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敬亭注孤生系列,想领养个孤儿,要怎么办手续

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_百度宝宝知道到孤儿院领养一个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呢?_百度知道
到孤儿院领养一个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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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可以收养继子女、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财产、健康、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须双方共同送养,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 第五条 下列公民,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一)无子女、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有虐待,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但因养父母虐待、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保留原姓,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婚姻、职业;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
需要你有稳定的经济,需要院方确定你有能力扶养他,在孤儿院办好手续就可以了
家里不可以又孩子,有一定的经济
想去孤儿院领养一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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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收养孤儿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但是要求收养人必须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孤儿还要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单位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手续。委托书应经过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相关信息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
《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相关信息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里面包括了领养条件,方法等: 地震孤儿领养方法:
◆领养地震孤儿时间
领养地震孤儿,首先要等到救灾结束之后,当地政府部门核查清楚孩子们的身份和家庭成员的伤亡情况以后,来确定是否是孤儿之后才能进行。
◆领养条件
1 国家相关相关信息规定的一般领养必须条件:
《收养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 此次收养灾区孤儿,可能要求的条件还将更为具体。目前,地震孤儿收养人的具体条件需要向相关部门咨询。 联系方式 A四川省民政厅开通的两部地震孤儿收养咨询热线: ...
里面包括了领养条件,方法等: 地震孤儿领养方法:
◆领养地震孤儿时间
领养地震孤儿,首先要等到救灾结束之后,当地政府部门核查清楚孩子们的身份和家庭成员的伤亡情况以后,来确定是否是孤儿之后才能进行。
◆领养条件
1 国家相关相关信息规定的一般领养必须条件:
《收养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 此次收养灾区孤儿,可能要求的条件还将更为具体。目前,地震孤儿收养人的具体条件需要向相关部门咨询。 联系方式 A四川省民政厅开通的两部地震孤儿收养咨询热线: 028-8-。 B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收养汶川地震灾区孤儿登记热线:96156 C京华时报与搜狐网、中国扶贫基金会联合发起的“申请领养灾区孤儿热线”:010-
◆申请和领养程序
目前,领养地震孤儿的申请程序有两种。
1 如果灾后这些孤儿确定父母双亡,而且近亲属放弃抚养权的话,可以进入收养程序。
2 可以由政府出钱,找寄养家庭代养。 按照现在的政策,孤儿都是按户口管理的,如果有人想要领养或者收养的话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到四川的民政部门办理,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如果孤儿有直系亲属的话,还得争得直系亲属的同意才能同意。 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该办法第五条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按照这个规定,在领养四川地震孤儿的程序中,这些手续是必须的。 由于领养地震孤儿目前尚未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有意领养的市民在此阶段需提交申请。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被收养人的能力;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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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养孤儿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孤儿的出生证、户口簿;
  4、孤儿的成长报告;
  5、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
那跟前有两个养老院呢。
好像不用很多钱,但是要自己没有孩子的,而且要30周岁以上,有一定抚养能力的。
答: 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类型中相对比较容易处理的纠纷类型,较之于相邻关系、承包纠纷、损害赔偿等类型的案件,它呈现出纠纷的单纯性、审理的模式性和裁判结果的相对固定性(离...
答: 老兄:第一,女婿和儿媳是不能继承遗产的。第二,无论女婿和儿媳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不签字,都不影响调解书效力,调解书只要继承人签字即可。第三,法院搞错的是不该让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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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父母不给办理户口请问孤儿办理户口需要哪些手续。也没领养证件。现在已经20多了没户口。没身份证·领养家不管,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去办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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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60天后没有人有异议,领养手续才算办好,但民政部门会对认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办理收养地震孤儿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残疾儿童,就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5岁这样的条件、儿童报告的证明,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最佳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第14条规定,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把收养法关于收养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具体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收养人;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对孤儿的认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至于认养条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第10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双方户口,且需要经过民政局考察,领养者具有抚养能力及教育能力,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9条规定、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因为涉及到领养法的问题,所以请咨询红十字会或者孤儿院。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1、领养申请书; 2,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新快报) 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日起施行。 一、领养儿童的步骤 想要领养因地震灾难而变成孤儿的孩子第一步就是要找到当地的公安局出一份证明这个孩子是孤儿的证明,目前国家《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无子女、结婚证,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而且民政部门还需要在报纸上登出孩子是无人认养的公告。 红十字会的总部电话:(9 三。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须夫妻共同收养。(来源,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由于涉及到领养法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还请周全考虑下实际情况或向相关机构、部门询问,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8条规定,是针对普通孩子的,如果收养孤儿,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对于地震中的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领养的双方夫妻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评估之列,目的就是为被收养的孤儿寻找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应公告;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另外《收养法》还规定
请到中国民政部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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