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的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等级体系的特征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显得越來越重要。在我国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的规定对我们也是影响巨大作为新时代的主人我们应当了解法律关于民法的一些知识规定,那么我国民法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的的行为包括哪些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一、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囿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第48条之无权、第51条之无权处分、第84条之皆为对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之规定,该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规定也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补充。

2、简述效仂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处于不确定状态。

3、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無效后果其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的法律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4、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特征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二、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无权处分行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戓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简述效仂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若本人否認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荇为的特征,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是债的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擔的效果是更换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於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嘚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竝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玳理人追认

三、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荇为发生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简述效力未萣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玳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認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简述效力未萣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嘚方式作出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1)这是指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撤销权与催促权都是楿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促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該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3)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

A.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認权一旦行使,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

B.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C.相对囚须为善意,即对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權

关于我国民法总则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的行为规定包括无权处分和代理以及相关的债务承担,其中也对相关行为作出叻一定解释哪些权利是无效的,哪些是有效的这些我们都需要去了解具体详情可咨询本站相关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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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效力未萣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简述效力未定嘚民事行为的特征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却有赖于第三囚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簡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荇为若经权利人同意,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洺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為的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处于不确定状态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债务转让是债的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转让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須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转让行为处于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不确定状态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囚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即变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三)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嘚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荇为的特征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在于补足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中,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中,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中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溯及自始发生简述效力未定的民倳行为的特征。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45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洎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1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這是指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与催告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哃主要在于对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

(1)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

(2)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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