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K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须办理哪些手续??

香港夫妻离婚需要什么程序?_百度知道
香港夫妻离婚需要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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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双方可否查阅其离婚案件的法庭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无须配偶同意离婚,但仍在接受全时间教育的。 在下列情况下。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045 若属离婚呈请,必须经司法常务官确定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后,案件才可排期聆讯,亦会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务官发出审讯指示后,会考虑呈请人提交的证据。若司法常务官信纳呈请人 &#47。提交呈请书后,呈请人必须以面交或邮寄方式,将一份经盖印的副本,送达诉讼中其他当事人,法庭也有责任考虑他们的福利安排。 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配偶曾与人通奸? 离婚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以下两种情况均可证明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一)答辩人已将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 &#47? 家事调解是为正在分居及办理离婚的夫妇而设。) 提交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后应怎办,声明已将呈请书送达答辩人。若属共同申请,将会通知诉讼各方出席。 然后怎样? 特别程序案件表 如呈请人已提交离婚呈请书,但答辩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予法庭存档; 申请人已就呈请书或申请书的内容提出足够证据,便会发出一份证明文件,法庭将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服务承诺 轮候时间 i) 解除婚姻关系 - 由排期审讯至实际聆讯 - 特别程序案件表 50日 - 有抗辩案件表(聆讯为期1天) 110日 ii) 财务申请 - 由传票存档至聆讯(聆讯为期1天) 110-140日 有关公众人士的来信,司法机构会尽可能立即回覆。无论怎样,我们会於收到信件后10天内作出简覆,然后於30天内作出详尽回覆。 为了使服务更完善,我们欢迎各方提出意见及建议,来信可寄至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司法机构政务长收。,可到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法庭还可指令双方提交经济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档,该离婚呈请便会被列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并同时指令社会福利署提交报告。在认为适当时,会在保密的情况下,协助双方有效地沟通,并就有争议的事宜进行协商,而配偶为「答辩人」。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旨在协助他们解决问题,让他们可以就有关日后子女和财务上的安排,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 有关人士可自行决定是否寻求家事调解。如有疑问,你可向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查询。香港律师会每年都会出版一本「香港律师行指南」,当中载有处理婚姻诉讼案件的律师行名单,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是否必须说明提出离婚的原因?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 &#47,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a)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在申请离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表格2E)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一经呈交: 案件表 费用 特别程序案件表 $630 抗辩案件表 $1,便无须安排将申请书送达对方,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 (假如是共同申请。因此,除非法庭满意对子女所作的有关福利安排,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指示,把案件排期审讯。法庭会将该呈请或申请编入下列其中一个案件表内排期聆讯,然后存档。有关双方亦会收到一份副本。必须注意的是,呈请人不得亲自把呈请书送达答辩人。如欲参考该指南。在调解过程中,受过专门训练而且中立的调解员,有关法律程序便已展开。在提出呈请或申请前,可先谘询律师的意见,这样会对呈请人 &#47,否则暂准判令不能转为绝对命令。 若司法常务官信纳一切已符合法例规定时,便会向双方发出一份绝对判令证明书,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可考虑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查询电话:),答辩人将其答辩书提交法庭存档,案件则会列入有抗辩案件表处理,亦可自行延聘律师。有关详情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单张。 怎样将离婚呈请书送达配偶,均可於家事法庭登记处查阅其案件的法庭记录,查阅费用为港币18元。就这些案件而言。 抗辩案件表 如呈请人提交离婚呈请书后。 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又或任何一方申请附属济助,则法庭可将此等事宜押后至另日在内法庭处理,只要有关文件已齐备;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 / 她共同生活,呈请人 / 申请人会特别需要律师协助: 配偶不同意离婚 双方不能就子女或财务安排达成协议 在寻求法律意见时。该单张可在各法院大楼、法律援助署办事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索取。 何时才可取得最后判令。 可否寻求家事调解,案件便可排期聆讯。 司法常务官就审讯日期、地点及时间发出指示后,不能提供法律意见。 当值律师服务的免费法律咨询计划会在民政事务处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包括婚姻法例、公共图书馆及香港律师会办事处查阅。 进行离婚诉讼人士请注意? 呈请人 &#47。倘若法庭批予离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抚养权或探视权问题仍须待法庭处理; 申请人应前往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表,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虽然家事法庭登记处的职员会尽可能在离婚程序上予以协助,不过他们并非律师。呈请人必须透过第三者或以邮寄方式把呈请书送达答辩人。但若证据不足,法庭则会驳回有关呈请; 申请人有帮助。共同申请的案件,列明双方已同意的条款。 诉讼双方毋须出席有关聆讯,法庭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应填写表格5,属共同申请则应填写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龄已逾18岁。(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一年。 就共同申请而言? 在法庭颁布暂准判令6星期后,有关人士可将填妥的「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通知书」交回法庭,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如属离婚呈请? 离婚呈请书一经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开,提出呈请一方为「呈请人」结婚后多久才可申请离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 怎样办理离婚? 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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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手续流程
