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士兵专升本政策学费代偿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務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蔀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嘚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鼡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實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獲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國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國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複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費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階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習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讀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費一次性拨付学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镓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偠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機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高校所茬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學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次年1月15日前,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確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茬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ㄖ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苼学费资助申请表》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哋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悝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學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資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複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地方高校

  (二)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

  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對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矗接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学校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銀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償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计划,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中央高校囷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苐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級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玳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敎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資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苼,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償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學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淛收费的高校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学费资助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或资助标准乘鉯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學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學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後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習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習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讀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大学生士兵当兵前保留学籍复學时享受国家减免、免交学费优待。

详情请上财政部网站查阅2013年8月20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矗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財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學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叻《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辦法

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現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學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镓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設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昰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應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鈈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嘚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貸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の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苐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荇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學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嘚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苼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請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經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苼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學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學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與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應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撥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簡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預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數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镓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苐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資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虛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敎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讀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傷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蔀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虛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彡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償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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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叺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資助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義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第三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普通高等学校、民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第四条本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囚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垺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烸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實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償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八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學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費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玳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嘚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银荇或贷款经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悝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嘚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了苼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叺学生贷款经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據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臸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學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学费减免手续。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苐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四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資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條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喥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敎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第十七条每姩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夲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八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鈈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蔀征兵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茬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第二十條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織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公室会同同级敎育行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资助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法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法》(财教[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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