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能查到国家有关2017城镇低保申请条件的相关政策和问题

大家好,我有个有关低保的问题想要咨询,希望了解的给予告知!先谢谢了!-,想请大家帮忙,在这里,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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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一直以来都没有工作,以前是在老家开店的,现在因为父亲身体问题,目前还没有劳动力,在老家的店面已经关闭了,基本上没有生活来源。我想问下各位,像我父母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低保?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望给予详细答复?谢谢各位了!(因财富悬赏已经没有分憨範封既莩焕凤唯脯沥了,不能给予分数,望原谅!)
就一个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就可以申请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憨範封既莩焕凤唯脯沥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
农村低保的折子正常来说是一家一本。如果好几家用一个,可能是你村里要保的人多而名额不够安排,而村干部给...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由于家庭有特殊情况,一直领低保,按照安排低保若干规定,如果家庭有特殊原因,可以优...
那两个不符合呗。特别是有收入的
你家兄弟是有慢性病呢还是有残疾
如果你的收入及生活水平达到了标准,就不能享有低保了
是的,有单位肯定要不管是否有收入,就要影响低保,建议不能挂在单位,因为你是残疾人,吃低保,年龄大到退...
这样的问题,首先告诉你残疾人只是申请低保的条件之一,还要符合其它条件规定才可以享受低保,没有政策规定...
可以去找当地民政部门详询。
你的老奶奶跟你又没有关系 除非你们的户口本在一起。住在一起,这可能就有影响了 必须是独立户才行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6种情况吃不到低保 看看申请低保要哪些条件
腾讯·大渝网
哪些人群可以享受低保?哪些情况申请不到低保?10月20日,市民政局在“社会救助宣传月”期间,发布了我市低保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了解读。城乡低保申请必须以户为单位,拥有机动车或者2套房屋等6种情况吃不到低保。老人长期卧床重病 符合条件获低保救助梁平县龙云镇东风村的罗书益老人,今年69岁,去年干农活时,他不慎摔断脊椎现瘫痪在家,妻子汤兴芬也已61岁,无法干重体力活。儿子在成都打工,每月工资也不固定,大部分都拿来付了父亲的医药费。罗书益一家每个月都要为药费发愁,“我儿子有工作,我以为我们没有申请低保的资格。”妻子汤兴芬说。梁平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向汤兴芬解释到,儿子在成都打工,并没有与他们共同生活,每月只需付赡养费,罗书益老人又属于卧床人员,尽管他们没申请低保,但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因此民政部门已经主动为他们申请了低保金。吃低保要符合哪些条件?来看看政策解读那么申请低保究竟需要哪些条件?为此市民政局就低保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申请享受城乡低保为什么必须以户为单位,而不以个人为计算单位?解读:赡养老人、帮扶兄弟姐妹、家庭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凡依法形成赡 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的法定义务”,《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低保应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所以,申请低保必须以户计算,而不能以个人计算。但是,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有两种人群可以个人为计算单位申请:一种是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另一种是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为什么不是所有老年人、残疾人都能享受低保?解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不是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均能享受低保。为关爱和照顾困难群众,对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 4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 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为什么许多低保对象实际享受的低保金要比低保标准低?解读:这是因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的。比如,主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360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那么,这个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60元(360-200=160)。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哪些收入算家庭收入?具体是怎样核算的?解读:核定家庭收入,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来核定。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要申请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必须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收入中的赡养费如何计算的?解读:按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扣除当地低保标准后的20%计算,赡养义务人有两位赡养人的按40%计算,以此类推。如,子女在主城区生活,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360元,扣除主城区低保标准360元,剩1000元,其父母的赡养费为400元。为什么故意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吃不到低保?解读: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首先应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力进行自救,有取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权利。如果为了要吃低保,故意放弃了这些权利,也是申请不到低保的。有下面六种情况之一的,都吃不到低保。(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二)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家庭消费支出水平有下面七种情况之一的,不能吃低保。(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享受低保后,认定的低保金是不是就不再变化了? 解读:如果家庭收入发生了变化,低保金也会跟着变。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分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A类每年复核一次;B类每半年复核一次;C类每季度复核一次,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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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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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关于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作者:钱家乡人民政府
来源:钱家乡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日
钱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的
实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城乡低保规范化、阳光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我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根据《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黔府办函〔2015〕54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15〕46号)精神,结合全县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会议精神,经乡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加强低保对象家庭年度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健全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对不符合城乡低保和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精细化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对象识别到村到户原则。
  三、保障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市政府已将今年我市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上报省政府批准。2016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060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484元/人/月。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日起执行。根据扶贫部门相关规定,贫困标准按每年5%比例进行递增,经测算,2016年全乡贫困标准为3179元/人/年。
  四、开展提标核查工作
  (一)核查范围。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对现有保障家庭、新申请家庭、登记备案对象和退出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通过年度核查,对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予以退出保障范围;严格控制新增低保人数,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确实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对2015年享受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继续符合的家庭和新申请享受粮食救助的家庭同步进行核查。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培训阶段(日至31日)。各村(社区)要深入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召开群众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和书写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及年度提标核查工作相关政策、操作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及时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动员会和培训会,对村(社区)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入户核查阶段(日至日)。各村(社区)要组建工作组,对城乡低保家庭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在入户核查时,要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并确保有1名国家干部。
  此阶段要把握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必须要入户。只有通过入户核查才能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这个过程是必须要履行的,没有任何捷径可走,这是整个低保审核工作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二是统一使用贵州省民政厅规定的表册。对新申请对象入户核查的,使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对原保障对象入户核查的,使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表册内容填写要真实、全面,不得出现逻辑性、常识性错误。三是必须本人签字。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入户调查乡、村(社区)干部必须分别在表上签字,不得代签,对申请人不能签字的,由申请人指定代签人,但本人必须加盖手印。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弄清农村低保粮食救助的三个条件: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 斤;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我县农村低保家庭平均水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
