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难道就应该当用人单位的免费劳动力吗

[八卦江湖]难道大学生实习就是免费劳动力???没住宿,更没津贴。。。
暑假就要实习了,学校给我们安排面试了几家实习单位,但是都是没有津贴,更不提供住宿。。。现在还有我们这些没关系的,没找到实习单位的,难道就要去当免费劳动力了???天涯的Tz们,你们是怎么找到实习单位的???待遇如何?友情提醒: 1.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 2.请尊重网络道德,不污言秽语,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个人隐私。 3.请遵守社区规则和版规,不进行刷屏、恶意顶贴、恶意灌水等影响他人阅读的行为。 4.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社区立场。5.转载文章请注明出自“天涯社区( www.tianya.cn)” 并署上作者姓名,商业用途须获得作者和本社区授权。
。。。。。
一年前经济好的时候,我在广州实习,一个月1800。今年估计就不行了
你忘记先要和老板睡觉了吧...
楼主,你要想想,多少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躺在有钱人的床上
倒贴钱也得看实习单位提供的工作值不值得???四大银行中的一个,给我们提供的实习工作就是,去办卡。。。
作者:披着马甲的鸟 回复日期: 13:01:06 
一年前经济好的时候,我在广州实习,一个月1800。今年估计就不行了还有实习工资啊,羡慕。。。
四大银行……你以后找工作是说在四大银行实习过,还是说在四大银行干过办卡的?
作者:雪齋 回复日期: 13:03:41 
你忘记先要和老板睡觉了吧...难道你已经沦落了。。。
作者:绯雪子夜 回复日期: 13:10:26 
四大银行……你以后找工作是说在四大银行实习过,还是说在四大银行干过办卡的?谢谢你的意见。。。
为了完成实习一共交了7500的人飘过~~~~
大学生是劳动力吗?
当时我是只有中午一餐免费午餐,没有其他补贴如果楼主够NB,也会找到有薪水的实习工作但是如果能力还没有达到,那有公司肯让你去实习都不错了,别JJWW心理不平衡了,你觉得钱少,可以不去啊
作者:zoe_tm 回复日期: 13:14:39 
为了完成实习一共交了7500的人飘过~~~~这位同学怎么花了那么多?说说,别走呀。
作者:雪齋 回复日期: 13:03:41  你忘记先要和老板睡觉了吧...——————————————————————原来你是这么实习的呀,待遇应该不错吧
作者:在厨房放烟花 回复日期: 13:19:24 
当时我是只有中午一餐免费午餐,没有其他补贴如果楼主够NB,也会找到有薪水的实习工作但是如果能力还没有达到,那有公司肯让你去实习都不错了,别JJWW心理不平衡了,你觉得钱少,可以不去啊我承认我不NB,但你也不可以不看啊,这样便不用看我jjww心理不平衡了。。。
楼主,人家外面的企业招的实习生,是通过招聘,筛选简历,面试笔试千挑万选选出来的人,能够保证在实习期间提供一定的劳动。这样的实习生,也只指补贴个中午饭啊车马费什么的。而你只是趁放假去实习一下,而且还是学校安排的实习,无论你素质如何人家单位都得要你。你只是一个新手而已,人家单位还要教你怎么做,教完之后你的工作能力还未必能够达到要求,等熟练了能够达到要求的时候,你又要开学回校了,剩下的工作别人又要替你完成。怎么算下来人家单位都不算有捞到好处吧?这种实习你还要求津贴住宿,未免也太那啥了。别人还恨不得贴钱去实习,好让自己的简历能写多两行呢。
啥都木有还要倒贴钱的飘过~
楼主,地球太凶险,你回水星吧。这年头,哪有人实习还要求津贴和住宿的!实习就是积累经验和长见识的,你啥都不会,人家免费给你提供个学习的场所已经不错了。如果你实习的单位还是好单位的话,你就该庆幸了。没有付出怎么会有收获类?对吧,先好好干,搞不好领导一高兴,把你留下来,你也省了找工作的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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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最高院公报案例梳理)
作者:陈明  时间:     浏览量:0  
实习生与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最高院公报案例梳理)| 劳动法库
文︱甘国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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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高校学生实习是高校学生完成学业的一项必要活动,然而,在实习期间的学生处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之下,经常出现各种法律问题,现行法律对此又无具体的规定。然而,由于高校实习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事故频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各自围绕着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身份、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法律适用依据等各方存有重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高校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人身损害的救济的问题高度关注,共刊载了三则相关判例,本文试对该三则判例进行梳理和简析。
【判例索引】
1. 《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李帅帅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生效判决作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5年9月7日。
2. 《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王俊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生效判决作出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1年10月28日。
3. 《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以下简称“郭某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生效判决作出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09年4月7日。
【裁判要旨】
1.李帅帅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李帅帅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其通过与工商学校、通用富士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后到通用富士公司实习,该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除受该协议约定约束外,还应受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有规定,学校及相关企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宜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在本案中可以作为法院评判学校是否有过错的依据。
本案中,依据三方当事人庭审中的一致确认,事发当日李帅帅确实系周六加班,且带教老师未陪同加班。对于李帅帅在此次加班过程中因操作危险工作设备所受之伤害,各方承担责任如下:
首先,通用富士公司系李帅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李帅帅如何从事实习工作能够支配和安排,并能够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李帅帅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通用富士公司创造经济利益,李帅帅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而李帅帅此次受伤的危险来源仍属于其所从事之劳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内。因此,综合考量通用富士公司与李帅帅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的归属、通用富士公司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通用富士公司应当对本案李帅帅所受之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工商学校作为李帅帅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应就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工商学校虽无法直接支配李帅帅的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危险性,其应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协商,控制和防范风险。然而,工商学校在清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明确约定等方式予以防范,实际上却放任实习生加班情形的存在,因此,工商学校未尽到其防范督促职责。考虑到工商学校无法直接支配李帅帅在通用富士公司的具体工作,故工商学校应当对李帅帅所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李帅帅作为实习生,技能尚处于学习阶段,劳动报酬也区别于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员工。因此,李帅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以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员工为标准。李帅帅事发当日在没有带教老师陪同加班的情况下所出现的操作不当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相较于通用富士公司、工商学校对风险防范所应承担的义务,李帅帅自身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通用富士公司及工商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况且,正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即便因自身过错发生类似本案的工伤事故,员工能够获得的工伤赔偿也不因其自身过错而减少,则对于尚在实习工作的李帅帅而言,更不能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而减轻相关侵权方应负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要求李帅帅自负20%的人身伤害损失有所不当。