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都是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补贴费,子女是在校学生,其子女能享受低保待遇和贫困生待遇?

残疾人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及保障公民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政策措施和制度的统称。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三个方面,指导思想同样是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一是为残疾人基本生活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着力在低保残疾人标准提高、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纳入低保、低收入残疾人专项救助、特困残疾人专项救助等方面建立一系列优惠政策,并基本形成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的长效机制。二是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优惠政策的建立和完善,落实城乡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帮助和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保。三是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加大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研究,初步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使残疾人福利水平的提高成为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的重要途径。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俗称“低保”,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制度的最主要的核心组成部分,被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护网”。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制度。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下面,给大家介绍申请低保待遇条件及程序:
1.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申请及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3.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 民主评议: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5. 审核审批:①低保资格②拟保障金额
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6.动态管理: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关于残疾人低保问题,国务院批转的《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明确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这也是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底线。对此,中央7号文件和国办19号文件都特别强调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此外,考虑到成年重度残疾人基于生活照料和护理方面的特殊需求以及生活困难原因而与父母及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特殊情况,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地方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目前,各地普遍的做法,一是提高低保残疾人的补助标准,或给予全额补助,或上浮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二是允许成年重度无业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其他社会救助
其他社会救助包括各种专项救助、临时救济、集中供养和五保供养等,临时救济制度是针对城市孤老及由于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贫困家庭的临时性救济制度。集中供养和五保供养主要是对“三无”人员的供养救助,专项救助主要针对包括低收入、低保户等困难群体采取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项目的总称。
残疾人中贫困人口的比重大、贫困程度深,特别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普遍属于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就学以及参与社会生活方面更为困难;《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保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指导意见》中还提出,“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
。在保障残疾人教育方面,《指导意见》中指出“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首先,给大家介绍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公民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职工社会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或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参保,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方面。针对非职工公民,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指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居民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对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参保都给予全部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国家鼓励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的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持残疾人证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有关部门确认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资金从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汇总后报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在社会进行公示后,通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审批和补贴办法及相关经办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公民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公民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实践中,许多地区对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给予部分或全额代缴保险费用,部分地区对非重度残疾人参保也给予适当的补贴。
新型农村合作,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从2011年起,国家要求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同时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残疾人状况的逐步改善,广大残疾人对保险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保险需求日益增强。特别是在目前社会保障水平有限的情况下,残疾人倍加关注自身意外风险,期望通过商业保险为其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多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
在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增强其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减轻政府、社会和家庭负担,保障残疾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地要将其作为本地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内容,采取措施,努力为残疾人投保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残疾人实现保险权利、获得保险利益。
三、其他社会保险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为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保障职工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职工应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什么是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和公共服务。社会福利实质是一种差别待遇,指面向特定对象,特别是对或经济有困难者提供,以确保其生活质素、生存及发展机会等措施,以对社会整体有利。我国社会福利的概念是从狭义角度来界定的,被认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它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不断改善生活状况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既包括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如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也包括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以某一特定群体为对象的专门性福利事业,如为残疾人举办的各种福利企业,为无依无靠的老人举办的养老院,为孤儿举办的孤儿院等,还包括国家发放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如为城镇居民发放的副食品补贴等。
社会福利相对于社会保险来说,具有普遍性、更明显的公平性、资金来源具有单向性的特征。
社会福利是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使社会成员除劳动收入以外,均等地获得国家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因此,社会福利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成果的一种国家政策,建立社会福利制度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特质生活需要、有利于提升社会成员的精神生活需求、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旨在弥补残疾人获取社会资源方面的障碍及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额外支出而采取的特别的物质支持和服务保障。残疾人社会福利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在国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发挥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保障性作用,已经成为建设残疾人“两个体系”、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任务。
