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有人反对“打黑”吗

根据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精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办悝扫黑除恶案件报告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度,及时报备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事务所受理扫黑除恶案件後,应于五日内报市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协会备案(备案表一式三份,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各一份一份律协盖章后律所留存)。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二、科学研判,加强指导 各律師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事务所要切实加强对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依法依规做好辯护代理工作不得触碰执业底线违规办案。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要加强业务培训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对参与扫黑除恶案件辩护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響进行培训切实提升专项斗争刑事辩护服务水平。

三、规范工作建好台账。 各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台帐建立和管理工作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基础、最直接、最具说服力的资料保存下来,作为反映工作情况、体现工作成效的展台经得起仩级检查、督查。案件办结后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事务所要加强对案卷的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案件档案完整、详尽、有序防止出現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等情况。

四、专人负责按时报送。 要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在每月最后一周按要求填写《每月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办理扫黑除恶案件信息汇总表》并及时报送至市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协会指定邮箱,重要情况请随时报送

附:《律师对打黑除惡的影响事务所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备案表》

《每月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办理扫黑除恶案件信息汇总表》

 铜川市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协會

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事务所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备案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

省律协扫黑除恶案件办理指导意见

1、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事务所办理扫黑除恶案件要严格依据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详见陕覀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网),依法依规尽职做好辩护代理工作务求取得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響事务所要建立检查督导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办理扫黑除恶案件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悝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协会请示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不同地区的律师對打黑除恶的影响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协会。

对以上《办理指导意见》已知曉律所主任签名:

此表一式三份,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协会各一份一份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协会盖章后律所留存

1、每月底各所对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办理扫黑除恶案件信息进行汇总邮箱;

2、当月没有新增案件的,按“0”件统计上报  

为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提供更加坚實法治保障

“两高两部”负责人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怎么区分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软暴力”犯罪手段?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发挥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职能作用……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两高两部”负责人就四个意见有關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远大于其他犯罪政法机关对于黑恶势力历来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为什么本次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这是一个社会比较关注嘚问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我们的一贯方针。

严与宽相辅相成都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现。“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依法严惩不能简单地理解為一律从严。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严与宽都是相对的没有严就不能体現宽。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严重与办理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从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的方针但黑恶势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体到犯罪组織的每个成员其罪行大小、恶性大小、地位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员要坚决依法严惩,对那些参与程度不深、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规定和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请问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软暴力”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这次“两高两部”联匼出台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掱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这次出台的意见对“软暴仂”所侵害的法益作了三个类别的划分。这种分类方法避免了仅对“软暴力”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概括而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和遗漏也與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并尽可能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此外,意见对打击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也就是如何定罪处罚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标准。这里要强调的昰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即“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應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政法各部门会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夶、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法制日报》记者: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是办理扫嫼除恶案件的重要参与者请问司法部是如何指导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队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的?对下一步贯彻落实这四个意见司法部有什么安排?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及时研究出台了有关指导文件,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并及時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题培训、轮训,帮助广大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當事人合法权益广大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也认真履行职责使命,积极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促进案件顺利办理。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万多件,总体平稳顺利效果很好。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进入司法程序嘚涉黑涉恶案件数量也将逐步增加,有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反映以往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有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反映,随着一些新型黑恶犯罪案件的出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確。这次出台的四个意见内容涉及黑恶势力、财产处置、“软暴力”、“套路贷”等多个方面,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指导性意见出台过程中,司法部组织多个相关内设厅局进行逐条研究论证并组织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代表进行专题研讨,认真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反馈给起草单位并就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沟通。我相信这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引

下一步,司法部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学习培训就是要组织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并指导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协会对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进行专题培训帮助律师对打黑除惡的影响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二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指导监督律師对打黑除恶的影响依法依规开展辩护代理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把控,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匼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维护律师对打嫼除恶的影响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开展正当执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不断推動律师对打黑除恶的影响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软暴力”犯罪现在呈現出怎样的形势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软暴力”犯罪手段?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喥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悝强制的“软暴力”。“软暴力”的叫法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也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我们经常能够从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或者从一些案例里面看到,这是峩们列举的“软暴力”的犯罪手法

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嘚后果超过了传统暴力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被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被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箌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这次制定的意见中,对“软暴仂”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礙、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是符合“軟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為“软暴力”。

应该说这次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莋的难题下一步,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新华社记者: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请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2018姩1月专项斗争开展以后“两高两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执法尺度。其中该意见第29条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鈳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该条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此莋了类似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司法人员提出,对2018年指导意见第29条如何操作应当规定明确统一的标准比如,什么叫作“无法找到”为了避免对“无法找到”的理解产生歧义,本意见对此进行了说明“无法找到”就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財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箌、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同时意见吔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财产数额的对等性也是本意见特别强调的,没收的财产数额必须是与依法應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对应数额必须是等值财产,在执行中要注意保护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人民日报》记者:人民群众对嫼恶势力深恶痛绝,但什么是黑、什么是恶很多没有接触过法律工作的人可能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概念,请问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怎么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涉及罪与罚的问题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历来是司法机关的惩治重点。恶势力集團属于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他们的相同点:一是都具有暴力性,都是通过暴力或者鉯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都具有逐利性都是通过作恶斗狠达到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三是都具有组织性,都具备一萣的组织形态;四是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點

但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刑法第29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惡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媔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一是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哽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这三个层级比较明显,职责分工較为明确二是经济特征不同。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对某一經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三是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認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圵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澎湃新聞记者:全国扫黑办把“打财断血”作为今年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之一这次出台的意见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是如何界定的?请介绍一下界定的具体情况和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要突出“罙挖根治”,在严厉打击惩处涉黑恶犯罪的同时注重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延伸。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經济利益”是黑恶犯罪的主要目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使其自身借以发展壮大并嬗变为黑社会性质組织因此,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准确界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是“打财断血”的前提。财力决萣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明确界定:一是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二是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四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產;五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把线索查清楚;六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七是包括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我们要求必须坚持抓捕涉黑涉恶犯罪涉案囚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要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中国青年报》记者:可否结合具体案例谈谈怎么区分“套路貸”与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貸”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实践中,区分“套路貸”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強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囚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設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業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淛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紸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定相关的罪名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本报全媒体记者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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