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有中田薰的的《唐代法律中外国人法律援助的地位》以及仁井田升的《中华思想与属人法主义属地法主义》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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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研究
山东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研究 姓名:周宁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专门史 指导教师:李云泉
山东师范人学烦十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法律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内政外交的主要依据之一。随着对外交往范围的不 断扩大,涉外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并渐趋完备,成为处理涉外纠纷,规范来华外国人的准则,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家涉外事务的顺畅进行。 公元七至九世纪的唐朝,不仅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阶段,也是封建社会对 外交往最为活跃的时期。唐朝政府以积极的外交态度和开放的对外政策谋求和平的国际交往,空前繁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人来华学习、经商 和生活,唐朝政府为此制定了~系列的管理规则和法令制度,并由相应的政府职 能部f-j#负其责,从而形成了唐朝完善的涉外法律制度,造就了有唐一代对外交往的繁盛局面。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深入探讨唐朝的涉外法律制度: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形成。唐朝之所以出现较为完备的涉外法律制度,其形成原因是多个方面的:首先,唐朝开放进步的外对观念与睦邻 友好的外交政策是涉外法律制度形成的思想指导;其次,唐朝繁盛的对外交往局 面是制定相应涉外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因;最后,唐朝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立法 依据,保证了涉外法律制度的合理制定。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构筑。大量的外国人来华生活、经商 和学习,涉外关系的调整不可避免,为处理好与这些外国人的关系,解决好唐朝与周边国家的外交事务,唐朝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律令制度对他们加以管理。制度 涉及到涉外民事和经济等多个方面,内容详实,规定细致,确保了唐朝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唐朝涉外法律制度实施的原则。文化的多样性反映在法律 方面就是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各国家的法律制度 有异,唐朝政府制定了相关涉外法律规定,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涉外原则,以便妥善处理在商业贸易和日常交往中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形式冲突,彰显天朝上国的博大胸怀。第四部分主要考察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维系。为了适应对外交往管理的需要,唐朝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的涉外管理机构与相关职务,来加强唐 山东师范人学硕lj学位论文朝对涉外事务的管理。这些机构与职务彼此协调、密切配合,形成了完整而有效 地涉外管理系统,保证了唐朝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最后的结语部分,主要总结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特点与影响。有唐一代的涉外法律制度呈现出几个特点:1、制度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2、制度内容多具 首倡精神;3、制度重视涉外民事和经济的立法;4、制度的管理与实施更加规范 和严密;5、制度影响深远且具有借鉴意义。总之,总结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确立、实施的经验,不仅有益于深入了解唐朝 社会对外开放空前发展的原因,亦可对后世封建王朝在涉外法律制度上追本溯源,同时,还可以为现阶段的对外开放和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关键词:唐朝;涉外法律;对外开放;外交政策 分类号:D8292 山东师范人学顾,I:学位论义AbstractThe legal system is Chineseoneof the main basis for domestic andforei舯policyofdynasties.Wimthe scope of foreign relations expanding.Foreign―relatedlegal system from scratch to completion become the treatment offorei驴?relatedforeigners guaranteed foreign affairs. 7-9 century AD Tang Dynasty,is not only the best stage of our feudal society, but also the most active period of foreign relations in lbudal society.The Government of Tang Dynasty seek the peaceful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with the positive attitude and open diplomatic foreign policy.Unprecedented prosperity of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attract a large number of foreigners studying,doing businessin China,to effectively the favorabl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and living in China.Tang Government has formulatedadisputes and standardize the criteria forseries of the rules and theregulations,managing by the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department,becomingcomplete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of Tang Dynasty,creating a generation of prosperous foreign relations situation.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following fiveaspects of thef.orei印一relatedlegal system in TangDynasty:legalThe first section analyses the formation of the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inTang Dynasty.Thereare many aspects of theforeign?relatedsystemappearingrelatively complete:First,the opening outside of the conceptand theforgood―neighborlyforeignpolicyaretheguidingthought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foreign-related legalsystem in Tang Dynasty;Second,it is the practicaldemandingformulatingofthecorresponding exchanges inareality required,which facing the prosperous situationTang Dynasty;Finally,the sound legal system in Tangensuref.orei印 Dynasty provideslegallegislative basis toreasonableformulationof theof theforei印-relatedlegalsystem.The second section introduces thecontentforeign-relatedsysteminTang Dynasty.Many foreigners do business,study and 1ive in china,it is inevitable to adjust the foreign relations.To better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foreigners,solving the foreign affairs between Tang Dynasty and its neighboring countries,Tang government detailed and meticulous lawshas drawn up relate corresponding laws civilto岛rei印一relatedmanage.The and economic,guaranteeto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parties. 111e third section discusses the principle of theforei伊-relatedis legallegalsysteminTang Dynasty.Cultural diversity reflected in the laws countries.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in the customs andgroups whendifferent aspectsin differentsystemsof VariOUS ethnicand countries,Tang governmentcarries out the foreign-related principlesimplementingthe Iaws in order to properly deal with the disputesand conflictsin the contacts and commercial exchanges,to demonstrate the broad―minded of the country.Theforth section studies the agencies of the foreign.related legalsysteminTang3 山东师范人学烦Ij学位论文Dynasty.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management of foreign exchanges,Tanggovernmentinstitutionsset up series offoreignregulatory agencies and related positions fromcentral to local government,to strengthen the foreign affairs inTangDynasty.Theseandpositions coordinate eachother,forming integrate and effective the successfullyforeign。