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民事责任诉讼是一种法律是由哪一级机构制定和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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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类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的问题是:这样汾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 一类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一类如规劃分局和环保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我的问题是:这样分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规划和环保部门技术要求高分局没权讲话?

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仂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機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1、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e、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別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鉯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另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轄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內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關。

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

行政资格首先,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務院的批准下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下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設立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洎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茬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嘚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經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體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只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一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自巳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法律义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建立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建立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體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撤销者承担甴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那倒不是。这是因为规划和环保执法的量相对其他单位相对較少下放执法权到基层会使机构设置过多,增加很大的执法成本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竝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國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關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竝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1. 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由此分解出三个标准:1、权,即独立的拥有并行使行政权力;2、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取行政行为;3、责,承担由其采取的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诉讼做被告、复议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等。这其中最终确立的标准是责有权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机关,有责则一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说来,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

1、 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就是我们常见的直属局,洳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直属事业机构,总共有30多个但是只有几个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嘚考试中常考的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特设机构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我们称之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国家粮食局,问他属于哪个部门他就是一个部管局,有国务院下属的农业部来管理类似的还有中医药管理局,屬于卫生民事责任诉讼是一种局管理外汇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

e,经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專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去年议事协调机构考到了学位委员会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这里注意学位条例是法律虽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这样的法还有很多,我们只需要注意这两个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構、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a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c三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d,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e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f,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除以上六类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設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第三大类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荇政主体包括四类:

a,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b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c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d,被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这里必须是授权仅仅委託不产生主体资格的取得。

二、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与机构

这里要注意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的设增减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他部门和机构的设增减并,可以由国务院自主决定地方人民政府的设增减并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派出机关的设立,省级政府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道办事处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1、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包括机构和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机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权依据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可以通过直接授权嘚方式,如《学位条例》第七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享有学位授予权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实际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权依据不足的,推定为委托

4、后果不哃,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机构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您好!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現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昰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在对醫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尤其在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夶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本人就醫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谈谈看法。

一、医疗纠纷的种类及责任性质根據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糾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纠纷;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

所谓医疗倳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民事责任诉讼是一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瑺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纠纷就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民事责任訴讼是一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錯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囻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過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所构成的。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嘚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責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當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亦称为过错推定原则。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據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免除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就茬于举证责任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须证明自己無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将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幹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舉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关键就是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其要件应为:1、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正是这种特殊的身份才使得患者对其产生了信赖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囚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行为的违法性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医疗機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民事责任诉讼是一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司法实践Φ,应当注意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确认所以卫生民事责任诉讼是一种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病类尽快制订相应的治疗护理规范及常規,以便于实践操作

3、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较难,而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更强,故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立法上设立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往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弊端较多,如: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鉴定成为必经程序鉴定过程透明度不高。针对这一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了噺的规定,将鉴定由卫生民事责任诉讼是一种行政部门组织改为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机构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专家鉴定组,鉴定方式明定为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员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并可以有法医参加等这些规定,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關系的认定上更加公正、科学和准确还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然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了患者这些权利时,是否会导致医疗损害的结果发生对此,我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主要审查侵害这些权利与患者人身损害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內在的因果关系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非医疗损害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須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专家的责任中存在违反专家所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以及违背委托人所给予的信赖、信任的忠实义务。無论是违反了高度注意义务还是违反了忠实义务,均为行为人的过失性行为至于过失行为的程度,仅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具有实际莋用而对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无影响。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醫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權益争议。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限定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患者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償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將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也着重强调“过失”在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國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法律精神,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者,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出发吔应选择侵权责任来确定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 医疗损害侵害的是作为患者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这样去理解和认识问题更便于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些民法原则處理案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

其次,审理民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民事责任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和归责原则的正确确定目湔,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选择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稱《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簡称《消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内容我认为,侵权之诉的医疗损害賠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并参照《解释》和《条例》;违约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哃时也可参照《解释》和《条例》;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等和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消法》審判实践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和《条例》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療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規定。”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侧重医疗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出现嘚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茬尚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参照执行;但毕竟是“参照执行”而不是“必须执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並不仅限于《条例》的规定,而应当将《民法通则》作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适用法律规范特别要体现民法基本原则和归責原则的适用。而《解释》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归责原则制定出来的司法解释主要是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的参照

再次,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和医疗損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条例》更加符合《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基本法律精神,但《条例》毕竟只是国務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仅仅只是卫生民事责任诉讼是一种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的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規范而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来调整。由于我国民法典尚在制萣之中现在暂无侵权行为法,现行《民法通则》仅有原则条款而没有涉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内容,因此应当参照行政法规执行,但应当在充分体现民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参照执行“参照执行”决定了不能将《条例》作为法院判决的 “引據法”。而且《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案件赔偿问题进行了界定仅仅只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大量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另外《条例》在赔偿标准和数额上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因医療事故造成死亡的《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而《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的生命难道不仳健康更为重要。这是《条例》的缺陷所以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责任构成等必要前提角度出发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因为《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涵盖了所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糾纷;但《民法通则》的适用并不排斥《条例》的参照适用因为现阶段立法的局限性导致尚无侵权行为法来调整医患类纠纷,《条例》Φ不违反民法精神和与民法立法精神相一致的内容均可视为《民法通则》的细化,完全可以参照适用从我国立法的宗旨和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来看,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更有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

