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摩大招怎么控制方向能踢自己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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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详解P2P和联系!》 精选一?这个问题恐怕众说纷纭,如果粗略的看,二者的业务似乎都是以高于银行的利息借款给小微企业主和个人。然而仔细想来,恐怕P2P和还是有不少区别的。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P2P网贷和高利贷有什么区别吧!首先,P2P有正规中介机构(),而高利贷往往没有中介,或者中介直接参与放贷。我们都知道,排除极个别的骗子平台,许多P2P平台还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得到政府认可的,它们充当的角色可以被称为“”。P2P网贷和高利贷有什么区别?从P2P(peer-to-peer)的英文释义也可以很好理解,平台充当的是桥梁作用,沟通和(),撮合交易,而出借人完全来自互联网,平台自身并不参与资金运作,只负责在借款人借款前的工作以及后的工作。反观高利贷,高利贷并没有类似的信息中介角色,提供信息的角色往往就是出借人。这就造成潜在的风险,一旦借款人逾期,高利贷的催收人往往就是出借人,纵观我国的血泪催收史,往往95%以上和高利贷脱不了干系!其次,虽然P2P与高利贷同样存在着高,但高利贷是以远高于银行利率水准将钱借给借款方,以利滚利方式恶性循环。而P2P是国家的新兴行业,主要作为一个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是不参与双方的金钱交易的,其在监管范围内,这是本质区别所在!高利贷一般没有抵押物也没有信用评估,一旦遇到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就会使用暴力催收等手段;而正规的P2P平台会评估借款人资质,拥有优秀的风控技术团队,或通过进行借款人的资质评估,或通过足额抵押、担保、设立等方式来最大程度保障人利益。最后,部分不良P2P平台打着“P2P”名号招摇撞骗,坏了P2P名声,导致许多人无法分清P2P和高利贷的区别。上文也说了,P2P网贷的资产端利率一般不会过高,但是许多P2P平台给投资人的利率却能达到20%以上,甚至更高,那么平台靠什么盈利?不能凭正常渠道盈利的平台,往往都有自己的小心思――如果是一家刚起步的平台,想用“赔本赚吆喝”的营销手段拉客,倒也可以理解,关键是许多平台一直处于高利率状态,这就不正常了。俗话说,无利不起早,这些平台往往是在搞,或是其他行为,所以通过投资人资金源源不断的投入,来达到的目的。但是站在投资人的立场考虑,投资人认为我得到20%以上的利率,那么借款人自然要承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这不就是高利贷么?其实,你都不知道这个所谓的“借款人”是否真实存在呢!通过上文,我们不难发现P2P网贷和高利贷有什么区别了吧!只能说,真正的P2P平台,是绝对不会自己砸招牌的,大家时,只需要认清哪些是坑爹的P2P平台就好了!如今随着监管逐渐落实,相信今后的会越来越好!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老平台立即理财拿→(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234531.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xin","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xin","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 精选二“”行业近日被各类监管规定推上风口浪尖。4月10日,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稳妥推进风险治理,促进稳健发展”,并第一次将现金贷纳入银监会范围,《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并同时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紧接着,作为官媒风向《人民日报》在上文发布不到一个月之后,刊登了关于现金贷的记者采访报道,文中认为,该行业系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指出利率畸高以及缺乏风控、非法暴力催收等问题,并认为现金贷将迎来行业严厉监管和清理整顿工作。然而,就在本文写作之时(5月11日),《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现金贷相关案件,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据朝阳法院相关法官介绍,该法院近年审理了大量“同一原告主体”的纠纷,认为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出借主体利用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咨询费扣减借款本金,规避司法解释关于24%及36%借款利率上限规定”、“原告出借人同时系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系从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等情况。据此,朝阳法院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当然,除上文列举之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或在4~5月份纷纷做出了关于现金贷的排查、登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地方性规定,另外,5月4日公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实也与现金贷息息相关。现金贷行业究竟风险几何鉴于上述种种纷繁复杂的规定,我们认为,目前现金贷的经营至少存在下述风险:一、运营风险现金贷中的高利率运营模式一直是被重点诟病的内容之一。但业内通常认为,高利率其实是行业内的“迫不得已”,由两个原因组成。其一,放贷主体的“运营成本”高,且有越来越高的趋势。该运营成本包括:、数据成本、拨付、资金成本、通道成本及运营成本等。有平台算过账,即使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上限36%来经营,那么不仅无法获利,反而会陷入亏损。其二,现金贷中的大部分平台风控体系弱,体现为无数据,无消费借贷场景、无担保措施的“三无”产品。因此只能靠高利率来平衡覆盖高坏账率,从而达到收支平衡及盈利。因此,很多人认为从某种程度来说,高利率更像是现金贷从娘胎里就带出来的特性,缺了高利率现金贷恐怕根本生活无法自理。二、市场竞争风险目前,现金贷尤其是超短现金贷业务增量迅速,据统计,多个超短期平台业务均呈现翻番增长的态势,不到两年时间,单月放款量达到亿级、甚至十亿级。一跃成为创投界的宠儿。据公开报道,十多个平台已获得启明创投、和顺为资本等多个VC、PE的数轮融资,其中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也不言而喻。但是现金贷经营中存在的共通问题,例如借款人门槛低、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隐私泄露、非法暴力催收一直都是悬在现金贷平台及其风投脑袋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监管政策收紧,不管上述哪一项出了问题,即使前期获得了多少轮千万级的融资,外表看起来强壮的如同阿喀琉斯,恐怕也会因为那脆弱的脚踝而半路折戟。三、信贷行业的道德风险一般指从业人员逾越行为准则、职业操守、道德规范,无视信贷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自身或他人获得非法利益而故意违规逆程序或简化程序操作而形成的信贷资金风险。而现金贷行业因近年来的爆炸式扩张,各大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都未受到完整全面的职业岗位培训,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职业道德甚至是对行业规范、法律的敬畏之心。部分客户经理劣变为“客户的经理”,客户经理没能坚守自身的职业操守和底线。常常表现为:1、人性的弱点、个人私心,放大道德风险。2、从业人员因为更了解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加上利益直接驱动从而更容易从内部钻空子。3、公司考核激励模式残酷,部分客户经理业绩压力巨大,做不成业务就保不住饭碗,产生掩盖风险的主观动机。4、公司内控体系设置不完整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风控失效,对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的无法有效管理监督。5、缺乏长期监督机制,人性复杂,“好人”与“坏人”并非一成不变。四、政策法律风险1、将来放贷资质的认定及小贷公司的发放必然是大势所趋。目前的法律规定允许自然人及“不以放贷为常业”的法人及非法人机构进行以资金拆借为主的民间借贷。因此,比较常见的借贷模式是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作为名义出借人对外出借资金。然而,根据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下称《放贷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虽然该条例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正式稿迟迟未能公布实施,但无论从理论上来考虑,业应是一个实行监管及行政许可的行业,还是从实践角度来看,现金贷及小贷行业确实急需重典以整治乱象,对于向合规企业发放小贷金融牌照,以及以牌照制度加强后续管理,已成为监管层将来会做出的大概率事件。也就是说,反过来,目前大部分现金贷公司适用的“自然人出借”模式已无法为继,同时,依据《放贷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之前设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从事放贷业务。”即,正式条例一旦公布实施,留给各个现金贷公司申请办理牌照的时间仅有短短3个月,特别对于距合规要求较远的平台,极有可能瞬间沦为非法,业务开展全面受阻。2、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从而引起?这是朝阳法院向银监局提出的司法建议中涉及的问题,在此之前,银监会等四部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管理办法》)中曾提到“禁止开展或份额形式的”。但仔细研读,司法建议和《网贷管理办法》中的债权转让并非完全一回事。司法建议所指的债权转(受)让是指网贷机构(广义上应包括部分现金贷平台,现实中两者也常常系关联机构)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再以自身的名义向借款人索要借款;而《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的是不能够将债权份额化并上线供出借人购买受让的形式来经营P2P业务。