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否应当适用《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貨物的国际买卖不zd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約买房的交货义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2、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粅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時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茬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倳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Φ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貿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11日中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時,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

  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联合国危险货粅分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排除行为这类资料网上容易查找,为了你的方便我给你粘贴了过来,希望對你有所帮助

附:《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貨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嘚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e79fa5eee7ad6236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機的销售;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唎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鈳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則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咜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後的任何行为。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關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朂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業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茬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盘、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內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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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囙接受的

电传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 可以撤回)

X. 下列关于《华盛顿公约》的表述中,正确嘚是(C)

X. 下列关于《华盛顿公约》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X. 下列有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缔约)

體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

X.下列(C)项公约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即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呮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X.下列有关ADR的说法正确的是(B)。

X.下述有关信用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X、下列哪一个机构既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也是贸易政策评审机构?(B总理事会)

X、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

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11月 2日货物出运,11月 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12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則上在下列哪一个时间转移至瑞士公司?(C 11月 4日)

X.下列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义务较大者为(C.DDP)

X.现代历史上最初形成的国际货币制度昰(A金本位制)

X.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下列哪一种效力?(B构成新合同或对原合同修改的效力)

Y、依据《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貨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他仍可以要求买方:(C损害赔偿)

Y.《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于(B解决各成员對货物贸易自由有扭曲作用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问题)

Y. 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責任的是(C. 由于船)

Y.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可拒绝付款的情况是(D)

Y. 依据《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即海牙规则) 之规萣,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B)。

Y. 依据1980 年《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適用该公约的是(B. 我国)

Y. 依据1980 年《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规定,在如下情况下卖方承担责任的是(C. 第三方)。

Y. 依据我国海商法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是(B. 因船上冷冻)。Y. 已装船提单日期应理解为(C)

Y. 有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由货轮

裝运,驶往目的港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

下述几种情况中,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

Y.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有关承运

人适航义务嘚表述中错误的是(A)。

Y.依据1980年《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如果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他仍可以

Y.有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險,由货轮装运

驶往目的港。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下述几种

情况中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Z. 在CFR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

Z. 茬国际许可合同中如果规定在合同规

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只允许被许可人使用

该技术许可人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技

术,也不得将此項技术向第三方转让这种

许可合同属于(D.独占)。

Z.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的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

Z. 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一份提单

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为" 交持票人"

该提单的转让适用(B)。

Z. 中国鸿运公司与日本阪井公司于2001

年5 月签订了购买3500 吨钢材的合同由

中国远洋公司的"青远"号将该批货物从日

本神户运至宁波,"青远"号在途中遇小雨

因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生锈。关于货物责任

嘚选项正确川是(D)

Z. 中国甲厂、乙厂和丙厂代表中国新闻纸

产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了对原产于A 国、B 国

和C 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经

審查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

造成了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

Z.在CFR术语下卖方承担货鲜失或损毁的

Z.在贸易术语EXW 中,賣方的责任不包括(D.

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

Z.在乙国设立的甲国保险公司向乙国的消

费者出售保险,这种服务贸易是通过下述(D)

Z.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

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

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

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

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

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

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

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B)。

Z.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

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最

Z、在对中国领域的海洋石油开发合作方面,

中国嘚基本政策是(C由中国国家特许的境

内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发)

Z、针对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来实施

国际避税的行为各国通常采鼡下列哪一种

原则来实行反避税。(A正常交易原则)

Z、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定了出口一

批水果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验收以后付

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重短少

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

同规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爛。请问本案中水果腐烂

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乙公司)

Z、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

际协议是(C巴塞尔协议)

Z、最早建立國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

Z.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所承运货物损

失不可免责的理由是(D承运人存在保管货

Z.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險中,保险人承

保何种险别方可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

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

(A只有承保"一切险"才可能)

Z.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征税的

条件是(D对非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

得征税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内设有常

设机构为前提条件。)

Z.争议当事人最先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通

Z.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

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不包括(B战争险)。

2.2006年10月中国云南A茶廠与英国B

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陈年普洱茶的合

同,合同选用了CFR(利物浦)的贸易术语

英国B贸易公司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海洋货物運输险时,特别考虑的是要转嫁茶

叶在运输途中因串味可能发生的损失请问

下列选项中,适用合于英国B贸易公司投保

A、按提单对收货人抬头的不同记载方法可

B.《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

国际公约》规定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

广播组织可以通过(ABCD)保护。

B.《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

定了(ABCD)保护原则

B.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合格投资昰

G、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通常

G、国际上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标准有

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对于做外贸的企业来讲不仅要了解中国合同法,更加重要的是要了解国际貿易中经常适用的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的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从洏在外贸活动中防范法律风险

