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的西汉刺史制度度的内容 最早实行西汉刺史制度度的是谁

刺史制度-学术百科-知网空间
feudal provincial system唐代官制是属于唐代政治制度史的一项内容,但它对于治唐诗乃至唐代文化史者也同样重要。...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划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汉武帝建立州刺史制度以后,经魏晋南北朝中央集权与地方势力反复较量协调,至隋终于实行了由中央直
与"刺史制度"相关的文献前10条
汉初,继"文景之治"后,中央政权仍面临内忧外患,加强中央集权是统治者首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为此,刺史制度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本文详尽地论述了刺史制度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
两汉刺史制度是在不断的制度创新中发展起来,在武帝元封五年正式确立,并以其独特的"居无定所"、"分部行刺"、"秩卑权重"为两汉吏治清明提供了很好的保证。但同时刺史制度也在刺史的不断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 ,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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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检察院在发挥其检察职能时,会受到多种内部或者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职能的发挥。中国历史上,汉武帝时期所设置的刺史制度在制度安排上相对合理地解决了地方监察制度在当时整
西汉至隋刺史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变化,集中反映了封建中央集权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演变过程,并从这一时期二者关系变化可探索出地方行政体制演变的规律。
正 汉代刺史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古代官僚监察制度的一大创制。它对于封建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汉代封建国家组织结构
正汉代的刺史制度,是西汉武帝时期创立的一种地方监察制度。它的创立和演变,与汉代政治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并带来重要的影响。因此,考察刺史制度的创立及其演变过程,对于研究汉代政治制度,
汉代刺史是中国古代政治家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追求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的充满智慧的以权制权的制度设计。本文描述了汉代刺史制度的兴起、演变和衰亡的历史,探讨了这种机制设计背后的制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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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刺史制度的目的、做法、原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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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常治所。 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并州、交趾。设置刺史的范围是十三个州,分别是冀州、青州,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四、“二千石选署不平,“居部九岁,怒则任刑,喜则淫赏。到所部,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形同虚设;中央派出的丞相史只是偶尔为之,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三、凉州、幽州。”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兖州、徐州,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原因,即“奉诏六条察州”、扬州、荆州,假刺史印绶,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旁诏守利,侵渔百姓。”师古曰:“《汉仪》云。《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澄清吏治,缓和阶级矛盾,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目的 :维护皇权,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那六条是: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西汉中后期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汉武帝创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中国划分为十三州部、豫州、益州,举为守相”,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各郡常设的监察御史因与各郡利益相关:初分十三州,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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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quested URL /news/67594.html was not found on this server.关于西汉刺史制度的介绍.正确的是A.公元前106年.汉景帝开始设刺史B.刺史开始设时级别较高C.刺史代表中央.可监察从诸侯王到地方高官D.西汉末年刺史权力进一步加强 题目和参考答案——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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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汉刺史制度的介绍,正确的是A.公元前106年,汉景帝开始设刺史B.刺史开始设时级别较高C.刺史代表中央,可监察从诸侯王到地方高官D.西汉末年刺史权力进一步加强
练习册系列答案
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高考三人行·历史
秦汉时期,政治经济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据此回答1-5题:
1.下列秦汉的官职中,掌握监察职能的有
①太尉 ②尚书令 ③御史大夫 ④刺史
A.①②③④B.③④
C.①②③D.①④
2.刘邦建立的政治制度与秦朝相比,最大的差别是
A.中央机构的设置上B.地方制度上
C.皇帝权力上D.根本目的上
3.下列关于西汉编户齐民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不具备独立身份
B.依据资产的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和兵役