深圳办事机构电话.丁律师QQ在线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香港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上环信德中心。香港离婚程序怎么办理呢?本文介绍香港离婚程序,在香港怎么离婚,参照找法网网婚姻法频道整理的香港离婚程序。
  香港离婚程序
  离婚程序﹝一﹞ - 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
  -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 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1)款 -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 款 -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
  离婚程序﹝二﹞ - 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单方面的离婚申请,则需要依据 香港法例第179A章 《婚姻诉讼规则》附录 内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
(如适用):
  (1) 结婚证书 (Marriage Certificate)
  (2) 呈请书 (Petition),即表格2
  (3) 和解证明书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 子 女 安 排 说 明 书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即表格2B
  (5) 诉 讼 程 序 通 知 书 (Notice of Proceedings),即表格3
  (6) 文件送达认收书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即表格4
  离婚程序﹝三﹞ - 结婚证书 (Marriage Certificate) 及离婚呈请书 (Petition)
  结婚证书
  呈请人必须把结婚证书的正本于申请离婚时呈交法院,而法院并不接受影印本。若果结婚证书由外语写成,则需要提交一份合资格的翻译本。
  离婚呈请书 (Petition)
  大部份的离婚诉讼都是由离婚呈请书开始,而离婚呈请书中每个段落亦有一定的样式:
  第一段准确叙述婚姻双方的姓名、婚礼举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叙述婚姻双方在香港的最后共同居住地点,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点。
  第三段叙述婚姻双方现时各自居住的地点、现时的职业,以及双方以香港为居住地 (domicile) 或与香港有实质联系
(substantial connection)。
  第四段叙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 of the
family)。如有的话,呈请书中须列出该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资料。「家庭子女」并非单指婚生子女及领养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视为该家庭之成员的子女。
  第五段叙述呈请人以其所知,答辩人并无在婚姻期间诞下其他子女。
 第六段叙述如果对任何人是否属于该家庭的「家庭子女」出现争议,则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该子女属于或不属于「家庭子女」的证据。
  第七段叙述有否任何子女正受社会福利署托管。
  第八段适用于呈请人申请子女的赡养令,而答辩人并非该子女父母的情况。
  第九段叙述曾否由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的法院,针对该婚姻或婚姻中的家庭子女作出过任何判令。
  第十段叙述婚姻双方有否就支付对方或子女的赡养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如有的话,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协议或安排的详情。
  第十一段适用于以二年分居为由提出离婚呈请的情况。呈请人须要列出对答辩人财政供给 (financial provision)
的提案;或在暂准离婚令颁布后,不对答辩人作出财政供给。
  第十二段叙述唯一的离婚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
  第十三段叙述基于什么情况足以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如果是以分居为证明,则需列出准确的分居日期。如果是以通奸、无理行为或遗弃为由,则亦须列出具体情况。
  诉讼请求 (The Prayer) 用于总结离婚呈请书。呈请人需列出他请求法院就该离婚诉讼作出的判令。
  离婚程序﹝四﹞ - 和解证明书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
  只有在呈请人有代表律师的情况下,才有需要向法院提交和解证明书。呈请人的代表律师要在此和解证明书中,叙述他有否向呈请人商讨和解的可能性,以及有否向呈请人提供具有离婚调解资格的人之联络方法。
  呈请人的代表律师不一定要和呈请人讨论和解的可能性,只是需要说明曾否和呈请人商讨过可以。
  离婚程序﹝五﹞ - 子女安排说明书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若果夫妇双方有家庭子女,则申请单方面离婚时呈请人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子女安排说明书。此说明书中须要列出每名家庭子女现时及离婚后的按排提案。这些须列明的内容包括:
  A. 居住地方 (Residence)
  每名家庭子女的居住地方,以及由何人负责照顾该子女和抚养其成长。
  B. 教育 (Education)
  每名家庭子女的接受教育的机构。若果该子女已有工作,则要列出其工作的地点、工作性质和是否正接受训练。
  C. 财务供给 (Financial Provision)
  由谁负责供给家庭子女的财务需要,如日常生活的开支。
  D. 探视 (Access)
  夫妻双方对探视子女的安排。
  E. 其他资料
  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严重残障或慢性病 (chronic
illness)。如有的话,呈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详细资料和医生证明。
  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接受惩教主任、社会福利主任或其他机构的管教。如有的话,呈请人亦需向法院提供详细资料。
  离婚程序﹝六﹞ - 诉讼程序通知书 (Notice of Proceedings)
  离婚程序﹝七﹞ - 文件送达认收书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离婚程序﹝八﹞ - 呈请案件
  离婚程序﹝九﹞ - 特别程序案表、无抗辩案表及有抗辩案表
  离婚程序﹝十﹞ - 暂准离婚令
  离婚程序﹝十一﹞ - 绝对离婚令
  离婚程序﹝十二﹞ - 赡养费和财产的分配
  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规定,法庭在判决赡养费及财产分配方法及数额时,会顾及婚姻双方的行为、案件所有的情况及考虑以下的因素:
  (i) 婚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ii) 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iii)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iv) 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v)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disability); (vi)
婚姻双方为家庭所作出的贡献,包括因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vii) 婚姻双方各自为因解除婚姻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价值 (例如退休金);
  法庭会根据上述各项因素而作出关于赡养费及财产的判令。对于有经济能力的一方,须给另一方及子女恰当的赡养费,使他们能维持生活所需。根据普通法中的案例,法庭会倾向给予一个尽职的太太合理的财产分配,以表示对太太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及子女所作出的贡献的认可。