从实质上来讲,法院司法建议想解决的是网贷平台既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在受让债权之后,又向借款人收取借款利息,从而导致年化收益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最终的问题依旧是前文谈过的“高”。但是我们认为:网贷平台受让债权,特别是受让可能会导致投资人“爆”的不良债权,既是在保证平台自身声誉,同时也在客观上维护了投资人利益。虽然《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但是从监管趋向来看,监管层尚未对更类似于担保的“”一刀切,因此更不会短时间内对债权转(受)让进行开刀,毕竟这关乎网贷平台的基本玩法,改变此基本规则监管部门一定会慎之又慎。3、暴力催收被禁,“柔性”催收是否管用?用“柔性”来形容深圳金融管理部门公布的《催收行为规范》一点儿不为过,其他地方性规章是否予以效仿尚不得而知。但这意味着现金贷平台要不然“创新”出不违规的其他催收方法,要不然只能将欠款客户诉讼处理。但对于现金贷金额小,无物保的特性来说,诉讼显得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并非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法。一旦催收不畅,坏账本来就居高不下的现金贷平台恐怕更是雪上加霜。现金贷平台转型的初步建议面对上述新的监管政策法规及种种风险,我们提出以下的初步建议供各现金贷平台参考。建议一、加强风控、风控、还是风控对于一些中小平台特别是对于一些初创型的现金贷平台,风控征信数据的积累是一个从零开始的过程。目前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中,普遍存在两大征信痛点。一方面是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传统征信方式导致成本过高,由于平台没有权利直接获得央行信用报告,只能通过传统第三方手段获取客户央行征信具体信息内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平台信息互不公开,导致同业内存在过度授信,增加了客户重复贷款可能性,客户偿还能力远高于实际,导致坏账率居高不下。目前常用的解决数据冷启动问题的方法是从外部数据着手。寻求第三方如大数据公司、传统互联网行业巨头的合作会是中小现金贷平台的首选。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通过提炼非结构化数据来服务金融的产品,例如某款商业短信语义分析服务。大数据的构建为风控授信提供了技术保证。以大量的网络行为数据、用户交易数据、第三方数据、合作方数据等为基础,通过自然语言处理、、聚类算法等,模型能够为每一位者创建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行为特征、心理特征、经济状况、兴趣爱好等在内的数据画像。针对不同、不同额度、不同期限的不仅可以提供授信信息甚至可以将差异化定价策略将成为现实。建议二、创新获客渠道、资金渠道,减小经营成本如上文分析,经营成本大是导致利息高的主要原因,在高成本、高利息这一游戏规则已无法继续的今天,更多的国内现金贷公司通过进一步的拥抱互联网,即以线上APP获取借款人为主,结合大数据风控,使得平台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另外,目前很多超短期现金贷平台通过网贷融资,其成本依然较高,建议拓宽资金来源,对于降低资金来源成本也是有极大帮助。例如有的平台结合银行拆借、发行等途径获取便宜的资金。因此,其收取的借款利率也是行业较低水平,从而可以实现长久的可持续性发展。建议三、未来小贷金融牌照的争取关键,是做好平台目前合规工作争取小贷金融一事本来无需多言,君不见,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成为了各网企业抢夺的又一热门资源。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全国共批准了82家,短期内即被各地方的巨头们抢夺一空。但是,我们想强调的是,目前全国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式稿仍未能公布,也就是说,各个现金贷平台将来仍有机会获得一个“明媒正娶”的合法放贷身份,如何取得该身份,因放贷组织条例暂未公布未闻其详,但参照国家整顿清理P2P网贷机构的经验来推测,合规依旧会是最大的考核重点,现金贷平台需要立即开展避免暴力等非法催收、保护客户隐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与P2P端做明确切割等自查自纠工作。综上无论从满足小金额、短期间的现金贷社会需求,还是从国家的政策大方向来看,现金贷均有存在的价值及意义,但现金贷平台也该正视行业的各类风险及冷静思考应对策略,促使整个行业迈入新的良性循环。《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 精选三“现金贷”行业近日被各类监管规定推上风口浪尖。4月10日,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并第一次将现金贷纳入银监会专项整治范围,《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并同时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紧接着,作为官媒风向标的《人民日报》在上文发布不到一个月之后,刊登了关于现金贷的记者采访报道,文中认为,该行业系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指出利率畸高以及缺乏风控、非法暴力催收等问题,并认为现金贷将迎来行业严厉监管和清理整顿工作。然而,就在本文写作之时(5月11日),《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现金贷相关案件,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据朝阳法院相关法官介绍,该法院近年审理了大量“同一原告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认为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出借主体利用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咨询费扣减借款本金,规避司法解释关于24%及36%借款利率上限规定”、“原告出借人同时系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债权系从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等情况。据此,朝阳法院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当然,除上文列举之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办或互金协会在4~5月份纷纷做出了关于现金贷的排查、登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地方性规定,另外,5月4日公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实也与现金贷息息相关。现金贷行业究竟风险几何鉴于上述种种纷繁复杂的规定,我们认为,目前现金贷的经营至少存在下述风险:一、运营风险现金贷中的高利率运营模式一直是被重点诟病的内容之一。但业内通常认为,高利率其实是行业内的“迫不得已”,由两个原因组成。其一,放贷主体的“运营成本”高,且有越来越高的趋势。该运营成本包括:获客成本、数据成本、坏账拨付、资金成本、通道成本及运营成本等。有平台算过账,即使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上限年化利率36%来经营,那么不仅无法获利,反而会陷入亏损。其二,现金贷中的大部分平台风控体系弱,体现为无征信数据,无消费借贷场景、无担保措施的“三无”产品。因此只能靠高利率来平衡覆盖高坏账率,从而达到收支平衡及盈利。因此,很多人认为从某种程度来说,高利率更像是现金贷从娘胎里就带出来的特性,缺了高利率现金贷恐怕根本生活无法自理。二、市场竞争风险目前,现金贷尤其是超短现金贷业务增量迅速,据统计,多个超短期平台业务均呈现翻番增长的态势,不到两年时间,单月放款量达到亿级、甚至十亿级。现金贷平台一跃成为创投界的宠儿。据公开报道,十多个平台已获得启明创投、洪泰和顺为资本等多个VC、PE的数轮融资,其中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也不言而喻。但是现金贷经营中存在的共通问题,例如借款人门槛低、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隐私泄露、非法暴力催收一直都是悬在现金贷平台及其风投脑袋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监管政策收紧,不管上述哪一项出了问题,即使前期获得了多少轮千万级的融资,外表看起来强壮的如同阿喀琉斯,恐怕也会因为那脆弱的脚踝而半路折戟。三、道德风险信贷行业的道德风险一般指从业人员逾越行为准则、职业操守、道德规范,无视信贷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自身或他人获得非法利益而故意违规逆程序或简化程序操作而形成的信贷资金风险。而现金贷行业因近年来的爆炸式扩张,各大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都未受到完整全面的职业岗位培训,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职业道德甚至是对行业规范、法律的敬畏之心。部分客户经理劣变为“客户的经理”,客户经理没能坚守自身的职业操守和底线。常常表现为:1、人性的弱点、个人私心,放大道德风险。2、从业人员因为更了解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加上利益直接驱动从而更容易从内部钻空子。3、公司考核激励模式残酷,部分客户经理业绩压力巨大,做不成业务就保不住饭碗,产生掩盖风险的主观动机。4、公司内控体系设置不完整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风控失效,对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的无法有效管理监督。5、缺乏长期监督机制,人性复杂,“好人”与“坏人”并非一成不变。四、政策法律风险1、将来放贷资质的认定及小贷公司金融牌照的发放必然是大势所趋。目前的法律规定允许自然人及“不以放贷为常业”的法人及非法人机构进行以资金拆借为主的民间借贷。因此,现金贷公司比较常见的借贷模式是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作为名义出借人对外出借资金。然而,根据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放贷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虽然该条例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正式稿迟迟未能公布实施,但无论从理论上来考虑,金融业应是一个实行监管及行政许可的行业,还是从实践角度来看,现金贷及小贷行业确实急需重典以整治乱象,对于向合规企业发放小贷金融牌照,以及以牌照制度加强后续管理,已成为监管层将来会做出的大概率事件。也就是说,反过来,目前大部分现金贷公司适用的“自然人出借”模式已无法为继,同时,依据《放贷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之前设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从事放贷业务。”