relatedmanagementsystem,ensuringdevelopmentof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in TangDynasty. andinfluence of the legalFinally,the conclusion summariz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foreign。related Tanglegal system in Tang Dynasty.Theforeign―relatedDynasty show somefeatures:1.Thereof civilsysteminareThe systemsome obvious stage characteristics;2.was initiated with the spirit of the contents;3.It attaches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andimplementationaremore standardizedimportance to economic;4.The management and the and rigorous;5.It has huge influence andreasonsreference significance.From above,it is not only good for deeply understanding of the for the unprecedente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by summarizing the experience of the in Tang Dynasty,but also to trace the source of the forei印-related legalforeign―relatedlegalsystem systemabout feudaltodynasty.Atthe same time,itcanprovidetouseful lessons and referenceoutside world at this stage.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openingtheKey words:Tang Dynasty;Foreign―related Legal;Opening toTheOutsideWorld;DiplomaticPolicyCiassified Number:D8294 独创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注:如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 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没有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本栏可空)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使用过的材翮繇弘群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堂撞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堂撞.可以将孥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 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阅‘导师掉多尝廿签字嗍2。。夕年∥月户 《_签字日期:2007年易月严只, 山东师范大学顾l:学位论文绪言 (一)选题意义法律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内政外交的主要依据之一。汉代以降,随着对外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涉外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并渐趋完备,成为处理涉外纠纷,规范来华外国人的准则。本文之所以以唐朝涉外法律制度为选题,主要基于以下考 虑: 首先,传统中外关系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中国古代历代王朝和海外诸国之间的 政治文化交流与经济贸易往来,而在涉外法律制度方面却很少有专门的研究。因 此,将法律学和历史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涉外法律制度运用到对外关系的研究 中,不仅能够丰富对外关系的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而且可以更好地认识中国古 代对外关系的基本规律和特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其次,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阶段,也是封建社会对外交往最为活跃的 时期。在“就申好睦”、“悦近来远”的基本准则下,唐朝政府以积极的外交态度 和开放的对外政策谋求和平的国际交往,空前繁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吸引了大 量的外国人来唐朝境内学习、经商和生活,唐朝政府也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 规则和法令制度,并由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专负其责,从而形成了唐朝完善的涉 外法律制度,造就了有唐一代对外交往的繁盛局面。因此,本文选择唐朝的涉外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就是要从涉外法律制度的角度,探讨唐朝政府在与周边国家进行对外交往时,如何维护国家的主权,处理好与外国人的关系,保护这些 外国人在唐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认识唐朝的和平外交政策及其深远影响。 最后,在对外开放同益深入的今天,我国正在积极的谋求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往,不断加强与别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扩大和重视国际间联系。伴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外事务越来越繁多,许多涉外问题的弊端只益凸显,诸多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外立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因此,研究传统的涉外法律制度,可以使我们更好的“以史为鉴”,从历史中找 寻完善当代涉外法律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对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山东师范人学倾I:学位论文(二)研究动态学术界对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早在二十世纪上半叶,日本学 者中田薰发表了《唐代法律中外国人的地位》(《法制史论集》第3卷下,岩波书 店1985年版)一文,对来唐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此后,仁井田陛撰文《中华思想与属人法主义、属地法主义》(《法制史研究》1952年第3期),文 章对“化外人相犯”条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将其定义为唐朝解决涉外法律冲突的 准据法,推动了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开展。我国学者在己出版的学术著作中对此也 有所论述,如史学家向达先生在《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一书中,对流寓到长安的中亚、西亚商人在唐的经商活动、宗教信仰等作 了详细的论述;黎虎先生在《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中,运用大量的具体史料系统的论述了唐朝专职的涉外机构,以及唐朝后期外交管理体制的变化,填补了这一方面的学术空白;孙玉荣先生在《古代中国国际 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中,在考察大量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证明了古代中国国际法的存在,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郑显文先生在《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中,将唐朝 的涉外法律专门作为一章进行论述,从涉外民事法律与涉外经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唐朝对外立法工作的完善。除此以外,在研究唐朝律令体系的学术著作中,如戴炎辉的《唐律通论》(台湾中正书局1965年版)、杨廷福的《唐律初探》(天 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和乔伟的《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术著作中,如张晋藩的《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曾宪义的《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和叶孝信的《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也对这一问题或多或少有所涉猎。 与此同时,有关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学术论文也陆续发表。高树异在《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吉林大学学报》1978年第5、6期)一文中, 较为全面的论述了唐代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赖存理在《唐代“住唐”阿拉伯、波 斯商人的待遇和生活》(《史学月刊》1988年第2期)一文中,以“住唐”的阿 拉伯、波斯商人为研究对象,总结出外国人享受的自由只是在中央集权的封建主 义下特定的历史内容;苏钦在《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一文中,对唐律中的“化外人"给予了明确定义,并通过对唐明律的2 山东师范人学硕}:学位论义比较研究,使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到古代涉外法律制度的传承和发展;周尚兵在《唐 政府对外开放的管理体系》(《湖北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一文中,分别从 “入唐听住"之侨民的管理、民间贸易的管理、贡使贸易的管理和唐人出境的管理四个方面,论述了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同益完善。另外,在专题研究方面也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如对传统华夷思想的研究,有何芳川《“华夷秩序”论》(《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和李云泉《夏夷文野之分与华夏中心意识》(《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等;对“化外人"定义的研究,有沈寿文《<唐 律疏议>“化外人”辨析》(《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邹敏《关于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再思考》(《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5期)和杨勤峰《论 化外人相犯》(《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等;对唐朝 对外开放体系的研究,有魏明孔《唐代对外政策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及其评析》(《甘肃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荆世杰《唐代的开放及其嬗变》(《石家庄经济学 院学报》2001年第2期)和方亚光《从中外交往看唐代中国的历史地位》(《社 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1期)等;对唐朝涉外机构的研究,有黎虎《唐代缘边 政府的涉外行政事务管理权能》(《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l期)、程喜霖《论 唐代关津与过所的关系及其国防治安功能》(《湖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和姜清波《试论唐代的押新罗渤海两蕃使》(《暨南学报》2005年第l期)等; 以及对唐朝境内“蕃坊”的研究,有范邦瑾《唐代蕃坊考略》(《历史研究》1990 年第4期)、陈尚胜《唐代的新罗侨民社区》(《历史研究》1996年第l期)和邱 树森《唐宋“蕃坊”与“治外法权"》(《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等,学 术成果可谓是颇为丰富。 