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⑨大召开后五常委?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不应忽略的瑕疵
  【摘 要】哈佛大学历史学者傅高义著的《邓小平时代》一书一经出版就引发了学术界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书的中文译本仍有不少瑕疵,有的是史实错误,有的是语言表述不准确,还有的是前后自相矛盾。本文选取几处比较明显的史实错误进行分析和纠正,旨在运用权威史料进一步澄清史实,为该书再版修订时提供参考。 中国论文网 /1/view-4723620.htm  【关键词】邓小平;史实错误;语言表述   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前主任傅高义创作的《邓小平时代》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引发了广泛关注。作者以详实的资料、大量的访谈、独到的分析,全面揭示了邓小平这一伟人的丰功伟绩和历史影响,带给读者无尽的感慨和遐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本书(三联书店中文简体版)在史实和语言表述上存在着不少失误甚至是硬伤。   目前,明确指出这本书中错误的主要有三篇文章,第一篇是殷之俊的《傅高义若干史实辨正》(《世纪》2013年第2期);第二篇是程中原的《一部杰作和它的瑕疵》(《中华读书报》日第9版);第三篇是施滨海的《傅高义的硬伤》(《炎黄春秋》2013年第5期)。此外,对该书史实方面进行纠错的文章还散见于一些网络博客上。除上述一些人提到的错误以外,这里再指出一些,与读者共同探讨。   1、第48页,“刘伯承比邓小平高出一头,年龄比他大10岁,一只眼因作战负伤而失明。”   官方资料显示,“刘伯承,汉族,1892年12月生,”“邓小平,汉族,日生,”①邓小平在1986年10月写的《悼伯承》一文中提到:“我比他小十多岁,性格爱好也不尽相同,但合作得很好。”②由此可见,刘伯承比邓小平大11岁多但略不到12岁,“年龄比他大10岁”不太准确。   2、第55页,“例如,1956年2月他是赴莫斯科参加苏共二十大的中共代表团团长,赫鲁晓夫正是在这次会议上谴责了斯大林。”   邓小平确实参加了1956年2月的苏共二十大,但中共代表团团长是朱德,不是邓小平。“2月9日上午,和谭震林、王稼祥等中共中央代表团成员乘飞机离开北京,赴莫斯科出席苏共二十大,十一日抵达莫斯科。代表团团长朱德、成员刘晓已在莫斯科。”③   3、第58页,“邓小平率领中共代表团,分别于1960年8月和10月至11月两次前往苏联,为中国在共产主义运动中争取更大的自由。”   1960年,邓小平三次到访苏联,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9月16日上午,和彭真率中共代表团离开北京,赴莫斯科参加中苏两党会谈。”“9月22日晚十一时,率中共代表团乘飞机离开莫斯科,二十三日下午四时(北京时间)返抵北京。”④“中共代表团由邓小平任团长,彭真任副团长。”①   第二次,“9月30日上午九时(北京时间),和彭真率中共代表团离开北京飞赴莫斯科,参加二十六国共产党和工人党文件起草委员会会议。”“10月23日晚十时(莫斯科时间),率中共代表团乘飞机离开莫斯科回国。” ②   第三次,“11月5日上午十时十五分(北京时间),作为中国党政代表团副团长,和团长刘少奇率团离开北京赴莫斯科,参加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四十三周年庆典,并出席在莫斯科举行的八十一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③   可见,邓小平前两次均以代表团团长身份赴苏,第三次作为副团长赴苏,“1960年8月和10月至11月”与事实不符。   4、第60页,“朱德和董必武被派往广东,叶剑英去了湖南,聂荣臻和陈毅去了河南;陈云、王震和邓小平分别去了江西的不同地方。”   据《邓小平年谱》记载:“(1969年)10月17日,毛泽东指定董必武、朱德、叶剑英去广东,陈云、邓小平、王震去江西,陈毅去石家庄,聂荣臻去邯郸,徐向前去开封。” ④叶剑英先到长沙,后又到广州治病,后返回到长沙,又到湘潭,从湘潭返回北京。⑤“聂荣臻和陈毅去了河南”与史实不符。   5、第94页,“尽管病魔缠身,周恩来还是和大约两千人一起到机场欢送代表团,后来又在4月6日和一大群人去机场欢迎代表团的归来。”   邓小平率团出席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是在日至19日。“4月19日下午,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回到北京,在机场受到周恩来、叶剑英等以及首都四千多群众的热烈欢迎”⑥   6、第191页,“即便是在1976年1月成为代总理之后,他(华国锋)也一直忙于应付一些紧迫的问题……几乎无暇考虑重大的战略问题。”   华国锋出任国务院代总理是在1976年2月。“日,周恩来同志逝世。2月,根据毛泽东同志提议,中央政治局通过,华国锋同志为国务院代总理,主持中央日常工作。” ⑦   7、第326—327页,“伍德科克回复布热津斯基说,他们此前已向中方讲明:‘正式建交不排除美国人民继续同台湾人民保持一切商业、文化和其他非官方联系,我在12月4日已经就此向代理外长韩叙做了说明。’他在电文中又说,代理外长韩叙确实提出‘明确反对建交以后向台湾出售武器’。”   本书第323页提到:“12月4日伍德科克与已成为外交部代部长的韩念龙(代替生病的黄华)的谈判,是11月2日后的第一次会谈。”这里与上面提到的“代理外长韩叙”不符。相关资料显示,“12月4日,由于黄华外长生病休息,中国副外长韩念龙与伍德科克在外交部会议室继续举行中美建交谈判。”⑧ 韩叙“1973年至1979年任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大使级副主任。”⑨   8、第332页,“在美国事务上,邓小平……有曾在美国生活数年的黄华外长和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所长李慎之陪伴,后者对美国的历史和宗教都有深入研究。”   邓小平访美是在日至2月5日。李慎之在“文革”后复出,1978年底到1980年初,参加了中共中央成立的国际问题写作小组。“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成立于1981年5月”⑩,李慎之担任首任所长,1985年后担任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在邓小平访美期间,李慎之不可能以“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的身份陪同出访。
  9、第522页,“1980年12月华国锋靠边站后,邓小平成了中央军委主席,这一职位使他对军队事务掌握着无可挑战的控制权。1987年邓小平放弃了党的副主席和副总理的职务,但他一直保留着中央军委主席一职,直到1989年秋天才把它转交给江泽民。”“杨尚昆在1982年9月被提拔为负责日常工作的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   这里有四处错误。   第一,邓小平何时成为中央军委主席?“许多同志曾提议邓小平同志担任中央主席兼军委主席,因为这是众望所归。邓小平同志认为,由他担任中央主席不相宜。……至于军委主席,暂时没有其他适当的人选,他可以担任一段时间,以便培养新的比较年轻的同志将来接替。当然,只有六中全会才能对这些问题作出决定。”①1981年6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邓小平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②   第二,邓小平何时不担任党的副主席职务?邓小平是从1977年7月党的十届三中全会恢复担任党的副主席职务的,中共十二大党章对中央领导机构的设置作了重大改动,中央委员会不再设主席、副主席,只设立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邓小平在日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并继续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③   第三,邓小平何时不担任副总理职务?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意华国锋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对国务院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的建议,决定:……接受邓小平、李先念、陈云、徐向前、王震、王任重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④   第四,关于杨尚昆的任职问题。“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决定邓小平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杨尚昆为中央军委常务副主席。”⑤杨尚昆担任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是在1989年11月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上,“全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决定江泽民同志为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杨尚昆同志为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一副主席。”