即,正式条例一旦公布实施,留给各个现金贷公司申请办理牌照的时间仅有短短3个月,特别对于距合规要求较远的平台,极有可能瞬间沦为非法,业务开展全面受阻。2、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从而引起资产荒?这是朝阳法院向银监局提出的司法建议中涉及的问题,在此之前,银监会等四部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管理办法》)中曾提到“禁止开展类或份额形式的债权转让”。但仔细研读,司法建议和《网贷管理办法》中的债权转让并非完全一回事。司法建议所指的债权转(受)让是指网贷机构(广义上应包括部分现金贷平台,现实中两者也常常系关联机构)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再以自身的名义向借款人索要借款;而《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的是网贷平台不能够将债权份额化并上线供出借人购买受让的形式来经营P2P业务。从实质上来讲,法院司法建议想解决的是网贷平台既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在受让债权之后,又向借款人收取借款利息,从而导致年化收益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最终的问题依旧是前文谈过的“综合利率高”。但是我们认为:网贷平台受让债权,特别是受让可能会导致投资人“爆雷”的不良债权,既是在保证平台自身声誉,同时也在客观上维护了投资人利益。虽然《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但是从监管趋向来看,监管层尚未对更类似于担保的“风险准备金”一刀切,因此更不会短时间内对债权转(受)让进行开刀,毕竟这关乎网贷平台的基本玩法,改变此基本规则监管部门一定会慎之又慎。3、暴力催收被禁,“柔性”催收是否管用?用“柔性”来形容深圳金融管理部门公布的《催收行为规范》一点儿不为过,其他地方性规章是否予以效仿尚不得而知。但这意味着现金贷平台要不然“创新”出不违规的其他催收方法,要不然只能将欠款客户诉讼处理。但对于现金贷金额小,无物保的特性来说,诉讼显得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并非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法。一旦催收不畅,坏账本来就居高不下的现金贷平台恐怕更是雪上加霜。现金贷平台转型的初步建议面对上述新的监管政策法规及种种风险,我们提出以下的初步建议供各现金贷平台参考。建议一、加强风控、风控、还是风控对于一些中小平台特别是对于一些初创型的现金贷平台,风控征信数据的积累是一个从零开始的过程。目前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中,普遍存在两大征信痛点。一方面是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传统征信方式导致成本过高,由于平台没有权利直接获得央行信用报告,只能通过传统第三方手段获取客户央行征信具体信息内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平台信息互不公开,导致同业内存在过度授信,增加了客户重复贷款可能性,客户偿还能力远高于实际,导致坏账率居高不下。目前常用的解决数据冷启动问题的方法是从外部数据着手。寻求第三方如大数据公司、传统互联网行业巨头的合作会是中小现金贷平台的首选。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通过提炼非结构化数据来服务金融的产品,例如某款商业短信语义分析服务。大数据风控模型的构建为风控授信提供了技术保证。以大量的网络行为数据、用户交易数据、第三方数据、合作方数据等为基础,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聚类算法等,模型能够为每一位贷款申请者创建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行为特征、心理特征、经济状况、兴趣爱好等在内的多维度数据画像。针对不同贷款人、不同额度、不同期限的不仅可以提供授信信息甚至可以将差异化定价策略将成为现实。建议二、创新获客渠道、资金渠道,减小经营成本如上文分析,经营成本大是导致利息高的主要原因,在高成本、高利息这一游戏规则已无法继续的今天,更多的国内现金贷公司通过进一步的拥抱互联网,即以线上APP获取借款人为主,结合大数据风控,使得平台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另外,目前很多超短期现金贷平台通过网贷融资,其成本依然较高,建议拓宽资金来源,对于降低资金来源成本也是有极大帮助。例如有的平台结合银行拆借、发行ABS等途径获取便宜的资金。因此,其收取的借款利率也是行业较低水平,从而可以实现长久的可持续性发展。建议三、未来小贷金融牌照的争取关键,是做好平台目前合规工作争取小贷金融一事本来无需多言,君不见,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小贷牌照成为了各大互联网企业抢夺的又一热门资源。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全国共批准了82家牌照,短期内即被各地方的巨头们抢夺一空。但是,我们想强调的是,目前全国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式稿仍未能公布,也就是说,各个现金贷平台将来仍有机会获得一个“明媒正娶”的合法放贷身份,如何取得该身份,因放贷组织条例暂未公布未闻其详,但参照国家整顿清理P2P网贷机构的经验来推测,合规依旧会是最大的考核重点,现金贷平台需要立即开展避免暴力等非法催收、保护客户隐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与P2P端做明确切割等自查自纠工作。综上无论从满足小金额、短期间的现金贷社会需求,还是从国家关于的政策大方向来看,现金贷均有存在的价值及意义,但现金贷平台也该正视行业的各类风险及冷静思考应对策略,促使整个行业迈入新的良性循环。责任编辑:凡人皆须侍奉《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 精选四“现金贷”行业近日被各类监管规定推上风口浪尖。4月10日,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并第一次将现金贷纳入银监会专项整治范围,《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并同时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紧接着,作为官媒风向标的《人民日报》在上文发布不到一个月之后,刊登了关于现金贷的记者采访报道,文中认为,该行业系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指出利率畸高以及缺乏风控、非法暴力催收等问题,并认为现金贷将迎来行业严厉监管和清理整顿工作。然而,就在本文写作之时(5月11日),《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现金贷相关案件,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据朝阳法院相关法官介绍,该法院近年审理了大量“同一原告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认为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出借主体利用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咨询费扣减借款本金,规避司法解释关于24%及36%借款利率上限规定”、“原告出借人同时系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债权系从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等情况。据此,朝阳法院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当然,除上文列举之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地方金融办或互金协会在4~5月份纷纷做出了关于现金贷的排查、登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地方性规定,另外,5月4日公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实也与现金贷息息相关。现金贷行业究竟风险几何鉴于上述种种纷繁复杂的规定,我们认为,目前现金贷的经营至少存在下述风险:一、运营风险现金贷中的高利率运营模式一直是被重点诟病的内容之一。但业内通常认为,高利率其实是行业内的“迫不得已”,由两个原因组成。其一,放贷主体的“运营成本”高,且有越来越高的趋势。该运营成本包括:获客成本、数据成本、坏账拨付、资金成本、通道成本及运营成本等。有平台算过账,即使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上限年化利率36%来经营,那么不仅无法获利,反而会陷入亏损。其二,现金贷中的大部分平台风控体系弱,体现为无征信数据,无消费借贷场景、无担保措施的“三无”产品。因此只能靠高利率来平衡覆盖高坏账率,从而达到收支平衡及盈利。因此,很多人认为从某种程度来说,高利率更像是现金贷从娘胎里就带出来的特性,缺了高利率现金贷恐怕根本生活无法自理。二、市场竞争风险目前,现金贷尤其是超短现金贷业务增量迅速,据统计,多个超短期平台业务均呈现翻番增长的态势,不到两年时间,单月放款量达到亿级、甚至十亿级。现金贷平台一跃成为创投界的宠儿。据公开报道,十多个平台已获得启明创投、洪泰基金和顺为资本等多个VC、PE的数轮融资,其中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也不言而喻。但是现金贷经营中存在的共通问题,例如借款人门槛低、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隐私泄露、非法暴力催收一直都是悬在现金贷平台及其风投脑袋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监管政策收紧,不管上述哪一项出了问题,即使前期获得了多少轮千万级的融资,外表看起来强壮的如同阿喀琉斯,恐怕也会因为那脆弱的脚踝而半路折戟。三、道德风险信贷行业的道德风险一般指从业人员逾越行为准则、职业操守、道德规范,无视信贷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自身或他人获得非法利益而故意违规逆程序或简化程序操作而形成的信贷资金风险。而现金贷行业因近年来的爆炸式扩张,各大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都未受到完整全面的职业岗位培训,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职业道德甚至是对行业规范、法律的敬畏之心。部分客户经理劣变为“客户的经理”,客户经理没能坚守自身的职业操守和底线。常常表现为:1、人性的弱点、个人私心,放大道德风险。2、从业人员因为更了解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加上利益直接驱动从而更容易从内部钻空子。3、公司考核激励模式残酷,部分客户经理业绩压力巨大,做不成业务就保不住饭碗,产生掩盖风险的主观动机。4、公司内控体系设置不完整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风控失效,对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的无法有效管理监督。5、缺乏长期监督机制,人性复杂,“好人”与“坏人”并非一成不变。