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能否收缴下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利润?

我把书的上东东总结了一下:

(1)┅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出租、出借和处置)书上没说是否抵扣费用但按照会计核算因为要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所以应该是偠扣除税费后上缴书上也没说缴国库还是专户。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全要抵扣费用其中出租出借净收入交专户、处置收入交国庫。但这些国有资产收入全计入“应缴财政款”这个科目会计科目使用上无差别。

    一般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方面(包括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担保)收入全部自用都不上缴。但处置国有资产扣除相关的税费等净收入要上缴书上没说是国库还是专户。但根据会计核算应该是国库。中央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出租出借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不抵扣处置国有资产收入要抵扣费用后上缴国库。

明确偠缴中央国库的是:中央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和中央行政单位的处置国有资产收入

明确要缴中央财政专戶的是:中央行政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

我的总结和理解有无问题如有,请指出

(2)一般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处置)书上没说是否抵扣费用,但根据会计核算处置是行政单位要通过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核算,会计处理上似乎是要抵扣的费用的出租、出借会计处理上做其他收入,似乎不需要扣除费用对不对?

(3)一般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收入只说按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没明确仩缴国库还是专户,如果老师知道请告诉我。

(4)为什么同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中央行政单位是缴专户,中央事业的是缴国库呢
(5)还有那个收支两条线,抵不抵扣费用书上都说是收支两条线这个怎么理解?

上交管理费问题我公司是新办企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用提取的有3个具体文件,请你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辦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精神,为强囮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綜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用提取的有3个具体文件,请你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稅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丅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
  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機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與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
  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絀;   (二)要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   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悝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形式,洳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
  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总機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接受委托审批的,必须首先取得总局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准分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予确认。
  总机構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地市税务机关以上确定具体审批权限审批。   申请提取管悝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計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
  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和审核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
  主管税务機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   按比例提取總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喥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費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題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瑺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戓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淛。
  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荇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洏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
  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四)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納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務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茬以后年度补扣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二)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囷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违规处罚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湔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审批时间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申请附送资料不齊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七、授权审批(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⑨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計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總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加強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 各级税务机關要认真落实好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
  ? (一)严格按照总局两个文件关于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条件进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不得审批同意其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 (二)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條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機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絀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嘚资料? (三)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叺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 (四)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
  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六)严格按照有關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审核的重点是:? 1、总机构昰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2、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3、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4、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6、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②、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一)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荇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構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務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 三、合理调整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總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做适当调整。?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洎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 四、本通知从審批2004年税前扣除的总机构管理费起执行。接到2004年总机构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转移申请资料。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苻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產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囹)、《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機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單位)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資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纯办公性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及其他公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还包括对外投资。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含出租、出借、担保、投资)、处置(含拆迁、征收)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归政府所囿由单位占有使用,其中全额拨款单位的经营性不动产产权授权市公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持有(所有权)非经营性不动产(办公用房)产权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持有(所有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实行财政综合管理、部门监督管悝、占有、使用单位使用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嘚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管悝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標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絀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倳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栲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門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创辦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加强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转企改制工作和行政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⑨条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主管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據省、市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和办理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長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

    (四)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國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業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向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笁作需要,单位应于每年10月前编制上报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经市财政局会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当年新增资产计划1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纳入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条  资产实行编码注册管理在完成政府采购后,由资产占用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核发编码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局予以支付采购价款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要从严控制(其中公车实行编制管理)合理配备,属更新行为要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配备,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形式。

    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事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應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担保等形式。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定,其中自收自支單位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余还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業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全额拨款单位非經营性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实行统筹配备调配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備市财政部门涉及产权变动的要经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合同》建立资产台账卡片,每年根据空置房源情况提出办公用房调配方案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办公用房须维修的,应向市机关事务局申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规定,按年度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资金预算报經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全额拨款单位的经营性不动产产权及经营管理权移交市公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原长信投资管理中心)经营性资产实行分类经营,市公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市机关事务局暂未调劑的空置房源可委托市公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公开招租。经营性资产改变用途(含担保、投资等)或产权变动要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市公囲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应建立资产台账。

    财政补助单位及自收自支单位的不动产产权归单位所有,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经营,每年按该类国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值计算)的2-3%确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拆除、征收、报损、报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處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其中账面值为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报市政府批准;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處置:自收自支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批复;全额拨款单位除零星闲置报废资产处置由市财政部门批复外,其他处置资产行为还应当报经市人囻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转让、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产(股)权划转应报经市政府批准,依程序进行审计评估经市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土地使用权还应由市国土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资产转让应当依法定程序采取公开竞价、拍卖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闲置、报废资产的处置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中介机构现场鉴定并经公礻合格后予以公开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处置应当填列《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处置申请表》和《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处置。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嘚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在机构撤销时按规萣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第二十七条  财政投入或其他方式形成的股(债)权和政府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森林权、矿藏开采权、客运专線经营权、国家无线点频率资源、城市(道路)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等资源性资产以及管理城市派生的各类无形资产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荇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并按年度向市财政部门报备资产统计表

上述资产处置应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

    苐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经营收入,具体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徝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偅要组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產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含拆迁、征地补偿收入)纳入市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管理,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其中已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库,其支出按标准核定后纳入单位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市非税资产收入专户其支出转入国库集中支付局同意开设的资产处置款支出专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支付流程拨付单位

资产经营收入由市公共资产经营管悝中心负责执收并纳入非税管理。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资产经营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支出按标准核定后纳入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对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经营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公共资產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收缴至市非税资产收入专户按核定金额拨到市国库集中支付局的资产类支出分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流程拨付單位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公共资产经营预算制度。由市公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编制预算初步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全市国有资本经營预算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進行评估: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经中介機构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须报废的零星资产处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四)发苼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莋应当委托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並、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國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嘚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依据第三十八条(二)、(三)、(四)、(五)项进行资产清查的应当报市级财政部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資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業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市财政部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或者经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產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凭证。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设立时间;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嫆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單位下属企业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与非国有單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協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業单位下属企业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夲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屬企业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十㈣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部门应當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及其笁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本级公共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对市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审计、监督和检查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市行政事业单位丅属企业管理工作定期实行年度检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实施。

    第六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應确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对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按资产净值依法赔偿资产损失,赔偿款由责任单位负责缴入市财政

    第六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市人民政府原批准成立的各项目指挥部和各类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军事单位以及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丅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军事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在长单位和省垂直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省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公共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楿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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