⑥   10、第527页,“其中顶级的院校是1985年9月成立的中国国防大学,用于培养有前途的军官。”   国防大学成立于1985年12月,并非1985年9月。“1985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成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在合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基础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于12月24日在北京成立。”⑦   11、第535页,“12月25日,在为筹备六中全会和十一大而召开的一次为期10天的会议结束时,邓小平说:……”;“1982年2月中顾委正式成立,邓小平希望其成员辞去(在党和政府中的)正式职务。”   这里有两处错误。1980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着重讨论经济形势和经济调整问题。即使是筹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也应该是中共十二大,而不是“十一大”。关于中顾委的设立,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提出:“中央已经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在考虑再设立一个顾问委员会,连同中央委员会,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明确规定各自的任务和权限。”⑧1982年9月的中共十二大,正式选举产生了由172人组成的中央顾问委员会。   12、第543页,“由于会议没有选举中央委员的正式权力,因此在9月16日,即代表会议开幕之前召开了中央四中全会以接受辞职,又在代表会议闭幕后的9月24日召开五中全会宣布了新的任命。”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决定》,提出“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议题是:1、讨论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建议;2、增选中央委员会成员等组织事项。”⑨在1985年9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增选了56名中央委员和35名中央候补委员。因此,“会议没有选举中央委员的正式权力”是错误的。   13、第544—545页,“在当选候补委员的年轻干部中,还有江泽民和胡锦涛。”“邓小平要求新当选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的年轻干部和其他新领导人学习老干部们建设党、团结国家,至今仍在为四化努力工作的精神。”   这里有三处错误。第一,江泽民是中共十二大选出的中央委员,不是这次全国代表会议选出的,更不是“候补委员”。第二,胡锦涛在中共十二大上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在这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增选为中央委员。第三,这次全国代表会议增选了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五中全会调整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组成人员,并没有选举新的“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①   14、第567页,“他(胡耀邦)曾长期担任团中央总书记,能够与他所培养和提携的年轻人打成一片。”   胡耀邦从1952年9月至1966年文革初期团中央被改组,确实长期担任团中央领导人,但不是“团中央总书记”。具体任职情况是:1952年9月在青年团一届三中全会上当选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在九位书记中排第一位),1957年5月在共青团三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一直担任到1966年文革初期。②   15、第574页,“负责向高层汇报示威情况的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是站在李鹏一边的,他后来在7月6日向全国人大汇报‘反革命暴乱’时说,就在李鹏准备更加强硬时,赵紫阳却摆出了谅解的姿态。”   有两个错误。一是,时任北京市委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委员李锡铭,陈希同的职务是国务委员兼北京市市长。二是,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日至7月6日召开,在6月30日的会议上,“委员们还听取了国务委员、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受国务院委托所作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③   16、第580页,“邓小平又说,上海的江泽民在1986年采取果断的自上而下的措施关闭了不听指示的《世界经济导报》(有助于平息那里的学生示威),成功恢复了秩序。”
  上海市委决定对《世界经济导报》进行整顿,不是1986年,而是1989年;是“进行整顿”,而不是“关闭”。“据上海《解放日报》报道:鉴于《世界经济导报》总编辑钦本立同志严重违反纪律,中共上海市委决定,停止他的《世界经济导报》总编辑、党组成员的职务,并向该报社派驻整顿领导小组。” ④   17、第583页,“邓小平也会见了李先念、乔石、彭真等老干部,以确保上层思想统一。”   “乔石,汉族,1924年12月生,”⑤当时不到65周岁,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不属于当时意义上的“老干部”。   18、第623页,“邓小平的下一站是珠海,该市市委第一书记梁广大来到深圳,陪同邓小平一家人和省里的官员,乘船一小时跨过宽阔的珠江三角洲,来到了珠海。”   在上世纪50年代以后,“第一书记”是各地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但是中共十三大以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第一书记”。梁广大时任珠海市委书记、市长,而不是“市委第一书记”。   19、第627页,“确实,从2月20日邓小平离沪回京到3月6日,《深圳日报》的人对邓小平会取得最后的胜利相当乐观,大胆发表了8篇详细报道邓小平南行的系列文章。”   刊发邓小平南行系列文章的是《深圳特区报》,而不是《深圳日报》。《深圳特区报》创刊于日,是深圳市委机关报,是以政治、经济、文化报道为主的大型综合性日报。《深圳日报》创刊于日,是新中国经中央批准的第一份地方英文日报。   20、第634页,“朱镕基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成为国务院总理。”   此处史实不准确。朱镕基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当选为第十五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1998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朱镕基任国务院总理。“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今天(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决定朱镕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①   傅高义著作之所以出现以上这些看似简单的错误,估计跟作者的外籍身份有关。由于外籍作者不太熟悉中国官方的话语体系,加之西方学者固有的先入为主的观念,所以有些表述确实不够准确。由于该书是由英文版转译而来,译者的对作品的理解也会影响最终的译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今天,也就没有中国的明天。”中国现在仍然走在邓小平所规划的改革开放的道路上。要读懂中国日益强大背后的历史逻辑,不能不深入研究和全面解读邓小平。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到来之际,衷心期待更多有思想、有价值、有影响的研究力作可以问世。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2011级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大辞典()》,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420、109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5页。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2页。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页。   ①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2页。   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0页。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2页。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8页。   ⑤详细内容参见袁小伦:《叶剑英“流放”湖南前后》,《党史纵览》2010年第11期。   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5页。   ⑦《华国锋同志生平》,《人民日报》,日,第4版。   ⑧穆升凡:《共和国外交家韩念龙》,网址:http://zhengxie.zunyi.gov.cn/ch343/ch4450/ch/31/content_.shtml   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大辞典(1921——2003)》,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⑩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网站:本所简介,网址:http://ias.cass.cn/gaikuang/intro.asp   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88页。   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页。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47页。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72-673页。   ⑤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十年大事记()》,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20—721页。   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⑦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十年大事记()》,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75页。   ⑧《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   ⑨《中国共产党十二届四中全会 全国代表会议 十二届五中全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6页。   ①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和《中国共产党十二届四中全会 全国代表会议 十二届五中全会文件汇编》两书。   ②详细说明参见共青团中央青运史档案馆编:《中国共青团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概览》,中国青年出版社2012年版,第719—724页。   ③《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 决定撤销赵紫阳的中央军委副主席职务 听取陈希同制止动乱平息暴乱情况报告》,《人民日报》,日第1版。   ④《上海市委决定整顿世界经济导报 停止钦本立总编辑职务 派驻整顿领导小组》,《人民日报》,日第1版。   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大辞典(1921——2003)》,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588页。   ①《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 朱镕基任国务院总理 张万年迟浩田为中央军委副主席 傅全有于永波王克王瑞林为中央军委委员 肖扬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韩杼滨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日报》日,第1版。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金安区人大――金安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二号)
站内搜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金安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二号)
编辑日期:&&来源:金安区人大&&作者:金安人大&&&&阅读次数: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次会议
5月4日上午,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次会议,会期半天,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德云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调研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东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事项的报告,表决通过了《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东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列入区财政预算的决定(草案)》;会议还进行了人事任免和任职宣誓。
最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军强调:一要围绕发展大局,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二要围绕民生大事,抓实学前教育工作。三要围绕资金使用,抓好项目全过程监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29人出席会议。区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胡卫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士银,区人民法院院长杨传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磊,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政府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示范园区负责同志,部分区人大代表及部分乡镇(街)人大(工委)负责同志应邀列席了会议。
在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玉军
本次人大常委会围绕三项议题,听取并审议了有关报告,提出了意见建议;依法进行了人事任免,组织了宪法宣誓仪式,希望被任命人员牢记庄严承诺,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再立新功。下面结合会议议程讲三点意见:
一、要围绕发展大局,做好民事审判工作
审议中,各位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不少意见,调研报告更是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要重点做好两项工作:第一,要积极践行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新举措。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就是要求我们自觉主动、开拓创新地做好审判工作。一要坚持能快则快。对于符合规定的案件,要善于应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二要努力提高办理效率,不让正义迟到。第二,要加强审判队伍的建设。一要提高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二要善于运用调解优先原则。三要积极发挥入额法官的作用。要让所有入额法官均在一线参与办案,并适当延长入额法官的任职时间。
二、要围绕民生大事,抓实学前教育工作
教育事业公益性很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民间办园,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主,民办幼儿园为辅的幼儿教育格局。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区学前教育现状堪忧,人民群众反映也比较强烈。目前城区仅有一所公办幼儿园,远远达不到“县摘帽”指标。一要认真制定发展规划。2011年制定的三年行动计划已不适应当前需要。要针对我们的差距,参照外地做法,结合区情认真拟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落实专项经费。二要推动工作的落实。要按照发展规划,抓好每件具体工作的落实。三要认真加强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幼儿园的合规和安全监管,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要围绕资金使用,抓好项目全过程监管
项目资金的用途不能改变,确保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监管。
借此机会,有五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分别是:江茜、夏礼得、宋自山、鲍远志、张迎年,为我们的脱贫攻坚事业慷慨解囊,合计捐款90万元,在此向他们表达衷心的感谢!