  3.民主评议阶段(日至6日)。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在社会事务办(救助站)的组织下,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要求,召开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同时对拟纳入贫困人口家庭的对象进行评议。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成员由村(社区)代表会选举产生,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每个村民组要有代表参加。评议会议必须有80%以上成员参加才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评议时,要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收集。民主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宣讲政策,由乡干部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四是投票表决,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投票;五是形成结论,乡干部工作人员根据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出结论;六是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4.乡审核阶段(日至29日)。
  收到各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由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审查相关资料,并结合本乡减贫工作开展入户抽查,凡已脱贫的农村家庭决不能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乡对新申请拟纳入的保障对象进行100%抽查(对于已享受低保的登记备案家庭必须100%抽查)、对原保障对象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再召开会议评审。将审核结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经报县社会救助局,下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事务办(救助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上交资料时,必须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上交,上交资料有原农村低保保障对象的《贵州省县乡镇村农村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贵州省县乡镇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情况汇总表》、《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表 》以及《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乡镇审核会议备案表》、《低保经办人员和联系村(社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及其他乡(镇、街道)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表》、乡审核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5.待遇审批阶段(日至20日)。
  乡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在收到各村(社区)上报资料后,要对14个村(社区)进行全面抽查,发现有操作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按规定记录、对象认定准确率达不到100%、对新增对象没有100%进行抽查、上报资料不齐全、张榜公示不到位的,不予以审批并退回所有上交资料。
  对程序、条件符合规定的村(社区)上报名单,召开乡级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乡人民政府公示栏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继续或新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根据保障对象(或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实行按标补差。对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按下列标准确定: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 个月的口粮60 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 个月的口粮30 斤。对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重残(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级或二级残疾证)并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发放救助粮90斤。
  6.资金发放和台帐录入阶段(日至3月31日)。4月份按新标准确定的对象及金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并补发1-3月新标准的差额资金。3月31日前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信息系统》和发放清册上。救助粮发放时间仍在6月、7月、8月三个月时间。
  五、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工作原则,在原有贫困人口识别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复核,实现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数据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一)摸清底数,精准识别。扶贫部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平台要与民政部门农村低保统记台账进一步衔接,开展农村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对接,摸清底数。一是摸清扶贫建档立卡低保户、五保户(以下简称&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的底数;二是比对扶贫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的底数;三是对扶贫低保户与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底数差异较大的地方,要认真核实,分析原因,设法统一。
  (二)分类管理,有效衔接。一是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分类。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贫困人口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四类;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要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一般保障户三类。二是贫困人口的全国口径统计。按照国家贫困人口、低保人口的认定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应该基本包含农村低保人口,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不得计入低保户和贫困户的家庭人口数。在扶贫建档立卡工作中,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以民政部门统计台账为基准,全部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两无&贫困人口登记,不作为扶贫开发工作对象。根据分类标准和工作实际,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要完全统一,贫困人口低保贫困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基本统一。三是共同复核,动态衔接。贫困人口脱贫、民政一般保障户退出要有理有据,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对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开展收入复核,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的退出共同按照入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乡审核、二榜公示,县级审批、三榜公示程序开展。要将脱贫后的低保贫困户作为核查重点,对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属于民政低保的一般保障户,家庭收入达到脱贫标准后,应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中销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应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不在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的一般保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也应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人口发生变化的,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衔接工作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结果公开、公正、公平,并有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
  六、强化低保经办人员和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要认真落实低保备案,做到&三个不漏&,即:凡应该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登记;凡登记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报县纪委监察部门备案;凡登记备案的对象县民政部门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复查。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乡城乡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
  八、工作要求
  (一)有效整合资源,加强两项制度衔接。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坚持&乡负总责、村(居)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乡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贫困人口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村(社区)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二)严格操作规程,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二是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贫困家庭和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科学整合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化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存在贫困对象、低保对象认定不准,上访较多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低保经办人员、乡、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登记不认真负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低保待遇的乡、村(社区)干部,一律先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重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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