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员工规章制度安全工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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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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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沈阳瑞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公司员工姓名:(简称乙方)
  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以及生产的顺利进行,争创文明安全企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建全各项劳动安全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2、甲方对应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凡不遵守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处罚,直至停止其工作。
  3、甲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懂得安全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生产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不适应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4、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根据其工种不同,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5、接受公司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答复和响应。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操作。
  2、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施工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掌握所在岗位应具备的安全基本,不得上岗。
  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注意同事的安全保护用具是否佩戴齐全,做好相互保护工作,对同事的违章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凭有效的上岗证上岗工作。
  5、施工时,需对本工种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停止施工,及时汇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时,不得擅自盲目施工。当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记录等资料。
  6、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甲方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和意见。
  7、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忽视工人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控告。
  8、严禁酒后上班作业,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拉乱接电源,严禁私自动用非自己保管、使用的施工设备。工作时不得嬉戏打闹,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9、乙方必须保持健康的身体参加施工作业,不得带病参加工作。如因自然生病医治或住院治疗,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三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安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解除等)。
  4、甲、乙方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双方各自违约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商的提交当地劳动仲裁
  第五条:所签人员辞职后此责任书自动作废;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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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关于印发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的实施意见》(建政发〔2010〕4号)文件进行调整完善,制定出台《全县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职责&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8" month="12" year="年12月18日印发
全县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个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章& 各镇(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镇(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对行政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原县属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所在的镇(区)监督管理,开发区区域内原其他镇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开发区负责监督管理,高新产业园、民营创业园、上冈产业园、建阳石油装备产业园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区域内安全生产宣传,协助县相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三)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责危化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户)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六)检查督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做好特种设备监管、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事故查处等工作,协助县相关部门做好危化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及市场准入工作;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通知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部门业绩考评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镇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镇(区)安监站(安监分局)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对所分管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确保达到市、县要求并通过上级组织的验收。
(二)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三)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六)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八)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该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把石油加工、化学危险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全县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指导和协调地方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公共基础项目建设,促进信息产业安全发展。
(三)县教育局
1.履行全县教育系统所有单位(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学校(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2.组织、指导学校(单位)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3.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5.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6.负责全县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同产权部门负责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游泳场馆和其它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四)县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5.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6.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县公安局
县消防大队
1.根据全县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审查验收;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全县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依法开展对全县商场、市场、歌舞厅、浴城、足浴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提请县安委会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省、市、县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5.制定和完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针对安全生产重点和薄弱环节,每年组织救援演练不少于一次;
6.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县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全县消防安全信息。
交巡警大队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3.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牵头对烟花爆竹“四私”行为的打击,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县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县民政局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县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九)县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5.配合县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县环保局
1.履行对全县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设(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建设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3.依法履行全县燃气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4.负责县城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各镇(区)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5.负责建筑、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管理。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县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承担救助打捞、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船员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负责全县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抓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路段和危险桥梁逐步实施改造;
6.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7.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做好县城公交及出租车辆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县地方海事处
1.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十四)县农业委员会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药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工作;
6.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十五)县水利局
1.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3.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县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县商务局
1.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相关审批项目安全前置条件的把关;
3.负责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星级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5.负责服务业(含物流聚集区、不含休闲、娱乐、网吧)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十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网吧、游戏厅、歌舞厅、KTV、游乐场等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文化市场、音像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
3.组织指导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指导新闻出版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牵头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十八)县卫生局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职业病检查、诊断和救治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十九)建湖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辖区内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建湖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用于安全防护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协助上级质监部门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以及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4.负责全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十一)县广播电视台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二)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在受理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含道路、管线、桥梁、涵洞、绿化设施、室外建筑物装修)建设项目的报建时,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
3.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配合辖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工作;
4.履行县城户外广告、路灯、亮化设施和环卫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县城户外广告、路灯、亮化设施和环卫设施的安全专项检查,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5.健全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二十三)县安监局
1.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3.制订和发布工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负责提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
6.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承担注册管理工作;
8.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9.承担县安委办的具体工作。
(二十四)县统计局
1.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对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有关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备案;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十五)县粮食局
负责全县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六)县供销合作总社
1.履行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3.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七)县政府办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县人防办
指导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十九)县法制办
1.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2.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建湖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一)县电信公司
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二)县邮政局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邮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三十三)县供电公司
1.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处置预案;
3.承担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四)县金融与上市办公室
1.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2.指导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3.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三十五)县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政府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5.参与监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列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安委会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年度述职。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向县政府、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镇(区)或行业(领域),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有关镇(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县政府、县安委会对各镇(区)、部门、单位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区)及其安委会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镇(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镇(区)及其安委会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当面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与下一步打算。
(一)当面报告。利用安委会召开工作会议或其他适当时机,报告履职情况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情况,对有关领导签批事项作专题报告。
(二)书面报告。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下半年、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与措施。
第十六条 各镇(区)安委办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并实行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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