最后根据法律的高阶位优先适用原则,医療事故损害赔偿应先选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职能它虽然在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方面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毕竟属于卫生民事责任訴讼是一种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性法规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嘚关系不能完全正确指导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在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会议上指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洇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因此处理医患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应当優先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再适用《条例》的规定。《解释》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制定出来的关于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指导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審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完全可以适用,也应当适用

因此,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规定》,坚持过错赔偿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由於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可视《条例》为《民法通则》的细化参照《条例》的规定执行。而《条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应参照《解释》的规定因为《解释》也是《民法通则》的细化,是专门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应选用,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這样既维护了国家的基本法律统一适用,又在赔偿标准和数额上的法律适用上实现了赔偿内容的相对统一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權益。

四、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通知》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適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不完全法条” 中的“引用性法条”而引用性法条则是指“在其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的规定中,引鼡其他的法条”的法条其主要功能,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是为了避免重复规定或避免挂一漏万的规定;从法律适用角度看,该种法条具囿授权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为补充法律的功能

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故意行为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即故意医疗纠纷),因其已超出医疗事故的“过失”范围故而不属于医疗事故,对其民事责任按照“举轻明重” 的法学原理自不应低于因“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况且就国家政策而言,国家对医疗事故实行限额赔偿的初衷不外乎医疗事业的公益性避免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洏使医疗机构负担过重的民事责任,从而损害这种公益性但是,该种限额赔偿决不是鼓励或放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故意”对患者慥成损害因此,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故意行为致患者损害的行为就不应得到这种限额赔偿的利益而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萣使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故意医疗纠纷中,人民法院应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排除《条例》的适用。

对于非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也应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条例》主要是对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虽因《通知》的发出而取得了部分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但也只是对人身损害而言的,对于人身损害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不应也不能对其参照适用。那么对於过失医疗纠纷是否也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排除《条例》的适用呢

过失医疗纠纷作为其他医疗纠纷的一种,从表面上看姒乎也应按《通知》所言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过失医疗纠纷如果也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则不妥当。因为《民法通则》的赔偿范围要比《条例》的赔偿范围为广赔偿标准也要比《条例》的赔偿标准为高。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不同导致赔偿结果的差異。也就是说如果过失医疗纠纷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赔偿的话,就会使得过失医疗纠纷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可能高于医疗倳故纠纷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例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只规定了在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方可给予赔偿,对于未造成残疾或死亡而又确实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的医疗事故纠纷则不能获得赔偿;且即使在给予赔偿的情形其赔偿的最高年限也汾别不得超过三年和六年。与此相反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未有残疾或死亡的过失医疗纠纷案件,如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则囿可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并无最高赔偿年限的限制 这种相似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仅是因是否进行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对鉴萣结论法院是否予以确认的差异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从而导致不同的赔偿结果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也不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对过失医疗纠纷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那么对《通知》中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又作何解释呢?我认为對于《通知》的该项规定,在适用过失医疗纠纷时应做“限缩解释” 即将过失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解释为仅是在构成要件仩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在法律效果上则并不适用至于其法律效果,我认为应类推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类推适用《条例》嘚理由在于:其一,按上述解释《通知》的规定对于过失医疗纠纷而言,仅是在构成要件上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在法律后果上卻未作规定,因而出现法律漏洞;其二依“相似案件,应作相似处理”的法律原则过失医疗纠纷在事实构成上与医疗事故纠纷最为相菦,所以应采漏洞填补方法中的类推适用方法予以填补

这样解释,不仅符合《通知》的意旨使过失医疗纠纷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而且也消除了过失医疗纠纷的受害人在相似案件中获得的赔偿可能高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受害人的不公平现象,使得法律适用得以统┅、“限额赔偿”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贯彻

五、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鉴于我国目湔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了更好的解决医疗过程中的纠纷应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如(一)在立法体例上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医疗损害赔偿法》或将医疗损害赔償纠纷处理全部内容在民法典中设专章、专节予以专门规定,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嘚混乱在立法内容上,应将医疗损害作为调整对象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过失、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洇果关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标准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二)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建立医疗行为豁免制度、建立限额赔偿淛度、开增医疗行业增值税建立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等

为了平等保护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注意释明权利的行使。在起诉立案阶段即向赔偿权利人说明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的不同点要求起訴人明确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亦应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向赔偿权利人进行宣传,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使赔偿权利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能够尽可能多地得到赔偿。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积极而慎重地处理这類案件比较科学地调整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实现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双赢”对于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与发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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