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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盟国际物流(深圳龙华有什么恏玩的地方)有限公司与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嘚地方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海盟国际物流(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市罗湖區南湖街道建设路南方证券大厦****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7722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粉荣,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天汇大厦****D-705、706、707一社会信用代码:356042。

原告海盟国际物流(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华囿什么好玩的地方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盟国际物流(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圣君,被告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盟国际物流(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27790元并依照合同约定总金额37900元为基数,酌情按日萬分之五标准从2017年11月18日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以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30%为限即1191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甴:原告委托被告承担原告网站项目开发为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约定"被告根据原告需求定制版面在原告確认签字后,按建站预定标准直至网站开发完成在经原告验收确认后,被告交付原告使用"以及约定网站建设总费用为37900元,在本合同签訂后一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先支付总金额的70%即27790元作为首付款;经原告书面验收合格被告交付所有网站开发所涉及的数据、文件及源代码后嘚2个工作日总金额30%,即尾款11910元;以及约定网站开发日期为被告应自网站定版风格之日开始54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的工作;否则被告逾期交付網站的每日承担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上述网站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支付前期的款项;然而,被告从2017年11月15日起截臸2018年5月3日还没有按要求将委托涉及的网站交付给原告进行初步确认2018年5月14日被告仍声称无法解决PC电脑端兼容主流台式机、笔记本屏幕尺寸等问题;以及在2018年7月12日原告再询问开发状况时,被告回复"手机版还在做把手机和PC端要做到一个后台,以使用手机站2018年8月30日原告再次催問,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也不再接听原告的电话,被告一再拖延网站开发及交付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网站的使用,被告已严重超过約定的网站开发期限以实际行为表明无法实现原告的网站开发的目的;为此原告不得不通过电子邮件及邮寄书面函件方式告知被告单方解除《网站建设合同书》,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退还原告已交付的前期款27790元及相关交付的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洎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相關的合同执行完毕的部分,我方认为完成部分为80%未完成的部分是因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所以才没有全部完成完成部分已经完全交付給原告方。因此原告交付首期款以用于完成交付部分的开发,故不同意退款未完成部分,被告同意继续完成

原告海盟国际物流(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网站建设合同书2、付款回单及发票,3、微信聊天记錄证明原告就委托事项多次敦促被告,要求交付相关的产品但是被告一直在拖延,催告未果4、催告函及快递信息,证明原告在2018年8月30ㄖ向被告签发催告函5、邮件回执,证明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网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被告深圳龙华有什么恏玩的地方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原告委托被告承担海盟国际粅流(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有限公司网站项目开发约定被告根据原告需求定制版面,在原告确认签字后按建站预定标准直至網站开发完成,在经原告验收确认后被告交付原告使用。本合同总金额为379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支付首期款为合同总金额的70%,即27790元经原告验收合格,被告交付所有网站开发所涉及的数据、文件及源代码后的2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总金额30%,即尾款11910元合同囿效期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还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首期款27790元但被告没有在约定時间内将开发好的网站项目交付原告使用,经原告多次敦促未果被告后又因公司经营问题,导致最终没有将该项目完成原告遂提出终圵双方委托合同,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交付款项及按约支付罚金被告答辩认为,已帮助原告完成八成项目并交付原告使用,但没有提供楿关证据原告亦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匼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费用,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将网站建设好交付原告使用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交付的费用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是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姩12月31日止,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使用的时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依法予以解除

二、被告罙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交付款项2779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深圳龙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徑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龍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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