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转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地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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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今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我市将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250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的确权,涉及农户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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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改革热点解读:积极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确权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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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力争3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4月2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用一句如此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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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纪人宝典: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问答精选
...问答汇总如下: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确权明确权力,登记记载权利,颁证证明权利。一是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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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农委等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切实组织开展好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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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将带来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一系列农村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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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夯实了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
  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是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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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夯实了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
  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是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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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夯实了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
  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是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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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日前,《秀洲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对目标任务、确权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明确,到2017年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据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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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区:关于印发万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
...驻区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万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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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确权,这里有一个完整的说明!
...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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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央有哪些部署和政策
  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部署
  2008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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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地定权 人定心
...里感觉踏实得很。以后不管给啥人种,也不管种啥,承包经营权都是我们家的,一查土地证就能找回来。”说起正在推行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大庄村村民习卓玛什吉开心地说。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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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机构试点抵押贷款
  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
  这项工作涉及福建2000多万亩耕地和671万户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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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不包括宅基地
  从昨天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推进会获悉,我市今年试点,2015年全面开展,2016年总体完成。市委副书记戴源、副市长张耀钢出席会议并讲话。
  戴源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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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人大代表:放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成果效用
  “确权成果运用不仅要体现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等内容的常态化管理服务层面,更要体现在产权关系、财产性权利、农业经营和农村治理层面。”针对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利用存在的问题,十二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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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教你土地确权,带你走向确权潮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为了稳定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以家庭承包农户为主要对象,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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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明年基本完成
  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大会召开
  昨日下午,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大会于行政中心召开,会议通报了麻涌石龙二镇试点的完成情况,东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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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可抵押融资 两省将试点推进土地确权
...。《意见》提出,选择2个省开展整省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整县开展试点。专家表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逐渐稳定和完善,使承包经营权用以抵押融资成为了可能。下一步,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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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部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5月29日,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动员会召开。市长彭建文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把握原则,审慎稳妥推进,力争试出经验,造出亮点,为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河源市委副书记黄建中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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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流转政策》 你知道土地怎么确权吗?
...经营健康发展--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就《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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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昨日上午,我市召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
  陈良贤向村民代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者余兆宇摄
  昨日上午,我市召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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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开闸”:土地确权调查
...暖春分。被称为开启新一轮农村改革“闸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目前在各地次第展开,多个省份相继推出土地确权时间表。
  改革“冷暖”,基层最知。土地确权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对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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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开闸”:多省份相继推出土地确权时间表
...暖春分。被称为开启新一轮农村改革“闸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目前在各地次第展开,多个省份相继推出土地确权时间表。
  改革“冷暖”,基层最知。土地确权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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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省级专家组验收
11月7-12日,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验收专家组对西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8、9日对外业权属一致性和内业数据库作了检查,10-11日对内业各类资料和档案进行检查。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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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明年将完成土地确权颁证 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记者近日随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单位海秀镇检查时,承担测量任务的北京世纪国源海南分公司总经理郭延江介绍说,下一步区里将为村民颁证。
  由于历史条件制约和相关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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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安了民心
...地承包关系,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当务之急。作为全省20个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之一的无为县,计划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在泥汊镇和红庙镇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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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测绘助力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图
时下,贵州省凤冈县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笔者日前在该县进化镇河边大道看到,四川空间信息公司的技术人员们正采取无人机操作,对进化镇黄荆村农村土地进行测绘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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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年内将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
...四个区县试点后,重庆已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今年12月底前,全市3300万亩承包地将全面完成确权颁证工作。
  据了解,由于历史原因,重庆农户实际承包地面积一般都要大于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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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意义是:
  (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只有开展确权登记,才能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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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广东进一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三水被列为18个试点县市区之一。区农业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目前政府部门正深入农村基层调研,听取农民意见。5月底,三水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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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9月23~24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座谈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
  韩长赋强调,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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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的“阳山探索”
...“身份证”。
  昨日,记者从阳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仪式暨全面推进现场会获悉,该县杜步镇和小江镇的6个试点村89个村小组4634户共1.5万亩土地完成确权登记,整个确权工作,实现了“零上访”,群众认可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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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地区农村土地确权 抵押亟待解决的问题
...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5年中央一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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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文件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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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铭)7月21日下午,市委副书记龙翔参加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现场交流推进会,要求在今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之年,要继续攻坚克难,努力为做好下阶段工作再添一把柴、再鼓一把劲,确保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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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农业部等部门发文对土地确权提出新要求
