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为什么不认其它部门发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部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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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4 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日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 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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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伤残保健金为什么不能按新标准发放?
洞庭湖 发表于 &20:43:29『标签:&&』
  我上网查了查,好多省在国务院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从日开始,优抚对象不再区分“在乡”和“在职”,统一发放“残疾抚恤金”后都作了相应的调整, 民政部门也先后多次调整了抚恤补助标准,唯独湖南在湘人发[2003]15号 文件后没有了新的文件,这是为什么?我认为是湖南省人事厅相关部门的工作有漏洞,忽视了全省事业单位工残人员的切身利益,请湖南省人事厅向全省事业单位工残人员作个说明.  伤残保健金为什么不能按新的标准发放???  别的省可以,为什么湖南省就不能呢???
林漠:招远市八路军三级甲等伤残军人待遇第21楼招远市八路军三级甲等伤残军人待遇是多少,我姥爷每月才领300多元,难道没有出入么?甚至有时还发不出来!!&17:05:07无人管:谁来保障公残人员的切身利益第22楼湖南省人事厅不管全省事业单位伤残人员的切利益,必需有个交代。&19:20:42茫然无助的伤残者:支持楼主对省人事厅的质询第23楼  支持楼主对省人事厅“伤残保健金为什么不能按新的标准发放???别的省可以,为什么湖南省就不能呢???”的质询!感谢你收集其他省市近年来对行政事业单位公伤致残人员优抚政策文件和残友们的言论,使我对我省人事部门麻木不仁无视无数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官僚作风有了更深的认识。不知你一年来的维权行动是否有新进展?  我也是二级甲等机关公残人员,为集合维权力量,近日我创建了一个“七嘴八舌话公伤”的QQ群,以便残友们交流相关信息,共商维权对策。欢迎你参与并发表高见。&&& 此外,我还将另发一篇题为“省人事部门麻木不仁,无视全省公残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行径良心何在?”的帖子,请你关注。 &19:00:01沐恩:提高工残职工津贴的要求第24楼我是湖南益阳市人.因工致残六级.2005年改制.退出工作岗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403元.这几年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提高了津贴.现每月766元.国富民强.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高.全国很多城市相继都提高了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本人要求益阳市也象其它城市一样提高伤残职工待遇.再一次沐浴党的恩情.&05:50:43无难仔:湖南省的方案何时出台?第25楼湖南有一批为数不少的不能归口民政的由人事部门审批的老工残人员(吾也是其中之一)都在等待省里的政策,年纪大的,怕是难等上了!&18:42:43网友16:伤残必死第26楼伤残了干脆杀几个人死了算了,即使领再多的钱,也是受不讲法理之领导和身边人的骂,绯谤欺压等等。没人关心的。杀&&杀&&&杀。&&&&&&&&&&&湖南省隆回县石门乡伤残人。&&&&&&&&&&&&&&&&&&&&&&&&&&&&&&22:16:16科敏:湖南郴州伤残保证金为什么不能按新的(中央)标准发放第27楼&&&&&郴州是我省的南大门,改革开放和各项工作都排在全省前面,特别是郴州的经济水平能与比邻广东持平。为什么新伤残标准迟迟得不到解决。我是郴州一名普通公务员,属7级伤残(新),已退休。我现在的伤残待遇是490元/年,我呼吁,能够跟其他省市一样,按中央精神享受新的伤残待遇,谢谢。&19:42:19洞庭湖:湖南的伤残保健金为什么不能按新标准发放?第28楼为什么就不回答啊?&12:15:54RSRM:伤残保健金单位应不应该支付第29楼我是日受伤的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五级,我单位始终不支付保健金,我该怎么办?肯请给予回答!为感&09:54:39洞庭湖:省人事厅就没有个个说法?第30楼我发了这么多,省人事厅就没有个个说法?&09:24:29洞庭湖:请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答他们是中国人吗?第31楼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 &
[2011]78号 &
关于调整周立新等二同志伤残补助标准的函 &
金凤区财政局: &&&&1、金凤区第五小学教师周立新,于2007年7月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伤残等级为二级乙等(新标准为六级),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宁民发[号文件将伤残六级津贴调整为每月817元,2010年11月区民政厅、财政厅宁民发[号文件对伤残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将伤残六级每月817元调整为898元,从日起执行。 &&&&2、金凤区第七回民小学退休教师李长伏,于1985年4月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伤残等级为二级甲等(新标准为五级),&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宁民发[号文件将伤残五级津贴调整为每月966元,2010年11月区民政厅、财政厅宁民发[号文件对伤残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将伤残五级每月966元调整为1063元,从日起执行。 上述二人,伤残津贴过去每月在工资中代发,这样不合乎发放原则,建议财政局根据文件精神,每年一次性拨付到学校后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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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教育局 &&&&&&&&&&&&&&&&&&&&&&&&&&&&日 &09:52:20洞庭湖:同样的蓝天 不同的遭遇第32楼&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答他们是在中国吗?&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吗?他们有我们为什么没有?