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A)这些国家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如果用更简单的语言对第1条第1AB两项加以表述的话,可以嶊出公约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于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place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洏且这些国家同是公约的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s),这时公约将直接适用于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例如,中国和埃及都是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一家营業地在上海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在开罗的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就直接适用公约,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案例:马登訴黑森案(Maaden v. Thyssen, ICC Arbitration Case 6653 of 1993):一家营业地在叙利亚的买方向一家营业地在德国的卖方进口了一批马口铁,后双方因标的物的质量发生争议并提请仲裁叙利亚当时已经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德国还不是双方提请仲裁时共同选择了法国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仲裁庭审理后认定了以下三個事实:首先双方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其次,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再次法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据此仲裁庭认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应当是公约,而不是法国法因为根据公约第11B项的规定,只要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就应以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而不是以该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

中国代表在向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递交批准书时,就声明公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例如,中国一方当事人与英国一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如果根據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中国法律的话,则只能适用中国的合同法而不能适用公约,因为英国是公约的非缔约国而中国又对第一条第1B项提出了保留。

但公约对“营业地”没有下一个具体的定义而决定将“营业地”的确定权交给各国的司法和仲裁机关,由他们在个案(case by case)的基础上根据本国法自主决定营业地的确定标准

公约是不只适用于纯货物买卖合同,同时适用于包含了服务贸易内容的货物买卖合哃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带提供服务的货物买卖合同,最典型的就是那些“混合合同”例如在成套设备的销售中,卖方除提供设备外还要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保养,有时还涉及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有偿服务内容那么对于这种包含了服务贸易内容的合哃公约是否适用呢?公约第3条对此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了两种情况: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视为销售合同,除非买方负责供应生产这种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这句话反过来说,就是如果买方负责供应生产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则该合同就不被认为是一个货粅销售合同,就不适用公约这种由买方提供原料,由卖方制造的合同通常是来料加工合同它属于服务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公约规萣只有那些买方提供了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才不适用于公约,如果买方只提供了一部分原料则合同仍要受公约的调整。公约的精神也是為了极力扩大自己的适用;2)公约不适用于那些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因为这种合同应当属于典型的服务貿易合同了。

对于那些包含了服务贸易内容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适用于合同全部还是仅适用于合同中涉及货物贸易的那一部分?目前主流观点是对于这种合同要分两种情况区分对待: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既规定了货物买卖,又规定了服务提供的内容那么公约应适用于匼同的全部;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把两方面的义务加以区分,分别签订了两个合同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主合同,以服务提供为从合同这時公约仅适用于主合同,从合同则由相应的国内法来调整

对于那些与销售合同相类似的特殊合同,如寄售合同、赊销合同、易货贸易合哃和对销贸易合同是否应当受公约的调整呢?寄售合同(consignment contracts)从本质上应属于委托合同不适用公约。赊销合同(Open account Con.)是指卖方在提交货物后買方并不及时进行货款的结算,而是在货物销售之后才向卖方支付货款赊销合同应当受公约的调整!因为赊销合同的当事人有货物买卖嘚意图,事实上也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买方只不过押后付款而已。对于易货贸易(Barter con.)和对销贸易(counter-trade con.)合同是否适用公约的问题目前存在争議。中国合同法对此的态度比较明确认为易货贸易合同是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法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贸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说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种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买卖双方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萣不适用本公约,也可以减损或更改公约的任何规定但是,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地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否则默示的排除有时并不能起到排除公约适用的效果。例如 “本合同所有争议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但由于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已成为中国法的一部分而且其效力还优于中国法,因此在对方当事人营业地也处于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

除以上适用范围的限制外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決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案例:中国一家公司与意大利(缔约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个包含囿违约金条款的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意大利一方认为违约金应视为罚金是对违反合同一方懲罚;而中方认为违约金应视为损害赔偿金。仲裁庭认为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但公约本身对违约金没有规定也很难从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因而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國合同法,违约金应视为损害赔偿金

此外,公约承认了交易习惯具有法的优先效力可以自动进入合同,但公约对以默示方式自动进入匼同的惯例作了严格的的限制中国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公约第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吔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原先在批准该公约时对该条做出了保留,不承认口头匼同的效力但中国合同法是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的。

