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映部队越级反映问题问题应该去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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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是天津市人社局直属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指导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培训;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出国(境)等有关手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军转干部周转房的管理、租赁工作。

  • 1. .天津市人社局[引用日期]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一语,在各国公司法中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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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天津市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全面建设,促进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民发〔2015〕10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休干部是指移交天津市安置,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军休所实施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做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牢牢把握为党和军队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以充分体现军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好服务军队改革和发展工作大局为方向,积极稳妥推进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创新发展,激励广大军休干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军梦、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行政组织机构、党组织机构和群众性组织机构。

  天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军休中心),各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所)。

  市军休中心在市民政局的领导下,接受市军休处的业务指导,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军休所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市军休中心配正、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相关业务科室。

  军休所在区民政局的领导下,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按照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军休所通常设正、副所长、书记,实行所长负责制;下设办公室、财务、后勤等专项保障部门(军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所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所长主持,所领导班子成员(也可扩大到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总结前一阶段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研究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遇有重要工作或临时任务,可随时调整)。

  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所长主持,军休所领导班子、二级党委或党总支委员、管委会成员、关工委主任参加。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各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安排;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依据《党章》、组通字〔2008〕16号等文件要求,军休所要根据军休干部党员和在职党员干部的数量,成立相应的党组织机构(二级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

  二级党委或党总支,设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军休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上级党委任命)。

  军休干部党支部,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和党小组长。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经验丰富、乐于奉献的军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委员根据党内选举条例选举产生。

  党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等制度,加强党支部书记及党员骨干培训,列入所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政策规定给予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适当工作补贴,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战斗堡垒作用。

  党委或党总支会议。军休所党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委员(也可扩大到各军休党支部书记)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总结本月党务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三、群众性组织机构

  军休所根据所属军休干部数量,视情况成立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军休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在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健康、热心服务的军休干部中民主选举产生。其主要任务是,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发挥参谋、协调、监督作用,反映军休干部合理建议,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所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军休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届任期3年。

  管委会会议。军休所每月召开一次,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全体委员和所相关领导参加。会议内容:学习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总结管委会活动开展情况;听取军休所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综合反映军休干部意见和建议;对军休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从政策理论水平高、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的军休干部中选举产生。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传递正能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每届任期3年。

  军休所视情况成立老战士宣讲团,鼓励军休干部担任学校、社区、部队辅导员、政治理论教员等。

  第五条 军休干部年度接收安置任务,按照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执行,起止时间为2月至10月。按照“即退即审、即交即接”的工作机制,由军队干部部门与区民政局(军休所)安置部门具体承办。办理交接手续的具体时间及有关事宜,由军队干部部门与区民政局(军休所)安置部门共同商定。

  (一)材料审核。对移交军休干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开具《天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

  (二)召开“三方”见面会。区民政局(军休所)安置部门召开由安置部门、部队移交单位和军休干部本人(或监护人)参加的“三方”见面会,明确具体事项。

  (三)签订交接协议。军队干部部门应向区民政局(军休所)安置部门提交:1、接收安置通知书;2、个人档案材料;3、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4、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5、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并签订交接协议。

  (四)信息备案。区民政局(军休所)安置部门应及时将“三联单”、新接收人员名册和全国军休干部安置系统中新接收人员信息报市安置办。未完成交接任务的,区民政局(军休所)安置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一)办理相关手续。区民政局(军休所)安置部门积极协助军休干部办理:1、户籍落户;2、组织关系接转;3、医疗参保;4、伤残证换证。

  (二)召开欢迎会。由民政局分管领导、军休所工作人员、二级党委或党总支委员、管委会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致欢迎词;介绍本所情况;军休干部讲话;分配党支部。

  (三)归档立卷。按照《档案法》规定,对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收集、鉴别、归档。

  第六条 按照中办发〔2004〕2号、组通字〔2008〕16号、民发〔2015〕102号等文件规定,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一、阅读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根据军休干部居住情况,采取集中传达和分散传达两种形式,组织军休干部学习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严格执行保密守则的相关规定),确保军休干部及时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军休所每月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学习。主要内容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讲话精神,党的重要理论成果;天津市地方性行政法规;国际国内时事政策。

  坚持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并严格抓好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

  军休所要为军休干部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有条件的可设立党员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等。采取集中辅导、小组交流,组织专题讲座、知识问答,以及成立理论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

  三、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军休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理解和支持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对待利益调整;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严格遵守中央关于讲座、论坛、刊登、出版,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军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要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

  四、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

  在“七?一”、“八?一”、“烈士公祭日”、“国庆节”期间,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提前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告知军休干部,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车辆、医疗等后勤保障,负责活动现场的参加人员秩序维护和往返途中人员、车辆安全。

  军休干部应按要求统一着装并佩戴勋章和立功奖章等。军休干部个人参加社会活动、参加非上级机关组织的活动,应当经本级党组织批准,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

