过6 个月。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培训结束后,由承训机构负责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享受哪些经费补助?
  答: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间,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的, 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50 元生活补助。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入中职资助范围免学杂费、住宿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每人每学年享受3500 元生活补助。其中,一、二年级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就读学校每学年发给1500 元,另外2000 元待每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000 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三年级的生活补助费,待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750 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
  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年7500 元(含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技能鉴定费等)的标准给予补助。
  退役1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由中央财政给予每学年不超过6000 元的学费资助。生活费及其他奖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2 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军休干部待遇包括哪些?
  答:政治待遇: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定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军休干部去世后, 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
  生活待遇: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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