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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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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08〕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
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养老保障重点对象。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地也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予以妥善解决。
(二)区分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
(三)共同出资,合理负担。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缴费及保障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分类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应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本意见所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四、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应对所有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免费培训, 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五、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原则上实行县级统筹(区由设区市统筹)。
1.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筹资规模应不低于18000元。个人账户资金可随被征地农民转移。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征地农民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年度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政府补助一次性配套到位;选择分年度缴费的,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政府随被征地农民缴费予以配套补助。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调整机制。
2.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
本意见下发后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老年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用后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但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3.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经当地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其它社会保障的工作
各地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与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市、县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省级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比例不低于70%,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计划生育家庭户以及残疾人等,政府补助应适当倾斜。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出资部分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区由设区市政府承担),省、市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省政府补助部分从省级集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个人出资部分按照自愿原则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金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当地政府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
(二)资金管理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县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直接缴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省、市补助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七、加强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说明材料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各级政府应确保在征地过程中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八、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资金落实和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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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探讨
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探讨(淮南矿业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 刘航 方树森 王晓琪)煤炭企业在深化改革中产生大批职工下岗,如何对待和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由于煤炭企业再就业渠道狭窄,一大批下岗职工仍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形成了就业弱势群体和生活特困群体。如何帮扶他们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本文结合淮南矿业集团公司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实际情况,作一些初步探讨。一、煤矿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难点1、下岗职工成为就业弱势群体失业和贫困是当代社会的两大难题,据资料统计,我国去年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达3.6%,再就业率达30.6%;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在这种形势下,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更是处于特困状态。第一,下岗职工“一大两低”现象决定了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淮南矿业集团现有下岗职工18890人,其中年龄40岁以上的有13208人,占69.9%;初中以上文化的有13736人,占72.7%;无专业技能的有18257人,占97.7%。这部分人年龄偏大,文化和技能水平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己很难找到工作岗位。第二,多种经营、三产发展缓慢,企业自身难以开发就业岗位。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煤矿以产煤为主,多种经营、三产没有形成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精减下来的职工没有分流的去向,这是煤矿下岗职工再就业难的根本症结。第三,地域经济落后。淮南是以煤矿为主体的城市,而煤矿大多地处偏远,形成独立的工矿区,缺乏社会就业的良好环境和广阔市场。因此,下岗职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难实现再就业。2、下岗职工成为生活特困群体目前淮南煤矿下岗职工每月仅靠200元多一点的生活费维护家庭生活。据统计,淮南矿业集团人均月生活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185元的有23936户,其中下岗职工10277户,占42.9%。不少下岗职工因生活贫困子女辍学,有病看不起。有的职工下岗后,因为贫困导致家庭破裂,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3、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难度大目前,淮南矿业集团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近两万人,其中2001年底“协议”到期应出中心的有10600人。2002年初,集团公司根据地方政府要求,按照“保老”、“扶中”、“推表”的原则制定了实施方案,但在实施过程中和全国有些地区一样,遇到了较大的阻力,矛盾十分突出。二、帮扶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对策、建议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重点任务,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条件,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地区实际,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1、广开门路、拓宽渠道,积极创建就业岗位下岗职工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为改革做出了牺牲,他们的就业问题应该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关怀和照顾。一是要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结合企业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通过各种形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并利用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安置下岗职工。二是要发展第三产业,使之尽快成为吸纳下岗职工的主渠道。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看,第三产业在吸纳的作用十分显著。我国第三产业许多领域都在刚刚起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煤炭企业的情况来看,凡是第三产业发展好的单位,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就解决得好一些。三是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各种所有制经济,提高对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缓解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就业压力。四是要组织下岗职工广泛从事社区服务,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社区服务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战场,应量体裁衣,帮他们在社区服务上找到自身的价值。五是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通过开展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促进跨地区劳务协作, 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六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提高其劳动技能和转岗能力,是使其成为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条件。在这方面,要建立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通过与企业、社会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主体,建立职业培训基地,形成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要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把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紧密地结合起来。2、落实政策、完善机制,鼓励下岗自谋职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是实现再就业的良好途径,它可以减轻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就业压力,提高再就业率。近年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不到位,缺乏扶持力度。一是政策执行不到位是各地普遍存在和下岗职工强烈反映的问题。工商、税务等政府行政部门,应当成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主要职能部门,但落实优惠政策往往与本部门,具备工作职责存在矛盾,落实优惠政策的好坏往往取决于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而不是依靠法律和制度来落实,从而影响了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应转变落实优惠政策的方式,理顺执行优惠政策体制,改由政府各部门分散落实优惠政策为由政府职能部门归口落实。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反映在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减免税费方面政策多,而对于开发生产、增加岗位方面政策少。再就业优惠政策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历史问题而制定的,覆盖范围窄,优惠政策项目少,针对性、时效性较强,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协调以及在发展社区就业、非正规就业等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联系不紧密,缺乏系统性、长期性和法制性,与政府全面促进就业的需求不相适应。需要转变优惠政策的出发点,从改善部分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条件和全方位扩大就业,两个方面研究制定就业优惠政策。将促进优惠政策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上来,大规模开发就业岗位,变被动地实行补助性就业为积极地促进就业,更有效地扩大再就业。三是优惠政策还应在扶持资金方面有一些具体的措施,要加大硬性规定。很多下岗职工有的具有一定的技术和手艺,有的还能自食其力,但往往由于资金不足,堵住了他们自谋职业的道路,需要得到社会强有力的支持。再就业扶持资金单靠银行贷款往往不能有效地保证,政府和企业都要建立起再就业基金,对自谋职业、领办项目的下岗职工进行低息或无息贷款。3、促进就业、保持稳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有企业实行改制的初衷,是要把过多的人员减下来,分流到企业主体以外,实现再就业。政府和企业都要把出中心和再就业问题同时考虑,一并抓好。不能只讲出中心,不顾再就业,把下岗职工简单地推向社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问题,两者必须有机地衔接起来,不可割断。在下岗职工未出中心以前,必须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同时,要做好失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做到应保尽保,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议地方政府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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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
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保障部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一)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九)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十二)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十三)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和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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