四、政策法律风险1、将来放贷资质的认定及小贷公司金融牌照的发放必然是大势所趋。目前的法律规定允许自然人及“不以放贷为常业”的法人及非法人机构进行以资金拆借为主的民间借贷。因此,现金贷公司比较常见的借贷模式是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作为名义出借人对外出借资金。然而,根据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放贷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虽然该条例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正式稿迟迟未能公布实施,但无论从理论上来考虑,金融业应是一个实行监管及行政许可的行业,还是从实践角度来看,现金贷及小贷行业确实急需重典以整治乱象,对于向合规企业发放小贷金融牌照,以及以牌照制度加强后续管理,已成为监管层将来会做出的大概率事件。也就是说,反过来,目前大部分现金贷公司适用的“自然人出借”模式已无法为继,同时,依据《放贷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之前设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从事放贷业务。”即,正式条例一旦公布实施,留给各个现金贷公司申请办理牌照的时间仅有短短3个月,特别对于距合规要求较远的平台,极有可能瞬间沦为非法,业务开展全面受阻。2、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从而引起资产荒?这是朝阳法院向银监局提出的司法建议中涉及的问题,在此之前,银监会等四部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管理办法》)中曾提到“禁止开展类业务或份额形式的债权转让”。但仔细研读,司法建议和《网贷管理办法》中的债权转让并非完全一回事。司法建议所指的债权转(受)让是指网贷机构(广义上应包括部分现金贷平台,现实中两者也常常系关联机构)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再以自身的名义向借款人索要借款;而《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的是网贷平台不能够将债权份额化并上线供出借人购买受让的形式来经营P2P业务。从实质上来讲,法院司法建议想解决的是网贷平台既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在受让债权之后,又向借款人收取借款利息,从而导致年化收益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最终的问题依旧是前文谈过的“综合利率高”。但是我们认为:网贷平台受让债权,特别是受让可能会导致投资人“爆雷”的不良债权,既是在保证平台自身声誉,同时也在客观上维护了投资人利益。虽然《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但是从监管趋向来看,监管层尚未对更类似于担保的“风险准备金”一刀切,因此更不会短时间内对债权转(受)让进行开刀,毕竟这关乎网贷平台的基本玩法,改变此基本规则监管部门一定会慎之又慎。3、暴力催收被禁,“柔性”催收是否管用?用“柔性”来形容深圳金融管理部门公布的《催收行为规范》一点儿不为过,其他地方性规章是否予以效仿尚不得而知。但这意味着现金贷平台要不然“创新”出不违规的其他催收方法,要不然只能将欠款客户诉讼处理。但对于现金贷金额小,无物保的特性来说,诉讼显得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并非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法。一旦催收不畅,坏账本来就居高不下的现金贷平台恐怕更是雪上加霜。现金贷平台转型的初步建议面对上述新的监管政策法规及种种风险,我们提出以下的初步建议供各现金贷平台参考。建议一、加强风控、风控、还是风控对于一些中小平台特别是对于一些初创型的现金贷平台,风控征信数据的积累是一个从零开始的过程。目前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中,普遍存在两大征信痛点。一方面是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传统征信方式导致成本过高,由于平台没有权利直接获得央行信用报告,只能通过传统第三方手段获取客户央行征信具体信息内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平台信息互不公开,导致同业内存在过度授信,增加了客户重复贷款可能性,客户偿还能力远高于实际,导致坏账率居高不下。目前常用的解决数据冷启动问题的方法是从外部数据着手。寻求第三方如大数据公司、传统互联网行业巨头的合作会是中小现金贷平台的首选。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通过提炼非结构化数据来服务金融的产品,例如某款商业短信语义分析服务。大数据风控模型的构建为风控授信提供了技术保证。以大量的网络行为数据、用户交易数据、第三方数据、合作方数据等为基础,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聚类算法等,模型能够为每一位贷款申请者创建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行为特征、心理特征、经济状况、兴趣爱好等在内的多维度数据画像。针对不同贷款人、不同额度、不同期限的不仅可以提供授信信息甚至可以将差异化定价策略将成为现实。建议二、创新获客渠道、资金渠道,减小经营成本如上文分析,经营成本大是导致利息高的主要原因,在高成本、高利息这一游戏规则已无法继续的今天,更多的国内现金贷公司通过进一步的拥抱互联网,即以线上APP获取借款人为主,结合大数据风控,使得平台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另外,目前很多超短期现金贷平台通过网贷融资,其成本依然较高,建议拓宽资金来源,对于降低资金来源成本也是有极大帮助。例如有的平台结合银行拆借、发行ABS等途径获取便宜的资金。因此,其收取的借款利率也是行业较低水平,从而可以实现长久的可持续性发展。建议三、未来小贷金融牌照的争取关键,是做好平台目前合规工作争取小贷金融一事本来无需多言,君不见,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小贷牌照成为了各大互联网企业抢夺的又一热门资源。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全国共批准了82家网络小贷牌照,短期内即被各地方的巨头们抢夺一空。但是,我们想强调的是,目前全国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式稿仍未能公布,也就是说,各个现金贷平台将来仍有机会获得一个“明媒正娶”的合法放贷身份,如何取得该身份,因放贷组织条例暂未公布未闻其详,但参照国家整顿清理P2P网贷机构的经验来推测,合规依旧会是最大的考核重点,现金贷平台需要立即开展避免暴力等非法催收、保护客户隐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与P2P端做明确切割等自查自纠工作。综上无论从满足小金额、短期间的现金贷社会需求,还是从国家关于普惠金融的政策大方向来看,现金贷均有存在的价值及意义,但现金贷平台也该正视行业的各类风险及冷静思考应对策略,促使整个行业迈入新的良性循环。《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 精选五“现金贷”行业近日被各类监管规定推上风口浪尖。4月10日,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并第一次将现金贷纳入银监会专项整治范围,《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并同时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紧接着,作为官媒风向标的《人民日报》在上文发布不到一个月之后,刊登了关于现金贷的记者采访报道,文中认为,该行业系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指出利率畸高以及缺乏风控、非法暴力催收等问题,并认为现金贷将迎来行业严厉监管和清理整顿工作。然而,就在本文写作之时(5月11日),《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现金贷相关案件,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据朝阳法院相关法官介绍,该法院近年审理了大量“同一原告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认为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出借主体利用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咨询费扣减借款本金,规避司法解释关于24%及36%借款利率上限规定”、“原告出借人同时系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债权系从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等情况。据此,朝阳法院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当然,除上文列举之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地方金融办或互金协会在4~5月份纷纷做出了关于现金贷的排查、登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地方性规定,另外,5月4日公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实也与现金贷息息相关。现金贷行业究竟风险几何鉴于上述种种纷繁复杂的规定,我们认为,目前现金贷的经营至少存在下述风险:一、运营风险现金贷中的高利率运营模式一直是被重点诟病的内容之一。但业内通常认为,高利率其实是行业内的“迫不得已”,由两个原因组成。其一,放贷主体的“运营成本”高,且有越来越高的趋势。该运营成本包括:获客成本、数据成本、坏账拨付、资金成本、通道成本及运营成本等。有平台算过账,即使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上限年化利率36%来经营,那么不仅无法获利,反而会陷入亏损。其二,现金贷中的大部分平台风控体系弱,体现为无征信数据,无消费借贷场景、无担保措施的“三无”产品。因此只能靠高利率来平衡覆盖高坏账率,从而达到收支平衡及盈利。因此,很多人认为从某种程度来说,高利率更像是现金贷从娘胎里就带出来的特性,缺了高利率现金贷恐怕根本生活无法自理。二、市场竞争风险目前,现金贷尤其是超短现金贷业务增量迅速,据统计,多个超短期平台业务均呈现翻番增长的态势,不到两年时间,单月放款量达到亿级、甚至十亿级。现金贷平台一跃成为创投界的宠儿。据公开报道,十多个平台已获得启明创投、洪泰基金和顺为资本等多个VC、PE的数轮融资,其中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也不言而喻。但是现金贷经营中存在的共通问题,例如借款人门槛低、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隐私泄露、非法暴力催收一直都是悬在现金贷平台及其风投脑袋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监管政策收紧,不管上述哪一项出了问题,即使前期获得了多少轮千万级的融资,外表看起来强壮的如同阿喀琉斯,恐怕也会因为那脆弱的脚踝而半路折戟。