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税务局党委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政府议事规则的区别

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已经2015915日六届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

为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大事项”)决策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依据,以规范“三大事项”决策范围和健全“三大事项”决策程序为主要内容,以扩大民主、增加透明度、保证决策科学性和时效性为根本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发展,构建适应需要和严谨严密的决策机制。?

(一)依法决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策“三大事项”,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统一,使“三大事项”决策更加科学和符合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所有“三大事项”决策都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严格按程序实施。?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政策。?

2.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事项。?

3.省政府领导代表省政府作的重要工作报告;需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省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度计划草案报告。?

4.涉及《海南省总体规划》的重要事项。?

5.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6.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可能造成环境现状重大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

7.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处理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8.以省政府名义公布的对各类集体和个人的奖惩。?

9.其他需要由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海南省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

2.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

3.中央在琼投资重大项目。?

4.海南省年度重点项目。?

5.海南省重点产业省级园区发展规划、体制创新、协调推进机制。?

6.涉及海南省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8.重大项目存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单个项目金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财政资金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已列入年初预算和补充项目预算的大额度财政资金,按照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本级预算执行。动用预备费按照省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动用预备费用于救灾的,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定;动用预备费用于其他开支的,经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核同意后,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对于未列入年初预算,但年度执行中因工作需要发生大额财政支出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①通过预拨资金解决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经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核同意后,提交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②通过在盘活存量资金中调剂解决的,凡属于部门内部预算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定;重新安排其他项目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定。?

3.其他经省政府认为有必要提交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财政资金安排,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核同意后,提交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对属于“三大事项”的议题,由牵头部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提出并呈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按照分工,通过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核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长确定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其中,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议题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3月30日东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7 日东山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代表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天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上报告均为征求意见稿),以及区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区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等发给代表,征询修改意见和建议。
  临时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代表大会代表按行政街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必要时代表团可划分若干个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讨论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会议有关草案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并向预备会议作说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定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主席团的委托,可以处理与会议议程、会议日程有关的具体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本届区人大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三章  大会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事务。
  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会务组,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任期一届。委员会的成员,届内可作个别调整。
  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时,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书面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全体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书面或口头说明,提供有关资料。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专门审议,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组织有关代表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由主席团研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大会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监督实施,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大会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处理意见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责成有关机关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经济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必须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须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大会全体会议听取上述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会议对各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秘书处起草,经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时,主席团认为需要,可以组织大会发言或者组织专题审议,代表个人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审议会议上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就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为代表大会会议审查作准备。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主任会议的初审意见,对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与代表个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代表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代表大会选举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上述候选人的提名、推荐者,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被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在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
  代表大会选举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需另行选举,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也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差额数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时,候选人获 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从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二条  代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总监票人签字并向主席团报告投票结果,经主席团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
  当选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主席团制定选举办法,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代表大会选举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在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有关的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代表大会选举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四十八条  代表每次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表决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述的代表联名,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是两个以上代表团的代表联名。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及《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六届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长助理组成。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列席人员为常务会议审议讨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情况说明。

  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目标绩效督查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热线办主要负责同志全程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通知与议题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根据需要邀请遂宁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总工会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特邀市委编办、市广播电视台、遂宁日报社主要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工作监督员代表列席会议。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批示确定,或由副市长、秘书长、业务科室书面提出建议报市长审批同意。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题。分管副市长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所签建议上会议题和分管工作议题,应提前将议题所涉及内容事项全面了解掌握并协调一致,对分管工作议题应发表明确意见。

  八、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组成人员询问。

  九、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各责任主体应不等常务会议纪要印发,抓紧办理。分管副市长组织、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防止走样。

  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需有明确事由并提前请假。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省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范》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市长批示上会,或由副市长、秘书长、业务科室书面提出建议报市长审批同意后的议题方可确定为常务会议题。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再审制度。市长批示同意上会的议题,由承办单位填写和运转《遂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题审批笺》(附件1),完成再审流程后正式确定为当次常务会议题。人事任免、纪律处分议题不需再审。

  (三)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议题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1.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主办单位报请分管副市长组织,对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可供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2.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3.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市民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4.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5.涉及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举行仪式的议题,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6.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分歧较大的,由主办单位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秘书长组织进行协调,形成可供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7.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并提供明确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对常务会议题进行登记、催办。

  (五)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督促议题承办单位尽快完成再审流程,对联系单位议题材料内容、篇幅进行审核,并会同承办单位提出议题列席单位名单,在《议题审批笺》中审核确认。

  (六)议题承办单位在完成再审流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进行格式审查。主要包括:

  1.审签完毕的《遂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题审批笺》。

  2.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决定(草案)等。

  3.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审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材料主要内容;发文建议等,一般控制在2页以内(格式见附件2)。

  4.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七)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所有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汇报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并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

  (八)议题材料内容及格式符合要求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到市政府文印室按公文格式要求排版,并自行负责印制材料,于会前2天将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九)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根据确定议题,起草向市委的报告、编制议题单和会议主持词,并按程序送审。

  (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通知领导、部门(单位)参加会议。

  (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一般控制在2分钟以内。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起草,送相关部门会签,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稿由遂宁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指定记者撰写,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遂宁日报、遂宁电视台公开报道。新闻稿要重点鲜明,内容鲜活,具有新闻性和可读性。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由市目标绩效督查室负责进行跟踪督办,原则上在会后15日内形成督查通报。

  (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必须按程序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秘书一科汇总,经市政府秘书长核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安排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六)与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候会,按座牌指定位置就座,不得无故缺席、迟到。该议题讨论结束后,与下一议题无关的人员应立即退出会场。

  (十七)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与会人员发表意见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非领导询问时,不得随意插话,确保会议严肃性。

  (十八)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议题及未经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一律不得透露给与会议无关的人员,因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常务会议议题承办、材料审核、参会情况、落实办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及时通告相关单位,必要时公开通报,并纳入对市直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

  附件:1.遂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笺

  遂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题审批笺


遂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题审批笺填报说明

  1.“审议事项”是指需要常务会重点审议的事项;建议市政府对审议通过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行文、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等)。(若需要,可采用附件形式)

  2.“协调情况”指召开协调会、征求意见、法制审查的情况;有无不同意见,是否采纳;未采纳,简述理由。(若需要,可采用附件形式)

  3.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公示听证、专家咨询、法律审查”栏中对相关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4.“列席单位”由主办单位与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商定,分管副秘书长审定,一般控制在20个左右,并请严格按部门或单位序列排列。

  5.“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必须是“议题成熟,同意上会”等明确意见,议题成熟的主要标志是不出现原则性问题和不发生重大分歧意见;“联系电话”栏留主办单位拟稿人的移动电话,确保及时联系。

  6.部门请示件或代拟稿经初审,市长同意上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送秘书一科初登记,进入常务会拟定议题库,并附贴议题审批笺;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交办主办单位,进一步做好协调一致、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议题成熟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进入再审流程。

  遂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情况汇报格式

  关于编制(起草)《??????????规划(通知)》的情况汇报

  单位名称:?????

  为了??????,????局(办)编制(起草)了《???????规划(通知)》,现将编制(起草)《???????规划(通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编制(起草)依据(背景)

  四、主要内容(核心数据)情况

  汇报完毕,请审议。

  注:按正式公文格式排版;按类似结构准备情况汇报;汇报人按此材料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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