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办公用品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联能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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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私营店铺开票有猫腻 买烟酒能开办公用品?
  天津北方网讯:连日来,本报对两节期间消费市场进行了持续关注,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同时,市场上确实形成了新风气,也给市民带来了真实惠,但是不可否认,流通环节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昨天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在个别私人烟酒店铺内购买烟酒竟可开出办公用品发票。
  小店开发票&文不对题&
  日前,有市民向本报反映,称个别私营业主可为购买礼品、烟酒的消费者开具办公用品发票,这样的做法在节日期间给了腐败以可乘之机。
  &在这里买烟可以开发票吗?&&可以。&&能开什么内容?&&礼品、食品、办公用品、烟酒都可以。&昨天,面对记者提出的开发票要求,河西区宾馆西路东旭烟酒茶商行经营者痛快地做出了上述回答。
  不过,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这样随意开具&文不对题&的发票并不是普遍现象。在同一条街上的另一家特产经营店,经营者就表示购买礼品、食品等不能开具办公用品发票。此外,河西区某大型综合超市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您只有购买了办公用品,才可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买多少就开多少。&
  付6%手续费可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业务的出现也给公款消费罩上了合法&外衣&。&我公司与多家公司合作,常年有多余发票对外销售&&&相信这样的宣传卡片很多市民都收到过。据知情人士介绍,目前虚开办公用品发票需支付6%左右的费用,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需支付17%的费用。
  众所周知,办公用品是为保证日常办公的正常运转,在报销问题上属于&较好入账&的项目,那么虚开此类发票自然给腐败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事实上,中秋期间,关于网络平台上买大闸蟹或月饼可开具办公用品发票的报道屡见不鲜,部分店铺甚至落户在知名电商平台上。目前,反腐行动已初见成效,不少市民希望流通环节的这些漏洞也能被尽早堵上。
  网友声音
  @一炮手语录:近段时间,公款送礼的现象较往年明显减少,可是网购礼品、电子支付、购买礼品开办公用品发票、支付&会议费&等新花样、新名目,给&两节&公款送礼披上了&隐身衣&,甚至形成了灰色产业链。
  @公主岭清风:中秋、国庆两节接踵而至,能否落实中央相关规定,刹住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体现改作风的成果,&两节&是试金石。
  @夜的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彻底反腐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反腐是一项系统工程,千万不要只管住了&相对老实&的一部分人。
北方网采访热线,请致电022-01729
稿源: 城市快报 编辑: 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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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品名称到底可不可以写“办公用品”、“食品”等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很多财务人员根据上文得出了以下结论:
1、销售方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汇总性、模糊性名称;企业收到的标注以上名称的发票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2、销售方开具发票,需要开具发票销货清单的,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真相到底怎样?
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时指出: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我们关注到,根据负责人的解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可以凭发票和“购物清单”或者“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毋庸置疑的是,这里说的“购物清单”或者“小票”是属于企业自制的,并非从税控系统里开具的清单。
查阅所有有关发票开具的规定,基本可以确定,要求销货清单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的规定只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普通发票的开具没有要求。
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注:新规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的解答,我们可以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无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
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能否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呢?
这个不能一刀切,要分情况加以区分:
1、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普通发票的明细栏填列完毕(8种商品以下),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必须逐个商品明细开具,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
2、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种类多,必须凭借“购物清单”或者“小票”的,销售方可以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并开具“购物清单”或者“小票”。
作为商品或者劳务购买方,取得相应的普通发票时,一定要分情况对待,不要一味说不可以。取得品名为“办公用品”、“食品”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辅助,属于有效的发票;如果没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则视为无效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很多财务人员根据上文得出了以下结论:
1、销售方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汇总性、模糊性名称;企业收到的标注以上名称的发票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2、销售方开具发票,需要开具发票销货清单的,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真相到底怎样?
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时指出: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我们关注到,根据负责人的解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可以凭发票和“购物清单”或者“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毋庸置疑的是,这里说的“购物清单”或者“小票”是属于企业自制的,并非从税控系统里开具的清单。
查阅所有有关发票开具的规定,基本可以确定,要求销货清单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的规定只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普通发票的开具没有要求。
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注:新规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的解答,我们可以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无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
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能否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呢?
