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特种生产特种行业许可证证

刻制印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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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章刻制业申请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责任编辑:区公安局
  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
  1.申办印章刻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写出书面申请书,单位申办的要有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任命书;
  2.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要认真规范填写《重庆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5.要有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法人代表、经营者以及主要从业人员无涉及私刻、伪造印章和经济诈骗等方面违法犯罪的记录证明和从业人员花名册;
  6.要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并要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要有存放印章及档案资料的保险柜或文件柜,要有刻制印章的登记簿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8.要有2人以上熟悉电脑操作的从业人员;
  9.要有符合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公通字〔2000〕36号)要求的技术和刻制印章的专用生产设备以及采集印章信息的相关设备,并与市局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10.要符合各地对印章刻制企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11.要填写开业后承接和所刻制印章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并纳入印章治安信息系统管理的《印章刻制企业承诺书》。
  符合上述开业审批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辖区派出所实地检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审核同意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要跨区县设立印章承接点的,仍按上述程序规定办理。
  派出所审查条件:
  1.审核行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严格按照开业审批条件逐项检查核实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4.签署个人意见后报(分、县)治安支队导审核。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1.审核派出所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3.根据责任签署本级审核意见后,报送(分、县)局领导审批。
  (分、县)局领导审核:
  1.审查下级部门办理过程是否合法;
  2.签注意见,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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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省厅治安总队公共秩序管理支队
省厅治安总队公共秩序管理支队
许可(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许可(办理)类型
许可(办理)条件
1、符合全省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
2、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9部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要求;
3、企业刻章信息必须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公安部指定印章系统压缩、解压缩软件的承诺书内容符合公安部及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
4、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存、管理、查询、比对印章;
5、具备保证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以及专职人员;
6、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与消防规定,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位置固定;
7、企业法人代表有企业所在地常住户口;
8、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9、企业经济性质非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10、有健全的公章验证、登记、承接、制作、保管、交货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省公安厅制发的《公章刻制企业经营审批表》;
3、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41.9-2000)的证明;
4、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5、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存档);
6、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7、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像片);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9、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11、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经济性质的证明;
14、企业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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