三、道德风险信贷行业的道德风险一般指从业人员逾越行为准则、职业操守、道德规范,无视信贷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自身或他人获得非法利益而故意违规逆程序或简化程序操作而形成的信贷资金风险。而现金贷行业因近年来的爆炸式扩张,各大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都未受到完整全面的职业岗位培训,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职业道德甚至是对行业规范、法律的敬畏之心。部分客户经理劣变为“客户的经理”,客户经理没能坚守自身的职业操守和底线。常常变现为:1、人性的弱点、个人私心,放大道德风险。2、从业人员因为更了解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加上利益直接驱动从而更容易从内部钻空子。3、公司考核激励模式残酷,部分客户经理业绩压力巨大,做不成业务就保不住饭碗,产生掩盖风险的主观动机。4、公司内控体系设置不完整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风控失效,对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的无法有效管理监督。5、缺乏长期监督机制,人性复杂,“好人”与“坏人”并非一成不变。四、政策法律风险1、将来放贷资质的认定及小贷公司金融牌照的发放必然是大势所趋。目前的法律规定允许自然人及“不以放贷为常业”的法人及非法人机构进行以资金拆借为主的民间借贷。因此,现金贷公司比较常见的借贷模式是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作为名义出借人对外出借资金。然而,根据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放贷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虽然该条例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正式稿迟迟未能公布实施,但无论从理论上来考虑,金融业应是一个实行监管及行政许可的行业,还是从实践角度来看,现金贷及小贷行业确实急需重典以整治乱象,对于向合规企业发放小贷金融牌照,以及以牌照制度加强后续管理,已成为监管层将来会做出的大概率事件。也就是说,反过来,目前大部分现金贷公司适用的“自然人出借”模式已无法为继,同时,依据《放贷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之前设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从事放贷业务。”即,正式条例一旦公布实施,留给各个现金贷公司申请办理牌照的时间仅有短短3个月,特别对于距合规要求较远的平台,极有可能瞬间沦为非法,业务开展全面受阻。2、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从而引起资产荒?这是朝阳法院向银监局提出的司法建议中涉及的问题,在此之前,银监会等四部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管理办法》)中曾提到“禁止开展类化业务或份额形式的债权转让”。但仔细研读,司法建议和《网贷管理办法》中的债权转让并非完全一回事。司法建议所指的债权转(受)让是指网贷机构(广义上应包括部分现金贷平台,现实中两者也常常系关联机构)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再以自身的名义向借款人索要借款;而《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的是网贷平台不能够将债权份额化并上线供出借人购买受让的形式来经营P2P业务。从实质上来讲,法院司法建议想解决的是网贷平台既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在受让债权之后,又向借款人收取借款利息,从而导致年化收益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最终的问题依旧是前文谈过的“综合利率高”。但是我们认为:网贷平台受让债权,特别是受让可能会导致投资人“爆雷”的不良债权,既是在保证平台自身声誉,同时也在客观上维护了投资人利益。虽然《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但是从监管趋向来看,监管层尚未对更类似于担保的“风险准备金”一刀切,因此更不会短时间内对债权转(受)让进行开刀,毕竟这关乎网贷平台的基本玩法,改变此基本规则监管部门一定会慎之又慎。3、暴力催收被禁,“柔性”催收是否管用?用“柔性”来形容深圳金融管理部门公布的《催收行为规范》一点儿不为过,其他地方性规章是否予以效仿尚不得而知。但这意味着现金贷平台要不然“创新”出不违规的其他催收方法,要不然只能将欠款客户诉讼处理。但对于现金贷金额小,无物保的特性来说,诉讼显得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并非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法。一旦催收不畅,坏账本来就居高不下的现金贷平台恐怕更是雪上加霜。现金贷平台转型操作初步建议面对上述新的监管政策法规及种种风险,我们提出以下的初步建议供各现金贷平台参考。建议一、加强风控、风控、还是风控对于一些中小平台特别是对于一些初创型的现金贷平台,风控征信数据的积累是一个从零开始的过程。目前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中,普遍存在两大征信痛点。一方面是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传统征信方式导致成本过高,由于平台没有权利直接获得央行信用报告,只能通过传统第三方手段获取客户央行征信具体信息内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平台信息互不公开,导致同业内存在过度授信,增加了客户重复贷款可能性,客户偿还能力远高于实际,导致坏账率居高不下。目前常用的解决数据冷启动问题的方法是从外部数据着手。寻求第三方如大数据公司、传统互联网行业巨头的合作会是中小现金贷平台的首选。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通过提炼非结构化数据来服务金融的产品,例如某款商业短信语义分析服务。大数据风控模型的构建为风控授信提供了技术保证。以大量的网络行为数据、用户交易数据、第三方数据、合作方数据等为基础,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聚类算法等,模型能够为每一位贷款申请者创建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行为特征、心理特征、经济状况、兴趣爱好等在内的多维度数据画像。针对不同贷款人、不同额度、不同期限的不仅可以提供授信信息甚至可以将差异化定价策略将成为现实。建议二、创新获客渠道、资金渠道,减小经营成本如上文分析,经营成本大是导致利息高的主要原因,在高成本、高利息这一游戏规则已无法继续的今天,更多的国内现金贷公司通过进一步的拥抱互联网,即以线上APP获取借款人为主,结合大数据风控,使得平台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另外,目前很多超短期现金贷平台通过网贷融资,其成本依然较高,建议拓宽资金来源,对于降低资金来源成本也是有极大帮助。例如有的平台结合银行拆借、发行ABS等途径获取便宜的资金。因此,其收取的借款利率也是行业较低水平,从而可以实现长久的可持续性发展。建议三、未来小贷金融牌照的争取关键,是做好平台目前合规工作争取小贷金融一事本来无需多言,君不见,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小贷牌照成为了各大互联网企业抢夺的又一热门资源。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全国共批准了82家网络小贷牌照,短期内即被各地方的巨头们抢夺一空。但是,我们想强调的是,目前全国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式稿仍未能公布,也就是说,各个现金贷平台将来仍有机会获得一个“明媒正娶”的合法放贷身份,如何取得该身份,因放贷组织条例暂未公布未闻其详,但参照国家整顿清理P2P网贷机构的经验来推测,合规依旧会是最大的考核重点,现金贷平台需要立即开展避免暴力等非法催收、保护客户隐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与P2P端做明确切割等自查自纠工作。综上无论从满足小金额、短期间的现金贷社会需求,还是从国家关于普惠金融的政策大方向来看,现金贷均有存在的价值及意义,但现金贷平台也该正视行业的各类风险及冷静思考应对策略,促使整个行业迈入新的良性循环。《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 精选六小贷公司本文共4669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现金贷行业近日被各类监管规定推上风口浪尖。4月10日,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并第一次将现金贷纳入银监会专项整治范围,《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并同时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紧接着,作为官媒风向标的《人民日报》在上文发布不到一个月之后,刊登了关于现金贷的记者采访报道,文中认为,该行业系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指出利率畸高以及缺乏风控、非法暴力催收等问题,并认为现金贷将迎来行业严厉监管和清理整顿工作。然而,就在本文写作之时(5月11日),《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现金贷相关案件,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据朝阳法院相关法官介绍,该法院近年审理了大量同一原告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认为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出借主体利用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咨询费扣减借款本金,规避司法解释关于24%及36%借款利率上限规定、原告出借人同时系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债权系从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等情况。据此,朝阳法院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当然,除上文列举之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地方金融办或互金协会在4~5月份纷纷做出了关于现金贷的排查、登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地方性规定,另外,5月4日公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实也与现金贷息息相关。现金贷行业究竟风险几何鉴于上述种种纷繁复杂的规定,我们认为,目前现金贷的经营至少存在下述风险:一、运营风险现金贷中的高利率运营模式一直是被重点诟病的内容之一。但业内通常认为,高利率其实是行业内的迫不得已,由两个原因组成。其一,放贷主体的运营成本高,且有越来越高的趋势。