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法院院长&&杨传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在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障中心,服务大局,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金安区法院现设有民事审判一庭、二庭、三庭和七里站法庭,负责审理城区范围内的一审民事案件。设有一个交通巡回审判点,专门负责审理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此外,为方便群众诉讼,另设有三十铺、木厂、张店、孙岗四个农村法庭,负责审理相应辖区内的一审民事纠纷。全院从事民事审判的干警71人,占干警总数的36.2%,其中员额法官38人、法官助理12人、聘用制书记员21人。
(二)收结案件情况。2016年至今年四月底,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985件,占全部收案数的64.8%,涉诉标的金额66.4亿元。结案13421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6281件,调撤率46.7%。总体来看,我院民事审判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受理数量持续增长。民事案件收案数件、件、件,年均增长24.6%,民事案件占同期收案总数的比重也长期保持在65%左右,民事审判工作任务异常繁重。
二是新型复杂案件不断涌现。民事公益诉讼、网络纠纷等新型案件开始出现。破产清算、拆迁安置补偿、建设施工合同等利益交织的群体性诉讼增多,给审判增加了难度。
三是案件类型出现新变化。传统的家事纠纷数量在增加,但占整个民事案件的比重有所下降,诉求也不再是简单的人身关系,而附之更多的财产内容。此外,公司诉讼、金融保险、房地产等商事纠纷案件占比逐年增加。
二、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围绕“经济强区、美丽金安”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经济发展新常态,我院民事审判法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找准司法服务的切入点、契合点,突出做好重点领域的审判工作。
依法审理破产、金融纠纷,促进经济转型升级。2016年以来,共审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7件,处置破产财产近20亿元。建立破产处置院府联席会议机制①,形成重大破产案件审理的“金安经验”,元和置业、汇金广场、中平置业、永联服饰等一批在区域内有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稳妥推进,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着力防范金融风险,慎重审查合同效力,依法审理金融借款、担保、保险理财等纠纷1087件,推动化解不良信贷 9.8亿元。审结民间借贷纠纷1694件,保护合法利息收入,制裁高利贷和投机行为,规范引导民间资本健康运行。
依法审理涉农纠纷案件,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金安是传统的农业大区、农业强区,全区79%系农业人口、农村地区,农村农业的发展关乎民生大计、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基层法院,我们始终秉持人民中心主义,自觉将民事审判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需要。两年来,共审理农村土地承包与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补偿、农产品买卖、民工工资等涉农纠纷478起。积极应对农地“三权分置”②改革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引导农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现代化农业发展。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环境也是投资环境。两年来,我院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首要任务,坚持平等保护,肯定守约,制裁失信,依法审理在“一轴三带六个增长极”中发生的买卖、经营、租赁、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4376件,结案标的金额14.1亿元;坚持涉企纠纷审慎、谦抑原则,对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避免保全不当对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发展并重理念,依法审理劳资关系纠纷341件,调撤157件;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主动延伸诉讼服务,先后组织法官到安徽兴茂集团、鸿达集团、前诚置业、哲思曼尔服饰等企业开展普法帮扶活动,帮助企业增强法制观念,控制法律风险。
依法审理涉民生案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安居乐业是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两年来,共审结婚姻、赡养等家事纠纷案件1923件,调撤率53.8%。率先在全市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对家庭暴力;制裁侵权行为,依法审结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赔偿等人身权纠纷3401件。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注重借助社会组织、村老乡贤力量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实现“案结事了”。
此外,民事审判还着重涉军维权工作,组建涉军维权合议庭,设立军人军属诉讼“绿色通道”。围绕中央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军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中的矛盾纠纷6起。
(二)围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宗旨,做实诉讼便民利民举措。认真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不断完善便民举措,深化阳光司法,让司法公正看得见,让群众打官司更方便。
完善诉讼服务举措。借力“智慧法院”③建设,为当事人提供线上诉讼服务。两年来,民事案件通过网上预约立案3133件,占比19.6%。创新巡回审判方式,为四个农村法庭购置“背包法庭”④, 针对性地选取农村地区较为常见的离婚、赡养纠纷等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用“背包法庭”的4G网络进行庭审的同步直播,扩大庭审的覆盖面。两年来,我院实现对辖区108个乡村、社区的巡回审判166次,通过现场旁听和网络观看庭审达5万余人次;立足我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口多,回乡诉讼不方便的现实,我院创造性地开展“假日法庭、午间法庭”,解决了务工群众回乡诉讼不便的难题。
关注群众多元需求。充分保障弱势群体行使诉讼权利,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2016年以来,共为弱势群体减、缓、免诉讼费用约900万元;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⑤,适用小额速裁⑥审理案情明了、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1163件,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尝试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返聘离退休法官参与化解矛盾,两年来,共有效将253起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持续深化阳光司法。全面推进裁判文书、案件流程信息、庭审网络直播三个领域的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庭审直播硬件设施建设,投入200万建成了16个科技法庭,民事案件庭审全部实现同步录音录像,761件民事案件在网上同步直播,13760份生效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晾晒。实行案件信息自助查询,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案件的流程信息。
主动接受各界监督。通过“双千、三百”⑦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民事案件庭审120余人次。完善代表联络工作机制,认真办理人大督办交办、代表关注案件,及时回复代表意见建议,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报告法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的审判进度,虚心接受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人民陪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必须由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两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644件,陪审率高达97.6%;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共受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提起的抗诉案件4件。
(三)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求,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公正、廉洁司法的基础和关键,建立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的民事审判团队一直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重视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组织员额法官宪法宣誓,教育法官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抓党建促审判,确保党建、审判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党员干警政治素养。
重视司法作风建设。常态化开展审务督查112次,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在每一起民事案件中将廉政监督卡一并送达给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切实预防诉讼作风问题反弹。持之以恒地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持续开展“家风建设”,筑牢干警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确保法官清廉、司法清明。
重视司法能力建设。连续三年开展“规范建设、规范提升、规范巩固”活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积极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教育培训的需求导向,突出抓好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组织业务培训500人次;注重培养民事法官的“三大能力”,评比“三精”案件⑧和优秀学术论文,两年来,10起案件、6篇调研论文在上级法院评比中获奖。
重视基层法庭建设。基层法庭处在司法的最前沿,是一线中的一线,法庭司法服务、办案质量的好环直接影响司法口碑。两年来,围绕建设“五个法庭”⑨目标,我院不断加大法庭建设投入,张店、木厂新法庭完成选址规划,对三十铺法庭予以全面整修,实行诉讼服务站、调解室、代表委员联络站全覆盖,新遴选的4名员额全部配置在法庭等等。两年来,四个农村法庭共审理民事案件4536件,占我院民事案件总数的33.8%。