  各级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从不同层级、角度做好活动资料存档、信息上报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五、组织(协调)走访慰问

  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军休所应制定走访慰问计划并严密组织实施,对重病、特困、住院军休干部及遗属实现全覆盖(其他节日走访慰问工作由军休所自行决定)。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区老干部慰问整体计划,并做好信息上报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协助办理去世军休干部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事宜

  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事宜。

  第七条 按照中办发〔2004〕2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好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一、发放、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军休所应当根据当年的政策调整规定,及时审核并录入军休干部离退休费等基本信息,帮助开立银行账户,按照标准,及时发放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并耐心做好相关政策咨询解释工作。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探亲、交通费报销待遇

  军休所应当按照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两年报销一次的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报销探亲路费,其他特殊情况由军休所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三、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社会优待

  军休所应及时学习、掌握、宣传国家、天津市社会优待和惠老服务政策,告知军休干部申办条件,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

  四、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军休所应及时慰问吊唁、商定有关事项,协助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更新个人信息,按规定办理定期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双无”遗属生活补助费等抚恤优待资金的申报、发放事宜。

  五、组织军休干部本地(异地)疗养

  军休所根据民政部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据军休处计划安排并结合本所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异地)疗养、互换疗养等。做到疗养活动有计划、安全保障有预案、组织实施要严密。

  六、及时为军休干部答疑解惑

  军休所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到军休干部家中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所需所求,对他们反映的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对文件没有规定的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按照中办发〔2004〕2号、民发〔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好下列医疗待遇:

  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军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对师职(级)军队退休干部,落实与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同等的医疗服务照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前后的医疗保障衔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

  军休所要积极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宣传卫生饮食、身体锻炼、心理调适、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积极引导并提倡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加强医务室建设。有条件单位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和医疗器械,开展诊疗、消毒、急救、预防保健等服务,对行动不便、卧病在床的军休干部可开展上门服务;医务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药师等专业资格。积极争取实现军休医务室医保联网报销。

  军休所根据本区医疗资源,协调相关医院开展定点医疗服务,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或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医护技能培训等基本医疗服务。

  军休所每年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做好军休干部健康情况和体检报告的收录工作,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军休所及时为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因病瘫痪或双目失明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干部,因精神病退休移交地方的军人办理护理费的申报、发放(停发)等事宜。

  军休所根据经费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大病医疗补助和困难救助办法。为军休干部和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随军“双无”家属、遗属报销医药费用,办理医疗救助申报、发放等事宜。遇到特殊情况,可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给予医疗补助或救助。

  护理费、报销医药费,办理医疗救助的申报、发放(停发)要做到手续齐全、程序正确、审核严格,发放(停发)及时,坚决杜绝违规操作。

  第九条 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鼓励和引导军休干部积极参与军休文化活动,打造天津军休文化品牌。

  一、加强文体组织建设

  军休所要针对军休干部年龄、身体、专长等特点,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类文体活动组织,逐步健全完善合唱、乐器、舞蹈、书法、绘画、摄影、象棋、台球、门球等文体组织。

  制定年度文体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文体活动,举办文体活动展演、作品展示等。充分利用社会文化资源,为军休干部开展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自办或合办等方式,筹建军休干部老年大学,鼓励军休干部积极参与老年大学的活动。

  二、加强文体队伍建设

  军休所要广泛动员有专业特长的军休干部,积极参与文体活动组织、培训,培养文体骨干。可聘请部队、地方和兄弟单位的文体专业辅导老师,定期组织专业知识讲座,不断提高艺术修养和专业技术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有军休特色、有广泛群众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军休干部文体队伍。

  三、加强文体阵地建设

  军休所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和改善室内外文化场地建设,重点完善军休干部活动站的配套设施,增添文化活动用品(用具),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军休所应加强军休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合理设置宣传栏、丰富、完善荣誉室内容、创办内部刊物,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网站(网页),充分运用网络资源为军休干部服务。

  第十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应逐步实行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实现由传统粗放型向全方位、多领域、精细化服务方式转变,紧密结合形势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不断改革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服务管理人员要视军休干部为亲人,通过走访慰问、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了解军休干部的所需所求。坚持共性服务与个性服务相结合,坚持走访探视、定人包户,及时向军休干部表达生日和节日祝福;制作并发放爱心服务卡,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开展分类服务、延伸服务,以独居、高龄、病重、失能、困难的军休干部为重点,特别是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住院、患有重大疾病的军休干部,做到第一时间探视慰问,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军休干部活动场所在设施布局上,应注重人性化设计,适当增设扶手、座椅、热水器、擦鞋器、雨伞、标识牌等设施,不断为军休干部营造亲情氛围,使军休干部真切感受到“家”的温暖。