这个不能一刀切,要分情况加以区分:
1、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普通发票的明细栏填列完毕(8种商品以下),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必须逐个商品明细开具,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
2、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种类多,必须凭借“购物清单”或者“小票”的,销售方可以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并开具“购物清单”或者“小票”。
作为商品或者劳务购买方,取得相应的普通发票时,一定要分情况对待,不要一味说不可以。取得品名为“办公用品”、“食品”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辅助,属于有效的发票;如果没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则视为无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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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万能的“办公用品”发票还能开吗?税局逼我们“就范”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6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关于增普票要填税号的答疑
我们已经解读了该公告中的第一条规定:吃饭开票也要税号!税局是拿我们“开涮”么?深度解读16号公告,彻底弄懂什么是普通发票!(在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税号”或“纳税人识别号”即可获取文章)
有小伙伴留言提问:
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就不能抵扣,不存在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的问题呀?
还有热心小伙伴直接留言帮我回答了这个问题:问不能计税的那个,除了增值税就不计其他税了?所得税不是税?成本费用不用计?那增普票是不是计成本费用的依据?
这里再补充一下:
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税款,但是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即使是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了总要报账的,按规定缴纳25%或者15%的企业所得税,报账时也是需要发票等税收凭证的。
所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并没有错。
对16号公告第二条的解读
今天我们来看看16号公告中的第二条: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针对这一条规定,大家也有很多看法。有人认为这是“史上最严发票令”,也有人不为所动,依旧我行我素:我买的铅笔就是办公用品啊,发票不开办公用品开什么?还有一大批吃瓜群众表示:开票这事是财务的事,跟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以前怎么操作,以后还是这么操作!
果真如此吗?16号公告第二条,虽然只是短短的几十个字,但是其实影响和涉及的面非常广。这和之前的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样,专用发票只有财务、业务人员涉及,其他人员并不关心。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说关乎我们每个人,大家出差入住的酒店开的发票,超市购物开具的发票,打车发票……都包括在内。
在此重点提醒一下经常报销的人员和开具发票的财务或会计:
1、7月1日之后原则上是不可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的!
买了铅笔就把铅笔的型号、名称等明细内容打印出来,而不再笼统粗犷地打一个“办公用品”。
2、所有公司的开票系统需要升级!
大家之前在超市购物,去客服中心开发票的时候,都是让你选: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劳保等。
以后要求开具发票内容应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估计很多公司的发票系统需要更新升级,以适应这种税务监管要求。
3、报销越来越透明,也越来越困难!
很多企业总有一部分支出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之前发票监管有漏洞,很多人弄一些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票拿给财务报销,反正也查不出是买的什么办公用品。
但是以后,去超市购物发票按照实际采购内容来开,买的蔬菜、水果、肉、蛋都不能开出办公用品发票了!
开票方如果再开出“办公用品”这样的发票,那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开票方式,会被处罚。购买方如果再取得这样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面对的就是不得抵扣进项税和税前扣除等损失,在财务内控管理方面也是重大漏洞。
关于开票开明细内容的答疑
看到这里,可能小伙伴们会有很多疑问:
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办公用品,只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发票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有必要开得那么细致吗?
或者:我另外用电子表格打了明细,只是没从开票系统打,这样也不可以吗?
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内容是应该做的,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虚开发票”!
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我是做餐饮的,难道我开票要开鸡肉三两、土豆一个、米饭二两吗?
这是过度解读,作为销售方你提供的是餐饮服务,那么你的发票上就直接开具“餐饮服务”就可以了。
如果是生产销售货物的企业,你的产品是什么就开什么,比如你的产品是电脑,就开“电脑”,并没规定说让你开显示器、主机、硬盘。
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这样开票的主要是商贸企业居多,商贸企业一般没有加工组装行为,购进什么就销售什么。
开得笼统一方面不利于税务管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财务内部控制,容易滋生腐败!
有小伙伴留言:
说说开发票填写税号的意义,要求发票内容如实开具的目的。说到底,其实就是16号公告出台的原因。
先来回答上面一个问题:吃饭开具的发票,填个税号有什么意义?
吃饭报销开具发票,以前就有。现在税局要求在发票上填写税号。为什么这么要求呢?因为在税务上,企业名称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一张发票开出去就开出去了,流向哪里是监控不到的。但是税号却是识别企业的编码,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码”,带有税号的发票开出去,一旦报销,税局就可以监控到这张发票的流向了。
严格的说,以后一家企业收了多少发票,开了多少发票,在哪吃了饭,买了什么礼品,甚至请客户洗了多少桑拿等等,税务局系统全都清楚!企业的一举一动,全部都在税局的掌控之中!而且企业的产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信息都在税控开票系统里面,也就是说企业最真实的进销存账目就在税局系统里面。还想逃税?没门!