鉴于工商学校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令通用富士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剩余20%的赔偿责任应由工商学校承担,二审对此予以改判。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俊系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强维科技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该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校对原告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强维科技,在王俊实习期间,负有对王俊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应为王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王俊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由于王俊是基于实习到强维科技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其与强维科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俊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本案中,作为实习单位的强维科技虽然对王俊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王俊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强维科技未尽到相关义务,对王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60%。职业学院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该学校对王俊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20%。王俊作为已成年大学生对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工作时在三角架移动过程中没有离开三角架,对其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强维科技、职业学院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20%。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首先,判断郭某与益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郭某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郭某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郭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综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郭某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郭某于益丰公司处劳动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本案中,郭某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郭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郭某在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益丰公司付出劳动,益丰公司向郭某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益丰公司辩称双方系实习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郭某签约时虽不具备益丰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但郭某在填写益丰公司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了益丰公司其系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益丰公司对此情形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郭某已于2008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益丰公司辩称郭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郭某与益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例梳理与简析】
1.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
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问题,也是处理此类案件所有争议必须首先要考虑的请求权基础问题。上述三则判例中除了郭某案判决认为在特定性况下,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李帅帅案和王俊案的生效判决俊回避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指出,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受到人身损害可以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分别指出实习单位和学校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没有指出这些安全保障义务法定或约定的来源,仅仅依照一般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过程的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就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大学生实习是以不形成劳动关系为条件的专业实践活动。教学实习是高校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但上述郭某案也指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同时,该判决也认为,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郭某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郭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郭某在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益丰公司付出劳动,益丰公司向郭某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益丰公司辩称双方系实习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该说三则判例均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家不存在劳动关系。
2. 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受伤归责原则的适用
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此乃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上述李帅帅案的生效判决中在评价实习单位应担承担责任的基础时认为:“通用富士公司与李帅帅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的归属、通用富士公司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通用富士公司应当对本案李帅帅所受之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分析该论述可知,该实习单位承担责任的事由为无过失责任。在分析学校的责任时,认为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法院评判学校是否有过错的依据,并认为工商学校在清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明确约定等方式予以防范,实际上却放任实习生加班情形的存在,因此,工商学校未尽到其防范督促职责。由此可见,学校承担责任的事由为过失责任。而王俊案中,生效判决认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而见,王俊案生效判决认为实习单位和学校承担责任的事由为过失责任。因此,此二判例在归责原则问题上存在矛盾之处。
3.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受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上述规定是“过失相抵”规则的具体体现。过失相抵是就赔偿义务人过失与赔偿权利人的过失相互比较,用以认定责任的有无及其范围,并非是二者互相抵消。上述李帅帅案中,生效判决虽然未明确指出,受害人重大过失应否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认为,李帅帅自身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通用富士公司及工商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王俊案中,生效判决并未将受害人的过错进行区分,直接认为受害人存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因此,二判例对于“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上存在差异。
执业机构: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同为实习生,为什么我纳税起征点是800,而他是3500? - 简书
同为实习生,为什么我纳税起征点是800,而他是3500?