该运营成本包括:获客成本、数据成本、坏账拨付、资金成本、通道成本及运营成本等。有平台算过账,即使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上限年化利率36%来经营,那么不仅无法获利,反而会陷入亏损。其二,现金贷中的大部分平台风控体系弱,体现为无征信数据,无消费借贷场景、无担保措施的三无产品。因此只能靠高利率来平衡覆盖高坏账率,从而达到收支平衡及盈利。因此,很多人认为从某种程度来说,高利率更像是现金贷从娘胎里就带出来的特性,缺了高利率现金贷恐怕根本生活无法自理。二、市场竞争风险目前,现金贷尤其是超短现金贷业务增量迅速,据统计,多个超短期平台业务均呈现翻番增长的态势,不到两年时间,单月放款量达到亿级、甚至十亿级。现金贷平台一跃成为创投界的宠儿。据公开报道,十多个平台已获得启明创投、洪泰基金和顺为资本等多个VC、PE的数轮融资,其中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也不言而喻。但是现金贷经营中存在的共通问题,例如借款人门槛低、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隐私泄露、非法暴力催收一直都是悬在现金贷平台及其风投脑袋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监管政策收紧,不管上述哪一项出了问题,即使前期获得了多少轮千万级的融资,外表看起来强壮的如同阿喀琉斯,恐怕也会因为那脆弱的脚踝而半路折戟。三、道德风险信贷行业的道德风险一般指从业人员逾越行为准则、职业操守、道德规范,无视信贷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自身或他人获得非法利益而故意违规逆程序或简化程序操作而形成的信贷资金风险。而现金贷行业因近年来的爆炸式扩张,各大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都未受到完整全面的职业岗位培训,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职业道德甚至是对行业规范、法律的敬畏之心。部分客户经理劣变为客户的经理,客户经理没能坚守自身的职业操守和底线。常常变现为:1、人性的弱点、个人私心,放大道德风险。2、从业人员因为更了解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加上利益直接驱动从而更容易从内部钻空子。3、公司考核激励模式残酷,部分客户经理业绩压力巨大,做不成业务就保不住饭碗,产生掩盖风险的主观动机。4、公司内控体系设置不完整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风控失效,对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的无法有效管理监督。5、缺乏长期监督机制,人性复杂,好人与坏人并非一成不变。四、政策法律风险1、将来放贷资质的认定及小贷公司金融牌照的发放必然是大势所趋。目前的法律规定允许自然人及不以放贷为常业的法人及非法人机构进行以资金拆借为主的民间借贷。因此,现金贷公司比较常见的借贷模式是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作为名义出借人对外出借资金。然而,根据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放贷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虽然该条例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正式稿迟迟未能公布实施,但无论从理论上来考虑,金融业应是一个实行监管及行政许可的行业,还是从实践角度来看,现金贷及小贷行业确实急需重典以整治乱象,对于向合规企业发放小贷金融牌照,以及以牌照制度加强后续管理,已成为监管层将来会做出的大概率事件。也就是说,反过来,目前大部分现金贷公司适用的自然人出借模式已无法为继,同时,依据《放贷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之前设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从事放贷业务。即,正式条例一旦公布实施,留给各个现金贷公司申请办理牌照的时间仅有短短3个月,特别对于距合规要求较远的平台,极有可能瞬间沦为非法,业务开展全面受阻。2、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从而引起资产荒?这是朝阳法院向银监局提出的司法建议中涉及的问题,在此之前,银监会等四部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管理办法》)中曾提到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份额形式的债权转让。但仔细研读,司法建议和《网贷管理办法》中的债权转让并非完全一回事。司法建议所指的债权转(受)让是指网贷机构(广义上应包括部分现金贷平台,现实中两者也常常系关联机构)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再以自身的名义向借款人索要借款;而《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的是网贷平台不能够将债权份额化并上线供出借人购买受让的形式来经营P2P业务。从实质上来讲,法院司法建议想解决的是网贷平台既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在受让债权之后,又向借款人收取借款利息,从而导致年化收益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最终的问题依旧是前文谈过的综合利率高。但是我们认为:网贷平台受让债权,特别是受让可能会导致投资人爆雷的不良债权,既是在保证平台自身声誉,同时也在客观上维护了投资人利益。虽然《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但是从监管趋向来看,监管层尚未对更类似于担保的风险准备金一刀切,因此更不会短时间内对债权转(受)让进行开刀,毕竟这关乎网贷平台的基本玩法,改变此基本规则监管部门一定会慎之又慎。3、暴力催收被禁,柔性催收是否管用?用柔性来形容深圳金融管理部门公布的《催收行为规范》一点儿不为过,其他地方性规章是否予以效仿尚不得而知。但这意味着现金贷平台要不然创新出不违规的其他催收方法,要不然只能将欠款客户诉讼处理。但对于现金贷金额小,无物保的特性来说,诉讼显得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并非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法。一旦催收不畅,坏账本来就居高不下的现金贷平台恐怕更是雪上加霜。现金贷平台转型操作初步建议面对上述新的监管政策法规及种种风险,我们提出以下的初步建议供各现金贷平台参考。建议一、加强风控、风控、还是风控对于一些中小平台特别是对于一些初创型的现金贷平台,风控征信数据的积累是一个从零开始的过程。目前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中,普遍存在两大征信痛点。一方面是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传统征信方式导致成本过高,由于平台没有权利直接获得央行信用报告,只能通过传统第三方手段获取客户央行征信具体信息内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平台信息互不公开,导致同业内存在过度授信,增加了客户重复贷款可能性,客户偿还能力远高于实际,导致坏账率居高不下。目前常用的解决数据冷启动问题的方法是从外部数据着手。寻求第三方如大数据公司、传统互联网行业巨头的合作会是中小现金贷平台的首选。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通过提炼非结构化数据来服务金融的产品,例如某款商业短信语义分析服务。大数据风控模型的构建为风控授信提供了技术保证。以大量的网络行为数据、用户交易数据、第三方数据、合作方数据等为基础,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聚类算法等,模型能够为每一位贷款申请者创建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行为特征、心理特征、经济状况、兴趣爱好等在内的多维度数据画像。针对不同贷款人、不同额度、不同期限的不仅可以提供授信信息甚至可以将差异化定价策略将成为现实。建议二、创新获客渠道、资金渠道,减小经营成本如上文分析,经营成本大是导致利息高的主要原因,在高成本、高利息这一游戏规则已无法继续的今天,更多的国内现金贷公司通过进一步的拥抱互联网,即以线上APP获取借款人为主,结合大数据风控,使得平台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另外,目前很多超短期现金贷平台通过网贷融资,其成本依然较高,建议拓宽资金来源,对于降低资金来源成本也是有极大帮助。例如有的平台结合银行拆借、发行ABS等途径获取便宜的资金。因此,其收取的借款利率也是行业较低水平,从而可以实现长久的可持续性发展。建议三、未来小贷金融牌照的争取关键,是做好平台目前合规工作争取小贷金融一事本来无需多言,君不见,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小贷牌照成为了各大互联网企业抢夺的又一热门资源。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全国共批准了82家网络小贷牌照,短期内即被各地方的巨头们抢夺一空。但是,我们想强调的是,目前全国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式稿仍未能公布,也就是说,各个现金贷平台将来仍有机会获得一个明媒正娶的合法放贷身份,如何取得该身份,因放贷组织条例暂未公布未闻其详,但参照国家整顿清理P2P网贷机构的经验来推测,合规依旧会是最大的考核重点,现金贷平台需要立即开展避免暴力等非法催收、保护客户隐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与P2P端做明确切割等自查自纠工作。综上无论从满足小金额、短期间的现金贷社会需求,还是从国家关于普惠金融的政策大方向来看,现金贷均有存在的价值及意义,但现金贷平台也该正视行业的各类风险及冷静思考应对策略,促使整个行业迈入新的良性循环。《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 精选七很多人认为P2P跟高利贷没什么区别,把他们混为一谈,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首先,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P2P将和互联网技术连接,随着,2007年P2P进入中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在中国出现了井喷式发展,一年之内从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实现了数量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迅速扩张。其次,P2P将借贷行为程序化和标准化了。之前民间借贷很多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所以大家比较随意,借钱也不签合同,或者随便搞个借条。现在最高法告诉你,将来你们如果发生了纠纷,要上法庭,要打官司的话,我们法院受理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你们当时必须要签订过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受理你们的纠纷。