有没有一种“法网恢恢,无所遁形”的感觉?是的,专票清单系统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税号,如此不断严格完善的发票开具方式的规定都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它们共同指向了当前一个热搜词语、一个让纳税人胆战心惊的系统:大数据分析之电子底账系统!
因为,你的所谓的真实而不规范的开票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大数据后台信息,影响了税务局运用电子底账系统进行发票进销项比对和进行各种虚开行为的筛查判断的管理。一些不规范的开票以及报销行为产生大量垃圾无用信息,没有清单,没有编码的,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发票电文数据进入数据库,根本没法比对。
税务局要想比对的信息更及时,更可信,就先要规范开票方式,让数据以更标准的方式进入数据库。所以,必须规范你的开票行为,甚至运用法律法规来强行规范!这就是背后的原因!
我们来看一看税务局是如何让我们逐步“就范”的——
第一步、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步、出台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三步、税收分类编码开票,让所有商品服务带上唯一标识进入大数据库;
第四步、汇总开票使用开票系统清单方式开具;
第五步、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税号,让所有纳税人以唯一身份进入数据库;
第六步、推进防伪税控系统在纳税人中间的推广应用。
既然已经明白了背后的故事,就不要质疑为什么开个发票还这么麻烦了。麻烦对纳税人来说只是个习惯问题,而对税务局大数据管理来说就是个长久的重大的事情。大势所趋,不可阻挡。所以我们还是老老实实地按规定开票,虚开行为是底线,不可碰。发票也别买了。
针对企业,总结了如下应对措施——
1、抓紧下发通知让大家做好准备!
无论是开发票的公司还是准备开发票的采购人员都要提前预知这个关乎亿万国人的发票通知,财务人员要做好通知和监督,别存在侥幸!
2、办公用品发票将成为烫手山芋!
税务大数据监控时代,只要你们公司收受了写有你们公司实名和税号的发票,税务那边通过查询发票流向是很清楚发现你们公司收的这张发票的。
3、税务打击发票违规的力度加强了!
2016年12月税务总局发公告,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门公告。本想税务机关光收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一段时间,没有想到短短6个月时间,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虚开领域也要被严控!可见,从国家层面是非常重视发票违规的,防、控、打,三位一体!
4、纳税人识别号是大数据时代的最强抓手!
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如同身份证号码一样,所有的涉税事宜都需要。从7月1日起,企业的发票必须有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以作为合法税务凭证。这意味着基于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的数据系统已经建立,企业的进销存,所有的发票流向在税务大数据系统都是看的很清楚的。
如果看到文章是财务人员或老板,一定要通知大家,7月1日起报销的发票必须要有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以报销!
企业财务人员请把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给公司每个人或者建立相应的微信群!要不7月1日做好电话被打爆的准备!
编辑设计:江老师 来源:神计报税。
江老师财税书店购买财税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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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注意】这15种发票不能抵扣税额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例如机械生产企业从xx钢料生产企业购进钢料一批,通过yy货运公司运输。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如果两者不一致,凭证就无法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然而,要告诉大家:以上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首先,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事实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其次,"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再者,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或者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回销给售货方如果书立合同,需要,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实在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想想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计算中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是以销售收入为基础。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3、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盗窃的钢材、水泥,由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也就是说,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如果想抵扣进项税金,就必须要有销售清单!
5、2009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销售2009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简易2%征收,这个2%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的,要按发票总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现在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为了减轻销售企业的纳税负担,就可以减按2%缴纳增值税。
6、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的增值税纳税人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在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年应纳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和免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
7、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获得的专票超过180天不能抵扣
如果企业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记得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不能抵扣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10、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四种进项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不允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1、以下三种情况,票据无法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虽然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仍可申报抵扣。
12、以下五种减免税相关情况不能抵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购进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
13、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14、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想必大家都知道购进货物如果用于企业职工福利,专用发票是不能用来抵扣的,像企业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若是为企业员工集体福利而买,就不能抵扣。
但同一种物品,如果规定的使用用途不同,凭证就有可能从不能抵扣变为可以抵扣:例如一家报社,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里,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则不能抵扣。可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用在采访工作中,专门为体育新闻采访部门购买,便于体育记者收看球赛直播来写新闻稿,那就是为了它的新闻产品的生产,这就可以抵扣。
2014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后,以企业名义购买的进口豪华轿车,只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进口的豪华轿车也可于企业抵扣。
15、增值税劳务划分不清的无法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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