有干货的写在前面:应届生未解之谜top1:为什么实习工资微薄的我们也要纳税,最重要还是超过800就要纳税!应届生未解之谜top2:有许多企业,会在跟应届生发offer的时候,要求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看其是否适合岗位。也有些企业,会让毕业生在毕业前到公司先实习一段时间,称为实习期。那么,实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呢?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你一定要看看今天这篇文章,不要再吃哑巴亏了!01 |实习期和试用期是一回事吗?【问】试用期和实习期是一回事吗?当然不是。实习期就是在校学习期间,没有毕业的同学在公司上班。试用期是你毕业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看你是否适合这个岗位,规定的试用期。本质区别: 是!否!毕!业!没有毕业签订实习协议,你就是实习生;毕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你也是员工。【问】至于提前去公司实习,实习期是否算在试用期内?不算在内,在某公司服务的年资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试用期开始计算,实习期不会计算在内。02 | 实习期工资标准?【问】实习公司给我的实习工资只有50/天,合理吗?法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他们的实习收入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简单说就是没有最低标准,值得欣慰的是北京和东莞等一些地方陆续规定实习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市场上一般给实习生的工资是一天80/100/120/140/150/180/200/200+等不同档次。有的公司会区分本科和硕士,硕士相对比本科高20-50。
(前程无忧分享的实习生工资报告)200+当然就是BAT这样的大厂了。加上一些补贴,大厂实习能拿到。当然,有些地方实习还不给钱呢,市场上区别还是很大的。反正还年轻吧,能学到东西,为毕业后正式工作积累经验,有合适的实习,还是多多益善。03 | 实习期工资交税吗?【问】我实习工资才2000, 还不到3500呢,为什么还扣税啊?有实习经验的同学还会有疑问:“实习工资只有2000多,为什么还要扣税,现在的个税起征点不是3500吗?”很多企业把实习生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劳务报酬计税方法: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800)*2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20%)*20%例如:实习工资为2000元,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税所得额。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元以上做法已经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澄清。属于税法误读。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如下:日,对于引起舆论关注的“实习生薪酬800元起征”一事,国家税务总局在官微上发表《【新闻澄清】:一些企业针对实习生收缴“劳动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下文简称《澄清》),指出实习生群体被征收劳务报酬税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当按“工资、薪金报酬”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
税务总局回应:实习生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澄清》指出,在2012年以前,对于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该如何扣除,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费用处理。但是,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企业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而已经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的性质。也就是说,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起征点应是3500元。04 | 试用期到底多长?【问】 企业和我的签订劳动合同是3年,但是说试用期6个月,怎么办?试用期长短是根据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设置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提问的同学的合同应该是签订了三年以上,比如三年零一天,那么试用期应该是不超过六个月,比如差一天到一个月。有此疑问的同学,拿出合同自己对照看看,试用期应该是差一天不满六个月(不到六个月)。另外,单位不能无理由延长法定试用期,企业省钱,你吃亏,你懂的。05 | 试用期工资为什么比实际工资低?多少合理?【问】我试用期工资5000,转正工资8000,合理吗?不仅不合理,而且是违法的,试用期工资最低应该是00记住: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工资的80%如果你所在企业给你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合同工资的80%,你先保留证据吧,以后万一和企业有斯逼的那天,直接去劳动仲裁——准赢。06 | 试用期老板让我辞职,怎么办?【问】我试用期最后一天被通知离开公司,不过老板说你自己辞职吧,你不适合我们公司。公司辞退你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如果你写了辞职信,那么就是你主动离职,如果你不写,不走,公司也没办法。之所以让你主动辞职,而不是书面通知你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不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如果公司想辞退员工,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另外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老板让你走,不完全可以继续上班,并要求对方支付工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员工试用期不被无理由辞退。当然如果公司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就是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公司发现你的英语水平完全达不到录用条件所要求的书面交流和口头流利交流,或者公司能证明你学历造假,四六级证书造假,通过背景调查发现你简历造假等,就是合理的辞退。让你辞职的,就是无理由辞退的情况,不要轻易上当。get技能,变身offer收割机,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西瓜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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