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时,有哪些知情权

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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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用人,单位,知情权,如实,工作   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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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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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对单位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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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柳州讯(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刘莹)男子李某隐瞒自己电工证过期的情况,应聘进一家饭店做维修工。在被调岗后,因连续旷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但近日被裁决劳动关系无效,也就无所谓经济补偿了。
今年元月,李某进入柳州市某饭店工程部担任维修工作。李某应聘时曾登记说自己持有电工证。但在两个月试用期内,其并没有向单位提供电工证。因此,试用期满后,单位安排李某去客房部工作。但是李某并不服从安排,自3月1日起连续旷工15天。饭店方面认为李某有欺诈情形,因此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某承认其电工证已过期,补办未果,但饭店安排其到客房部工作,与其应聘的工作岗位不相符,并不是他自己的原因造成旷工。因此,李某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饭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其1月、2月欠发工资129.4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饭店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李某的电工证已过期,但其并没有如实告知饭店,而在欺骗的情形下与饭店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李某与饭店的劳动关系无效。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李某在1、2月为饭店提供了劳动,而饭店确实存在少支付工资的情形,因此,饭店应将在此期间的差额工资补足给李某。最终,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饭店支付李某1月、2月的欠发工资129.4元。同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无效,也就是说饭店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负责处理此案的仲裁员提醒,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对相关基本情况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选择是否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避免或减少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劳动合同法》在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劳动者应当意识到,其若是未尽到义务,用人单位亦能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2
作者:谢永辉 刘莹
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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