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2017年非现役公勤人员员军改细节出台?

或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后
阅读原文和更多同类文章
如希望直接展示,可邮件联系我们(bang@aiweibang.com)可使用军网账号直接登录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军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并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三款修改为:“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予以批复。”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育子女的时间间隔,应当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怀孕生育一个子女。”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建设,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不孕不育症治疗等工作,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提倡无生育第二个子女意愿或者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八、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当事人是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重点新闻网群
主办:解放军报社 京ICP备号京公网安备
本网站刊登的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军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C).cn All Rights Reserved&>& & 正文
定了!从今往后,现役军人可直接转改军队文职人员永不退伍
这样的好消息,大家久等了!
其实,部队年轻官兵最在乎的,并不是拿多少工资,而是前途、前景和前方,简单地说就是一句话:能不能让我们在部队能长期稳定的干下去。
退伍或者转业意味着失业和从零开始,实在是太折腾人了!
日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发布,其中第四章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现役军人转改”的意思就是现役的军官和士官,如果受到编制数量和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役的,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直接转改军队文职人员继续在部队长期工作。(政策具体施行时间,关注军旅后留言咨询!)
这个新政策为部队保留管理和技术骨干人才,有着重要意义;同样为想干但没岗位编制的干部、士官,留下了在部队长期稳定工作的机会舞台,极具吸引力。
今天,军旅平台就围绕军队文职人员的“身份界定”“角色定位”“主要岗位”等5个方面向大家解读最新的《军队文职人员条例》。
明晚,我们继续围绕军队文职人员的“管理”“待遇”“保障”等五大比较优势进一步讲解,敬请关注!
1.军队文职人员的身份界定
我们平台很多读者留言咨询:“军队文职人员到底是不是国家干部?”
答案:《条例》没有明确。
但是,它是军队的工作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有人问:“那军队文职人员会不会没有地位?”
答案:你放心,不会!
“军队文职人员”是有军队的正式编制岗位,不同于于以往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职工”,它是军队人员的重要构成部分,从事管理工作的文职人员可以担任领导岗位,最高升至副部级。
美军高薪引进地方企业主管和国家公务人员任军队文职,推动部队管理的现代化改革,文职人员担任领导岗位是很正常。
2.军队文职人员的角色定位
有人问:“军队文职人员是不是军人了?”
答案:不是。它是非现役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到底是什么?”
答案:是军队工作人员。
注意,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这次改革,将现有军队人员分为4类,即:军官、士官、义务兵、文职人员。也就是说,军队文职人员是军队正式编制人员构成的1/4。
《条例》中明确的军队文职人员,是把以往“文职干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职工”统一归口军队文职人员,就是说以后没有“技术干部”和“职工”之类称呼了,统一叫做军队文职人员。
3.军队文职人员的主要岗位
有人问:“军队文职人员主要干什么?”
答案: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岗位等级由高到低设置9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设置了文职人员领导岗位,文职人员可以担任单位、机关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职务。
也就是说,军队文职人员与以往“技术干部、文职、职工”很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可以从事领导岗位啦!
4.军队文职人员的权力义务
有人问:“军队文职人员要不要上战场?”
答案:一般不用。
《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七)点明确: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不是现役军人不用上战场,可以理解。
但是,《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进入战争状态或部队遭受突然袭击时,军队文职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意思就是遭遇战争,军队文职要担负支援保障之类任务。
“军队文职人员会不会像军人这样管的死死的?”
答案:文职人员的管理、待遇、发展前景、报名程序条件等,受篇幅限制,明晚8点准时发布,敬请期待,别错过。
5.军队文职人员能不能一直干到退休?
我们知道,很多优秀的年轻官兵受职业发展的“天花板”限制,不得不含泪选择离开,那军队文职人员会不会遇到这类情况呢?
答案:目前来说,不会,只要有能力可以一直干到退休。
《条例》第一章第七条明确: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第五十三条明确: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任职人员有丰厚的工作经验,尤其是部队机械化信息化加速发展的今天,更加需要一批队伍稳定的、技能精湛的、愿意长期为部队服务的优秀人才。
军队现役编制的金字塔模式,注定一大批现役要离开,新《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保留人才提供了政策依据。
“军旅”平台专门为军人服务
推荐全体军人军属和老兵关注“军旅“
① 燃点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非现役工勤人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