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超时整改报告加班了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杜绝超时加班缘何难--观点--人民网
(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杜绝超时加班缘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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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连续数天加班赶订单,广州某服装厂35岁的女工甘红英猝死;为争取较好考评绩效而长期加班,深圳某公司25岁的技术员胡新宇劳累身亡……令人心痛的是,这并非只是个别现象。  痛定思痛,从中央到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近期加大了执法力度,完善管理规范,遏制超时加班。这无疑令人欣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加班均有明确限定,任何机构都不能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只要主管部门敢动真格,严格执法,应当会收到一定效果。  然而,从各地实际情况看,要彻底破解超时加班难题,却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越是经济发达或民营企业集中的地区,往往越不把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当回事。因为拒绝长期超时加班,常有员工被克扣工资或遭辞退,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维护。  透过屡禁不止的超时加班现象,一个更大的现实挑战和背景是:我国的整体就业形势正趋于严峻。据有关部门预计,今年新增劳动力供给压力空前加大,供求缺口超过1400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均面临突出的结构性矛盾。  站在企业的角度,既然有大量可选择的剩余劳动力,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它们当然不愿提高工资待遇或多招员工。如果违法成本不高,企业往往通过强行或诱导方式,想方设法地让员工超时加班,且不发或少发加班费,尽量用一个人干原本应当两个或更多人干的活。  任由这种侵害员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蔓延,显然更不利于扩大就业;而随着整体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执行劳动法规也会阻力重重,超时加班现象更难以遏制。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越是有大量待就业者存在,就越想保住已有的工作机会,自然不敢轻易拒绝加班要求。即使是有较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城市白领,或出于业绩竞争考虑,或受其他员工加班影响,也常会放弃正常休息。  至于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广大农民工,处境就更差。虽然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开始出现“民工荒”,但每年都有近千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在总量上仍是供过于求。在城里找份工作不容易,加上受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所限,许多农民工尚无力拒绝超时加班。  就是说,在日趋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员工们或被迫接受雇主恶意安排的长期超时加班,或在雇主提高报酬的承诺下,把加班加点当成家常便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高低和权益维护,说到底由劳动力供求关系所决定。因此,如果我们不能从整体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劳动者在超时加班、提高工资待遇等问题上的弱势地位,他们也只能继续承受或公开或隐蔽的过度劳累之苦。  当然我们也还需要动员全社会,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更要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让更多劳动者挺直腰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民日报》&(&&第05版&)
(责任编辑: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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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后被国务院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每周应当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1日。 ...
  萧林最近被“猎”到上海出任某电脑公司HR总监,他发现公司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或者在公休日、节假日加班的,都由员工提出加班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批准后,核发加班费。据人力资源部的小郭介绍,这是前任人力资源总监“发明”的办法,目的是公司在需要超时、超标准加班的情况下,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此外,让员工写加班申请的另一个好处还在于:有申请没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少付甚至不负加班费。小郭还说,这一政策实行后,公司曾经令职工“毫无怨言”连续加班1个月,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达到了12小时。
  萧林对这一做法大加赞赏,决定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将其颁发到公司各个部门。在一次人力资源研讨会上,萧林将这一得意之作拿出来与在座的同行们分享,不曾想,他的提议却遭到了另一位HR总监的反对,对方提醒他说:“员工申请不是金字招牌,如果超过了法定标准,同样也是违法的!”萧林则坚持说:“有了申请就证明员工加班是自愿行为,法律总不能剥夺劳动者自愿劳动的权利吧!”
  分析与解决:加班加点要符合法定标准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后被国务院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每周应当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由此可以看出,在工作时间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标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除外),即每日最多11个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出这一标准,势必给员工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本案中,萧林关于“加班自愿”的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自愿”加班行为本身毕竟是公司所能控制的范围。作为一名合格的HR总监,不但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着想,还要兼顾员工的身心健康,不能因为有了员工的加班申请,就随意超时加班。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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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劳动法专家。该律师执业多年以来一直专注我国民商法特别是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研究,尤其关注女职工保护。在长期从事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等调解、仲裁及诉讼实务过程中,逐渐总结出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且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曾为诸多劳动者追回薪资,也为多家知名企业妥善大批量处理员工安置赔偿。担任多家知名企业常年专项劳动法顾问,为企业制定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修改和制定提供专项一体化的服务,规避法律风险,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力争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未经允许私自跳窗进入已经租给别张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两居室房屋租给王女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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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自愿超时加班”有说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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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登峰 摄  本报讯
  (记者罗娟)岁末年终,在记者分赴各地采访返乡职工时了解到,为了多拿钱,不少职工表示愿意去订单多加班多的企业,因为“打工主要是为了挣钱”。同时不少企业也拿出“职工自愿加班”的理由回应劳动部门和工会对超时加班涉嫌违法的指责。超时加班真的是只要职工自愿就可以吗?