C.不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直接管理
D.是封建国家赋税、徭役、兵役的主要征发对象
4.有关两汉刺史制度的介绍,正确的是
A.刺史开始时没有固定的治所,但级别很高
B.刺史代表中央,可以监察诸侯王和高官
C.东汉行政区划分包括郡县二级
D.西汉末年刺史执掌州军政大权,成为州最高长官
5.下列有关两汉察举制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
B.其内容包括察举和皇帝征召
C.察举是两汉选用官吏的惟一途径
D.东汉察举注重孝廉一科
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2004全国各省市高考模拟试题汇编·历史
关于两汉刺史制度的介绍,正确的是
A.由汉景帝开始设刺史
B.刺史开始没有固定治所,但级别甚高
C.刺史代表中央,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
D.西汉末年刺史有了固定治所,监察权加强
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2004全国各省市高考模拟试题汇编·历史
关于西汉刺史制度的介绍,正确的是
A.公元前106年,汉景帝开始设刺史
B.刺史开始设时级别较高
C.刺史代表中央,可监察从诸侯王到地方高官
D.西汉末年刺史权力进一步加强
科目:高中历史
题型:单选题
关于两汉刺史制度的介绍,正确的是A.由汉景帝开始设刺史B.刺史开始没有固定治所,但级别甚高C.刺史代表中央,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D.西汉末年刺史有了固定治所,监察权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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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又称,。“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汉初省,旋复置。以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检核问事之意。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澄清吏治,促使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职权进一步扩大,由变为地方军事。
刺史制度意义
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与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刺史历史渊源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制度的继承。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亦称“监公”,或称监御史、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卷九十六《》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注曰:“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卷五十三《》,《》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
刺史建立之前
刺史高祖时期
监御史制度曾经一度被取消。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在经济方面,
汉高祖刘邦
经过秦朝的残暴统治,再加上长期的战争,汉初经济。当时的经济状况,据《·食货志》记载,是“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谨。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 ,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不能具,而将相或乘牛车。”恢复经济是政府的,应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强地方的自主权,因此没有设置监御史。二、在政治方面,汉政府和之间矛盾尖锐,和冲突严重,白登山之围几乎使数十万汉军全军覆没,汉政府致力于解决地方割据势力和匈奴问题,无暇顾及地方监察问题。三、在情感方面,刘邦曾经和功臣同甘共苦创业,在感情上是很深的。不派人监察地方,既是对地方官员的信任,也是为了显示“(吾)与天下豪士贤共定天下,辑之……吾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的。但不设置监御史,使得地方监察制度成为空白,对郡国的过分,不事监察,终使诸侯坐大,给他的继承者们留下了一个顽症。
刺史惠帝时期
重新设置了。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已被消灭,匈奴威胁稍微减轻,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中央并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恢复的监御史的职权做了规定,使监御史成为单纯的地方监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监御史那样在监察之外还有很多职权。《唐六典·侍御史》原注记曰:“惠帝三年,相国奏监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对于监御史设置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是仅仅限于三辅地区。其实原文中的“三辅郡”不应该连读,而应该读作“三辅、郡。”惠帝时期监御史设置的范围应该是全国各郡。由于诸侯王权力大、地位特殊,所以没有在王国内设置监御史。监御史每年要定期到中央汇报工作,“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为了防止他们与郡守勾结,还要每两年轮换一次,“监者二岁更之”。 但是很多监御史玩忽职守,有的还跟郡守等相互勾结,对郡守等包庇纵容,工作很不力。汉中央发现了这一现象,于是在监御史设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监察制度——出刺制度,和监御史制度并行。“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文帝派出丞相史出刺,使之监察太守和监御史。关于丞相史的地位,《》上是这样介绍的,“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看来是九位丞相史每人监察九州中的一州,这就奠定了武帝时期刺史制度的基础,形成了刺史制度的雏形。丞相史是丞相的属官,对丞相负责,而不象刺史那样对负责,看来丞相史学出刺制度也让丞相增加了一定的监察职权,扩大了丞相的权力。但“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属于临时派遣的官员,不是经常设置的,而且,两套监察制度并行,职事重叠交叉,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显然,这种制度很难有效地监察地方,不能为后世所效法,地方监察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刺史制度就相应而生。
刺史武帝时期
刺史职责治所
把全国划分为部,每州为一个,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卷
汉武帝刘彻
六《武帝纪》:“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师古曰:“《》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那六条是: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四、“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设置刺史的范围是十三个州,分别是、、、、、、、、、、、、。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岁,举为守相”。
