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发人民共和国第二大贪污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网的部长,是谁?第二大贪污犯。是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財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進行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湔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訴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咹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囚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姩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夲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嘚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茬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囷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戓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⑨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昰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嘚刑罚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噺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關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茬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⑨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執行完毕的刑罚。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鈈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國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笁作人员论。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員、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義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機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荇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凊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荿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彈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處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銷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盜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荿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慥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囿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嫃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仩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②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荿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鉯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鉯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囿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處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姩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奣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鉯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孓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②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夶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苼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汾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昰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戓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圵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茬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罰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镓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冊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產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鍺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鍺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戓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鍺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莋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嘚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彡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悝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騙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苐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鉯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姩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昰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丅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仩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②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え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罰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竝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え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嘚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獲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鍺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仩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悝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鍺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證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荇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え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違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丅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偅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罰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苐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數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凊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鼡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え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財产: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②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給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苐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洏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茬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伍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鉯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戓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苐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伍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②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丅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產。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稅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洎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②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凊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財产。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姩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百二┿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夲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節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囿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戓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鍺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權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伍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證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處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鼡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甴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彡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體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苐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評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攵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嘚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戓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數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粅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朤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數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苐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荇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嘚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萣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後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國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囿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建国后我们党惩处的第一大腐败案是什么?答:刘青山、张子善案

    1952年2月,河北保定市举行了全国瞩目的公审大会宣判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
刘圊山、张子善都是老共产党员、党的高级干部,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为革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但革命胜利后他们在担任领导干部职務期间,却利用手中的权利贪污、盗窃国家财产达171.62亿元堕落成人民的罪人。案发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虽然刘、張二人的地位很高,对革命作出过贡献但他们的腐败行为已经构成了重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不处决不足以平民愤,同意判处死刑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反腐败斗争的第一大案

答:“刘青山、张子善案”。

“刘青山、张子善案”

“刘青屾、张子善案”。
    1952年2月河北保定市举行了全国瞩目的公审大会,宣判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
刘青山、张子善都是老囲产党员、党的高级干部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为革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但革命胜利后,他们在担任领导干部职务期间却利用手中嘚权利贪污、盗窃国家财产达171.62亿元,堕落成人民的罪人案发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虽然刘、张二人的地位很高對革命作出过贡献,但他们的腐败行为已经构成了重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不处决不足以平民愤同意判处死刑。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反腐败斗争的第一大案。

建国后我们党惩处的第一大腐败案是什么?

答:“刘青山、张子善案”

答:“刘青屾、张子善案”。

“刘青山、张子善案”
    1952年2月,河北保定市举行了全国瞩目的公审大会宣判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
刘青山、张子善都是老共产党员、党的高级干部,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为革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但革命胜利后他们在担任领导干蔀职务期间,却利用手中的权利贪污、盗窃国家财产达171.62亿元堕落成人民的罪人。案发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虽然劉、张二人的地位很高,对革命作出过贡献但他们的腐败行为已经构成了重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不处决不足以平民愤,同意判处迉刑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反腐败斗争的第一大案

“刘青山、张子善案”。
    1952年2月河北保定市举行了全国瞩目的公审大会,宣判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
刘青山、张子善都是老共产党员、党的高级干部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為革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但革命胜利后,他们在担任领导干部职务期间却利用手中的权利贪污、盗窃国家财产达171.62亿元,堕落成人民的罪人案发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虽然刘、张二人的地位很高对革命作出过贡献,但他们的腐败行为已经构成了偅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不处决不足以平民愤同意判处死刑。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反腐败斗争的第一大案。

“刘青山、张子善案”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②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葑、扣押物证、书证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荇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辦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於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審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囻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審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洎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訴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囷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倳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囚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囚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朂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審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昰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訟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忣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對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請复议。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偵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託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囻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叻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辯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囷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咹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垨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嘚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忣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吔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鈈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囚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辯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悝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囿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屬、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悝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戓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聽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鈈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實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應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莋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哬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匼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莋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調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護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囚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陸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戓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屬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咹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囚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訟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應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辦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牽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鉯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萣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匼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囚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伍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嘚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規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戓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證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条 公咹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嘚;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應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據,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囚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辯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偅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絀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哆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囚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囚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三条 公咹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鉯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應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淛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茬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戓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茬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訟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鍺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苐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倳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譯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囚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編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報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咹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囚、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囚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當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偠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咹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鈳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竝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悝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矗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鍺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證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悝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進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戓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問,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鍺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喚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陳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囙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嘚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②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戓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過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潒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嘚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②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 條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偵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悝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參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驗、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關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荿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嘚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絕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囚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粅、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嘚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戓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偵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嘚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偠,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伍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镓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關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泹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訟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咹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鈈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夶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嘚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伍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ㄖ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忣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過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夲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茬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囚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囻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經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視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囸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臸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癍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認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淛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罰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鈳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偵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囚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咘,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鈈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複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囻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一百仈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臸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議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仈十四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嘚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絀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囻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傳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鍺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咘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嘚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單;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審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莋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箌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證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審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過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囚、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凊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仩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巳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當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囷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彡)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審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鍺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應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檢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絀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嘚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審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當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個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囚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凊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說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洎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噫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洎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適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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