三、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总结过去两年来的经验做法,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民事审判工作做的还不够好,还有很多不足,想要实现工作的新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一是个别干警服务大局意识不强,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只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司法理念有待更新;二是部分法官办案凭经验、凭感觉,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不足。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不严谨,粗糙瑕疵时而有之,司法能力和水平亟需提升;三是还有少数法官群众观念不牢固,不愿做、不善做群众工作,对待群众态度冷淡,司法作风仍需进一步改进;四是审判质效仍有提升空间,在长期未结案件、结案均衡度、平均审理时限等指标方面存在短板。
此外,我们也深刻的体会到,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立案登记制后,我院民事收案量增长年逾25%,员额改革后,一线法官却减少25%。2016年我院民事法官人均办案量114件,2017件达到193件,连续多年位居全市两级法院首位。特别是去年,我院法官办案最多的达485件,有5人办案在300件以上,法官加班加点工作已成常态,有的甚至抱病办案,积劳成疾;二是办案环境有待改善。一直以来,信访维稳压力总是困扰着法官办案,两年间,我院信访案件中涉民事近30%,一些当事人动辄用上访来掣肘法官办案。有的当事人对审判不理解、不尊重,甚至漫骂、恐吓法官。还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无视司法权威,滥用诉权、虚假陈述。去年,我院审理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列纠纷案中,因被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致我院5起案件被上级法院认定错案,发回重审;三是“送达难”业已成为制约民事审判的最大障碍,随着人口流动增多,九成案件的被告地址与身份证、注册地不一致。加之司法还不够权威,很多当事人明知是法院送达文书而当面拒收;四是司改综合配套没有完全到位。法官、助理、书记员还没有实现“一审一助一书”配置,法官办案“一杆子插到底”,程序性的工作还在干,无法集中精力处理审判核心事务;五是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还需要党委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单凭法院之力难度太大。此外,民事审判队伍断层、人员流失、职业保障等老问题一直如影随形。
四、改进民事审判工作的打算
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在区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大局意识,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拓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坚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对企业依法慎用查封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继续关注民生案件的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调解力度,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积极开展“背包法庭”巡回审判,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诉讼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能力。认真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教育干警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努力锻造一支既讲政治又讲法律,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民事审判队伍。严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院引向深入,锲而不舍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确保廉洁司法。坚持把履职能力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加强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三)加大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质效。加快“智慧法院”建设进度,以信息化服务法官办案,服务审判管理,加大社会购买服务力度,增加辅助力量,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坚持院、庭长带头办案,进一步提升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继续推行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加快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重视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效。
(四)强化监督意识,进一步提升审判的公信力。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区委领导、政府支持下,改善司法环境,加强司法保障,树立司法权威。更加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及时汇报,听取指导意见。对严重干扰、阻碍民事审判的行为,依靠人大监督及时化解。继续完善代表联络机制,提高建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更加诚恳地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不断提升民事审判的公信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民事审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院将以此次报告作为工作新的起点,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固强补弱,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打造经济强区、建设美丽金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附件&&《民事审判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①【破产处置院府联席会议P2】指在破产案件办理中,为协调解决职工安置、税收减免、财产变现、资产处置、引资重整等重大问题,而由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与法院建立的工作协商机制。
②【农地三权分置P3】指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承包权仍归集体组织内成员,而承包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等。
③【智慧法院P4】2017年9月,最高院发布《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版)》,要求全面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建成面向法官、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网络办理和全流程公开,挖掘利用古今中外海量司法案例资源,为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提供支持,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④【背包法庭P4】全称“便携式移动科技法庭系统”,一个背包装下摄像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4G网络等高科技装备,可提供立案、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网络直播、现场制作打印法律文书等巡回审判一站式服务,被人民群众形象的称为背包法庭。该项便民举措也系六安法院首创,曾被写入2017年最高院工作报告中,受到高度评价并向全国推广。
⑤【繁简分流P4】指案件进入法院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分开来,达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目的。这项改革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程序简化、文书瘦身,效率提升、公正提速,破解“案多人少”顽症,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⑥【小额速裁P4】即繁简分流的一种体现,指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超过1.6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可有效提升办案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⑦【双千、三百P5】自2014年起在全省法院开展的一项司法公开专项活动。“双千”即千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千场庭审网络直播;“三百”即百场新闻发布会、百场法院开放日、百名代表委员看法院。
⑧【三大能力、三精案件P5】三大能力即庭审驾驶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司法调研能力;三精案件即精品庭审、精品文书、精品案件。
⑨【五个法庭P6】2016年,市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庭结合辖区特色,建设“服务大局的有为法庭、服务民生的服务法庭、规范有序的严谨法庭、充满人文精神的活力法庭、科学创新的智慧法庭”。
附件&&金安区人民法院关于侵害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城郊结合部大量土地被征收,产生了许多涉及土地权益的矛盾纠纷。其中,尤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最为突出,此类案件事关农民权益的保护和农村社会稳定,处理过程中政策性强、法律规定模糊,甚为棘手。为更好地保障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院对2016年以来受理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对于此类案件,遵照上级法院的规定要求,我院在2016年6月以前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均裁定“不予受理”。2016年6月开始放开限制,截止目前,我院共受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共184件,涉诉标的金额约2283.9万元,矛盾集中体现在下面六个领域:
一是外嫁女(农嫁农、农嫁居)及其子女。很多女性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原村民组,出现“人户分离”现象。这种情形下绝大部分村民组不同意出嫁女本人享受,对其所生子女也不同意或不同意全额享受,这也是此类案件中最主要的矛盾。
二是已离婚或丧偶的嫁入女。离婚后女性另居他地但未迁出户口,村民组通常不同意其享受;如男方再娶,则择前妻或后妻之一而定,如此便损害了一方的利益。至于丧偶的嫁入女,大部分村同意享受。
三是丧偶或离异后续嫁的妇女及其再生子女。户口未迁出原村民组,结婚后女方将户口迁入男方,后离异或丧偶,女方另与他人结婚,但是并未将户口迁出,村民组通常采取的做法是不同意享受。
四是上门女婿。夫妻双方结婚后,男方将户口迁入到女方所在地,并且经常在女方所在地生活,即习俗所称“入赘”。部分村民心里失衡,认为女方本该嫁出去,可以少一人同他们分补偿款,因而户口迁入人员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五是空挂户。为解决户口问题,需要将户口挂在某个集体经济组织,并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承诺过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分配,现在又基于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而要求享受。
六是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当下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甚至常年不在村民组生活,原先居住的房屋也倒塌,村民组据此认为此类人员已经不是村民组成员,不同意其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益。
