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成年人在QQ空间律师诉状辱骂法官未成年人,并且指名道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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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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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 2017 www.xue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从李天一案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作者:马 骥 顾志翔新闻来源:公诉人杂志
&&& 近二十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不断健全,我国宪法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则从多方面多角度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作了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性规定。
马 骥 顾志翔/文
&&& 一年前,少年李天一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劳教一年。对于李天一的被劳教,广大网民额手相庆,有网友评论:“李天一被教养一年让我们读出了在首善之区的北京、公安机关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的决心,更看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希望。”一年后,李天一结束劳教,重获自由。但不幸的是,2013年2月中旬,网上又曝出惊人消息,李天一伙同他人(共5人)轮奸一名17岁的少女,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网上又进行了大范围的炒作,目标仍直指李天一一人,其他参加者没有人关注。虽然网上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但我们仍不知道此案中除李天一之外案犯的消息,也不知道李天一在此案中的作用。
  冷静之后,我们不禁要问,在网上口口声声要依法办案的人,是否了解中国法律,是否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样做,是否是在伤害一个未成年人?
  近二十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不断健全,我国宪法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则从多方面多角度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作了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性规定。下面就各方面分别阐述之。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共有四条,分别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该法特别强调,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具体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障未成年人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获得的权利,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并救济、恢复被侵害的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前提。基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身体力量相对于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心智尚未发育健全,其人格尊严很容易受到家长、老师等人的忽视或者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否则将严重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只有将保护和教育相互配合,才能最有效地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分割,今年开始施行的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公安机关、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二、对未年罪犯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从心理学角度讲,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遇事考虑不周全,行事不计后果,受周围不良环境或一时冲动影响,可能偶发犯罪,但其可塑性大,通过正确引导90%以上都能够很好地回归社会。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中外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严刑峻法,不给他们留后路,在他们成年重返社会之后,如果不能被社会所接纳,他们往往会走向反社会。
  我国目前对青少年犯罪的改造尚无行之有效的手段,对于初犯,特别是轻微的初犯,把他放在监狱里可能是最坏的选择,因为罪犯之间会造成交叉感染,使犯罪成为常态。对于未成年人犯错或犯罪,在采取适当刑罚的同时,不要忽略心理的矫正、干预。初犯保护,屡犯严惩,符合刑法的规定。
  三、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规定了严格的主体、罪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表现以及考验期,即未成年人犯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并且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时,可以适用六个月至一年考验期的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对于保护、改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为其创造正常回归社会的机会,保护受害人权益以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该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该法同时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近一段时期,有关李天一案件的网络盛宴,广播、报纸、电视指名道姓的报道、评论,都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李天一的个人隐私,有关媒体、网络所有者应该及时消除影响,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和刑事处罚报告免除制度 
& 从刑法的谦抑性来讲,我国法律对刑事处罚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因为一个人一旦被给予了刑事处罚,对其影响是极其严重的。而未成年人在年少无知、年少轻狂的时候犯的罪错,在其犯错或成年以后往往会追悔莫及,如果法律不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可能会将他逼上绝路。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了犯罪档案封存制度,该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还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免除报告制度,该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六、强制缓刑制度和不受累犯制度追究、单独关押改造、不适用死刑制度
  缓刑并非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指被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但对其中的未成年人,不是可以而是应当宣告缓刑。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将缓刑重点列为未成年犯推荐使用的替代监禁措施,这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可塑性。缓刑也有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无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实际没有执行刑罚,即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应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强制缓刑制度是一种更为宽松,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改造的人性化缓刑制度。
  初犯轻罚,再犯重罚,这是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目的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罪分子,通过设置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预防其再次犯罪。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生理、心理发育不够成熟,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累犯,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累犯制度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为使未成年罪犯在监管场所能够受到正确的教育,改造后重新回归社会,防止其受到成年罪犯教唆和影响自暴自弃而走向更严重的犯罪深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我国刑法特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即犯罪的时候是未成年的人,无论如何是不能判处死刑的,以期给予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这是国际文件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一世界性通则的确认。
&&& 七、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只有达到了这一年龄,才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而人的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受年龄、智力制约的,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人的辨别、控制能力才逐渐成熟,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能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程序是指:一是指由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二是指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公诉案件,`这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由公检法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的案件,公检法原则上不得再行追诉。
  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从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到现在,刚刚走过20多年的历程,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韦洪乾]“监护人”是如何决定的?如果一个未成年人... | 问答 | 问答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监护人”是如何决定的?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时意外身亡,他的监护人可能会变成谁?
有类似遗产继承顺序之类的规定么 还是说完全看情况来决定如果某人未成年 但是他有一个成年且已工作的亲生的哥哥/姐姐
哥哥/姐姐可能成为他的新监护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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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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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因曾经在网上辱骂他人而陷入惶恐,该如何调整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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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三学生,还有3个月就要高考了,可是最近一直有一件事情纠缠着我。我高二的时候在QQ空间里指名道姓骂过两个以前的同学,当时骂得有点过分,觉得他们真的很讨厌和邪恶,也认为自己的行为正义得不得了。当时那两条骂人的空间说说被一些人转发,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时过境迁,随着渐渐成熟,觉得别人也不是很过分,那时候神经过敏,做事很冲动,很浮夸,现在觉得很抱歉,也很遗憾当时的愚蠢,总是担心别人以后会报复我,或者幻想当时被人报复的场景,经常陷入恐慌当中。我该如何化解这样的心态呢?~~~~~~~~~~~~~~~~~~~~~~~~~~~~网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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