国务院批转的《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都明确提出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国办19号文件规定,逐步建立残疾人专项服务政府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这些规定实际上为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搭建了粗线条的框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涉及残疾人的衣、食、住、行,包括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用,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等方面都应该逐步成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重要内容。
二、残疾人慈善事业
慈善是指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个人开展的、对社会困难人群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公益行为,具有自愿性、民间性和社会性等特征。残疾人慈善事业是以残疾人为特定受益人群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更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要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十八大则要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中央7号文件提出“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更多地体现在安老、扶幼、助残、助学、助医、济困、应急救援、公益事业等方面,残疾人事业也应当充分发挥慈善事业的补充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残疾人慈善事业,逐步扩大残疾人慈善规模,创新残疾人慈善活动形式,培育扶残助残的公众慈善意识,推动解决残疾人就学、就医、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讲了这么多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相关知识,那么,作为一名专职委员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1.调查摸底了解残疾人的需求。
2.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以及各种相关社会保险。
3.积极组织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的社会互助活动。
4.宣传有关方针、政策。
5.协助辖区内残疾人办理各项保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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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城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需调整的政策 (一)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方面 1、对孤老(60周岁以上)、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其补助标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按城乡低保标准20%的比例上浮。 重残包括: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一级以上以及综合残疾人员。 2、对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年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其补助标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按城乡低保标准10%的比例上浮。 重病包括: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1
肺结核;股骨头坏死;白血病;红斑狼疮;躁狂性精神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艾滋病;血友病;晚期血吸虫病及其他特殊病种。 3、对城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80-89周岁以上老人,其补助标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分类施保金。 (二)农村低保重点保障方面 城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点保障对象按《关于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的通知》(长民发[2008]51号)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同时具备两种分类施保或重点保障身份的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金按最高的比例或金额进行上浮,不可兼得。 (三)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方面 1、对户口不在一起的困难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2、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指跨地区或外县市)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3、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家2
庭,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员(参照以上“重残”种类执行),可将成年重度残疾人员单独纳入低保,并享受全额低保及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待遇。 4、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有经当地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重病的人员(参照以上“重病”种类执行),可将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低保,并享受全额低保及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待遇。 5、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上、其家庭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子女,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家庭,可将精神病人单独纳入低保,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并根据其精神等级决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待遇。 6、残疾人子女(不管其是否结婚)与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收入,残疾子女(或配偶)有收入(只要其子女或配偶有一方是残疾人即可),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家庭,可将其父母单独纳入低保,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7、对于申请人在夫妻离婚时,无生活来源一方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又主动承担完全抚养子女义务,但对方有生活来源的,在其离婚后三年内如想申请低保待遇的,其家庭收入核算时,将对方收入计算到家庭收入中。 8、对于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申请低保家庭,由其家庭成员按户口性质分别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3
(街道)提出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申请,其家庭收入核算按家庭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如低于城市低保标准、高于农村低保标准,将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纳入城市低保并享受补差待遇,农业人口不纳入农村低保待遇;如都低于农村低保标准,其家庭成员按户口性质分别保障,并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进行补助。 9、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低保申请人,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失业登记的低保申请家庭,不得享受低保待遇。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应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推荐就业,半年内介绍两次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其家庭1年内暂停享受申请低保待遇权利;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其家庭暂停2个月享受低保待遇。 (四)城乡低保救助渐退方面 1、城市低保人员主动就业上岗(退休的除外)其家庭收入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其家庭原享受低保金在200元/月以上的,在办理渐退手续的次月起,每月补发其上月低保补助金(渐退补贴)的80%,发放到第6个月为止;其家庭享受低保金在200元/月(含200元/月)以下,100元以上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补发其上月低保补助金(渐退补贴)的70%,发放到第6个月为止;其家庭享受低保金在100元/月(含1004
元/月)以下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补发其上月低保补助金(渐退补贴)的60%,发放到第3个月为止。 2、农村低保人员主动就业、务工后,其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可在6个月内享受低保待遇不变,6个月后,经核实家庭收入仍超过低保标准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3、享受“救助渐退”政策的城乡低保家庭在渐退期内继续享受低保优惠政策。 4、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1年内未找到工作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一年内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一年后仍未就业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推荐就业,半年内介绍两次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其家庭1年内暂停享受申请低保待遇权利;对城乡低保家庭中一年后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如其家庭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按城乡低保渐退制度实施救助渐退。 二、城乡医疗救助需调整的政策 (一)住院救助方面 已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救助:在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按60%比例救助,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10000元;在县(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律按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50%比例救助,超出20005鞍山市怎么规定残疾人领低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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