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完成转隶人员考察工作到巡察办工作,还能享受监察委的高工资吗?

市检察机关2016年查办职务犯罪案468件 反贪等部门职能将整合至监察委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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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市检察机关去年查办职务犯罪案468件,增长两成多 反贪等部门职能将整合至监察委
  1月18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向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报告市检察院工作。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68件526人,保持惩腐肃贪节奏不变、力度不减,百余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落马。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检察机关撤销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整合、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为整体转隶、工作交接做好了准备。
  查办非法集资案增长近四成
  2016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2203人,提起公诉19505人。敬大力介绍,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2016年检察机关起诉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及毒品犯罪2354人,起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700人。
  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2016年,检察机关斩断上下游犯罪的灰色产业链,起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210人。依法审查“4?13”肯尼亚跨境电信诈骗案,对11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突出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288件533人,同比上升38.5%和36%。检察机关通过分级引导处置、积极追赃挽损,坚决防止金融风险转变为社会政治风险。
  百余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落马
  敬大力介绍,检察机关保持惩腐肃贪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2016年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68件526人,同比上升22.5%和26.1%。重点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379件434人,同比上升23.6%和31.3%;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89件92人,同比上升41.3%和29.6%。其中,查办省部级领导干部案件4人,厅局级领导干部案件28人,县处级领导干部案件91人;查办贪污贿赂百万元以上案件136件,渎职犯罪重特大案件51件。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贪腐案件也成为检察机关专项查办的重点,就房屋交易税费、征地拆迁、“煤改电”及通信基站建设等领域开展专项打击,共立案98件110人,超过全年反贪立案总数的四分之一。严查乡镇工作人员伙同农村“两委”人员虚假购煤骗取政府补贴款案件,涉及清洁型煤1万余吨,涉案金额600余万元,保障了“减煤换煤、清洁空气”政策的实施。
  2016年,通过边防控制、国际合作等多种方式,检察机关追捕、劝返12名外逃人员归案,其中1人为百名红色通缉令人员。
  机构数量整体精简10%
  2016年是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改革之年,在司法改革方面,检察机关推进专业化改革。在不同层级和区域检察院设立经济犯罪检察部、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科技犯罪检察部、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等专业化办案机构,实现专案专办、术业专攻。
  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本市探索审查逮捕公开听证模式,强化证据审查亲历性,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全年不逮捕率为30.4%,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同比下降56%;其中因证据不足不逮捕同比下降8.9%,无罪判决为5件6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在庭审和证明犯罪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凸显。
  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优化为先导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机构数量整体精简10%,职责配置更加科学。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本市检察机关撤销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整合、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敬大力介绍,检察机关全面梳理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研究暂时停止或调整适用的配套制度,摸清底数,共清理积压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996件,为整体转隶、工作交接做好准备。(孙宏阳 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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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已经开始运行,那北京、山西、浙江三省转隶之后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发展前景、业务开展情况如何?本文将一一进行解答。
检察院转隶监察委.png (191.46 KB, 下载次数: 6)
16:06 上传
文 | Y检歪说,Y检
事先声明:本文的写作依据是三个试点省份的五名网友所提供的信息,他们分属省、市、县三个层面,并且相对年轻,对政策和情况的掌握难免存在不足,所以本文总结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还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转隶人员范围
试点地区的转隶人员范围大体相同,都是采用“整体转隶”的方式,也即根据接到试点通知的时间,对当时检察系统相关部门的人事关系进行冻结,并以此为范围进行转隶。
在这其中还有所区别,有的地区是只有行政编制人员的中共党员进行转隶,有的地区包含极少部分的事业编制或工勤人员,有的地区对临近退休的人员进行了限制等等。
二.转隶后的领导职务安排
领导职务安排情况相对统一,基本都是按照试点省级监察委的架构进行,即:检察院的反贪局长进监察委班子,排名最末,其他班子成员都由纪委领导兼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试点地区的反贪局副局长、反渎局局长、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都还没有明确职务,有少数试点地区将反贪局副局长和反渎局局长安排到中层正副职岗位,也即室主任或副主任,有一个地区将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的职务明确为排名第二的副主任。
三.转隶后的机构情况
试点地区的监察委还没有完全和纪委脱钩,目前的情况是“一个地方,一批人马,两个名称”,这也与中央纪检监察部领导明确的“纪委与监察委的关系仍然同纪委与监察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相一致。
四.转隶后的人员安排
转隶后的人员安排情况相对多样,有的地区将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分别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安置,增设新的处室;有的地区将人员打乱顺序安排进现有处室当中;有的地区在增设处室的基础上将人员混编,区别在于有的处室以原纪委人员为主,有的处室以原检察人员为主(以哪个单位人员为主主要看处室负责人来自于哪个单位)。
五.转隶后的工资待遇
这个问题有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保持原待遇不变”,已经领取员额工资的地区继续领取员额工资,检察官津贴继续发放,已经进行员额制改革但是还没有领取员额制工资的地区情况尚不明朗,但是根据网友感觉是应该补发。
此外,有的试点地区工资差距比较明显,即检察机关辅助人员工资接近纪委领导工资;也有的地区工资差距不大,至于对纪委人员和转隶的检察人员工资如何统筹平衡问题,大多数试点地区人员自我感觉会“向高看齐”,给出的时间大概是一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转隶人员的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也就是检察机关发放。
六.转隶后的发展前景
这个题目并不准确,我的访问问题是:相同年龄段,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的级别差距如何?