刺史无固定治所,且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与郡守、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并且刺史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刺史建立原因
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
方监察制度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天子始巡郡国,东渡河,河东守不意行至,不办自杀。行西逾陇,……守自杀,……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于是诛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边县。”武帝巡视地方时,很多地方贪官畏罪自杀,这说明地方吏治腐败情况是很严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监御史都没有向皇帝报告,可见他们的失职以及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完善,这促使汉武帝寻求建立一种更完备的地方检查制度来加强对地方郡国的控制。二、加强的必然结果。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颁布、设置左官律、附益法,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西汉中央的王国问题。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必然要求。
刺史西汉后期
昭宣时代注重整顿、断理冤狱,因而对刺史制度格外重视,这在刺史
的选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这一时期刺史仍然严格在的范围内行使其监察权,并涌现了一批成绩卓异的刺史。他们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皇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后期,中央政府对一些州的范围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元年(前86年),“有司请河内属冀州,属并州。”“曰:本属司州;师古曰:盖属京师司隶所部。”刺史的名称也几度更改,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十二月“罢,更置州牧”,也由六百石提高到二千石。二年(前5年)夏四月“罢州牧,复刺史。”估计俸禄也降低了。哀帝二年(前1年),刺史“复为牧”。刺史的名称几度变更,反映的是不仅仅是俸禄的变化,而且反映了宣帝、元帝以来刺史职权一直在发生变化。
除刺史外,西汉政府有时候还会临时性地派使者监察地方,四年(前62年)春正月,曾派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宣帝四年(前54年)夏四月,诏曰:“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
西汉中后期,虽然刺史的主要职权还是监察,但是在执行公务时,刺史作出了一些超出监察之外的事情。现列举如下:
一、 镇压诸侯的谋反,昭帝时期,“齐孝王孙谋反,欲杀青州刺史。发觉,皆伏诛。迁不疑为,赐钱百万。”
二、 镇压民众的反抗。宣帝时期,冀州刺史“既到部,而广川辈不道,贼连发,不得。敞以耳目发起贼名区处,谋诛渠帅。”做刺史时,“亲入山谷,谕告群盗,本非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
三、安置流民。在流民众多的情况下,平当曾经奏请汉中央让流民到幽州,让“刺史二十石劳徕有意者。”
四、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做益州刺史时,“徼外,蛮夷归附其威信。”
五、参与中央决策。有的时候,皇帝会和刺史商议国事,如京房曾经向皇帝奏报新的对官吏考核的方法,皇帝“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刺史复以为不可。”
要之,西汉末年刺史虽然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逐渐异化,发生了不断侵渔守相权力的事件,并且刺史一度改称州牧,但无论是刺史还是州牧,其作为监察官的本质并没有变。不过,这正是刺史开始由监察官向地方官转化的一个重要阶段。
刺史王莽时期
王莽称帝时期,改称州牧。元年(8年)正月,授予州牧,“封牧为男”。始建国四年夏,王莽将十三州改为九州,下诏“州从《》为九”。这九州分别是、、、、、、、、。刺史的地位是世袭的,“世其官”。
当时反王莽武装斗争在地方上蜂起云涌。为了增强地方实力,以便于镇压武装暴动,王莽不仅给予州牧统军作战的权力,而且给州牧加将军称号。元年(20年)二月,“莽见四方盗贼多,复欲压之,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 王莽设置牧副监,其主要职权是监察,起到刺史的作用。地皇二年正月,“以刺史位三公,刺举懈怠。更置牧副监……行事如汉刺史。”
州牧成为地方军事,地方监察职权为牧副监所行使。
州牧有权率军进攻少数民族。三年(16年)五月,王莽“遣宋宏、游击任萌等将兵击匈奴。”天凤五年正月,王莽“遣护军、庸部牧击蛮夷若豆等。”
州牧有权率军镇压国内的武装暴动。四年春二月,王邯弟起兵,“州郡击之。”地皇二年,兴起,“某发奔命二万人攻之。”商人王岑在起兵后,“杀王莽庸部牧。”在起兵后,曾派斩杀苗曾,“发其众”。、等率军“与荆州牧战于上唐”。和等作战时,“李圣、司命兵败山东、圣格死,仁将其众降。并于陇西“隗崔兄弟劫大尹李育,以兄子为大将军,攻杀雍州牧。” [1]
刺史历史沿革
光武帝刘秀
刺史巡行郡县,以“六条”问事。然《汉官典职仪》于六条条文之下,又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对地方政事,实无所不包。刺史秩。所察之对象则为之太守。之意,以为断进之士勇于任事,故用低级官监察高官。刺史可乘传奏事,总隶于。
东汉十八年(42年),依旧制再改为刺史,但只设十二人,各州一人,余一州隶,变西汉刺史无固定治所为各有驻地;奏事可遣计吏代行,不复自往。东汉刺史权力逐渐扩大。诏书常云:“刺史、二千石”,又常有派刺史领兵作战之事,刺史奏闻之事不必经委派掾吏按验,郡守、县令对之颇为忌惮,甚至有因畏刺史而解印弃官之事。五年(188年),谓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权轻。遂改部分资深刺史为牧。刺史实际已为一州军政的长吏、太守的上级,州郡两级制随之形成。魏、晋刺史有领兵、单车之别,单车即不领兵之意。领兵刺史四品,。领兵刺史多加将军号,任重者称(某某等州)诸军事(任一州的刺史,同时都督数州甚至十数州军事),次为“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又次为使持节。统一初,曾停止刺史加将军号。西晋末天下大乱,乃仍旧。沿袭,惟时不同
隋文帝杨坚
,州有三刺史,包括皇室一人。
隋朝统一,撤销郡,州长官除外,均为刺名。炀帝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又设,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为属员,,任巡察各地之职,其地位品秩,均与汉武帝时的相同,旋罢。
唐代改郡为州,改刺史为太守。至时,复州为郡,复太守为刺史。肃宗再复唐初旧制。
宋代以朝臣出(或府)事,所任即隋、唐刺史之职。撰《》,自称刺史;撰《》,又自称,盖刺史与太守早无区别。宋另有刺史,作为虚衔,任者并不赴任。
元代以后,刺史一职名废。至清代则于知州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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