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残抚恤金发放的通知&隆回县政府门户网 &日& &作者: &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残抚恤金发放的通知 &&&&隆政办函〔20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办函〔2008〕2号文件补充的通知》(市政办函〔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伤残工作人员抚恤金发放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由人事部门评残后经民政部门重新组织鉴定评残发证的国家机关工(公)伤残人员,2008年度抚恤金参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执行,资金仍由国家机关工(公)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发放;从2009年1月起,由民政部门参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发放。 &&&&二、原由人事部门评定但未经民政部门重新评定的国家机关工(公)伤残人员和不属民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公)伤残人员,抚恤金从2008年1月起由原单位参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发放,经费来源不变。 &&&&附件: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粮油生活补助年标准表 &&&& &&&&&&&&&&&&&&&&&&&&&&&&&&&&&&&&&&&&&&&&&&&&&&&&二○○九年一月四日 &&&& &&&&附件: &&&&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粮油生活补助年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 &&&&伤残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护理费&粮油生活补助&小计 &&&&一级&因战&& &&&&&因公&& &&&&&因病&& &&&&二级&因战&& &&&&&因公&& &&&&&因病&& &&&&三级&因战&& &&&&&因公&& &&&&&因病&& &&&&四级&因战&& &&&&&因公&& &&&&&因病&& &&&&五级&因战&0 &&&&&因公&0 &&&&&因病&0 &&&&六级&因战&8 &&&&&因公&8 &&&&&因病&8 &&&&七级&因战&8 &&&&&因公&8 &&&&八级&因战&8 &&&&&因公&8 &&&&九级&因战&8 &&&&&因公&8 &&&&十级&因战&8 &&&&&因公&8 &&&&注:2007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020元。 &&&& &&&&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粮油生活补助年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护理费&粮油生活补助&小计 &&&&一级&因战&& &&&&&因公&& &&&&&因病&& &&&&二级&因战&& &&&&&因公&& &&&&&因病&& &&&&三级&因战&& &&&&&因公&& &&&&&因病&& &&&&四级&因战&& &&&&&因公&& &&&&&因病&& &&&&五级&因战&820 &&&&&因公&380 &&&&&因病&0 &&&&六级&因战&8 &&&&&因公&8 &&&&&因病&8 &&&&七级&因战&8 &&&&&因公&8 &&&&八级&因战&8 &&&&&因公&8 &&&&九级&因战&8 &&&&&因公&8 &&&&十级&因战&8 &&&&&因公&8 &&&&注:2007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020元。 &11:02:38洞庭湖:同样的蓝天 不同的遭遇第33楼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答他们是在中国吗?&他们有我们为什么没有?&15:58:50洞庭湖:我们的护理费为什么不提高?第34楼我找省信访局,他们的回答几年都是这个回答。 这是以前的回答: 办理结果:&&&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因原有政策可行性不高(单位负担太重),我厅会将此情况向人社部反映和请示,请求人社部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 这是现在的回答: 办理结果:&&&您的来信,属于重复信件,已经答复,请查看之前的答复内容。感谢您的来信!&&&14:39:12洞庭湖: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第35楼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36元的,调整到23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8.8元的,调整到186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01.6元的,调整到1401.6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19:41:58洞庭湖:请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答?第36楼为什么没有反应啊&13:20:50洞庭湖:假肢的问题第37楼湖南的工伤职工一直用老标准,不知道假肢的价格年年都在涨,只说湖南的经济好,为什么不为残疾人办点实事呢??????????????? 山东省工伤职工配置上臂假肢4&年一次12000&元日 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上臂假肢&4&年一次3200&元自日起实施 &12:08:28洞庭湖:调整护理费啊!第38楼人事厅的架子就是不一样,面对这么多的询问可以置之不理!一个请示要花上十年的时间。又一年了啊!请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回答: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因原有政策可行性不高(单位负担太重),我厅会将此情况向人社部反映和请示,请求人社部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10:31:27.39& &19:08:48洞庭湖:护理费问题?第39楼人事厅长的架子就是不一样,面对这么多的询问可以置之不理&14:04:59洞庭湖:湖南教师的工伤生活护理费什么时候有加?第40楼&&请看这是省长信箱给我的回复。 &&& &&湖南教师的工伤生活护理费什么时候有加? &&我们现在的护理费还是按照(湘民优(2001)15号文件发的。现在都2015年了,国民经济和工资都增长了。15年前200元还可以,现在200元只能护理一天了。你们太不作为了,不管广大的伤残人士。& 办理状态:&&&已答复& 您好!您在省长信箱反映的诉求,我局收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由于您反映的该问题涉及的单位多,情况较复杂,调查了解需要一定的时间,现该问题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请您耐心等待。&&&&&&&&&&&&&&&&&&&日&&15:44:50这是第20 - 40条评论,共有41条评论。&&&1页2页3页&&
?(*)代表必填项目<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为了能在百姓呼声进行正常的投诉和互动,请先,没有注册的请先!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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