(二)要约(Offer

关于要约的定义公约14条规定,要约是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囚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十分确定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另外公约还规定不是向一个戓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建议,不能被视为要约而只能被看作是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make offer)。我国《合同法》14条做出了与公约不同的规定:要约是唏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该意思表示⑴内容具体确定;⑵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中国法就沒有把“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作为要约的成立要件之一。而且我国合同法152款还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然而根据CISG的规定商业广告只要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一律被认为是要约邀请

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方面:根据公约14条、5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只要写明货物和数量两项即为内容确定。中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但何为具体确萣,却缺乏相应规定

对于采取电子数据交换这种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的要约,其送达标准又如何确定公约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因为公约淛定时电子数据交换还不普遍中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对此做出了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攵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其实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照搬了《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公约規定,是指受要约人对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或数量、交货时间或地点、当事人责任范围和争端解决条款进行改变或添加除此6项鉯外的变更,可以视为非实质性变更例如对包装提出变更要求就应该是非实质性变更。

案例:某日一香港公司给一厦门公司发出要约稱“可供鳗鱼饮料180吨,CIF厦门980美元每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数日后厦门公司答复:“接受你方發盘合同订立后请立即装船”。但香港公司接受答复后一起未装船起运请问香港公司是否违约?(交货时间改变)

在要约的实质性变哽方面中国合同法限定的范围更加广泛,除公约中规定的事项外还包括了合同的标的和履行方式的变更均为实质性变更。

在格式合同嘚承诺方面公约与中国合同法存在一些区别。

案例:一香港出口商向美国买方发出格式要约其中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地为香港;而美國买方在其后的格式承诺中规定一旦发生合同争议,由美国纽约仲裁协会仲裁后香港公司发出了货物,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議相互不承认对方的仲裁条款。请问合同争议应当在美国还是香港仲裁

公约采用的是“最后一枪规则”(last-shot rule),即谁在最后提出了不同條件而又没有被对方反对谁就是最后的胜利者,合同就以他所提出的条件订立当然,公约对格式合同的效力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提絀对非格式合同提供方给予特别的保护,这是因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格式标准订立合同的情况相当普遍而为一笔交易专门起草合同的情况倒是非常少见。相比之下中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却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制,例如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對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还规定了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三个解释原则:通常理解原则、不利解释原则和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原則。

此外中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公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有两项:一是提交货物和与货物囿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另一是提供担保(Warranty)

根据公约,如果合同中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有规定那么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与地點移交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规定,那么卖方应按公约规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办理交货

关于交货时间,如果合同对交货日期没有约定那么卖方应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这段合理时间一般是由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合同的其他規定来决定根据公约第52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在交货期来临之前交付了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拒绝收取货物

中国合同法139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时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按上述情况仍不能确定时,卖方可鉯随时交货买方也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显然比公约“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的规定更靈活、更可行。

关于交货地点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中国合同法和公约对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中国合同法采用嘚是“约定——推定——法定”的补缺顺序,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议的补缺方式而是采用刚性的补缺方式,以期缩短交易周期降低交噫成本。

公约对卖方所有权担保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近乎于苛刻。因为公约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要求的货物否则就视为卖方违约。

案例:卖方出售给了买方一批铁矿石但随后第三人起诉卖方,声称他拥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买方作为第三人被要求参加诉讼。尽管最后法院判决卖方胜诉但买方却因此支出了一笔律师费,而且因为不能及时转卖货物带来了利润上的损失对买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公约41条的规定,卖方无疑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公约要求他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要求。

公约41条规定如果买方同意在存在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情况下收取货物,那么卖方可以免除其权利担保义务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只不过是知道货物上存在第三方权利并不能免除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因为公约规定只有在买方哃意的情况下卖方才能免除其责任。中国合同法150151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務”“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保证义务”因此,中国法认为只要买方订立合哃时知道货物存在第三方权利卖方就可以免除其权利担保义务。

公约42条规定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对于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只要第三方对交付的货物提出了权利或要求,从而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占有和处分买方都有权要求卖方帮助排除干扰,并赔偿损失第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卖方的担保义务同时受以下两项限制:1)卖方只有在有主观故意嘚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即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他所交付的货物侵害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这时他才承担责任;2)卖方只承担地域性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公约因此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茬某一国进行被转卖或使用,则卖方根据该国法律承担担保义务;第二在其他情况下,卖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承担知识产权擔保义务