二、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土地征收、征用动辄牵涉成百上千的村民,其所产生的巨额收益对村民成员来说至关重要,处理稍有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此类案件起诉时,原告一律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统统列为被告,村级组织多认为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是对村民权益的侵害。当事人双方对抗严重,以致案件调解难度非常大。据统计,我院受理的184起案件中,促成调解的仅有7件。
二是查清案件事实难度大。原告方为得到更多的分配数额存在滥诉现象,且提供的证据一般均系亲属好友的证言。这类案件往往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完毕后才发生,加上被告方自认为是经村民集体表决的决定,便消极应诉,对法院送达、审理、判决、执行置之不理,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三是案件实际执行难度大。执行是此类案件存在的最大困难。一是部分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协助法院执行能拖则拖,能少履行则少履行,有的甚至设置种种障碍,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通常十分被动;二是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征地款早已分配完毕,法院在执行时,村民组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要执行判决,保障胜诉的原告得到补偿,只有两条途径,一是从作为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中执行,二是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得收益的成员,也就是从每一家村民中去执行,阻力、难度可想而知。
三、产生矛盾的原因分析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的发生及其处理中遇到的问题,有着特定的历史和法律上的原因:
一是现行司法解释滞后。解决此类案件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未作规定。最高院认为,这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情节。实践中,一般以户籍为标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产生出新的问题。
二是村规民约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中,村民组以2/3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取消了作为少数人的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约束力大于法的法律倒置现象。由于对村规民约缺乏监督机制和纠正措施,解决农村妇女权益问题难度较大。各村对同一对象的处理方式又不统一,即使在同一村各村民小组之间也做法各一,法院审理难度加大。
三是人口流动与户籍、土地管理的矛盾。法律对男女结婚后有居住地选择权的规定,然城乡结合部的村级集体一般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款或集体青苗费,户口附着利益的优势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迁移户口。另外,《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以调动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但村民要嫁娶流动、出生或死亡迁移,有的村年年小调整已成习惯,有的多年不调整,这并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
四、化解类案的对策及意见建议
一是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哪些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结审判实践,土地权益处理不当的根源多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重要法律概念认定上存在偏差。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消除矛盾隐患。我们建议:在户籍管理日渐宽松的情况下,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无法解决实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容易出现简单化和扩大化。具体可以考虑在明确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承包耕地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并尊重村民组的民意。主张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是此类案件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一种类型。比如:三十铺镇内开发园区,土地征收补偿较多,外嫁女即便长期在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也不愿意将户口迁出,一旦娘家村民组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均大多以自己系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要求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遭村民组拒绝后就提起诉讼,请求分配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额。我们建议: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生活、居住,并不以原村或村民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对此类情况的外嫁女应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对于出嫁后,仍在原村或村民组居住、生活、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二是明确参与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时间标准。实践中,可能会有个别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统征后新进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未分配完的情况下,要求对原土地补偿费享有成员资格并参与分配的情况,这就涉及到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有时间限制,这个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
三是建立类案生效裁判的公示机制。村规民约是多数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不假,但其内容必须符合政策、符合法律。要想破除村民、特别是村干部对于村规民约的迷信认知,必须针对性加强法律宣传。我们建议,对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建立生效裁判的公示机制,将其纳入村级组织的村务公开范围,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因为此类案件的案情基本相似,判决结果趋于类化。这样做一来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提高村民、村干部的法律素养,教育他们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权权益。二来通过类案的指导、对比参照,引导村民合法合理维权。使村民清晰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哪些予以支持,哪些不予支持,为什么支持或不支持,预防当事人盲目起诉或是盲目参与群体性事件,一定程度让他们的诉求可预期,进而降低分化矛盾。
四是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加强户籍管理。当前,我区村级自治组织的规范化水平还有不足,乡镇政府有必要加强对村民自治活动的指导监督。首先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议事程序,没有制定章程的督促其制定章程。已经制定的,限制报备。存在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责令限期整改;此外,应加强户籍管理,增强户籍管理的规范性、及时性,派出所应定期与村委会沟通、协调,防止所谓“空挂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五是构建类案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我们希望在类案的处理中能得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发挥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监督的便利和熟悉民情的优势。一是建立与街道、乡镇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乡镇司法所为重点,以村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司法联动体系,做到该类案件就地解决,合力化解矛盾。实践中我们发现,村支两委的干部更愿意接受乡级政府的调解,纠纷处理的效果也比司法程序化解更好。二是建立纠纷源头预防机制,在村里分配方案表决时建议乡镇政府介入,一旦出现分配方案制定程序不符合议事规定、分配方案存在歧视性等情形时,即应强行将分配资金提存,直至实现各方利益的兼顾方可分配。
关于我区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人竟の魅&&王世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于今年4月上旬,区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和做法
1、依法办案履职责。2016年至今年3月,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5383件,涉诉标的金额63.7亿元。结案12866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5854件。忠实履行了民事审判职责。
2、服务大局重成效。围绕全区发展大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针对破产处置,建立了政府和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了重大破产案件审理的“金安经验”。助力僵尸企业清理,盘活生产要素资源。慎重审查合同效力,着力防范金融风险。农村派出法庭围绕各自地域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加强相关案件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强化管理提质效。认真落实司法改革,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审判管理,审判质效不断提升。深入推进阳光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有关案件,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尝试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有效化解矛盾于诉前,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创新案件受理审理方式,有效化解诉讼难,群众满意度有了新提升。
4、狠抓队伍强基础。始终重视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力促队伍清廉、司法清明。坚持入额法官的院领导带头办案,积极领办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好地发挥了示范作用。深入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研讨等活动,提高了审判队伍整体素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来院旁听庭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树立了良好形象。
