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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书 (2019)渝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航保安怎么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风农场。

法定代表人:黄凯董事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水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全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訴人上海嘉航保安怎么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祥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5276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水,被上诉人李祥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祥全的全部诉訟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祥全负担。事实和理由:李祥全与嘉航公司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李祥全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其为嘉航公司聘用的员工,嘉航公司没有义务与李祥全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更没有义务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事实通过主观推测,错误地认定嘉航公司是李祥全的用工单位并承担责任

李祥全辩称,嘉航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峩方在一审已经举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李祥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嘉航公司支付李祥全:┅、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300元(2900元×7个月);二、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50元(2900元×)。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狀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3、信息公开是依据《囻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劃纲要(年)》、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


由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織招标的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机关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HXM-20-********-****预算编号:20-18-z85262,项目总金额:.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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