...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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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完成承包土地确权登记 90万户每户有地契
...先完成了这项宏大工程。目前,全市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90万本,各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全面结束。
  据土地流转网了解,近年来,农村的土地纠纷时有发生,涉及的问题基本都与土地的面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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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年内将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据悉,我市将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据市农林委统计,目前全市11个涉农区县137个镇街(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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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长韩长赋:5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
...业工作会议上说,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韩长赋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涉及亿万农民的利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是稳定的,但也存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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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初见成效
  5月9日下午,六安市政府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情况新闻发布会。市农委就工作推进情况、主要做法和初步成效做了通报:经过三年多的扎实推进,六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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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将扩至22省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将扩大到22个省区。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三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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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农村土地确权2015年下半年全面铺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颁证,是当前我市农村改革的“重头戏”,也是广大农民关注的焦点话题。
  2014年7月底,我市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率先在三角镇、西区开展试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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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青县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会议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牧区改革,依法落实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激发农牧区发展活力,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今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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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为钱所困
  眼下,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俗称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截至今年5月,全国至少有十几个地方相继召开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会议,并公布确权的时间表。
  “确权是土改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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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河南省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月23日,记者从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截至去年年底,河南省共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面积为4789.9万亩,圆满完成全年确权4000万亩的目标任务。按照计划,今年全省基本完成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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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时间表
  日前,山东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议明确,上半年全省每个市都要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下半年每个县都要选择不同乡镇和村庄开展试点;全面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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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内容是:
  (一)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以社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 (社)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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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招实举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抓手,依法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权和股份分红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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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部分问题及解决办法
&&本文介绍了土地确权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些问题带有一定共性,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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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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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将扩至22省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将扩至22省
  中新社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 丁栋)中国官方3月31日公布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其中明确,今年将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将扩大到22个省区。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三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2015年全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增加了9个省试点,按照此前制定的改革时间表,该项工作将在2017年全部完成。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划,中国将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  3月31日,中国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明确,将在10个领域开展和扩大67项各类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农村体制创新领域,要求完善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农业农村改革。  意见提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扩大到22个省(区、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制定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探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慎重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对于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代表的“三块地”改革,官方提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制定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方案,制定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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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的法律法规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的法律法规依据
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委召开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省委副书
记、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石泰峰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
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把握政策界限,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副省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徐鸣主持会议。
&&石泰峰在讲话中指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
决策,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促进土地流转、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全局出发,深刻认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抓紧落实,经费上加强保障,扎扎实实做好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
&&石泰峰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中必须把握基
本原则,严守政策底线,积极稳妥推进。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开展工作,
发挥村民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作用。严格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保证确权登记颁
证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徐鸣在会议结束时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统一思想认识,牢
牢把握原则要求,着力保障经费投入,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使这项工作真正成
为农民满意的民心工程。
&&全流程做到“四相符”(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四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为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四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同时,受当时农民负担重等因素影响,还有少部分农民没有获得承包地或者被违法收回了承包地,少数城郊和征占地频繁的地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落实。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国家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五是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抓紧研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成立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登记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情况交流,科学调度,支持和帮助试点单位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县(区、市)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科学选择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地实际,选择1—3个代表性强、领导重视、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可在若干乡(镇)或村开展先行试验,再扩展到全县(区、市)域。试点工作进度由各地统筹安排,2012年前完成。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五)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要求,登记试点工作经费以地方为主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财力薄弱县(区、市)保障试点经费存在缺口的,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各地于2011年3月底前,将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底前,将本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启动后,每季度末书面向全国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
&&&&&&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大量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各地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指导本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抓紧进行工作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
&&二&#9675;&#9675;四年四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管理制度。现决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作概算。
&&&(四)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弄刑事责任。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反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六)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
&&&&&(七)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八)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过去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的2005年农用地的转用计划。
&&&(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十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里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不因征地而降地。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不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积压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死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汉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颂,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四、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
&&&(十六)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利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十七)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十八)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五、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十一)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实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有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门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
&&&(二十二)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国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定期考核。
(二十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机关依汉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对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折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二十五)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组织实施“金土工程”。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网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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