  军休所应积极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入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重点在医疗康复、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化服务项目引进过程中,军休所应加强对承接机构资质和能力的了解和审查,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机构签订文本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承接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效果评估,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有条件的单位,可挖掘养老、旅游等社会服务机构的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优惠的专业化服务。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技术手段,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实现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建立军休网站、网页,开通微信、微博,依托社会服务网、地方养老服务平台等载体,推广并利用“一键通”、“居家宝”呼叫器和触摸屏等形式,及时发布更新系统内和社会上的服务信息,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满足军休干部多样化服务需求。

  引入社会工作机制,设立社工实践基地(工作站),运用个案工作法、小组工作法等专业社工方法,为军休干部提供心理、医疗、养老、法律、精神慰藉等方面专业化服务,帮助军休干部解决身心健康、情感困惑、家庭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提升军休干部幸福指数。

  军休所采取组织引领、搭建平台、典型带动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通过融入社区,政策宣讲、军地共建、扶贫帮困等形式传播正能量。军休所为军休干部在开展服务学校、部队、社会等公益性“老有所为”活动时,提供车辆、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加强对所管委会的指导和支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军休所本着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不断提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水平。根据军休干部数量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天津市事业单位用人办法,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招聘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实服务管理队伍,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信息化管理、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军休干部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并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聘用程序,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待遇。

  第十二条 军休所应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坚持政治理论与业务技能统筹兼顾,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学习培训,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加强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教育和激励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实行挂牌服务、公开承诺等日常行为准则、服务守则、礼仪标准;落实接待首问负责制,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奖惩制;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成立工会组织,关心关爱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在工作中任劳任怨、默默奉献、表现突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军休所应加强机构用房建设,根据服务管理的人员数量,合理配置办公用房面积,对已经达到标准的,要逐步提高并加以完善;对尚未达到标准的,要科学制定设施达标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保证军休所办公用房的基础上,设立会议室、荣誉室、档案室等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阅览、棋牌、书画、健身、电脑等文化活动的场所并建立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配齐设备器材和日常用品,设置醒目标识和引导标志。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借助驻区部队、学校和社区等社会资源力量,以共建、共管、共用的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军休所应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维护、更新,保持各类设施宽敞整洁、规范有序、安全实用。积极探索军休干部学习阵地、活动阵地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为社区文化建设的发展创造条件,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做好军休所、军休活动中心(站)的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创造和谐舒适、美观大方、氛围浓厚的休养环境。做好军休所、军休活动中心(站)日常维护管理,按照社会化发展要求,稳步推进物业化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资产

  第十八条 财务资产主要包括军休经费和固定资产。按照财社〔2005〕52号文件及会计法、预算法和财政部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军休经费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军休专项经费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其他收入。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作为地方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应积极争取将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保障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户、账本、科目,军休经费管理分门别类,按照所属项目进行财务公开;严格财务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决算,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和流程,凡属大额资金支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加强财务监管,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混用、挪用,自觉接受军休干部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招投标、采购资产;认真执行资产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账,确保账账、账实、账表、账证相符;实行固定资产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盘盈盘亏、财务核销手续符合相关规定;严格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等审批程序,手续完备规范;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编制配比车辆,规范车辆使用审批程序,严禁外借和私用。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重点做好军休干部集体活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保健医生、药品和医疗器械。在组织军休干部外出参加重大活动、疗养时,应提前规划行车路线,租用有资质的企业的车辆,确保车况良好,驾驶员技术熟练,实行专人带车,军休干部上下车要有专人帮扶。

  第二十二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结合工作任务,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军休干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技能,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加强值班管理,确保值班人员在职、在位,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班,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办公区和军休干部活动场所安全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警示标识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水、电、气、暖、车、档案、印章、电脑网络以及易燃、易爆、易污染等物品的管理是否规范;防火、防盗、防泄密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特别是重大节日、纪念日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办发〔2016〕3号文件,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权责范围,为军休干部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区民政局应加强对军休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强化保障的作用。分管局领导要深入军休所,搞好工作调研,征求做好军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军休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军休所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出现缺编情况应及时进行调配,确保在职、在位;重要节假日期间协调有关区领导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市军休中心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全国军休系统工作动态、亮点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协调军休所借鉴学习。及时了解掌握,总结通报军休所先进经验和做法,视情况组织军休所参观、学习、交流,实现共同提高。

  军休所应当加强横向联系,首先要做好信息互动,交流工作动态、传授典型经验。其次要做好载体互动,军休所要结合自身特点,提供优质资源,实现资源的共享互补。再次要做好活动互动,军休所之间采取相互走访、观摩交流等形式,推动我市军休工作创新发展

  各级军休服务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本级民政系统内部联动,充分利用民政局部门的业务优势,重点在涉老、双拥、优抚等领域做好“联”的文章,为军休干部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同时积极拓展社区等公共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必要的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看病就医、家政等日常服务,满足军休干部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在民政“小管理”中实现社会“大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天津市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民政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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