上述有关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似乎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l、这些学术成果是在研究唐朝律令体系或唐朝对外关系某个具体问题时,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了唐朝的涉外法律制度,没有能够系统的全面的进行论述;2、在 专题研究方面,如对唐朝涉外律令体系、涉外民事法律、涉外经济法律和涉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影响等的研究还不够深入;3、社会实际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传统的涉外法律制度研究往往只注重于条文和形式的罗列,而忽视了对涉外法律制度的实效和功能的研究。由此可见,对于唐朝涉外法律制 度的研究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3 山东师范人学坝.I:学位论义(三)研究思路和框架设计本文共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形成。法律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内政外交的 主要依据之一。唐朝之所以出现较为完备的涉外法律制度,其形成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首先,唐朝开放进步的外对观念与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为对外开放的进 行提供了良好的氛围,是涉外法律制度形成的思想指导;其次,唐朝对外交往出 现了前所未有的繁盛局面,大量的外国人慕华风而来,如何处理好与这些外国人 的关系,解决好唐朝与周边国家的外交关系,制定相应的涉外法律制度便成了一 件重大的外交事务。最后,唐朝统治者重视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 律体系,为唐朝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障,从而保证了涉外法律制 度的合理制定,成为其形成的理论渊源。第二部分,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构筑。唐朝中国是亚洲乃至世界政治、经济、 文化活动的一个中心,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外国人“慕中国之风’’纷纷来华,都城 长安、东南沿海以及部分内地城市都可以见到外国人的身影,大量的外国人在唐境内生活、经商和学习,涉外法律的制定就显得颇为重要,对此,唐朝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律令制度对他们加以管理,制度从涉外民事和经济的角度进行论述,内容详实,规定细致,从而确保了唐朝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第三部分,唐朝涉外法律制度实施的原则。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具开放性的王朝,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入,来华的外国使者、商旅、民众络绎不绝。文化的多样性反映在法律方面就是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各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异,如何处理在商业贸易和同常交往中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形式冲突,唐朝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涉外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何种原则, 解决涉外事务应适用哪些原则成为涉外法律制度顺畅实施的保障。 第四部分,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维系。为了进一步适应对外交往管理的需要, 唐朝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的涉外管理机构与相关职务,来加强唐朝对 涉外事务的管理。这些机构与职务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行使外交管理职权,相互之间彼此协调、密切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有效地涉外管理系统,保证了唐朝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最后的结语部分,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归纳出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特点,并4 山东师范人学硕一1j学位论文探索这-N度所产生的影响。(四)概念界定及其它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探讨,研究唐朝制定的关于外国人来华后民事、经济等问题的相关法律,分析统治者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如何正 确的处理涉外法律关系,解决涉外法律冲突,保证对外开放正常进行。 本文就学科分类而言,属于对外政策的范畴。关于对外政策,美国学者杰里尔?A?罗塞蒂将其定义为:“由政策制定者所选择外国介入范围以及目标、战略 和手段的综合”。①由此可见,政策实施范围的确定是该政策能否得以顺畅实现的 前提条件。研究唐朝涉外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对涉外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 担者,具体地说,是指对参与到涉外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国家 进行界定。历史上的“外”是一个不断变动的概念,涉外事务的调整往往与诸侯封国事务、民族事务等方面结合在一起,民族关系与中外关系之间、民族政策与对外政 策之间,历史上不仅没有明确界限,而且常常因时移势异而互相转化。至唐代, 外交体系是分两个层次的。一是中原王朝与当时的外国,而且现在仍然在中国境外的国家的外交,如高丽、百济、天竺、日本等数国;二是中原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外交,如中原王朝与回纥、吐蕃、南诏、渤海等,这一层次也包括了 某些尚未纳入中原王朝版图的周边少数民族氏族部落或酋邦。由此可见,我们今 天意义上的外国和当时与唐关系较为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应是唐朝外交管理的适用范围。西方史家布罗代尔说过:“如果不谈奴隶,不谈附庸性经济,欧洲是不可理解的。同样,如果不谈国内的未开化民族和国外的藩属,中国也是不可理 解的。’’@而本文的研究对象也正是以外国人和部分未归化的少数民族为中心。∞(荚)杰里尔?A?罗赛蒂著,周启朋、傅耀祖等译:《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78贝。 窜(法)布罗代尔,顾良、施康强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2年版, 第117页。5 山东师范人学硕I:学位论文一、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形成法律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内政外交的主要依据之一。汉代以降,随着对外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涉外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并在唐朝时期渐趋完备,成为处理涉 外纠纷,规范来华外国人的准则。唐朝之所以出现较为完备的涉外法律制度,其 形成原因是多个方面的:首先,唐朝开放进步的外对观念与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为对外开放的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氛围,有利于统治者制定有效地管理政策,是涉外法律制度形成的思想指导;其次,唐朝政治开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吸引 大量的外国人纷纷来华,对外交往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盛局面,如何处理好与这 些外国人的关系,解决好唐朝与周边国家的外交联系,成为制定涉外法律制度的 现实要求。最后,唐朝统治者重视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为唐朝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从而保证了涉外法律制度的合理 制定,成为其形成的理论渊源。(一)开放的对外观念与政策自秦汉历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在同周边少数民族或国家的 交往中,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以此来加强古代中国与这些地区和 国家的外交联系,沟通地区之间或者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和推动地区 和国家的发展。古代中国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在唐朝时期发展到新的高度,唐朝 开放的对外观念与政策在古代中外交往的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唐朝建国初期,武德五年(622年),唐高祖在给高丽王建武的信函中就明 确指出“方申辑睦,永敦聘好"①,这成为唐朝睦邻友好政策的根本宗旨,也是 统治者制定外交策略的指导思想,后世皇帝无不是遵循这一原则具体的实施,并在不同时代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从而使得唐朝的外交政策开放而又全面。 唐太宗李世民打破了“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⑦的传统观念,认为“夷狄亦人耳,……盖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猜忌多,则骨肉不免为仇敌"@,视外夷为骨肉,对各民族“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④这种不强调夷夏之国支IN,j等:《…唐书》卷199,《东夷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321页。 蠡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8,贞观_二十一年五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247页。 @司马光:《资治通攀》卷197,贞观}。八年十二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216页。 回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8,贞观二一t―-年五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247页。6 山东师范人学硕lj学位论文别的开明进步观念推动了唐朝对外开放的继续发展,从而出现了四夷宾服的局 面,唐太宗也因其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被拥戴为“天可汗"。