按照五年一个档次,分别为30以下,30-35,35-40,40-45,45以上这几个年龄段,试点地区出现了很大的不同:首先是在省市县层面上,层面越高,级别差距越大,也就是说省级级别差距大于地市级,地市级大于基层;其次是不同试点地区差距不同,有的试点地区差距较小,有的差距较大,比如在省级层面的35-40年龄段上,有的试点地区纪委人员的级别能到厅级,极少数是副处级,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级别最高的才到副处级,大多数是科级;有的地区差距不明显,尤其是基层,大多数都在副科及以下。
总体来说,根据现在掌握的情况,在相同年龄段纪委机关的人员级别是要高于转隶的检察人员的,至少是没有纪委机关人员平均级别低于检察机关的地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检察机关转隶同志们的级别在目前来看不占优势。
七.转隶后的工作开展
目前各试点地区尚处于人员对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不是很一致,但多数都是在学习纪检业务,个别地区开始融入纪委工作,根据访问情况还没有转隶后的地区开展自侦相关工作。
此外,对于办公地点、办案设备等,目前的情况是只有人员进行了转隶,原检察机关的办案点、办公设备、办案设备仍归属检察机关,但是下一步是否要移交、如何移交还不明确。
八.其他问题
这里还有一些闲聊中的琐碎问题,Y检适当整理,仅供参考。
1、工作证。
现在试点地区还没有统一制作工作证,只是有的地区将检察工作证予以回收,大多数地区没有回收;
2、办公条件。
大多数地区的办公条件相对正常,有一个朋友吐槽说他们六个人被安排在一间小办公室里,只有三张桌子,一台电脑,非常拥挤;
3、工作制服。
据访谈朋友说很少有人穿检察制服上班,因为感觉别扭,但也有人爆料有个同事穿着整齐的制服、带着检徽上班,成为谈资;
4、人事关系。
县市层面已经完成了人事档案、党员关系的转移,有的省级试点地区还不是很确定;
因为转隶后有的检察机关领导还没有明确位置,所以称呼比较混乱,检察机关内部一般仍按照原称呼进行,有的纪检机关人员则开始按照纪委习惯称呼;
后记:本文写作过程中采访了五位朋友,分别是原省级检察机关的“朝阳花”、“海浪”,原地市级检察机关的“正太郎”,原基层检察机关的“自由之光”和公众号“白米文”小编,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文责声明:因为本文是在交流基础上由Y检执笔整理,所以中间如有错漏,文责均由Y检承担,与各位受访对象无关,特此声明。获取更多法律行业精彩文章,请下载APP或访问学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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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这是以后最有权力的机构。。。前景一片光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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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和纪委有什么不一样?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杜宝俊
摘要:监察委是国家的机构,纪委是党的机构;监察委监察对象是所有公职人员,纪委监督所有中共党员;监察委依《国家监察法》(尚在制定中)开展业务,纪委依党章党纪党规开展业务。
对于设立监察委这一重大政治改革,不少朋友仍有疑问,特别是关于监察委和纪委到底有什么不同。
监察委和纪委一样,本质上是一个反腐败机构。但是:
监察委是国家的机构,纪委是党的机构;监察委监察对象是所有公职人员,纪委监督所有中共党员;监察委依《国家监察法》(尚在制定中)开展业务,纪委依党章党纪党规开展业务。
今天选择若干网友问题,和大家交流。
Q1,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纪委和监察委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纪委是内核,这样纪委不仅可以监督全部党员也可以监督非党员的公职机构了。
与其说内核是“纪委”,不如说内核是“反腐败机构”。
Q2,到底是扩纪委的权,还是分纪委的权呢?
