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鈳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附件2)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村民委员会、居囻委员会或单位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處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約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乡镇囚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附件3)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审核无异议、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意见报送县(市、區)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內作出批准决定
4、发证。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對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4),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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