玄宗时期“开怀 纳戎,张袖延狄”①,据《旧唐书?大食传》记载:“开元初,(大食)遣使来朝,进马及宝钿带等方物。其使谒见,唯平立不拜。宪司欲纠之。中书令张说奏日:‘大食殊俗,慕义远来,不可置罪。’上特许之。’’由此而见,玄宗阜帝对于处理 民族殊俗问题,表现出了相当开明的精神,尊重他国的风俗习惯。武宗时期在华 夷问题上也表现出极为开放的民族观,会昌五年(845年),唐朝政府规定,安 南与唐境福建、岭南一样,每年优选进士和明经到中央,其后又专门设置安南史, 挑选安南人在当地或入朝做官。如此开明进步的对外思想体现在历代唐朝统治者 的外交政策中,有力地推动了唐代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在这种丌放思想 的指导下,唐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对外政策,如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有鸿胪 寺、主客郎中、市舶使、萨宝、押衙等机构和官职,管理着不同的外来事务和人 群;制定鼓励对外贸易的措施,对来华投资贸易的外商货物,“任其流通,自为 交易,不得重加税率"②。对无故刁难外国商旅进入关津的中国官员,“诸关、津 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在各大城 市和港口专设了供外国人居住的场所,如新罗馆、蕃坊等,同时为他们开具了入 境凭证,使他们在中国境内的经营、生活、求学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统治者客 观地审视外来文化,接受外来文化罩有益于自己的成分。据梁启超《中国佛教研究史》统计,贞观至贞元年间(627年至805年间)所译佛典共有428部,计2412卷。佛教宗派有律宗、净土宗、华严宗和禅宗等都在此时形成,完成了佛教的中 国化。佛教在经典翻译、宗派形成、僧徒求法等各方面都达到了空前繁荣。总之, 终唐一朝,无论是在对外机构的设置、外来贸易的重视、对外侨民的保护以及外 来文化的优待等方面,还是在外国人日常密切相关的涉外民事与经济方面,唐朝统治者都采取了积极的对外政策,体现了当时作为世界强大帝国的中华文明对外来文明的兼收并蓄。 当然,唐朝所谓的开放,尽管有着较其他王朝统治者更为博大宽容的开放意识,但仍然未能摆脱传统模式的限制,在对外政策上处处体现着华夷观念,这样①董诰等:《全唐文》卷27,《安置降蕃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11页。 @蕈诰等:《伞唐文》卷75,《太和八年疾愈德音》,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85页。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8,《JJ禁律》“关津无故留难”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5页。7 山东师范人学硕lj学位论文的事例充斥在唐朝整部外交史中。唐朝人对外来居民的称谓中有许多俚言俗语,如“富波斯”、“黑昆仑"、“裸林邑"①等等。一方面突出了这些外来居民的体态 特征,另一方面也可看出唐人在潜意识罩对外来居民的轻视甚至排斥。唐文宗时,曾下令禁止“土人与蛮僚杂居,婚娶相通”@,而“蛮僚”是指当时的大食、波 斯等蕃商胡贾。对于传入的外来文明,唐朝政府给予选择性的吸收,如西方传来的幻术就曾闭关不纳,《唐会要》卷33《散乐》载:“自汉武帝,幻伎始入中国, 其后或有或亡,至国初通西域复有之。高宗恶其惊俗,敕西域关津不令入中国。”@这是唐高宗明令禁止西域幻术入关。高宗还为此发布《禁幻戏诏》:“如闻在外 有婆罗门胡等,每于戏处,乃将剑刺肚,以刀割舌,幻惑百姓,极非道理,宜并 发遣还蕃,勿令久住。仍约束边州,若更有此色,并不须遣入朝。”固唐朝皂帝认 为这种文化有“幻惑百姓"之负作用,故不宜引进。虽然统治者优遇外来宗教, 但只是赖于统治者一时宽容态度,一旦这种宽容因诸如经济困顿、政治不稳定等因素而不复存在时,外来宗教便岌岌可危了。唐武宗“会昌灭佛"的主要原因是 当时佛教势力过大,严重侵蚀国家财富,“僧尼耗蠹天下"⑤。为保证国家税收, 武宗下令灭佛,大量僧侣还俗,大批青铜神像被改铸为钱币。但分析会昌五年(845年)8月颁布的《拆寺制》:“隶僧尼属主客,显明外国之教。”@可知佛教属外国 宗教也是这次灭佛的原因之一,因而许多寺庙依据诏令被拆毁。此外,唐朝政府严禁本国居民外出,在特殊时期,西北陆路即使合法申请也不允许出边境。“时 国政尚弱,疆场未远,禁约百姓不许出蕃”⑦。唐僧玄奘曾欲经凉州西去印度,当凉州都督李大亮听到此信息后,按照规定不予批准并立即勒令其返回京师。玄 奘只好避过凉州抵瓜州,而此时“凉州访牒又至",令所在州县对“有僧字玄奘, 欲入西蕃,所在州县宜严候捉"。⑥最后,终在佛教徒的诚心帮助下,唐僧玄奘才 通过了严密封锁的边境,取回真经。 不过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唐朝开放的对外政策在历史上所起的积极作用。唐朝统治者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态度打开国门,向外传播华夏文化@(美)谢弗著,吴玉贵译:《唐代的外来文明》,中国社会科学:}{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o刘晌等:《旧唐书》卷177,《卢钧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592页。 @千溥:《唐会要》卷33,《散乐》,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611页。 回蕈诰等:《全唐文》卷12《岛宗禁幻戏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5页。 @宋敏求:《唐大{卡{令集》卷1 13,《拆寺制》,.}:海学林…版÷L 1992年版,第543页。 @永敏求:《唐人诏令集》卷l 13,《拆寺制》,.1:海学林…版{{:1992年版,第543页。 o慧市、彦惊:《人唐人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1,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页。 蛐慧立、彦惊:《大唐人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l,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页。8 山东师范人学硕f?学位论文的同时,不断积极的涉取外来文明,促进了对外开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 度,也使大唐帝国的声望和华夏文明的影响遍及到了世界各地。对于繁盛的对外 开放格局,魏晋南北朝至隋时期的民族融合及频繁的中西交往,虽然已经为唐朝 的继续开放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奠定了相当坚实的基础,但唐朝统治者在对外开 放中的主观思想还是最为重要的,封建帝王的见识与魄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 用,在整个外交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博大胸怀和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也是我国封 建社会中绝无仅有的。(二)对外交往的繁盛格局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国家强大,疆域广袤,经济繁荣,文化发达,是当时世界上最文明、最开放的国度之一,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对外交往最为 活跃的时期,“四夷大小君长争遣使入献见,道路不绝,每元正朝贺,常数百千 人’’①,唐朝俨然成为七至九世纪东亚乃至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据《唐 六典》卷4《尚书礼部》记载:“凡四蕃之国经朝贡以后自相诛绝及有罪见灭者, 盖三百余国。今所在者,有七十余着"@。即包括域外的国家与地区,诸如东面 的新罗、高丽、百济、日本;西面的大食、波斯、拂秣;南面的真腊、天竺、狮 子国;北面的坚昆、室韦等等,也包含了当时唐朝境内的少数民族政权,如突厥、 吐谷浑、渤海、秫羯、吐蕃、南诏等。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地理位置来看,与唐 交往的政权已不局限于周边邻国,而是遍及亚非欧中的许多国家与地区。“安史之乱”后,唐朝的对外交往虽然一度受挫,但随着武宗中兴,唐后期又出现了“大国礼乐备,万邦朝元正,东方色未动,冠剑门已盈”@万邦来朝的盛况,中外交 往再次同趋频繁。至唐代,中外交通更为发达,唐朝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往渠道主要有七条: 一日营州入安东道;二日登海行入高丽渤海道;三日夏州塞外通大同云中道;四日中受降城入回鹘道;五日安西入西域道;六日安南入天竺道;七日广州通海夷 道,发达的对外交通保证了中外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持续与畅通,促进了唐 朝对外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唐朝与东亚朝鲜、日本的友好往来继续发展。唐朝初期,朝鲜半岛各国便相qTd马光:《资治通黪》卷198,贞脱-二十二年二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253页。o李林甫等:《庸六典》卷4,《尚书礼部》“主客邮中”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29页。 电曾寅、彭定求等:《伞唐诗》卷297,《无I{早韧》,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364-贞。9 山东师范人学顾l:学位论文继遣使与唐修好。675年,新罗统一了朝鲜半岛,在此之后,大量的新罗人侨居唐境,北起莱州、登州,南到扬州、楚州,都有他们的足迹。为了方便新罗人的 生活起居,唐朝特别设置了新罗馆和新罗坊,作为他们集中居住的地方。来唐的新罗留学生络绎不绝,新罗也成为唐朝外国留学生中最多的国家,仅开成五年 (840年),学成归国的新罗学生就达百余人,他们吸收和传播唐朝文化,对新罗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只本向唐朝派遣大量的使者、留学生和学问僧,其 数量之多仅次于新罗,自贞观五年(631年),日本第一次派出遣唐使访问唐朝起,到开成三年(838年),日本共派出遣唐使12次,并且人数、规模相当庞大。在中同文化交流中,佛学交流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但来唐的日本学问僧先后约有 90余人,而且也有许多中国僧人不断东渡,弘扬佛法,沟通两国文化,其中, 最为著名的僧人有日本的空海和尚,唐朝的鉴真和尚等。唐朝文化源源不断地输 入日本,对日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广泛深入的影响。 由于海、陆交通的发展,唐朝与东南亚、南亚各国的经济往来、文化交流进 一步频繁和密切起来。唐时在越南中部立国的为林邑,武德六年(623年)就曾 经遣使来唐,为此唐高祖特意举行盛宴进行款待,并赠予大量锦、罗等物品。据 统计,终唐之世的近300年中,林邑使臣来唐达15次之多;隋唐时期,在今柬 埔寨立国的称为真腊,武德六年(623年),真腊派使者来唐。此后,真腊使者 屡次携带贵重的礼物前来朝聘。永徽元年至六年(650―656年)期间,仅是珍贵 的白象就进奉了32头。此外,真腊还是与唐朝有通商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大 量的中国货品如漆器、瓷器、麝香、水银等行销于柬埔寨各地;缅甸在隋唐时期 称为骠国,史书记载:“(骠国)古未尝通中国。贞元中,其王闻南诏异牟寻归附, 心慕之。十八年,乃遣其弟悉利移因南诏重译来朝,又献其国乐凡十曲,与乐工 三十五人俱。乐曲皆演释氏经论之词意。寻以悉利移为试太仆卿。"①即贞元十八年(802年),骠国王雍羌派遣其弟悉利移等率乐工35人来唐演奏,带来了骠国 乐律10曲②,乐器22种。当时诗人白居易对流行于唐境的骠国乐赞美日:“骠国 乐,骠国乐,出自大海西南角。雍羌之子舒难陀,来献南音举正朔。德宗立仗御 紫庭,蛀纩不塞为尔听。王螺一吹椎髻耸,铜鼓千击文身踊。珠缨炫转星宿摇,吣刘呦等:《…唐书》卷197,《骠困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286页。 @关于骠国带来的乐曲,《新唐书》的记载足lO曲,并且都有详细的曲名,详见《新唐书》卷222下《骠 困传》,第6314页。10 山东师范人学顾Ij学位论文花鬓斗薮龙蛇动。曲终王子启圣人,臣父愿为唐外臣’’。