而P2P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让更多借贷交易在一个标准化之下进行。将原来民间借贷的一些问题进行规避。而且主要实现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当然,也有主打的P2P产品出现,算是一种差异化。签以下几种情况无效:1.张三的信贷资质好,能够从银行贷到低利率的钱,但是李四信贷资质差,从银行贷不到钱,但是李四又急缺钱。那么李四就跟张三商量好,让张三先从银行借到钱,然后再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借给李四,这种行为不允许。2.A企业从B企业借到了钱,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或者A企业从自己的员工那里借钱,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这样也不行。3.出借人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钱是用于非法用途,但是还借给借款人的,也不允许。民间借贷这几种情况借款人可以不还息1.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2.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不还。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4.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通常理解意义上的高利贷,是借款方在急需资金时,以超出国家利率标准的前提下向拆解资金,投资方会在借款方出现还款逾期时,采用暴力催收的手段来收回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通常,投资方会对借款方进行恐吓、打砸,最终的结果甚至会出现借款人家破人亡。这种借贷行为不仅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更触犯了刑法。而的利率水平都符合国家的要求,而且在本息回收的方式上,平台都事先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且这种安排也得到了借贷双方的共同认可,一旦借款方出现违约,相应的风险处置工具立即能够发挥作用,不会使用任何暴利的违法手段,从根本上保障了和借款人各自的利益,这就是p2p网贷平台和高利贷的本质区别。如果只是肤浅地通过高这个共同点就将这两者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想法。许多p2p平台表示没有准入门槛导致新平台大量出现,确实在一些小型的平台企业为了在短时间内聚集人气,纷纷推出高息计划,再加上没有诚信经营导致网贷事故频繁,让大众对p2p网贷行业失去信心,最终导致两败俱伤。但是目前大多数p2p网贷平台是遵守职业规范的正规企业,并且也已经认识到当前存在的各种主要问题。对此p2p网贷平台将采取积极采取方法来进一步完善,并希望业界人士对网贷行业现状持客观评价,共同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文章源自网络《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 精选八风光上市:阿里给个入口,百亿美金到手支付战争:微信快速击垮支付宝的窗口期关闭了的黑镜:一场大数据圈地运动高利贷不是魔鬼,现金贷更不是魔鬼。在残酷的现实和复杂的人心面前,高利率本身是没有罪的。不过,在任何时代,高利贷都不是一个体面的生意,最好闷声发财,别学罗敏、周亚辉之流。文 | 董云峰当现金贷从业者为趣店上市感到振奋的时候,他们没有想到后面发生的一系列剧情,这家公司几乎将整个行业拖进了一场舆论灾难。一时间,现金贷就是次贷、血贷、食人贷的言论甚嚣尘上。原本就充满争议的现金贷,眼看要成了过街老鼠。本人对趣店及罗敏并无好感,无意为其洗地,参见《趣店风光上市:阿里给个入口,百亿美金到手》、《趣店逆袭:AT得道,鸡犬升天》。只不过,我认为当前对现金贷的指责,大多脱离了基础事实层面,充满了道德激情,乃至完全情绪化。1道德的困境在展开今天的观点之前,我想先说两个小故事。多年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这样的房子有钱人才不喜欢。”他的观点在当时激起了极大争议,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攻击这位被誉为“替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的老人家。不得不承认,当时我还在校园里,在网上看到相关报道之后,最初的感觉是愤怒的,觉得这是对穷人的侮辱,凭什么穷人就不该有独立厕所?尽管我是一名经济系学生。多年后,当我再次想起茅老和他的这个观点,觉得无比赞同,尤其在中国当前的现实环境下。廉租房不建厕所,一方面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对廉租房的掠夺,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穷人在生活处境改善后退出廉租房,做到廉租房资源合理配置,给到真正需要它们的人。尽管,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廉租房本该建的更好,乃至接近商品房标准,同时在一套严格、公正的筛选机制下,保证真正的穷人住进廉租房——可是现实的骨感在于,我们很难建立起这样的筛选机制。每一个人都该享有独立厕所,这话本没错,但是你很可能分不到,与其这样,不如接受一个没有独立厕所的廉租房。是啊,给穷人住的廉租房不配建厕所,听上去多么丧尽天良,多么让人不舒服,但这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制度设计的的确确对穷人更有利。或许在道德上存在瑕疵,但这是更优的结果。另一个小故事,来自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说的是某地遭灾,朝廷开办粥厂赈灾,和珅去视察粥厂时,随手抓一把沙土洒在粥里,同行的大臣不解。和珅说:真正的灾民饥肠辘辘,不会在乎粥里有沙子,而蹭吃蹭喝的人就不会来,这样才能让最困难的人活下来。大意都是,在资源分配机制无法保证公平的情况下,通过降低质量标准(道德标准),哪怕不那么道德、不那么体面,却可以让最终的情形变得更公平,更能增进弱势群体的福利。无论是廉租房不建厕所,还是粥里掺沙土,在道德上都存在瑕疵,在情感上让人不舒服,但它们却能带来更道德的结果——难道穷人分不到带厕所的廉租房、喝不到不掺沙土的白粥,没得住、没得吃,就是道德的吗?我们往往容易被道德激情所左右,忽略现实的复杂性。我们自以为做了更道德的选择,却很可能引发不道德的结果,这便是道德困境。今年7月份的四川大凉山“格斗孤儿”事件,就是最新的案例。2高利贷不犯法高利贷是指索取高额利息的贷款。但是,到底什么叫做高额利息,并没有统一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有着不同的认定。在我国,高利贷几乎无处不在,在民间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风气更甚。关于高利贷,我国民间曾有以下套路:大耳窿: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驴打滚:又称利滚利,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羊羔息: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在当代,高利贷还时不时引发社会问题。2011年-2012年,在我国温州、徐州等多个地区,曾爆发民间借贷危机,许多高利贷借款人乃至自杀,出借人损失惨重。尽管如此,作为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利贷从未被明令禁止。有关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主要通过对利率进行指导要求,对高利贷形成一定的外部约束,但这些约束并没有太多的强制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2015年9月开始实施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尽管如此,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行为,并不是非法的,仅仅是政策和法律上不被鼓励,并且通过相对保护借款人来制约出借人。当然,如果在高利贷过程中出现了违反自愿原则,或者是不当催收,就很可能触犯民法甚至刑法。整体上,比起借不到钱,能够借到高息的钱,是更道德的情形。虽然在实际中,有时候会存在诱导放贷、掠夺性放贷等行为。3现金贷不等于高利贷所谓现金贷,并无严格定义,在国内当前的语境下,广义的概念可以理解为面向个人的,不含消费分期贷款。狭义的现金贷概念,一般是指纯线上的小额、短期、高息、无特定用途的信用贷款。很多人将现金贷与英美等国的payday loan()相提并论。国外的发薪日贷款无须抵押,但会看借款人的工作及薪资记录,一般通过线下实体店完成,额度通常不超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在年化利率上,可以达到300%,甚至更高。相形之下,国内的现金贷更为激进,在风控上更为宽松,尤其是互联网现金贷,。用户只需要在线提交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号和社交账号,有时还需要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就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贷款。但是,国内的现金贷并不一定就是高利贷。诸如腾讯推出的和推出的借呗,日息一般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不等,实际年化利率10%-20%不等。广义的概念里,商业银行这两年推出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产品,诸如工商银行的“融e借”、招商银行的“”,日息可以低至万分之二乃至万分之一,实际年化利率10%都不到。这样的现金贷也能算高利贷吗?何况,这些产品通常都可以,而且大多数时候都没有违约金。在额度上,目前的产品以及微粒贷和借呗等,其额度可以达到10万、20万甚至更多,可以循环使用;在期限上,从1天到24个月不等。因此,商业银行和大型互联网公司主导的现金贷产品,无论在利率、额度还是期限上,都超越了发薪日贷款的范畴,可以视为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用的快速发展。在这些头部公司之外,还有着数量众多的创业公司,它们的客户群体相对下沉,实际上是一个次级贷款市场,已经在美国上市的趣店、和都属于这一类,这几家公司的年化利率相对较高,但是还不算夸张,区间大概在20%-60%。更加夸张的有没有?当然有。目前国内现金贷市场还是一个群魔乱舞的格局,许多草根创业者涌入,市场正在重演年的P2P网贷行业乱象,因此年化利率100%甚至500%的产品都是存在的,但是并非行业主流。4现金贷不是魔鬼那些利率相对较低的银行系、巨头系的现金贷产品,利率不算太高,使用起来快捷方便,应该算不得魔鬼吧。哪怕是年化利率50%、100%乃至更高的现金贷产品,也未必是罪恶的。何况,考虑到大部分现金贷产品期限都很短,年化看起来很高,借款人实际承受的利息没那么多,在其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其实,一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的借贷活动,就不该套上原罪。道理很简单,如果能够获得足够额度的、更低利率的借款,没有人会选择高利贷。