  记者梳理相关法规发现,工作时间关系到劳动者的休息与健康,我们国家执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原则上也要安排集中休息、轮休调休,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法》对加班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是限制加班时间,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二是加班得支付高额的加班费用,延时加班按1.5倍计算,休息日加班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倍计算。
  这就是说,如果企业安排的加班符合上述的两个条件,满足最低时间和额外待遇的标准,即不违法。有争议的是职工自愿加班导致突破了《劳动法》最低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这一问题尤其突出表现在就业能力不高、可替代性强的中低层工人中。
  记者在采访多名返乡农民工时了解到,他们自愿超时加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为了增加收入,为了保住工作,被迫加班,为了提高工作能力等等。记者发现,工人一般会对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提出意见,对超时加班一般是“忍气吞声”甚至自愿。
  看《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时制度和延长工时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出单个劳动者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小时数,而非是以天为单位笼而统之”。劳动法律学张喜亮研究员表示,不少用人单位在没有细则,不和劳动者以及工会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六休一”甚至自认为任意条件下“六休一”都是合法的,这是不懂法的表现,工时的常态是“五休二”。
  张喜亮说,超时工作必须给职工补休,即保障职工休息权,有充分法定理由不能补休,才可以依法予以加班工资补偿,这是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常识,不是给“钱”就能了事的问题。
  记者采访广东不少制造业工人发现,“六休一”和超时加班即使在劳动法规不断强化的今天,也并不鲜见。“计件计时工资,要想多挣钱必须多加班。”广东一大型鞋厂的工人告诉记者,赶工期的时候企业还会拿出很多的口号宣传,激励工人多加班为自己创收。有的企业,多加班甚至成为职工上进奋斗的企业文化和常规管理措施。
  记者调查发现,在加工制造业,做低计件计时工资,是企业诱导工人自愿超时加班的一种手段。
  “当小时工资率过低而难以改变时,劳动者为维持其基本生活,只能延长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劳动者加班的愿望只能是一种无奈和被迫。即便是劳动者有加班的愿望也并不能掩盖企业超时加班和加班的常态化管理的违法性”。铁道党校研究劳动关系老师李强认为,当劳动者因其生活所迫而以低于劳动标准的条件提供劳动时,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标准都最终会被降低,这不意味着效率的提高或者资源配置的优化,只能说明用人单位劳动权益状况的恶劣。
  不少工人反映,在劳动力十分充足,工作可替代性强的现实条件下,如果有工人或者企业工会敢拍着胸脯跟企业大胆说不,恐怕只能赢得企业一个斩钉截铁的“滚”字。
  张喜亮表示,不能假借职工“希望、自愿”冲击劳动法律的底线。经历两个世纪的工业化,劳动条件的恶化会导致劳动者身体、精神状况的恶化已成定论。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和劳动标准,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是否进步的重要表现。
  作者:罗娟
本文来源:中工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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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每天工作11个小时,打工小伙累蒙了 “综合工时制”不等于就可超时加班
从徐州到南京打工的吴经纬7月26日辞职,结束了半个月的“886”工作状态——作为南京舒服特服饰鞋业有限公司前员工,他日前向本报读者热线(025-)诉说道:“每天从早8点干到晚8点半,除去吃中晚餐一个半小时,日工作11小时;每周六还得再加班7个半小时,一周干62.5小时,实在吃不消。”
7月27日,记者以应聘者身份,电话咨询南京舒服特服饰鞋业有限公司负责招聘的佘女士,她证实工厂的确实行“886”工作制度。当月28日,记者来到位于南京江宁区千百度工业园内的这家公司,请求佘女士带领“看看车间”。刚进制鞋车间门口,记者就觉得热浪扑面,鼻子里充满塑胶味道。佘女士之后拒绝记者入内参观的要求。
吴经纬告诉记者:“工时太长、干活太累,跟我同批进厂的几个年轻人陆续辞职了。7月中旬,有同事曾在车间内中暑晕倒。”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需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8月初,记者将该公司工时情况反映给江宁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该科展科长回应说:“这家企业申报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过的。不同于标准工时制,这种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总工作时间的工时制,企业可安排职工合理加班。”
“能查看你们审批报告吗?”记者问。展科长说,她调来劳动关系科不久,且单位搬过地方,档案目前不在局里,暂时查不到。“你可以到企业工会查询。” 她建议。
记者请求南京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处帮助查找审批手续。该处负责人从电脑里调出南京舒服特公司工时审批档案。原来,这家企业申请的是半年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
根据2011年《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员工工作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1000小时/半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于舒服特公司加班明细并未报备,这位负责人表示无法准确计算该企业员工加班违规超时数。记者转向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温可人求助。“这能倒算出来。”他说,半年1000小时的总工时,平均到每个月,最多不得超过166.64小时,再加上每月封顶36小时的延长工作时间,即不得超过202.64小时。
那么,南京舒服特公司每人每月实际工时超标吗?8月6日11点多,记者再次来到这家公司。在公司食堂就餐的刘师傅告诉记者:“7月份,我一共干了21个工作日和5个周六。每天从早上8点干到晚上8点半,午饭1小时、晚饭半小时。周六从早8点干到下午4点半。”一旁的张师傅等工友也表示,厂里一直是这种长白班,这与吴经纬的投诉一致。这样算下来,该企业7月份月总工时268.5小时,超出法定标准工时65.86小时。
采访中,刘师傅等工友还向记者反映,对超时加班有意见的工人,领导会说“不合适,你就辞职”。
“这属于严重超时加班。即便申请综合计算工时,也不能不考虑工人身心健康。”听完记者的转述,温可人表态说。
8月22日,记者将南京舒服特公司违规加班的情况再次反映到江宁区人社局。展科长回复说:“人社部门审批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后,确有部分企业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定。人社部门不一定都能看到,如超时,工人可到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记者随后找到江宁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答复:投诉人需到大队服务窗口现场填写投诉受理单,情况核实后,监察人员会到企业现场进行劳动监察,一旦属实将立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情节严重,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2004年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南京市和江宁区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人社部门每年审批不少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但对其执行情况缺少跟踪督查,有的企业误以为实行‘综合工时’就能超时加班,此次媒体监督对我们是重要提醒,太及时了,我们马上举一反三‘回头看’。”
本报实习生
集团数字报刊 :当前位置:&&&&&&员工超时工作加班成常态 劳动法也可以不遵守?员工超时工作加班成常态 劳动法也可以不遵守? 