①诗中不仅称赞了骠国乐 曲的优美动人,更是表现了两国之问的友好关系;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在唐时统称为天竺,唐太宗曾多次派遣王玄策、梁怀礅等出使报聘,两国文化交流极为频繁,特别是两国的佛教徒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最为著名的是唐朝高僧玄奘 和义净,他们不仅亲身前往天竺游学取经,而且回到国内开坛说法,参加译经工 作,对佛学的传播和佛法的弘扬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 由于丝绸之路的畅通,唐朝和中亚、西亚、北非各国的往来日益频繁。唐时, 有称为“昭武九姓国”的康、安、石、曹、米、何、史、火寻和戊地九个中亚国 家,为了加强对中亚地区的统治,唐朝在西域设置羁糜府州,他们在名义上内附于唐朝,与中央之间有宗主国和属邦的关系,唐朝对他们负有册封汗王、赏赐物品、保护其免遭邻国侵凌的职责,而各属邦对中央政府办有履行称臣纳贡、遣子 侍宿卫等义务,此种宗藩关系便利了这些国家与唐朝在经济、文化上的交流;唐 朝时期,波斯和大食是西亚地区较为重要的国家,大量的阿拉伯商人、使节、教 徒先后来到唐朝境内,长安、洛阳、扬州、广州、泉州等城市都有他们的足迹, 规模可谓是空前繁荣,“中国商埠为阿拉伯商人唐集者,曰康府(Khanfu)。其处有回教牧师一人,教堂一所。……各地回教商贾既多聚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②这里的“广府一即指广州,“回教”是 指唐朝时期的伊斯兰教。拂秫即唐时的东罗马,从公元643年到742年间,拂秣遣使朝唐共有七次之多,其中至少3次是通过基督教徒与唐朝进行的官方接触。同时,有不少的拂秫商旅、使节携带大量的唐朝丝织品运往欧洲,深受东罗马等 国皇亲贵族的喜爱,史书对此记载,拂秣“常利得中国缣素,解以为胡绫、绀绫, 数与安息(即波斯)诸胡交市于海中"@,由此可见,拂秣成为唐朝丝织品贸易的重要转输地;唐朝与北非国家的友好交往主要是通过阿拉伯商人的跨国贸易往 来实现的,九世纪曾经到过印度和中国的阿拉伯商人苏莱曼,在其《中国印度见闻录》中谈到中国到北非的海道航程,当时中国的船只运货到波斯湾口的西拉甫, 然后换船经红海运到埃及,由此带动了唐朝与北非地区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加强了双方的密切往来。∞曹寅、彭定求等:《伞唐诗》426卷,《骠困乐》,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698页。 圆张星娘:《中西交通史料汇编》卷2,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759页。 @杜佑:《通典》卷193,《边防几》“大秦”条,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10页。 山东帅范人学f吹l:学位论文(三)完善的法律体系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建没之大成的唐朝律令,是中华法系发展史上的一个里 程碑,其丰富的内容和完整的体系对唐朝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后世及其同时期周边国家的立法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唐朝法律允许外国人在唐朝境内从事民事与经济活动,依法保护这些外国人的合 法权利,并承认他们的民事与经济法律地位,完善的律令体系为涉外法律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立法准备。 1、唐朝的法律体系 唐朝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其国家的立法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同以往的统治者一样,唐朝皇帝也十分注重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工作。建国之初,唐高祖就特别强调法律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禁暴止奸,弘风阐化”①的重要工具,认为“安 民立政,莫此为先”,@从而为整个唐朝的法制建设定下了很好的基调。从唐高祖 武德元年(618年)建立唐朝到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行《大中刑律统类》的235年间,唐朝政府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通过对各类法律规定的编 订与修正,唐朝前期逐渐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要形式的法律体系,这成为官司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从而保证了唐朝前期稳定的法律秩序。唐朝后期, 随着“安史之乱"的发生,藩镇割据的出现,中央集权统治遭到挑战,在政局动荡多变的情况下,唐朝政府已无暇顾及律、令、格、式的修订工作,前期所确立 的完备法律体系也遭到极大破坏。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是形成唐朝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 唐朝集中解释各种法律作用的《唐六典?刑部》卷中说:“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日律,二日令,三日格,四日式”。@“文法",即指制订的成文法律,它们是作 为断罪判刑的依据,《唐律疏议》卷30“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条云:“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④这四种法律形式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作为定罪判刑根据的刑法,主要指的是律;另一类是主要作为一般政务实 施根据的法规,即令、格、式。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唐六典》卷6 给予了明确的解释:“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国文tN,j等:《lH唐书》卷50,《刑法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34页。 国刘晌等:《…唐书》卷50,《刑法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34页。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郎中、员外邮”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0页。 ④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30,《断狱律》“断椎/卜具引律令格式”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61页。12 山东帅范人学硕fj学位论文物程事"。①同时,《新唐书?刑法志》也进一步解释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 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 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②由 上述可见,律、令、格、式是各自独立的法典,不同性质与种类的法律形式在唐 朝的法律体系中形成互相分工协作的关系。 2、唐朝涉外法律条文的分布 由律、令、格、式四种形式组成的唐朝法律体系,其规定的法令条文涉及到 了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其中就有许多关于唐朝涉外法律的内容。 唐律从其制定的形式上来看是关于惩罚性的罪条,用以“正刑定罪”,这是 它与其他三种法律形式在内容、性质上的重大差别之一。③唐律十二篇,主要是 社会各个领域内违法犯罪条款的罗列,因而有关涉外法律规定的内容亦有不少,如《唐律疏议?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中规定:“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 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固从 条令的内容来看,仅此一条就包括了关于禁止唐朝民众与化外人私自交易、禁止 唐朝外出使者私下进行交易和严禁涉外婚姻行为的法律规定。除了规定违法犯罪 的罪名、罪状外,还对各种行为进行量刑,以上述条令为例,对于唐朝民众与化 外人私自交易的行为,处以“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的判 罚;私自将国家禁止的兵器运往境外的,处以绞刑;对于涉外婚姻行为则给予“流 二千里”的处置,而上述禁止行为“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便是唐朝外 出使者犯罪,也按偷盗罪论处。 唐令是唐朝法律体系中各种正面性的典章制度法规,具体地说是“尊卑贵贱 之等数,国家之制度”,其制定的目的与作用在于“设范立制”。《唐六典》中罗列唐令二十七种,后据日本学者仁井田陧《唐令拾遗》记录,唐令约有三十三种 之多,是唐律的补充,因而令的作用比律更为灵活,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因而它们也多有关于涉外法律的条文。如《狱官令》中规定,“凡有犯罪者,皆从所①李林甫等:《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5页。 辔欧|;f1修、宋祁:《新唐书》卷56,《刑法j基》,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07页。 固参见钱大群:《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长孙尢忌等:《唐律疏议》卷8,《rJi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7页。 山东师范人学顾Ij学位论文发州、县推而断之”①,这与唐朝涉外法律参考就近州县,酌情评判的原则相吻合,意指在边境地区犯案的外国人应当首先接受就近州县的审理;《关市令》中记载了有关禁止唐朝民众与外国人交易的物品,“锦、绫、罗、谷、绸、绵、绢、 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与易"圆,这些敕令都是国家颁布的典章制度。 唐格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司为篇名,以皇帝颁布的诏令、制敕为直接来源,用来修改和补充唐朝的法律,是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预防和制止,以此达到其“禁违正邪"的目的,从而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律、令、式的相对稳定,又可保证法律 因时因事的变化而改变。唐朝格敕条文中多有涉外法律的内容,郑显文先生在其《唐代律令制研究》中抄录了敦煌文书S1344号《开元户部格残卷》三则关于涉外法律条文: 其一、垂拱元年八月廿八日敕:“诸蕃商胡若有驰逐,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已东来往。” 其二、垂拱元年九月十五日敕:“诸蕃部落见在诸州者,宜取州司进止。首 领等如有灼然要事须奏者,委州司录状奏闻。非有别敕追入朝,不得辄发遣。’’ 其三、长安元年十二月廿敕:“化外人及贼须招慰者,并委当州及所管都督 府审勘当奏闻,不得辄即招慰及擅发文牒,所在官司亦不得辄相承受。如因此朗 用官物者,并依监主自盗法。若别敕令招慰得降附者,挟名奏听处分。’’③唐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 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④,是为调整律、令而制订的规范性法规,其制订的目的及作用在于“轨物程事",从而成为官司“常守之法"。我们从 《唐律疏议》卷8“越度缘边关塞”条引唐《主客式》中可以看出唐式也是一种 J下面制度性立法,《主客式》规定:“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⑤唐朝政府禁止唐人在蕃客 入唐道路上与之交谈,甚至连地方州县长官也不能无端与他们会面,这正是唐式函李林甫等:《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9页。4K孙尤忌等:《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赍禁物私度关”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6页。 鱼参见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人学出版tl 2004年版,第226页。 ④刘晌等:《…庸书》卷50,《刑法:怎》,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38页。 唾长孙尤忌等:《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7页。14 山东帅范人学顾Jj学位论文对此类具体行为作出的细则性法规。总之,唐葫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涉外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渊源,保证了涉外法律的妥善制定。15 山东帅范人学顺lj学位论文二、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构筑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国力雄厚,四夷宾服,是亚洲乃至世界政 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中心,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外国人“慕中国之风”纷纷来华, 都城长安、东南沿海以及部分内地城市都可以见到外国人的身影,大量的外国人 在唐境内生活、经商和学习,涉外法律的制定就显得颇为重要,对此,唐朝政府 制定了相应的律令制度对他们加以管理,确保了唐朝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一)涉外民事法律规定唐朝时期,虽然没有单一的成文民事法典,但也形成了内容丰富、形式复杂、层次多元的民事法律体系。围绕来华外国人在贸易、生活和学习中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唐朝政府制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涉外民事法律,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涉外民事法律成为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人身居住方面首先,对那些因各种原因流寓到境外的归国唐人和归顺唐朝的外国人,唐朝政府为保证他们来华后的生活,对其分发衣食,宽乡著籍,据《唐令拾遗?户令》“没落外蕃人化外人附贯安置”条记载:“诸没落外蕃得还,及化外人归朝者, 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落蕃人依旧贯;无旧 贯,任于近亲附贯”。①该条详细的说明了唐朝政府对他们提供的良好待遇,即先 由当地州镇对其分发衣物、食粮进行安置,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尚书省奏报。安 置的原则为“化外人"就地落籍定居,“落蕃人”则依照先前籍贯归置,而无原籍者可依附于近亲的籍贯。待他们安居唐境之后,唐朝政府在经济上还给予了较大优惠,尤其是赋税方面,以边境地区的归附外蕃人为例,“诸岭南诸州税米, 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诸州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②可见,对外国人征税数额要比唐人少的多。 除此以外,唐朝政府积极鼓励外蕃人员投奔唐朝,特别是对前来投奔的境外 奴婢给予相当大的优待,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卷4记载:“没落外蕃、投化,①(日)仁井田陧:《唐令拾遗.户令》,日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版,第238页。 ∞(日)仁井田陧:《唐令拾遗?赋役令》,日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版,第673页。16 山东帅池人学烦l:学位论文给复十年;放贱为良,给复三年之类。”①即唐朝政府免除外蕃投化奴婢的贱民身份,一律将其划归为良人,并且免除他们十年的赋税,以便他们在唐境更好的生活。正是这种优惠的政策和人性化的措施,促使一些贫苦的新罗民众往往迫于灾害和饥荒,或来唐朝投军,或入中国求食,据《三国史记?新罗本纪》卷10记 载,在宪德王统治的861年,因新罗“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 其次,长年居住于唐境的外国人,多与华人杂处,处于散居状态,如《新唐 书?卢钧传》说:“蕃獠与华人错居,相婚嫁,多占田营第舍。"@《旧唐书?王锷传》也说:“广人与夷人杂处。’’④唐朝政府为了保证他们更好的生活起居,避免华夷杂处引起纠纷,特别在外国人居住较为稠密的地区设立蕃坊,统治者对蕃 坊内部的事务一般不直接插手管理,而是按照蕃坊内外国侨民自己的意愿,推选 一二名有德望的人作为都蕃长,由其主持蕃坊内部的一切事务,各国侨民在蕃坊 内部可依据本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行安排生活。唐朝蕃坊是中央政府为管理以波斯穆斯林、新罗人为主的来华外国侨民而设立的行政组织机构,集中分布在东南沿海和内地若干城市之中。李唐开创以后, 大批的穆斯林来华经商贸易,伊斯兰教也随之传入中华。这些以商贸为生的蕃客 起先多是寓居于广州等东南沿海地区,并且与汉人杂居共处。后来,随着人数的 不断增多,定居的规模、范围也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穆斯林居住区。唐朝政府 意识到有必要对这部分特殊的社会新成员实行有效而明确的控制和管理,于是, “蕃坊”首先在广州出现便成为了必然。⑤唐朝政府对穆斯林蕃坊的管理采取了 宽容、优待的特殊政策,制定了务实的法律规定并得到了有效地实施。对于蕃长 的任命须有一定的程序,首先由蕃坊内的众穆斯林推举一名德高望重者,然后上 报唐朝地方政府,最后由皇帝或委托地方官予以任命。这些地方官通常是与蕃坊有密切联系的节度使、经略使、采访使和市舶使。⑥9世纪时苏莱曼在其游记中 说:“各地伊斯兰商贾既多聚于广府,中国皇帝因伊斯兰风俗,任命判官一人, 治理该地所有的伊斯兰教徒。"⑦此“判官”即为蕃长,由唐朝皇帝任命,并向唐函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4,《名例律》“会赦应改正征收”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7页。 圆参见陈尚胜:《唐代的新罗侨民社区》,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l期。 国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82,《卢钧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367页。 函刘咐等:《f11唐书》卷15l,《Ji锷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060页。 @参见邱树森:《唐宋“蕃坊”’i“法外治权”》,载《宁夏利:会科学》1995年第2期。 固参见范邦谨:《唐代蓄坊考略》,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 ⑦穆米根等译:《中国日J度见闻录》卷l,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页。17 山东师范人学颀l:学位论文朝政府负责,而具有了政治官阶和宗教领袖双重身份的蕃长,则依据穆斯林风俗 和习惯处理蕃坊内部事务。对此,《苏莱曼游记》则详细的描述了蕃长如何妥善 安排好内部穆斯林的社会生活,“中国阜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回民共同祈祷,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为回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能依《可兰经》 圣训及回教习惯行事。”①对于唐朝政府这种尊重民族习惯的政策,“伊拉克商人 来此方者,皆颂声载道也。" 同东南沿海地区的穆斯林蕃坊一样,新罗坊是唐朝政府在北方许多城市诸如 登州、莱州、青州以及楚州等地而设置的,是以管理新罗人为主的侨民聚居区。 新罗坊内的管理人员由新罗人来担当,依据新罗风俗与习惯处理蕃坊内的生活和 事务,这些新罗侨民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⑦同时,随着西域胡人经商贸易, 寓居唐朝人数的增加,在长安、洛阳、沙州和碛西等地都有“火袄祠”的设立。 唐朝政府尊重火祆教徒的信仰,设萨宝府,置“萨宝’’等官职,由西域胡人中的火祆教徒担任,掌管每年的拜火、祭祀胡天的祀典以及各火祆祠、火祆教徒的事务。直至会昌五年(845年)唐武宗下令毁灭外来诸教,萨宝府才随之罢废。 2、涉外婚姻方面 唐代是一个富有开创性的时代,作为社会生活重要方面的婚姻亦不例外。自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大量的少数民族和外国蕃人内附中原,与汉族人民交错杂居。这些外来人员侨居华夏时间既久,必然要论及婚嫁,这为蕃汉通婚的实现创 造了条件,涉外婚姻也由之而产生。唐朝政府允许在华的外国人与唐人共为婚姻,“似乎有唐一代对于汉女之适异族,律并无禁,只不得将还蕃国耳"。@据《资治通鉴》卷232记载:“胡客留 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④《新唐书?卢钧传》载:“蕃獠与华人错居,相婚嫁,多占田营第舍”。⑤这些蕃人长期的定居于唐朝境内,多有娶汉族女子为妻妾的现象出现,更有蕃人与汉族通婚数代,最后完全汉化,如《太 平广记》卷435《宋蔡》条云:“广平宋蔡,娶同郡游昌女。蔡先代,胡人也,国张星娘:《中西交通史料汇编》卷2,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759页。 蕾参见陈尚胜:《唐代的新罗侨民Ji|J=区》,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酋向达:《唐代长安‘j两域文明》,iIl『北教育f{j版{!l=2001年版,第10页。 。司马光:《资治通攀》卷232,德宗贞元三年七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493页。 啦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82,《卢钧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367页。18 山东师范人学硕}j学位论文归汉三世矣。忽生一子,深目而高鼻,蔡疑其非嗣,将不举。须臾赤草马生一白 驹,蔡悟日:‘我家先有白马,种绝已有二十五年,今又复生。吾曾祖貌胡,今 此子复其先也。’遂养之。"①从现存的唐朝文献看,诸如此类的记述颇多,说明 民间确实存在大量外国男子娶唐朝女子为妻妾的事实。到了唐朝后期,这种民间 蕃汉自由通婚甚至得到了皇帝的应允。安史之乱后,大批平叛有功的阿拉伯将士 选择留在了唐朝,“中国皇帝向支持了他们的穆斯林官兵提出,如果他们愿意, 他们可以留在京城,允许他们同中国女子结婚。"圆 当然,汉族男子娶异族女子的情况亦有出现,据《太平广记》中记载:“(兵 部)李约尝江行,与一商胡舟楫相次,商胡病,因邀相见,以二女托之,皆绝也。…… 及胡商死,财宝约数万,(李约)悉籍其数送官,而以二女求配。”@在蕃汉交往 甚为频繁的西域地区,此种通婚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太平广记》卷147《裴迪先》条记,武后朝时,流人裴迪先娶北庭都护府管辖的降胡可汗女为妻,“北庭都护府,城下有夷落万帐,则降胡也。其可汗礼迪先,以女妻之。’’④;卷451《李 磨》记,东平尉李磨“乃以十五千转索胡妇”@,这些都是关于婚娶胡姓人的记述。唐朝时期,民间的蕃汉通婚现象虽多有出现,但并不表明唐朝政府鼓励和倡 导涉外婚姻的完全自由化,由于蕃汉民族在意识形态和社会风俗上仍存在着许多 差异,涉外婚姻在唐代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据《唐律疏议》卷8“越度缘边 关塞”条所引唐贞观二年六月十六日格云:“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 得将还蕃内。"@这是我们现在见到最早的唐朝涉外婚姻条款。高宗时期再次重■申了这一敕令:“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 ⑦通过上述的法令看来,唐朝政府虽然允许在唐侨居的外来蕃人与汉人通婚,娶 唐朝女子为妻妾,但不允许他们将唐女携出境外,否则,以违反朝廷敕令论处, “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同时,唐朝政府还规定,蕃汉通婚的实现要得到官 府的许可,不允许他们“私作婚姻"。据《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国李畴:《太平广记》卷435,《宋蔡》,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4页。 