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如何员工休年假算工时吗

我们有一部分员工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干四天休36小时,年休假是采取工作四天结束后开始安排,一共安排24小时*5天(按工龄),然后直接排四天班.员工十分有意见.认为年休假是安排工作时间的休息,中间的轮休时间不应计算在内.请问对么?

》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

》有关规定制定。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

,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

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

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

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

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

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

》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

,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

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

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

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

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

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

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

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14:04 发布评论:1来源:工人日报

  休假不是偷懒,而是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近期,多地出台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带薪休假。

  例如,山东省要求落实带薪休假政策,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应休尽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按照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现象:局长的灯亮着,科长就不敢关灯,科员只能干等着…

  “局长办公室的灯亮着,科长的灯就不敢关,科员也得干等着。”这种一人加班、全局加负的现象在有的单位约定俗成、成了常事,让职工有苦难言。

  作为单位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确能起到标杆引领作用,亦能推动形成单位良好政治生态与工作氛围。领导上班时间开会、调研、部署,下班过后加班统揽业务进度,状态和作风理应点赞,其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亦值得下属学习。领导加班往往需要各种专业资料,需要下属提供协助亦属正常。可若领导加班,让下属跟着干等甚至苦等一晚也未有任何任务,便难免会让下属抱怨。

  这种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推波助澜。对此,领导干部除了纠正“官本位”的错误观念,亦要增强统筹协调能力。若领导在加班前能有明确计划,确定该要啥,提前统筹安排,请相关部门和下属于事前准备好相应资料,便能多一些效率、少一点虚耗、增一分实效,于事于情都有益。

 中央要求落实休假制度

  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明确:

  健全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做好平时激励、专项表彰奖励工作,落实体检、休假等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保证正常福利,保障合法权益。

  图表:我国明确到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新华社记者 秦迎 编制

山东: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带薪休假政策

  7月21日,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

  关注干部身心健康。落实带薪休假政策,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应休尽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按照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对经批准确需在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的,按照规定予以调休,不能调休的给予加班误餐补助。

安徽: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

  今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认真落实休假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筹安排干部职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干部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今年7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要求重视干部身心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丰富文体生活,认真落实带薪休假、疗休养、年度体检等制度,对家庭确有困难或遭受重大变故的,加大帮扶力度,及时给予组织关怀,推动干部心情舒畅地工作。

声音:领导干部“应休尽休”是对“加班文化”的纠偏

  8月21日,《光明日报》发表文章《领导干部“应休尽休”是对“加班文化”的纠偏》。文章称,休息本来就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休假的目的是放松,而非工作。然而现实的情形是,我们已经习惯了某种表态性的工作方式——动不动就是“白加黑”“五加二”,个别领导甚至公开要求干部取消节假日。在这样的导向之下,领导将长期无休,最终导致一般公务人员乃至企业员工苦不堪言。

  文章认为,休假不是偷懒,而是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宪法也规定休息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此番山东等地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应休尽休”不仅是对此前迷乱的“加班文化”的纠偏,也体现了依法保障公职人员休息权利的法治精神。

  文章呼吁,希望各地在陆续出台激励公务员休假的政策之后,下更大的力气制定其他劳动者的休假制度和配套实施细则,强力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针对私营企业劳动者工时过长的状况,深入调研,有针对性地出台鼓励政策,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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