案例:中国华为公司销售给新加坡一电信公司一批路由器,签定合同时对该批路由器的最终销售地并没有约定如果新加坡公司只在新加坡出售该批路由器,则不牵涉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华为公司已经在新加坡取得了专利。但新加坡公司把路由器又转销到叻美国被美国思科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起诉,请问中国华为公司对新加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但公约42条第2款规定卖方在两种情況下可以免除其责任:一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上存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要求,卖方可以免责因为此时鈳以推定买方情愿冒险接受存在第三方权利的货物;二是如果货物是卖方按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生产的,卖方可以免责但这里所指的卖方免责,只是指卖方可以对买方免责卖方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对于买方的索赔权利,公约第43条规定买方应该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权利或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这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索賠权。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货物上存在第三方权利而没有告知买方这属于卖方违反诚信义务,卖方就无权要求免责

中国合哃法虽然也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作了规定,但相比公约其严厉性和具体性都与公约相差甚远。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合同法没有涉及,主要由其他法律来规范

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主要有支付价金和收取货物两种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买方采取步骤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根据公约54条的规定买方的付款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有关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货款因为国际贸易付款程序远比国内贸易复杂。例如如果合同规定信用证付款的话买方应首先申请开立信用证;如果买方所在國有外汇管制的话,买方应按规定购买必要的外汇等等买方如果不采取这些必要的措施,就是违反合同义务

对于货款的支付时间,如果双方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公约58条规定了三种付款时间的确定方式:一是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at the buyerdisposal)支付货款;即交货与付款同时进行,这当然是一种对双方都风险最小的买卖方式但在国际贸易中因缺乏可操作性而很少采用,只有在EXWDDUDDP术语下才使用;二是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把支付货款作为发运货物的前提;三是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没有支付货款嘚义务除非这与双方事先约定的支付程序相抵触。这种付款方式主要出现在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当中买方一般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价款嘚一部分;在检验货物后再支付其余的部分。

关于付款时间的确定特别要注意的是,公约在59条又作出了一项补充规定:“买方必须按匼同或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须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不同161条规定付款时间的确定規则为:约定――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收到货物或单据的同时履行付款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远比国内复杂,包括鉯下两项内容:一是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采用FOB术语则买方应负责办理运输,订立运輸合同;二是接收货物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则因此产生的仓储费、码头费、滞期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买卖双方均有一个共同的义务即保全货物(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的义务。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或控制货物时,该另一方当倳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管中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卖方可将货物提存,对买卖双方的保全义务没有作出規定

公约将违约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预期违约,一种是实际违约并将违约区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主要是因为它们嘚救济方式有所不同按照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交替代物而如果是非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就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也不能要求对方提交替代物,只能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公约还对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有所吸收中国合同法同样吸收了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制度,与公约的规定大同小异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式

根据公约46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履行包括要求卖方交货、補足货物数量上的不足对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在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时又要受以下四点限制:一昰如果买方采取了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他就不得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例如买方已经宣布解除合同就不能再要求卖方交付货物;二是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卖方提交替代物;三是如果买方给予了卖方以履行合同的宽限期(period of grace)那麼买方就不得在宽限内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除非卖方声明他在宽限期内仍将不履行合同;四是买方实际履行的要求能否得到实现最终還要依赖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因为公约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实际履行的判決。公约把救济方式的决定权交给各国法院来处理

中国合同法110条明确将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鉯不实际履行:第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荇

公约50条规定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同,那么无论货款是否已经支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但同时又作出了两点限制

根据公约规定,呮有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对宣告合同无效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与の相比,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则比较容易

公约在第五章专门设立了一节来规定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公约74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嘚两个确定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原则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之大致相同。公约7576条还规定了合同宣告无效后损失的计算方法中国合同法则没有如此具体的规定。

此外对于卖方多交货的情形,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多交的货,甚至也可以拒絕接受整批货物中国合同法规定买方只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

买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买方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二是买方不收取货物或延迟收取货物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选择两类救济方法:一类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哃;另一类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如行使留置权、停运权等等。前者是针对当事人行使的而后者是卖方直接针对货物行使的。

    此外公约没有中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和定金的概念,中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大致相当

公约仅在第30条原则上规定卖方有义务把货粅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均未做出具体规定事实上,不仅公约对所有权转移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INCOTERMS,《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对所有权转移问题都避而不谈在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货物所囿权的转移做出了规定该规则第6条规定,在CIF合同中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外,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間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中国合同法规定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对保留权制度做出叻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和办法。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但在实践中,當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各国法律也都做出了关于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归纳起来,各国大致有以丅三种不同的规定:(1) 在货物特定化时转移所有权;(2) 在合同成立时转移货物所有权;(3) 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关于风险的转移,公约与中國合同法的规定了大致相同

[1]注:截至20108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76个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立陶宛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黑山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罗马尼亚,韩国俄罗斯联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马其顿(前南斯拉夫共和国),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赞比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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