对监察委的认识,不能狭隘地停留在“纪委扩权”或者“分纪委权”上。监察委是一个全新的国家反腐败机构,是由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和一府两院平行,这不是某个政党、某个团体的机构。
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且恰好有一个执纪的纪委存在,所以党的纪委和国家的监察委才能合署办公。如果中共不是执政党,它的纪委是不能和监察委合署办公的;如果中共没有纪委,当然更不会有合署办公一说了。
Q3,既然有监察委了,为什么还要有纪委?
这个问题比较大。简单说,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后,中共的执政地位建立在它是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基础上,先锋队要体现在先进性上,先进性要求党员除了像普通公民一样接受国家法律约束之外,还要受一套严于国法的党规党纪约束,即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我们常说“党要管党”,怎么管?显然要有一个执纪的机构。不要说中国共产党,对岸的中国国民党、甚至民进党,都有执行党纪的机构。
Q4,纪委如果仍然存在,那么纪委的职责是什么?是否仍然会造成纪委太大、监察委太小的情况?
纪委的职责是执纪。用纪律监督全体党员,王岐山提过“四种形态”: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监督对象不同、职责不同、依据也不同,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
Q5,如果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犯事受到举报,是纪委还是监察委先介入调查?
监察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因此不存在先后问题。我的理解是:如果监察委对一位党员公职人员立案侦查,纪委其实会同时介入,只不过纪委手里的尺子,是党规党纪,它只评估涉案人违纪的情况,然后给予党纪处理。
Q6,以后纪委的双规将退出历史舞台了吧?需要强制执行的,都由监察委出面 ?
在法律界,“双规”确实饱受争议,因为限制人身自由。
而监察委,从“转隶”而来的部分原检察部门职能中,天然获得侦查权,它拥有留置、讯问的权力,采取强制措施将“名正言顺”。
Q7,以后监察委相关人士就任时,会不会也来个宣誓?
这是自然。我们畅想一下中央层面:国家主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某某某为国家监察委一把手(书记?主任?委员长?)候选人,人大投票通过后,是要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的。
誓词为:“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Q8,监察委如何体现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全面执政,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委也不例外。
党对国家的领导,体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上,具体到监察委:
党委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监察委主任的建议人选;
党委可以在监察委设立党组,纪委向监察委派驻纪检组;
监察委党组要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工作;
监察委依据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
Q9,监察委设立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心在哪?纪委还是监察委?
如果非要这么问,党风建设,是纪委的工作。剩下的部分,交给监察委。
Q10,监察委如果要起诉,检察院不批准,存在这种可能性吗?
法律上是存在这种可能性的。监察委侦查终结后,对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会移送公诉部门即检察院审查,如果检察院审查认为情节轻微,是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
Q11,监察委员会谁来监督呢?人大也不会查案子啊。
由谁产生就要受谁监督。监察委员会要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具体包括:监察委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要接受专题询问、质询,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弹劾、罢免监察委的组成人员。
监察委办的案子,后面还有检察院审查是否公诉,还有法院审判!
Q12,国务院下属的监察部要撤销吗?
改革完成后,国务院的监察部、预防腐败局都会撤销。
Q13,监察委一把手是正部级吧?
从改革设计来看,国家监察委一把手,至少是副国级。
Q14,改革预计什么时候完成?
按照这个节奏,精读党报判断,如果2017年初,试点的三省市能选出监察委,十九大全面部署后,2018年3月两会,完成修宪,中央、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全部到位。最迟到2019年。
Q15,你怎么评价这次改革?
大家都知道,笔者非常喜欢《琅琊榜》,套用里面的一句话:那就是悬镜司并入了大理寺,国家法度归于统一。
子曰:必也正名乎!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律不兴,律不兴则行不通,行不通则事不成。设立监察委,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之一步,但这是实质性的一步,至为关键。
本文摘编自微信公众号“精读党报”(ID:jingdudangbao),转载已获授权,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本文来源:瞭望智库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编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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