圆参见卡米勒尔?雅德:《中国与阿拉伯之间的历史关系》,载《历史研究》1958年I 1月. @李防:《太平广记》卷168,《李约》,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37页。 曲李叻:《太平广记》卷147,《裴迪先》,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96页。 @李I坊:《太平广记》卷451,《李磨》,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53页。 @长孙尢忌等:《唐律疏议》卷8,《。Ii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8页。 囝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8,《p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8页。 每K=孙尢忌等:《唐律疏}义》卷8,《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7 r页。19 山东师范人学顾Ij学位论义云:“开成元年六月……又准令式: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娶来往, 又举取蕃客钱,以奴婢为质者重请禁之"。①这就说明,唐朝的涉外婚姻是在官府 的干涉下进行的,其目的是在于保护唐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唐朝中后期以来, 一大批的汉族女子被蕃人掠为妻妾,强迫婚姻,“回纥诸胡在京师者……或衣华服,诱娶妻妾",@这里所说的诸胡中就有“九姓胡”,《资治通鉴》德宗建中元年条:“九姓胡常冒回纥之名,杂居京师’’@,九姓胡即西亚蕃胡昭武九姓人。这种限制性的涉外婚姻政策是出于对唐朝国家利益的保护,其一,蕃汉通婚 因其在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上多有差异,因而容易造成矛盾冲突,进而引起涉外纠纷,这样不利于唐朝的民族统治和社会稳定,某些地方官员也因此曾一度下令禁止蕃汉通婚,时任岭南节度使的卢钧,就因该地区“蕃獠与华人错居,相婚嫁,多占田营第舍,吏或扰之,则相挺为乱。钧下令蕃华不得通婚,禁名田产,阖部 肃一无敢犯。"④其二,唐朝虽然允许外国男子娶汉族女子为妻妾,但坚决不允许 他们携带唐女出境,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防止唐人泄露国家情报,为蕃国所 用;另一方面也防止境内的人口外流,保证国内人口的增长。其三,唐朝时期, 华夷之防思想渐严,民族优越感依旧占支配地位,蕃汉通婚势必会造成后代人种 的变异,有紊乱家族血统之嫌。血缘的J下统性受到了强烈的冲击,这是以正统思 想自居的唐人所不允许的,可见对血缘正统的要求也影响了正常的蕃汉通婚。 3、仕官求学方面唐朝文化是中华文化发展史上的巅峰,完善的政治制度、发达的科学技术是其文化具有先进性的代表,“它世界性的文化光芒从太平洋之滨一直投射到中亚 细亚,’’@因而对周边落后国家与地区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诸蕃“禺禺然向风而 慕化”,@纷纷派遣大量人员入唐求学,学习唐朝儒家思想、典章制度和科技知识 等先进的封建文化,尽可能多渠道的吸收和引进中华文明,希望以此来壮大和发 展自己。 来唐求学的人员中既有专事问学的留学生、求法巡礼的宗教僧侣,也有蕃国遣派的宿卫弟子,但无论他们是以何种身份入唐求学,都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o王钦菪:《册府兀龟》卷999,01,臣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043页。圆司马光:《资治通箍》卷225,代宗火历十四年七月条,中华书局】956年版,第7265页。 @司马光:《资治通掺》卷226,德宗建中兀年八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287页。 回欧阳修、朱祁:《新唐书》卷182,《卢钧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367页。鸯(美)刘予键:《中围转向内订;――两宋之际的文化内向》,江苏人民f|;版社2002年版,第l页。@董诰等:《伞唐文》卷26,《放还诸蕃宿卫予弟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99页。 山东师范人学顾lj学位论文以外来留学生为例,唐朝时期,派遣来华留学生较多的国家和地区是新罗与日本。 “在唐求学的外国留学生中新罗学生最多,"①据《唐会要》记载,至唐文宗开成 二年(837年)时,已有新罗学生216名在唐问学修业;《三国史记》也记载,唐文宗时期,鸿胪寺曾放还质子及年满归国学生共一百五人。这些只是官方对来华在京学习人数的统计,尚不包括分散在地方州县求学访问的人员,但由此已经 看出来唐问学修业人员己颇具规模。日本派遣留学生往往以遣唐使为依托,据日 本学者木宫泰彦的考证,日本在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到昭宗乾宁元年(894) 期间,随十三次遣唐使入唐的留学生和学问僧就有149人。@日本派遣留学生不 同于新罗那样毫无组织、计划的安排,而是有针对性的进行文化交流与引进,“历 次遣唐使还出色地完成了安排入唐留学生的重要使命。日本遣唐使本以输入盛唐 文化为其主要任务,自然十分重视留学生问题,驻唐期间负责与唐朝廷交涉、安 排留学生的入学、从事等事宜,务期各得其所,顺利完成学业,自亦煞费苦心。 返航之际,又须核实一部分学有所成的前期留学生,带同回国,为日皇效力一@。 除上述两国以外,吐蕃与渤海等国也陆续向唐朝派遣留学生,如《旧唐书》卷 196上《吐蕃上》云:吐蕃“仍遣酋豪子弟,请入国学以习诗、书”。④希望借助 唐朝发达先进的文化与礼仪制度为自己培养人才,以期使自己的国家摆脱野蛮、 落后的现状,而逐渐步入文明、强盛的行列。 由于唐朝的灿烂文化在当时居于世界之首,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和国外入唐的人员络绎不绝。虽然他们入唐的出发点有所不同,但唐朝统治者仍希望以此为依 托,向外扩大唐朝文化的影响。面对众多来唐的外国求学A员,唐朝政府进行了妥善的安置,并给予了十分周到的照顾。 首先,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就读学习场所。国子监是唐朝最高的学府机构,负 责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载:“自天下初定,增 筑学舍至千二百区,虽七营飞骑,亦置生,遣博士为授经。四夷若高丽、百济、 新罗、高昌、吐蕃,相继遣子弟入学,遂至八千余人。"@不久,“新罗、日本诸国,皆遣子弟入朝就业",仅太学诸生即有三千员。玄宗也于开元三年(715年)①蒋非非、王小甫:《中韩关系史》(古代卷),中国社会科学版1998年版,第134页。 謇参见(t-I)木宫泰彦,胡锡年译:《l I中义化交流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6-149页。 P参见廖健琦:《唐代国了监在对外文化教育方血的作用》,载《山两师人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l期。 固刘哟等:《Ift庸书》卷196,《叶蕃.卜》,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222页。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选举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63页。2l 山东师范人学硕I:学位论文十二月二十二日下敕,要求“自今已后,蕃客入朝,并引向国子监,令观礼教。’’④由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和境外诸国政府选派的留学生纷纷进入国子监进行学习, 国子监成为传播唐朝文化与中华文明的重要场所。 其次,唐朝政府负责提供外国求学者的廪食供应,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 太宗时期,针对来华的外国学问僧,唐朝政府规定:“既是蕃僧,入朝学问,每 年赐绢二十五匹,四季给时服。"②另外,敬宗宝历元年(825年)五月庚辰,“新罗国王金彦升奏:‘先在太学生崔利贞、金淑贞、朴季业四人,请放还蕃,其新赴朝贡金允夫、金立之、朴亮之等一十二人,请留在宿卫,仍请配国子监习业,鸿胪寺等资粮,从之。”’⑨这就为入唐求学的新罗留学生提供了极大的物质帮助。最后,唐朝政府不仅从生活上关心外国留学生,而且还尽力满足他们“登第 入仕,获取功名"的要求。唐朝统治者既能开明对待异族异国,因此在人才问题 上也采取了相当开放的政策。太宗认为人才问题非常重要,“为政之要,惟在得人”。④据《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记载,有唐一代宰相共369人,属98族,少 数民族上层分子多达24人,共15族,占唐代宰相的6%左右。唐朝政府还专门设置了区别于国内士子的科举考试制度,即“宾贡”科的出现。据统计,自九世 纪二十年代新罗人金云卿第一次在唐朝的“宾贡”科中进士起,直到唐末80多 年间,新罗人在唐中进士的有58人之多;大食人李彦升“以进士第明显",是唐 朝有关文献中记载大食国在唐及第的唯一的宾贡进士⑤。这些外国人在唐朝宽松的政治环境下,积极的介绍和引入本国的先进文化,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与才智,为促进唐朝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4、财物保护方面 唐朝之时,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络绎不绝,甚至有的长居中国达五世之久, 家赀财数百万。对新归顺蕃族和久居中国的蕃商财产,唐朝律令是给予严加保护 的,以便维护他们在华的经济利益,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1)对于遗失财物的保护唐代的遗失物称阑遗物,《唐律疏议》卷27“得阑遗物不送官”条规定:“诸①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128,《蕃夷?绥抚?令蕃客国予监观礼教敕》,.}:海学林jI;版社1992年版, 第632页。 窜(11)真人元开著,汀向荣等校滓:《唐人和尚东征传》,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页。 @董诰等:《伞唐文》卷1000,《分别还蕃及心留宿p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357页。 o吴兢:《贞观政要》卷7,《崇儒学》,f:海古籍…版}f:1978年版,第219页。 @参见杨希义:《唐代宾贡进一I:考》,载《中困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版社1993版。 山东师范人学硕J:学位论文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 二等。’’疏议进一步解释说i“得阑遗之物者,谓得宝、印、符、节及杂物之类, 即须送官,满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赃重者’,谓计赃重于亡失者,坐赃 论,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还官、主。”①此 条例明确规定了唐人严禁将遗失物据为已有。另外,唐令对得阑遗物后的送官、 招领、还主、没官等程序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捕亡令》规定:“诸得阑遗物, 皆送随近县。在市得者,送市司。其金吾各在两京巡察,得者,送金吾卫。所得 之物,皆悬于I'-J;'l-,有主识认者,检验记,责保还之。虽未有案记,但证据灼然 可验者,亦准此。其经三十日无主识认者,收掌,仍录物色目,膀村坊门。经一 周年无人认者,没官,录帐申省听处分。没入之后,物犹见在,主来识认,证据 分明者,还之。"圆通过上述条令来看,唐朝政府非常重视保护遗失人的利益,遗 失人几乎有无限的对于遗失物的追及权。对于拾得人,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取得报 酬的可能,相反有送官义务,否则即构成犯罪。 为了方便遗失物在丢失之后能及时、快速的追回,来华的外国商人多是有所 准备,据《中国印度见闻录》记述:“(阿拉伯商人)为了不使其白银或其他任何 物品有所丢失,某人来到中国,到达时就要写明:‘某某,某某之予,来自某某 宗族,于某年某月某日,随身携带某某数目的白银和物品。’这样,如果出现丢失,或在中国去世,人们知道物品是如何丢失的,并把物品找到交还他,如果他 去世,便交还给其继承人。"@ (2)对于财物继承的保护唐朝法律对来华外国人钱物的继承处置作出了总体性的规定,《宋刑统》卷 12“死商钱物”条引唐《主客式》云:“诸商旅身死,勘问无家人亲属者,所有 财物,随便纳官,仍具状申省。