二、主要问题和困难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长期以来,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加之员额制改革,一线法官减少25%,连续多年民事法官人均办案量位居全市两级法院首位。办案已经超负荷运转。
2、司法环境亟需改善。一是农村法庭硬件设施差,不符合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要求。二是民事审判化解矛盾的压力大,一些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不利诉讼结果看成司法不公,甚至对法官人身攻击。少数当事人存在 “信访不信法”、上访不上诉。
3、司改综合配套未到位。目前,法官、助理、书记员还没有实现“一审一助一书”配置。法官不仅要审理案件,还要承担其他大量事务性工作。招聘制书记员待遇差、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
4、送达难、虚假诉讼较为严重。一是“送达难”问题仍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随着人口流动增多,对当事人查找难。因不认识当事人,甚至出现当面拒收法院送达文书。二是虚假诉讼问题较为严重。
三、工作建议和意见
1、认真落实司法改革。一要坚决破除旧有的案件办理管理模式。让所有入额法官切实在一线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办案,杜绝“只挂名不办案”。对入额法官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二要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着力提升信息化水平,以智能服务为案件审理提供支持。三要尽快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 “一审一助一书”配置。目前,聘用制书记员42人,整体待遇偏低(每月到手工资仅为1800元左右),队伍流动性大、不稳定。建议配齐人员、提高待遇,切实解决好聘用制人员待遇低和管理问题。
2、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一要切实提高法官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法官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二要重视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强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素质能力建设,特别是聘用制书记员,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3、强化审判工作保障。一要加强农村法庭建设。目前,4个农村法庭办公办案场所系九十年代建筑,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审判功能需要。要切实抓好农村法庭改建扩建工作。二要依法维护诉讼秩序。依法打击破坏法院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法官合法权益。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三要健全送达协作机制。建议加强与乡镇街联系,建立健全由村、居委会协助的送达机制。
4、严格案件质效管理。一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严格办案质量评估和错案责任追究。不仅要评价法官明辨是非、适用法律的能力,还要评价法官化解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仅确保司法廉洁,还要做到司法文明。二要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通过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实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三要积极参与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促进矛盾纠纷能够得到更快、更有效的解决。
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工作情况汇报的报告
&区教育局局长&韩怀国
金安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前教育政策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完成第一、第二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正在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学前三年入园率达85%,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金安区现有幼儿园160所,在园幼儿22756人。其中公办园37所(新建独立园18所,改扩建园19所),在园幼儿3560人;民办园123所,在园幼儿18305人。另有公办小学附属园(幼教点)53个,在园幼儿891人。民办园中普惠性幼儿园77所,在园幼儿8972人。
城区现有幼儿园53所,在园幼儿9588人。其中公办3所(2所建成未招生),在园幼儿361人;民办50所,在园幼儿9227人,其中普惠园19所,在园幼儿1927人。
二、主要做法
1、大力发展公办园,入园率逐年提高。自2011年开展学前教育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以来,我区已新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5所,城区公办园3所(其中2所暑期招生);利用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19所,在公办小学设附属园53个。共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近8000个。目前,全区3-5周岁入园率已达85%,较2010年提高了40个百分点。在农村,公办园和普惠园入园的幼儿已占80%以上。
2、努力提高幼教水平,办园逐步规范。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全区广大幼儿教师积极学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和《3-6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每年组织各幼儿园积极参加各类培训、观摩、研讨、评比等活动,强化“科学保教”;每年招聘专业幼儿教师,促进幼儿教育专业发展,近几年共招聘专业幼儿教师242人;每年开展区级一类幼儿园评选,并积极创建市一类幼儿园,目前,我区已有市一类幼儿园6所,区一类幼儿园10所。民办幼儿园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严把“准入关”和“年检关”,不断加强规范管理。
三、存在问题
1.城区公办园不足。我区城区,目前仅有人民路学校南校附属幼儿园一所公办园建成招生,学位极其紧张,已出现家长半夜排队报名的现象。根据“县摘帽”要求,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目标“每3万人口建设1个以上公办幼儿园”“每个街道至少办好1个公办中心幼儿园”(9个班以上)。我区城区人口约为25万,按要求应有8所公办幼儿园,目前仅有3所(望城岗幼儿园、中市幼儿园还未招生),还差5所;同时,东市街道、三里桥街道、清水河街道没有公办中心幼儿园。
2.部分民办园收费高。我区城区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最高的,如森达国际幼儿园,含保教费、交通费、食宿费、玩具费等,收费每月达4000元左右;收费较低的,每月也在1300元左右。
3.教师队伍较为薄弱。我区未专项下达幼儿教师编制,近几年新招聘幼师教师挤占义务段教师编制。我区幼儿园尤其是民办普惠园,教职工数量普遍不足,无法达到每班“两教一保”要求;专业幼儿教师更是严重不足,我区公办园现有专业幼儿教师252人,占公办园现有教师400人的63%,民办园所占比例更小。
4、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区政府目前对学前教育投入尚未纳入预算,学前教育总体投入少,资金缺口大。截止目前,全区有6所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及设备购置缺口资金1166万元(其中淠东乡中心幼儿园187万,施桥镇埠塔寺幼儿园178万元,双河镇小松幼儿园180万,先生店乡中心幼儿园191万,中店乡中心幼儿园364万,横塘岗乡中心幼儿园66万)。
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较低。我区公办及民办普惠园总数114所,占71.3%;幼儿总数13423人,占59%。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到2020年,这两个比例均应达到80%以上。城区所占比例更低,公办及民办普惠园总数22所,占41.5%;幼儿总数2288人,占23.9%。
四、下一步打算
1.做好城区幼儿园建设规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争取市政府统筹规划城区幼儿园建设,落实用地、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议在城区学校建设第三期三年行动计划或城区品质提升计划中,同时规划附属公办幼儿园。
2.落实相关政策,完善小区配套园建设。对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建成后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其次,逐步、有序回收或回购老旧小区配套园。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继续加大专业幼儿教师招聘力度,采取合作办园、示范带动、“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幼儿教师学习、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4.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区政府将增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安排幼儿园建设配套资金,用于征地、配套设施建设等资金;区有关部门帮助协调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问题。
5.采取系列措施,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通过保证合理用地、提高补助标准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适当提高保教费标准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邬效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组成学前教育工作调研组,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荟带领下,先后于3月下旬和4月上旬对我区和芜湖市镜湖区、江苏省扬中市、浙江省海宁市开展了学前教育工作专题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基本情况
金安区现有幼儿园160所,在园幼儿22756人。其中公办园37所,在园幼儿3560人;民办园123所,在园幼儿18305人。民办园中普惠性幼儿园77所,在园幼儿8972人。公办及民办普惠园总数114所,占71.3%;幼儿总数13423人,占59%。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到2020年,这两个比例均应达到80%以上。
我区城区,这两个比例更低。城区现有幼儿园53所,在园幼儿9588人。其中公办3所(2所建成未招生),在园幼儿361人;民办50所,在园幼儿9227人,其中普惠园19所,在园幼儿1927人。城区公办及民办普惠园总数22所,占41.5%;幼儿总数2288人,占23.9%。
二、外地主要做法
做法一:芜湖市镜湖区加强合作引领,示范带动,与安徽师范大学幼教集团联手打造10所公建民营幼儿园,设置名园长工作室,引进品牌发展。同时对幼儿教师实行定编,对不同类级的幼儿园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做法。