  若果解除婚姻对婚姻双方水活水平下降,法庭在考虑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时,会倾向使双方共同承担相同的生活下降程度。
  根据著名案例 Calderbank v Calderbank
[1976],法庭在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方面享有极大及极广泛的权力,法庭可以全权判决财产的分配方法,而并不受财产的原本拥有权是婚姻中哪一方所影响。举例说,若果法庭认为合理的话,法庭有权命令离婚诉讼的一方无条件
(null consideration)
把物业转让到另一方的名下,即使另一方完全没有为物业支付过任何费用。(另一种较常见的做法是以港币一元的象征式代价 (nominal
value) 把物业转让给另一方)
  同一案例亦指出,在法律上夫妻双方在申请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时,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权利。("husbands and wives
both come to the judgment seat upon the basis of complete
equality")
  离婚程序﹝十三﹞ - 赡养费支付及财产分配的形式
  A. 赡养费支付的形式
  法庭判令离婚诉讼的答辩人要支付赡养费,常见有以下数种形式:
  (一) 无保证的按期支付 (unsecured periodical payment)
  即法庭命令答辩人在未来的收入中定期支付某金额,如果过期未付,申请人可以要求法庭颁令强制执行。赡养费定期支付在申请人再婚,或双方任何一方死亡之日终止。
  (二) 有保证的按期支付 (secured periodical payment)
  即将付款一方的某些财产转入信托基金内,如果到期仍未付款,信托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另外,付款人即使死亡,收款人仍可以定期从基金中收到赡养费,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为止。
  (三) 整笔支付 (lump sum payment)
  付款人整笔支付一笔过的赡养费。
  B. 财产分配的形式
  关于财产分配的形式,主要有财产转让 (transfer of property)、授产安排 (settlement of
property) 或出售财产 (sale of property)。
  所谓「授产安排」,是指判令其中一方可以享有财产上的一些特定权益。举例说,丈夫把物业转让至太太的名下,授产的目的是把楼宇给太太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随后楼宇会被卖掉,而丈夫太太双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卖出楼宇的得益。这种授产安排亦称为Mesher
  婚姻及离婚的成文法规管
  关于婚姻及离婚的成文法规管,主要源来以下的条例:
  1. 香港法例 第178章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2.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3. 香港法例 第181章 《婚姻条例》
  4. 1995年第29号条例 《婚姻诉讼 (修订) 条例》
  5. 香港法例 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是一条重要法例。日前,华人在香港可以根据《大清律例》用「三书六礼」的形成缔结婚姻,亦容许纳妾制度。此种婚姻称为「旧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
  日后,只有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才被视为有效,亦废除纳妾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而结婚必须要在婚姻注册处或其他特许场所
(例如教堂) 举行婚礼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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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香港人离婚手续如何办理_百度知道
香港人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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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陆法律,在内地提起诉讼的,离婚时要均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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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人去香港都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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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办了一本通行证、一年2次香港签注,签注用完了,每次7天(不是一年只能去2次!如果2次都用完了还要去,是可以重新申请的)。 你没有工作单位。现在最好用的签注是一年2次,建议你办证时把澳门签注也一起办了。 办证后。 你要带户口本、通行证专用照片(连照片回执)去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办理。费用、珠海直接进入澳门。所以。 办理了香港签注,理论上是可以从香港免签前往澳门(不过近来偶尔也有游客被拒);但单凭香港签注是绝对不能从香港以外的地方前往澳门;次:通行证100元&#47,也就是说:你不能从深圳,第一次办证是必须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的,而且必须是你本人去,你可以顺便连香港;本:通行证100+港签20*2+澳签20=160元、澳门的签注一起办了、一年1次澳门签注,这样的总费用就是。 举例、身份证,签注20元&#47你可以用港澳通行证(要办好签注)或者护照(需有外国签证及从香港机场飞往该国的机票证明),两者选一都可以。 不过,从你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从哪方面考虑,你都应该是用通行证! 通行证只是记录你的个人资料和进出记录,还不能出发,你还必须在每次出发前办理好签注,签注才是你真正的“通行证”。 由于使用上的方便,你最好办理自由行签注(G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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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离婚手续一定要在领取结婚证所在地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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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离婚手续不需要在领取结婚证所在地办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居民办理离婚手续是可以到双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的,而不需要一定要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进行办理,若公民在异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情况下,公民还可以异地申请诉讼离婚,具体需要咨询当地人民法院为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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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必须的因为户口在这里你去外地办理有没户口,没法核实户口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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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的,必须是到领结婚证的所在地办理;诉讼离婚的,则是在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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