当我们指责高利率的时候,是否真的想过,对于借款人来说,这笔钱意味着什么?如果不是迫不得已,没有其他选择,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我们是否陷入了“何不食肉糜”的认知扭曲?不信的话,你可以去问使用过现金贷的年轻小白领,听听他们怎么说。我本人及身边很多朋友,都是现金贷的受益者。借呗出现之后,我再没有为贡献一分钱利润,因为后者的成本远远要高——其实就是最典型的高利贷。这并不是说,我完全认同当前的现金贷市场。熟悉新金融琅琊榜的朋友都知道,我曾经多次撰文质疑中国式现金贷的现状,包括《利润高到不好意思公布,现金贷是庞氏繁荣吗?》《宜人贷的估值之谜:高利贷还是高科技?》我所关注的点主要在于:1、信息不透明。真实的借贷成本没有直接、如实地告知用户,故意遮遮掩掩,很可能牵涉到虚假宣传和恶意诱导借款人。2、不合理。在前,许多平台都以服务费等名义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资金,扣除比例有时候超过10%。3、个人信息无保障。每个现金贷平台,都会要求用户提交极为私密的个人信息,平台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没有任何实际约束力。4、问题。目前的现金贷市场缺乏实质监管,绝大部分平台都没有接入央行征信体系,也没有相对集中的信息共享平台。一旦多头借贷风险爆发,对行业而言,很可能是,并波及资金方。5、问题。这么多现金贷平台,产品利率到底有多高,到底哪些人在借钱,资金从哪里来,资金成本有多高,是不是应该说清楚?需要说明的是,现金贷市场的主流,还是商业银行和互联网巨头等头部公司的产品,它们相对规范一些,极端的利率超过50%、100%的产品占有率很有限。回到本文的标题,我想总结的是:高利贷不是魔鬼,现金贷更不是魔鬼,尽管始终存在一些恶性案例。然而,在残酷的现实和复杂的人心面前,高利率本身是没有罪的。可是呢,在任何时代,高利贷都不是一个体面的生意。利率越高,这事儿就越不体面。哪怕你没做越界犯法的事,哪怕你真的风控牛逼赚很多钱,最好闷声发财,别学罗敏、周亚辉之流。我很建议罗敏和周亚辉去读读高利贷的历史,相信读完后一定脊背发凉。你看烟草公司多挣钱,什么时候见过他们的人出来装逼,也就逆袭的屌丝new money爱显摆,坑了自己还拉上一堆人垫背。别以为自个是收割者,被收割不过分分钟的事。来源:新金融琅琊榜这有一场关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讨论!当前中国金融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正是与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密切相关。其中,信用体系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架构。随着一个由众多社会机构联合发起的个人征信机构“”提上日程,标志着中国信用建设即将进入新的阶段。征信业面临的数据统一、隐私保护、独立性等问题如何解决?我们邀请了Fintech机构、监管层,告诉你答案,戳以下二维码可知:《详解P2P网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和联系!》 精选九来源:新金融琅琊榜文 | 董云峰高利贷不是魔鬼,现金贷更不是魔鬼。在残酷的现实和复杂的人心面前,高利率本身是没有罪的。不过,在任何时代,高利贷都不是一个体面的生意,最好闷声发财,别学罗敏、周亚辉之流。当现金贷从业者为趣店上市感到振奋的时候,他们没有想到后面发生的一系列剧情,这家公司几乎将整个行业拖进了一场舆论灾难。一时间,现金贷就是次贷、血贷、食人贷的言论甚嚣尘上。原本就充满争议的现金贷,眼看要成了过街老鼠。本人对趣店及罗敏并无好感,无意为其洗地,参见《趣店风光上市:阿里给个入口,百亿美金到手》、《趣店逆袭:AT得道,鸡犬升天》。只不过,我认为当前对现金贷的指责,大多脱离了基础事实层面,充满了道德激情,乃至完全情绪化。1道德的困境在展开今天的观点之前,我想先说两个小故事。多年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这样的房子有钱人才不喜欢。”他的观点在当时激起了极大争议,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攻击这位被誉为“替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的老人家。不得不承认,当时我还在校园里,在网上看到相关报道之后,最初的感觉是愤怒的,觉得这是对穷人的侮辱,凭什么穷人就不该有独立厕所?尽管我是一名经济系学生。多年后,当我再次想起茅老和他的这个观点,觉得无比赞同,尤其在中国当前的现实环境下。廉租房不建厕所,一方面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对廉租房的掠夺,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穷人在生活处境改善后退出廉租房,做到廉租房资源合理配置,给到真正需要它们的人。尽管,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廉租房本该建的更好,乃至接近商品房标准,同时在一套严格、公正的筛选机制下,保证真正的穷人住进廉租房——可是现实的骨感在于,我们很难建立起这样的筛选机制。每一个人都该享有独立厕所,这话本没错,但是你很可能分不到,与其这样,不如接受一个没有独立厕所的廉租房。是啊,给穷人住的廉租房不配建厕所,听上去多么丧尽天良,多么让人不舒服,但这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制度设计的的确确对穷人更有利。或许在道德上存在瑕疵,但这是更优的结果。另一个小故事,来自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说的是某地遭灾,朝廷开办粥厂赈灾,和珅去视察粥厂时,随手抓一把沙土洒在粥里,同行的大臣不解。和珅说:真正的灾民饥肠辘辘,不会在乎粥里有沙子,而蹭吃蹭喝的人就不会来,这样才能让最困难的人活下来。大意都是,在资源分配机制无法保证公平的情况下,通过降低质量标准(道德标准),哪怕不那么道德、不那么体面,却可以让最终的情形变得更公平,更能增进弱势群体的福利。无论是廉租房不建厕所,还是粥里掺沙土,在道德上都存在瑕疵,在情感上让人不舒服,但它们却能带来更道德的结果——难道穷人分不到带厕所的廉租房、喝不到不掺沙土的白粥,没得住、没得吃,就是道德的吗?我们往往容易被道德激情所左右,忽略现实的复杂性。我们自以为做了更道德的选择,却很可能引发不道德的结果,这便是道德困境。今年7月份的四川大凉山“格斗孤儿”事件,就是最新的案例。2高利贷不犯法高利贷是指索取高额利息的贷款。但是,到底什么叫做高额利息,并没有统一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有着不同的认定。在我国,高利贷几乎无处不在,在民间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风气更甚。关于高利贷,我国民间曾有以下套路:大耳窿: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驴打滚:又称利滚利,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羊羔息: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在当代,高利贷还时不时引发社会问题。2011年-2012年,在我国温州、徐州等多个地区,曾爆发民间借贷危机,许多高利贷借款人跑路乃至自杀,出借人损失惨重。尽管如此,作为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利贷从未被明令禁止。有关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主要通过对利率进行指导要求,对高利贷形成一定的外部约束,但这些约束并没有太多的强制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2015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尽管如此,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行为,并不是非法的,仅仅是政策和法律上不被鼓励,并且通过相对保护借款人来制约出借人。当然,如果在高利贷过程中出现了违反自愿原则,或者是不当催收,就很可能触犯民法甚至刑法。整体上,比起借不到钱,能够借到高息的钱,是更道德的情形。虽然在实际中,有时候会存在诱导放贷、掠夺性放贷等行为。3现金贷不等于高利贷所谓现金贷,并无严格定义,在国内当前的语境下,广义的概念可以理解为面向个人的信用贷款,不含消费分期贷款。狭义的现金贷概念,一般是指纯线上的小额、短期、高息、无特定用途的信用贷款。很多人将现金贷与英美等国的payday loan(发薪日贷款)相提并论。国外的发薪日贷款无须抵押,但会看借款人的工作及薪资记录,一般通过线下实体店完成,额度通常不超过1000美元,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在年化利率上,可以达到300%,甚至更高。相形之下,国内的现金贷更为激进,在风控上更为宽松,尤其是互联网现金贷,。用户只需要在线提交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号和社交账号,有时还需要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就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贷款。但是,国内的现金贷并不一定就是高利贷。诸如腾讯微众银行推出的微粒贷和蚂蚁金服推出的借呗,日息一般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不等,实际年化利率10%-20%不等。广义的概念里,商业银行这两年推出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产品,诸如工商银行的“融e借”、招商银行的“闪电贷”,日息可以低至万分之二乃至万分之一,实际年化利率10%都不到。这样的现金贷也能算高利贷吗?何况,这些产品通常都可以提前还款,而且大多数时候都没有违约金。在额度上,目前银行系的产品以及微粒贷和借呗等,其额度可以达到10万、20万甚至更多,可以循环使用;在期限上,从1天到24个月不等。因此,商业银行和大型互联网公司主导的现金贷产品,无论在利率、额度还是期限上,都超越了发薪日贷款的范畴,可以视为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在这些头部公司之外,还有着数量众多的创业公司,它们的客户群体相对下沉,实际上是一个次级贷款市场,已经在美国上市的趣店、宜人贷和信而富都属于这一类,这几家公司的年化利率相对较高,但是还不算夸张,区间大概在20%-60%。更加夸张的有没有?当然有。目前国内现金贷市场还是一个群魔乱舞的格局,许多草根创业者涌入,市场正在重演年的P2P网贷行业乱象,因此年化利率100%甚至500%的产品都是存在的,但是并非行业主流。4现金贷不是魔鬼那些利率相对较低的银行系、巨头系的现金贷产品,利率不算太高,使用起来快捷方便,应该算不得魔鬼吧。哪怕是年化利率50%、100%乃至更高的现金贷产品,也未必是罪恶的。何况,考虑到大部分现金贷产品期限都很短,年化看起来很高,借款人实际承受的利息没那么多,在其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其实,一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的借贷活动,就不该套上原罪。道理很简单,如果能够获得足够额度的、更低利率的借款,没有人会选择高利贷。当我们指责高利率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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