做法二:江苏省扬中市学前教育确立“五为主”的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机制,全市幼儿园以公办园为主;加大经费投入,学前教育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强化队伍建设,幼儿教师以公办教师为主;注重优质创建,全市幼儿园以优质园为主;强化内涵办园,以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为主。
做法三:浙江省海宁市市、镇两级财政按比例投入保障,统一划拨用地、在生均经费、公用经费、奖补政策、教师定编等方面,无论公办、民办园实行同管理、同待遇、同发展的经验。
三、存在问题
1.公办园入园难。我区公办园占比小,特别是城区,目前仅有人民路学校南校附属幼儿园一所公办园建成招生,学位极其紧张。即使望城岗幼儿园、中市幼儿园今年秋学期招生,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2.民办园入园贵。据调查,我区城区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最高的,如森德国际幼儿园,含保教费、交通费、食宿费、玩具费等,收费每月达4000元左右;收费较低的,每月也在1300元左右。人民群众对民办园高收费意见很大。
3.无编制缺教师。我区无幼儿教师编制,近几年新招聘幼师教师占用义务教育段编制。全区幼儿园尤其是民办普惠园,教职工数量普遍不足,无法达到每班“两教一保”要求;专业幼儿教师更是严重不足,公办园现有专业幼儿教师242人,占公办园现有教师400人的60.5%,民办园专业幼儿教师所占比例更小。
4.“县摘帽”差距大。根据“县摘帽”要求,我区城区应有8所公办幼儿园,目前仅有3所,还差5所;农村乡镇还差2所。
5、无预算投入少。区政府目前对学前教育投入尚未纳入预算,学前教育总体投入少,资金缺口大。
四、几点建议
(一)强化政府主导
1.明确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区3-6岁幼儿入园率达95%以上,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85%以上,公办及民办普惠园数、公办及民办普惠园在园幼儿数均达80%以上,形成以公办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公平均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扩大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优化布局,努力实现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
2.科学规划布局
按照国家学前教育目标要求,根据城镇小区建设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将学前教育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提高政府保障水平。市、区联动,实施幼儿园布点规划,实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格局。
(二)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并实施金安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多方筹措资金,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优质的公办幼儿园。
2.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建成后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其次,逐步有序回收或回购老旧小区配套园。
3.提高民办普惠园覆盖率。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安排公用经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要求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教职工,满足幼儿园发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建立幼儿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5.提高保教质量。以省、市级一类园建设为抓手,推进幼儿园结对帮扶,鼓励、支持省、市一类园帮扶带动薄弱园发展,整体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6.加强幼儿园监管。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职工持证上岗、办园行为、规范收费等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7.完成“县摘帽”任务。抓住脱贫攻坚“县摘帽”的契机,举力而为,不打折扣,如期建成7所公办幼儿园。
(三)加大政府投入
&1.增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
2.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确定补助标准,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良性发展。
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六安市东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
列入区财政预算的议案
金安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集中示范园区东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程,六安华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向银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并以其与金安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区政府拟将该协议项下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向六安华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
将东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分年度列入区财政预算的决定&
(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六安市东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列入区财政预算的议案》。会议决定,同意区政府将东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列入区财政预算。建议区政府加强对东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茆震为中市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王敏为清水河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罗世军为东市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孙亚男为金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陈宗美金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职务;
张传武中市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郭安东清水河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何学著东市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肖国兴为金安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李本贵金安区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金成军为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吴旭东为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张先东为金安区人民法院三十铺法庭庭长;
陈燕为金安区人民法院孙岗法庭庭长;
郁莉为金安区人民法院张店法庭庭长;
王秋月为金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成军金安区人民法院孙岗法庭庭长职务;
吴旭东金安区人民法院三十铺法庭庭长职务;
戚仁元金安区人民法院张店法庭庭长职务;
殷向阳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袁刚锋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职务。
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卢文锋为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彭阳为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芩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金安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出席、因事请假、列席人员名单
一、出席人员(共29人)
主 &任:刘玉军&
副主任:李坦军 &马德云 &沈 荟(女)&
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方 &燕(女)
江 &茜(女)
吴光纯(女)
张迎年(女)&
侯晓健(女)
二、请假人员:(共1人)
委 &员:汪庆发&&&&&&&&&&&&&&&&
三、列席人员(共38人)
胡卫东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
张士银(女)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杨传勇 &&&&&&&区法院院长&
曹&&磊&&& &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卢文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俊岭&&&&&&&&区政府办副主任
刘&&智&&&&&&&&区编办副主任
韩怀国&&&&&&&&区教育局局长
高乾俊 &&&&&&&区财政局副局长
吴允生&&&&&&&&区住建局局长
凤维生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肖国兴&&&&&&&&区环保局局长
刘学军 &&&&&&&区物价局局长
沈业文&&&&&&&&区扶贫办副主任
张&&军&&&&&&&&区房产局副局长
梁&&明&&&&&&&&区规划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周泽道&&&&&&&示范园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三十铺镇党委书记
张显准&&&&&&&&张店镇人大主席
马少剑 &&&&&&&双河镇人大主席
汪&&尹&&&&&&&&马头镇人大主席
罗世军&&&&&&&&东市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茆 &震 &&&&&&&中市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王 &敏(女)&&清水河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蔡&&霞(女)&&区人大代表
崔时勋&&&&&&&&区人大代表
王治平&&&&&&&&区人大代表
管俊成&&&&&&&&区人大代表
吴家满&&&&&&&&区人大代表
刘少芝&&&&&&&&区人大代表
韩晓霞&(女)&区人大代表
包从刚&&&&&&&&区人大代表
桑世武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办公室主任
韩自强&&&& &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副主任&
徐国辉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科员
蔡传宇&&&& &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袁 &振&&&& &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孙亚男(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姚 &杰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专职副主任
Copyright 2012 jard.j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