在后有识认勘当,灼然是其父兄子弟等,依数却 酬还。"④由唐朝官府先行对在唐死亡外商的财物代为保管,待确认了财物继承人 的身份后,将财物移交给继承人。这与韦绚《刘宾客嘉话》的记载相一致,其书 载:“李约尝江行,与一商胡舟楫相次,商胡病,因邀与约相见,以二女托之, 皆异色也。又遗一大珠,约悉唯唯。及商胡死,财宝约数万,(约)悉籍其数送锄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27,《杂律》“得阑遗物不送官”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1页。 盘K孙无忌等:《盾律疏议》卷27,《杂律》“得阑遗物小送官”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1页。 @穆来根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卷l,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页。 皤窦仪著,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12,《婚户律》,法律ij;版社1999年版,第223.224页。 山东师范人学硕lj学位论义官,而以二女求配。始殓商胡时,自以夜光含之,人莫知之也,后死胡亲属来理 财,约请官司发掘验之,夜光在焉,其密行有如此者。"①可见,李约按照唐朝法令的规定,先将胡商的财物“籍其数送官”,待“死胡亲属来理财’’后,才将财物转移。至于具体外蕃死商财物的继承与认领的程序,则视继承者与财物所有人 的关系亲疏而定,《宋刑统》卷12《户婚律》给予较为详细的说明:唐大和五年-=B十三日敕节文,死商钱物等,其死商有父母、嫡妻及男,或 亲兄弟、在室姊妹、在室女、亲侄男,见相随者,便任收管财物。如死商父母、 妻儿等不相随,如后亲属将本贯文牒来收认,委专知官切加根寻,实是至亲,责 保讫,任分付取领,状入案申省。 唐大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敕节文,当司应州郡死商,及波斯、蕃客资财货物 等。谨具条流如:死商及外界人身死,应有资财货物等,检勘从前敕旨,内有父母、嫡妻男、亲侄男、在室女,并合给付。如有在室姊妹,三分内给一份。如无上件亲族,所 有钱物等并合官收。 死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等,伏请依诸商客例,如有父母、嫡妻、男女、亲 女、亲兄弟元相随并请给还。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更不牒本贯追勘亲族。右户部奏请,自今以后,诸州郡应有波斯及诸蕃人身死,若无父母、嫡妻、 男及亲兄弟元相随,其钱物等便请勘责官收。如是商客及外界人身死,如无上件 亲族相随,即量事破钱埋瘗,明立碑记,便牒本贯追访,如有父母、嫡妻、男及 在室女,即认收认。如是亲兄弟、亲侄男不同居,并女已出嫁,兼乞养男女,并 不在给还限。在室亲姊妹,亦请依前例三分内给一份。如死客有妻无男女者,亦 请三分给一份。敕旨皆依。。 唐朝官府对外蕃死商财物的保管时间约为三个月,若三个月之后仍未有死者家属来华认领或继承,则将财物上交国库。《新唐书》卷163《孔戳传》记载,孔戳在元和十二年(817年)为岭南节度使时,“旧制,海商死者,官籍其赀满 三月无妻子诣府,则没入。"@但孔戳考虑到海上往返耗时很长,外蕃死商财物的回李叻:《太平广记》卷168,《李约》,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37页。 圆安仪著,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12,《婚户律》,法律…版}P 1999年版,第224页。 国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63,《孔戳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09页。 山东师范人学顾Ij学位论文认领与继承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似乎不合实际情况,“海道以年计往复,何月之拘?苟有验者,悉推与之,无算远近。”①于是规定只要死商家属的身份明确, 不论时间长久,家属都可以来唐认领或继承遗产,从而为外蕃商人在华的财物提 供了安全保证。5、边疆安全方面唐朝政府从内外的治安角度考虑,建立起了严格的边防安全管理制度,出入国境及关津口岸都要有凭证依据制度出入,从而保证了唐朝外交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唐朝对于非法度关津口岸的罪名划分为3类:私度、越度和冒度。《唐律疏议》中说,“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 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 谓之私度,“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③的故意行为。简单的讲,私 度就是从口岸偷渡;越度就是从口岸以外的边境线偷渡,其情节比私度较重多冒 度就是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出入境凭证偷渡。 因其罪名不同,在定罪量刑方面也有区别。根据《唐律疏议?卫禁律》的规 定,“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④,即越度要比私度罪加一等。对 越度罪,《唐律疏议》的规定是:“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准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余畜又减二等,杖九十。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若从关门私度人、畜,各与余关罪同。若共化外蕃人 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疋 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⑤对于冒度罪,唐律规定:“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 徒一年。"@同时,对将自己出入境证件转借他人的行为,唐朝政府也制定了相应 的罪名和刑罚,法令规定:“以所请得过所而转与人,及受他人过所而承度者, 亦徒一年。"⑦这里的“过所”即指唐朝政府签发的通过关、戍、守捉的出入凭证。而且《唐律疏议》还对自首、未遂的情况分别作了减免刑罚的规定,“其私度、西董诰等:《伞唐文》卷563,中华书局1983年版,《正议大夫尚书左丞孔公墓志铭》,第5703页。 o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私度及越度关”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2页。 固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私度及越度关”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2页。 o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私度及越度关”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2页。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8,《lJ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7负。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8,《-p.禁律》“不庸度关l斫给过所”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4页。 e长孙尤忌等:《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卜应度关I砸给过所”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4贞。 山东师范人学硕f‘学位论文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以及“越度之人已至官司防禁之所, 未得度者,减越度五等,合杖七十。"①可见,唐朝律令关于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定罪量刑是非常严谨细致的。(二)涉外经济法律规定涉外经济法律是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外贸易交往 的增多,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对本国商民出境贸易 和外国商人来华贸易进行规范。同时,关于朝贡国来华朝贡、贸易的法律政策也逐渐完善。对外经济上推行“听其商贾往来"②的自由贸易政策,不仅招徕大量 的外国商人,促进了本国工商业的发展,而且刺激了唐朝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 1、朝贡贸易 唐朝统治者奉行“方申辑睦,永敦聘好”③的睦邻友好政策,对前来朝贡、 进奉的外国使者加以礼遇,对其给予热情接待和大量的赏赐,以彰显天朝上国的气度。武德四年(621年),唐高祖就因有新罗使者前来进奉,特派通直散骑侍郎庾文素前往新罗回访,“赐以玺书及画屏风、锦采三百段,自此朝贡不绝”。④这 是唐朝派遣对外使节的最早记录。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唐朝289年统治期间, 高丽遣唐的使节有21次,百济20次,只本19次,林邑37次,真腊15次,波 斯35次,拂秣6次,大食37次,吐火罗30次,康国32次,安国18次,石国 20次,而这其中新罗以朝贡、献方物、贺正、表谢等名义前来唐朝的使节的次 数达104次,遥居外国向唐朝派遣外交使节次数之首。就其与唐朝的关系而言, 朝贡既是政治上臣服隶属的标志,也是经济方面一种特殊的赋税形式或交换关 系。@ (1)对外国使节来唐入境的规定对于外国使节的入境凭证,据《新唐书》卷24《车服志》记载:“初,高祖 入长安,罢隋竹使符,班银菟符,其后改为铜鱼符……蕃国亦给之,雄雌各十二, 铭以国名,雄者进内,雌者付其国。朝贡使各赍其月鱼而至,不合者劾奏。”@可 见,早在高祖时期就将鱼符制度运用于外交方面,以此来作为外来使者的入境证∞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不应度关而给过所”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4页。 圆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3,太宗贞观四年十二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083页。 国刘昕J等:《…唐书》卷199.}:,《赢丽传》,中o#书局1975年版,第532l页。 ∞刘哟等:《…唐书》卷199.卜,《新罗传》,中4#书局1975年版,第5334页。 @参见马大iF主编:《中困边疆经略史》,中国社会科学}l{版科:1990年版,第123页。 啦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24,《车服志》,中{芦书局1975年版,第525页。 山东师范人学硕。t二学位论文明。鱼符制度的管理与审核工作由鸿胪寺具体负责,其查验过程为:“第一至第 十二,雄者留在内,雌者付本国。如国使正月来者,赍第一鱼,余月准此,闰月赍本月而已,校其雌雄合,乃以常礼待之;差谬,则推按闻奏"①。这种严格的 边境检验制度保证了来唐使者的可靠性和边境地区的安全,而符合规定身份的外来使者也会得到相应的外交礼仪待遇,体现了唐朝外交事务的规范化。 (2)对外国使节赏赐、册吊的规定 唐朝政府专门设置鸿胪寺负责外国使节来华的一切接待事宜,对他们在唐期 间的待遇问题有专项的规定,《新唐书》卷221《西域传》称蕃国朝贡,“中国有 报赠、册吊、程粮、传驿之费。"@其中,“报赠"是指对朝贡国贡品的酬答与赐赠,唐朝政府在接受来使的贡献之后,“计价酬答,务从优厚”⑨,丰厚的回赐极大的吸引了外国朝贡者的到来,以至许多外商也打着“朝贡使者"的名义来唐进 行贸易,而唐朝统治者在满足了天朝上国心理的同时,也给百姓生活带来沉重负 担。贞观时期,魏征就因不断有蕃国遣使朝贡向唐太宗进言:“若任其商贾来往, 边人则获其利;若为宾客,中国即受其弊矣"。④ 对外来使者的报赠在京由鸿胪寺支给,在地方由府州付给@。1972年吐鲁番 阿斯塔那出土的《仪凤度支式残卷》云:“拟报诸蕃物,并依色数送口口。其交 州都督府报蕃物,于当府折口口口用,所有破除、见在,每年申度口、口部。其 安北都护府诸驿赐物,于灵州都督府给”。@另外,“册吊"是指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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