8:15:2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法制网记者 朱琳
这个“五一”小长假,张小天还是没回成湖北老家。
一年多没见父母,他原打算利用这三天假期回去看看,可还是泡了汤。
打给母亲的电话中,他回不去的理由,还是那俩字:加班。
“我的‘五一’劳动节,可真是名副其实。”张小天向记者抱怨,两年前,他幸运入职北京市一家银行,虽然薪资待遇还不错,可他已感觉“身体被掏空”。
张小天的烦恼,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时福茂看来,和施行20多年未大修的劳动法有关系。
时福茂调研发现,员工超时工作、微信工作群不分工作日节假日狂轰滥炸,已成为不少企业的常态。“尽管很多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现象,但劳动法中只规定了加班报酬标准,并没有涉及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补偿机制。”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也注意到,很多企事业单位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员工加班,形成表面上的“主动”加班。“由于缺少严厉的罚则,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法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呼吁,急需对劳动法进行全面梳理完善。
劳动法20余年未大修
作为一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人们无时无刻不在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之中。
日,劳动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制度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
“这部法律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劳动立法空白。”李长勇指出,劳动法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里的劳动权,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平等适用劳动法,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愈发凸显。近些年来,有关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和讨论不断高涨。专家们提出,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科学地修改和完善劳动法成为当务之急。
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或修订了多个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李长勇说,这些为劳动法的修改摸索了道路、积攒了经验。
“2007年被业界称为劳动立法年,因为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密集出台。此外,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颁布。”李长勇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为修改劳动法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同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符合和适应市场要求的新型劳动就业关系、用工方式、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险等制度也已基本形成,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已逐步清晰。
劳动立法互相“打架”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在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尽管从颁布的先后顺序来看,该规定构成了对劳动法相关问题的修改,但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属于下位法,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属于上位法,但人们普遍执行和遵守的却是下位法,造成了法律适用规则的混乱。”李长勇说。
为避免产生此类冲突,时福茂建议修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工时制度,便于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合理地确定工时制度。
而对于如何打破“加班潮”的问题,时福茂认为,首先要在修法时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规范,着重突出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并根据劳动强度等确定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打通举报通道,实行举报奖惩措施,劳动者还可向工会组织或劳动仲裁机构反映。
改变“不裁不能审”制度
劳动法还有一条备受质疑的规定,就是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前置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法院办案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对案件分流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南京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周长征说。
“但是,劳动争议处理设置仲裁前置,却直接降低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时福茂建议取消这一规定。
作为一名律师,时福茂接触过不少案例:“由于仲裁前置延长了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再加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不了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处在不确定状态,这让劳动者陷入了经济、精神的双重压力。”
因此,时福茂建议,在立法上改变现在“不裁不能审”的制度,提高仲裁效率,或直接对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减少环节,降低成本,尽快落实执行事宜,有利于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60天的时效规定太短,劳动者稍有疏忽,就容易错失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时福茂指出。
时福茂建议,可适当延长申请仲裁的时间,为文化层次不高、保护意识不强的劳动者留有一定的时间。
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劳动法确实该大修了!”周长征指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相对于劳动者所受到的侵害力度明显不够,难以对违法用人单位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也是用人单位一再违法甚至知法犯法的重要原因。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直接影响劳动法律贯彻落实。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周长征说。
周长征认为,应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多执法权,劳动监察部门可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从“有举报再介入”转变为“主动介入”,从源头上遏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于违法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予以严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周长征说。
时福茂认为,还应当重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工会是企业与职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应切实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
“各级工会应将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重点做好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维护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专业、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时福茂建议。 日期: 8: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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